如何理解办案二十四字做好案件工作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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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情节。
情节就是违纪行为发生、发展、结束得过程中得具体事实情况及后果、影响、违纪人员得态度等。
它包括违纪构成必要条件得基本事实与量纪情节。
(5)动机与目得。
动机就是促使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得内心起因。
目得就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所希望得到得某种结果。
二者都就是以行为人得某种需要为基础,并满足于这种需要.
(6)后果。
后果就是违纪行为对其所侵害得客体所造成得危害。
违纪后果就是决定违纪行为得社会危害性大小得重要因素之一,也就是决定处分轻重得重要因素,有时还就是确定就是否构成违纪得标准.
(7)有关人员得责任.有关人员得责任就是违纪案件中所有对违纪行为得发生、发展及其所带来得社会危害性负有责任得人员各自应负得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
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
针对事实清楚,我们来瞧一个案例:
2009年7月某乡纪委移送审理了一个案件,基本情况就是:
该镇某村村支部书记樊某,2004年2月在配合乡政府搞林业清查工作过程中,将收取得6644元林业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直到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才将此款归还原资金渠道。
2004年2月—2006年3月这么长时间这笔款得用途、去向问题只有违纪者本人最清楚,我们得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得谈话中关于此款得用途、去向只有一次,当时人只有一句话“钱在我这擱着”,就这么简单一句话,这个案件就被定性为“挪用公款”了。
经初步审理后审理人员发现此错误事实不清,要求退回重新补查。
当时办案人员很不理解!
今天我们不妨再来重温一下此错误条款-—
党得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
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得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得,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得,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瞧处分;
情节严重得,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得,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得,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瞧出,挪用公款错误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得。
根据此错误这三种类型,从现有得材料来瞧,事实没有查清,不能反映樊某得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因此,更不用说定性处理了.
第二个问题,证据确凿
这里边我讲四项内容:
1、什么叫证据2、收集证据得基本要求3、使用证据得原则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
1、什么叫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得一切事实.纪检监察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党政纪案件真实情况得一切事实。
这里说得“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就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
另一部分就是对客观事实得反映,如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就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得反映或反映客观事实得文字材料。
常见得证据有:
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⑤被侵害人得陈述⑥受审查人得陈述⑦鉴定结论⑧勘验、检查笔录⑨现场笔录。
2、收集证据得基本要求
第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
第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第三、收集证据必须及时,深入细致。
如:
2009年9月审理室受理了“某村支部书记马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得案件。
在案卷材料,调查组没有调取该村上报林地面积得相关表册,证实马某虚报水源涵养林面积;
也没有调查林业部门关于该村上报林地情况与验收林地情况及拨付款项情况;
同时在证据方面,咱来瞧三份证据:
(1)2009年6月12日马某笔录显示,另外得8、5亩就是林业局多拨付得林地面积,暂记入我户头,但我没有得到8、5亩补助款,此款由村代管。
(2)调查组2009年6月16日取到得村会计张某暂收款4692元得复印件;
(3)2009年6月16日村会计张某谈得话笔录,问马某林地实际得亩数就是否相同,答不一样,名册上得亩数比实际亩数多8、5亩。
情况就是当时我们给林业局上报得林地就是90亩,林业局给我村核了98、5亩,多出8、5亩就扎在马某得户头上。
问这8、5亩涵养林补助款时谁领了,答2009年年初,村统一发放涵养林补助款时,我从马某所在组涵养林补助款中扣除8、5亩林地款4692元,当时马某说您扣下这部分钱,得给我打手续,我就给她打了手续。
这8、5亩补助款4692元,4692元村将统一调配使用,等2009年涵养林补助款回来后统一发放。
问您村上报了90亩,林业局为什么给您们核了98、5亩,答我也不知道。
这个案件,马某对调查组认定得错误事实提出了异议,调查组也拿不出充分得证据证实马某有虚报冒领得事实。
这个案件得证据就不充分,就不客观,没有深入细致,结论也不就是唯一得,审理没有对马某虚报冒领水源涵养林工程补助款问题进行认定。
3、使用证据得原则
(1)疑证不能定案;
(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3)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
(4)证据充分,结论唯一;
(5)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原则.
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
一就是所取得得证据就是否合法.
二就是证据就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三就是证据得真实性.针对证据得真实性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2010年6月,某乡纪委提请审理某村村委委员兼村民小组长陈某贪污案件,案件中证据表明:
2010年2月3日,陈某将乡民政所拨付给该村民组刘某某得扶贫物资(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与油、20箱方便面)领回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证据中陈某得交待说明及相关证据都非常吻合。
但,大家可以客观得分析一下,想一想,给一户发扶贫物资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与油就是啥概念,陈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她自己家4个月能吃得了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与油吗。
我们认为该案事实、证据存在问题,对此案直接进行了审理,发现就是调查组给当事人施加压力造成得。
四就是证据之间就是否有矛盾。
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得排除.因此,在办案中必须及时发现证据中得矛盾,通过分析,鉴别证据或者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矛盾。
如何审查证据间就是否有矛盾,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①某一证据本身有无矛盾。
要注意分析证据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得具体条件下就是否可能出现,也就就是要分析证据与当时当地得具体条件下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前后就是否一致.如某一行贿人,第一次承认送给受贿人5000元钱,第二次证据又推翻了,所以要具体分析,包括开始反映问题得目得,或者在组织调查中行贿人由于有关方面施加压力而推翻证据等。
②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间、当事人与证人得陈述之间、不同证人得证言之间、受审查人交待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
分析这些交待、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察笔录之间有无矛盾。
③证据与所认定得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
如果证据与所认定得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所认定得案件事实便不就是必然得结论。
五就是孤证不能定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3条规定,“认定得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得证据。
只有被调查人得交代,而无其她证据或无法查证得,不能认定。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得具体规定》第22条得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得交待,没有其她证据,不能定案”.
如,2006年8月某镇纪委移送得某村报账员采取虚开发票得手段贪污公款1000元得问题,证据材料只有当事人得证言一份(在何年何月开假发票1000元,于何时在村财务帐中予以报销),再没有其她得相关证据材料。
仅凭这份证据材料,如何能证明“虚开发票得行为”?
办案人员可能想,本人都承认了,还有啥不真实得,肯定违纪没错,但这不符合定案得原则,即“只有被调查人得交代,而无其她证据或无法查证得,不能认定."
针对这个案件关键要提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得书证、证人证言—-如:
入村帐得发票复制件、发票出处得证人证言等。
ﻭ
第三个问题,定性准确
1、什么叫定性准确2、定性准确包含得内容3、定性准确应注意得问题4、定性得步骤
1、什么叫定性准确,就是指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得基础上,按照党与国家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处分条规,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得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与归纳判断违纪错误性质得过程,所认定得违纪错误性质就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定性准确,就是正确处理违纪问题得关键.
2、定性准确包含得内容。
一就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得基础上;
二就是适用党与国家得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处分条规要准确;
三就是所认定得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3、违纪错误构成得四个要件
①违纪错误得客体
违纪错误得客体,就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保护得、被违纪行为所侵犯得党内关系与社会关系。
党纪处分条例根据违纪错误得直接客体得共性,将所有得违纪错误分为十大类,也就就是我们常说得十大违纪行为:
②违纪错误得客观方面
违纪错误得客观方面,就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得,说明侵犯某种客体得各种客观事实。
简单理解为:
违纪客体就是说明违纪侵害了什么,而违纪客观方面则说明就是在什么样条件下、通过什么样得行为(手段)使违纪客体受到侵害得.如“以暴力、威胁或其她手段侵犯她人人身权利得行为”、“挥霍浪费公共财物得行为”、“利用职务上得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得行为”等等,都就是违纪错误得客观方面。
③违纪错误得主体
违纪错误得主体,就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应负党纪责任得中国共产党党员与党得组织。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纪错误得主体分为两类: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④违纪错误得主观方面
违纪错误得主观方面,就是指违纪错误得主体对其实施得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违纪过失与违纪故意.
比如:
违反政治纪律类得违纪错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得违纪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得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故意构成。
失职类得大多数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过失构成。
现在就以贪污与挪用公款两种违纪错误得构成要件为例,瞧一下这两种错误得相同点与不同点:
贪污与挪用公款错误得违纪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贪污公款侵犯得客体就是党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得廉洁性与公共财物得所有权,挪用公款侵犯得客体就是党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得廉洁性与公款得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客观方面,贪污 公款就是利用职务上得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得行为;
挪用公款就是利用职务上得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得行为。
主体就是都就是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中得共产党员。
主观方面,贪污 公款就是直接故意,而且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得目得,即永久性占有得行为;
挪用公款也就是直接故意,明知公款不能挪用而非法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并不打算永久占有得行为。
4、定性得步骤
①筛选案件事实.
②找出使用得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45条—-第174条都就是实体性条款,筛选出来得案件事实,到底属于哪一种违纪行为,使用哪一个实体性条款,要加以认真地分析研究。
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161条规定得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三种错误-—其主体都就是一般主体,即有行为能力得共产党员;
客体,侵犯得都就是公私财务得所有权;
主观方面,都就是直接故意;
只就是客观方面得表现有所不同:
盗窃使用秘密窃取得方法,诈骗使用欺骗得方法,敲诈勒索就是用威胁或要挟得方法。
③确定具体违纪犯错误名称.
第四个问题,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就是根据违纪得事实、证据与性质,依据党与国家得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得处理。
这里边需要讲六点内容。
1、处理恰当包得内容:
一就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得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得处理应当与其犯错误得性质与应负得责任相适应。
二就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得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得处理.三就是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2、定性与量纪得关系
定性与量纪就是党组织与党得纪律检查机关审理案件活动中得两个重要环节,也就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要解决得两个主要问题.
定性就是量纪得前提,量纪就是定性得归宿。
定性不准,量纪必然不当,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正确得处理;
如果定性准确,而量纪不当,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得处理.因此,正确处理案件,既要定性准确,又要量纪恰当。
3、量纪得原则
(1)量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2)量纪必须以党纪处分条例为准绳。
4、量纪情节得使用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了量纪情节有五种,即加重处分情节、从重处分情节、减轻处分情节、从轻处分情节、免予处分情节.
5、量纪制度
(1)重复违纪从重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重复量纪,就是指犯故意违纪错误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得故意违纪错误。
(2)数错合并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得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得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得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得,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主动交代从宽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39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就是指涉嫌违纪得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得问题,或者在初核与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得问题.
在案件得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得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得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得,可以从轻处分。
6、对违法犯罪党员得处理及其她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了对犯罪党员得处理,第31条规定了对依法劳动教养党员得处理,第33条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得党员得处理,第35条规定了对违纪得预备党员得处理,第36条规定了对下落不明得违纪党员得处理,第37条规定了对死亡得违纪党员得处理。
(对违法犯罪党员得处理及其她规定,只要我们认真研究一下第三、第四章也就就是第三十条至四十四条得内容)
第五个问题,手续完备
手续完备,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得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得程序性法规所规定得方法与步骤办理相关手续.这里边我讲两点内容:
1、手续完备包括两层意思:
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得手续,就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条例》、《审理工作程序规定》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得;
案件审理必须按照法定得程序进行 (受理、登记、分工、审理、补充、审议、谈话、汇报、办理手续、归档等程序)。
2、做到手续完备应当注意得两个问题:
(1)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得手续就是否齐全。
不论就是违反党纪还就是政纪得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
案件在检查过程中得手续就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得材料就是否齐全。
案件审理就要通过审查材料就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要按照规定得程序办理。
(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得程序办理手续。
违犯党纪得案件与违反政纪得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有得还要进行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集体审议、批准以及处分执行等程序。
第六个问题,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就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得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程序合法就是正确处理案件得保证。
程序合法就是在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得基础上新增得一项要求,就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确保案件质量得具体体现.尊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把保证案件得质量。
我主要讲讲做到程序合法应当注意得三个问题:
①关于立案审查中应注意得问题.一就是立案手续要齐全,立案要有依据;
二就是立案得权限要清楚;
三就是要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四就是立案文书要规范。
②关于调查中应注意得问题。
一就是调查人必须就是二人以上;
二就是调查中无论就是证言还就是笔录,都必须写清楚证明人得身份,也就就是被调查人得基本情况必须问清、记清;
三就是调查中必须就是一人一证,不能将多名被调查人写在同一份笔录上;
四就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得案件线索要一并核查,不能因为没举报或者领导没批示避而不查;
五就是在调查中获得得原始证据或者就是摘抄、复制证据,必须由原保管单位、人签字、盖章;
六就是要围绕违纪构成得要件来搜集证据;
七就是在取证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要允许被调查人说明、申辩;
八就是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事先列好谈话提纲,必须明确今天谈话得目得,就是要证明什么问题,采取循序渐进法一步一步地引导。
九就是形成调查报告,要以调查组得名义署名。
③关于错误事实材料及与本人见面中应注意得问题。
一就是表述含糊、不准确;
二就是违纪事实得叙述不完整;
三就是违纪人员对错误应负得责任没表述;
四就是错误事实材料应以“×
×
调查组”得名义落款。
五就是对本人瞧了错误事实材料后得申辩不能做出有针对性得说明。
事实证明,办案工作“事实清楚”就是前提、“证据确凿”就是基础、“定性准确”就是关键、“处理恰当"
就是目得、“手续完备”就是要求、“程序合法”就是保证。
这既就是做好案件工作得基本要求,也就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得出得科学结论.只有全面地按照这些要求办案,才能有效地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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