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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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3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确定的2011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中,就明确提出要“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安全基层基础管理”。
会议还专门做出部署,明确了今年的6项重点工作。
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企业要不断推进以“三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2011年上半年,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还将选树典型,总结经验,召开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命名表彰一批示范企业。
同时,对2011年底达不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改,限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遵照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要求,国家安监总局还将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核心,以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为重点,研究出台《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督促指导企业研究编制建设规划和管理标准,切实发挥班组长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用,真正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班组、安全防范技能落实到班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班组、党和政府对煤矿工人的关怀落实到班组。
各级煤矿监察机构也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把企业执行该制度情况作为煤矿安全执法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的,要严肃问责。
继续深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煤矿监察机构要督促指导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认真执行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并实施风险预控管理体系。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整改,并要实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企业要大力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
2010年10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4部委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大力实施小型煤矿(年生产能力30万t以下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小型煤矿机械化程度,逐步解决小型煤矿规模小、工艺落后、技术装备条件差、安全保障能力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1月13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按照指导意见,要制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实施。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国家安监总局将出台《安全培训规定》,规范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别要求,煤矿职工必须全部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要持证上岗,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概念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概念是将“安全质量标准”作为高度统一体,纳入煤矿生产管理的全过程,依此衡量煤矿企业与所属单位、各级管理与生产人员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的优劣程度,并用该标准逐项进行评判,从而确定其安全质量等级,以保证煤矿高速安全稳定的发展。
狭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评办法》对各专业进行等级评定,判定其所达到的安全质量等级。
广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容不仅包括《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还包括三大规程,借鉴其它行业的相关标准,本系统本企业的管理制度及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细则,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同时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也会以一定的形式(如作业规程、技术安全措施等)成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容,这就是它的新的内涵。
它是衡量煤矿各系统的工程与工作优劣的准则。
任何工作都要依标准化来约束,标准化的所有工作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出发点,质量为因,安全生产为果,将因与果统一起来,不仅具有新的含义,而且找到了长期制约我国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的主要原因。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在继承以往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发展起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它贯穿于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的全过程,突出地体现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带有基础性、长期性、前瞻性、战略性、根本性的工作,也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更是提高企业安全素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
三、新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变化
新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变化比较大,准确体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文件的精神实质,集中反映了《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的内容,对建立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证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采掘关系正常、健全自查考核奖惩制度、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都有巨大促进作用。
《评分方法》系统规范了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等11个部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是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考核评级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不同专业的标准变化较大,显著的有:
首次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地面设施等纳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项目;
基本条件得到有效充实;
运输部分对单轨吊、设备捆绑、连接装置、井口闭锁等进行了要求;
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
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一、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1、证照齐全有效。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采掘关系正常: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自查考核奖惩:
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6、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
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其指标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
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度进行。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采取动态检查。
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一次;
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半年抽查1次;
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
2、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
对逾期未整改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企业应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4年)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
(试行)
第1部分总则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
1、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2、煤矿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3、生产矿井没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没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4、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5、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6、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
7、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系系统)未按规定建设,未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要求;
8、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未达到规定要求;
9、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要求
1、原则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运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完善标准化考核体系,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实现煤矿安全高效生产。
2、建立和保持
通过科学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优化设计、控制质量、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培训与监督等方面的持续改进与完善,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目标与计划
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到相关部门并严格执行和考核。
4、组织机构与职责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明确。
5、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
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6、法律法规执行及制度完善
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结合法定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执行情况检查,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7、技术保障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技术创新;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
各种规程审批手续完备,贯彻、考核和签字记录齐全。
8、生产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加强各生产环节的过程控制,生产布置合理,接续正常;
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自检工作,并记录齐全;
对于高危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监护管理,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9、设备设施
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综合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设备设施管理;
安全生产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工程质量
各项工程应制定质量标准和要求,按照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11、作业环境
作业场所空气质量、温度、噪声、辐射及照明等符合相关规定;
物料分类摆放整齐,环境整治,各类图牌板齐全,安设合理;
管线吊挂整齐;
按照GB2894—2008及企业规定设置标志。
12、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
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开展风险预控工作,采取信息化手段对隐患分级、分类建立档案,限期整改,闭环管理。
13、变化管理
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建立预防机制及应急反应机制。
通过预防机制尽量减少突发性的变化;
通过应急反应机制,按预案对突发性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
14、教育培训
建立完善全员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保证资金投入,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从业人员按要求进行教育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
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包括以下11个部分;
1、通风。
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2部分“通风”的规定。
2、地测防治水。
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3部门“地测防治水”的规定。
3、采煤。
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4部分“采煤”的规定。
4、掘进。
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5部分“掘进”的规定。
5、机电。
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6部门“机电”的新规定。
6、运输。
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7部门“运输”的规定。
7、安全管理。
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8部分“安全管理”的规定。
8、职业卫生。
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9部门“职业卫生”的规定。
9、应急救援。
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0部分“应急救援”的规定。
10、调度。
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1部分“调度”的规定。
11、地面设施。
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2部分“地面设施”的规定。
第1部分通风
一、基本条件
(一)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1、瓦斯超限作业;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3、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
5、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完善、不可靠;
6、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二、基本要求
(一)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实现双回路供电;
2、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3、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应符合以下要求: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使用抗静电、抗阻燃标准风筒,风筒吊挂平、直、稳,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位置合理;
帮、顶、底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墙面平整;
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
3、瓦斯防治
瓦斯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立防治瓦斯领导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
2.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按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并绘制瓦斯地质图;
5.瓦斯检查工持证上岗,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等符合相关规定。
6.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
先抽后采;
监测监控;
以风定产
7.瓦斯治理十六字体系:
通风可靠;
抽采达标;
监控有效;
管理到位
4、突出防治
突出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有规范的专项设计;
2.突出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装备;
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4.采掘工作面落实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5.防突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检定符合相关要求。
5、瓦斯抽采
瓦斯抽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抽采系统;
2.抽采瓦斯安全设施、参数监测符合相关规定;
3.瓦斯抽采矿井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
4.瓦斯抽采工作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6、安全监控
安全监控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各类专业人员;
2.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
3.各类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校、检定或试验。
7、防灭火
1.防灭火应符合以下要求:
2.建立防灭火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管理制度;
3.按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
4.按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制定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8、防治粉尘
防治粉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专业技术人员;
2.按规定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完善综合防尘设施;
3.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测定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等;
4.测尘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进行校正、检定。
9、井下爆破
井下爆破应符合以下要求:
爆炸材料的贮存、运输和爆炸材料库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建立和执行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防止丢失及销毁制度、爆炸材料领退制度、“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等制度;
2.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且持证上岗;
3.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并按其进行爆破作业;
4.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执行相关规定。
10、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规定建立通风管理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
2.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至少召开1次通风工作例会;
3.各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4.通风措施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
中国1950年以来煤矿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统计表
序号
事故发生时间
煤矿名称
死亡人数
事故类别
说明
1
1950.02.27
河南新豫公司宜洛矿
174
瓦斯爆炸
2
1954.12.06
内蒙古包头大发窑矿
104
瓦斯煤尘爆炸
3
1960.05.09
山西大同矿务局老白洞矿
684
煤尘爆炸
第一个事故高峰期
4
1960.05.14
四川重庆松藻矿
125
煤与瓦斯突出
5
1960.11.28
河南平顶山矿务局龙山庙矿
187
6
1960.12.15
四川重庆中梁山矿
124
7
1961.03.16
辽宁抚顺矿务局胜利矿
110
火灾
8
1968.10.24
山东新汶华丰矿
108
9
1969.04.04
山东新汶潘西矿
115
10
1975.05.1l
陕西铜川矿务局焦坪矿
101
11
1977.02.24
江西丰城矿务局坪湖矿
114
12
1981.12.24
河南平顶山矿务局五矿
133
瓦斯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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