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000吨多晶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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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
(14)《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办【2006】4号;
1.2.2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
环境保护的决定》;
(2)《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2005.12.;
(3)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2000]1015号文《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
(5)四川省政府川府发(1996)1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分管理规定》,1992年1月,川府发【1992】5号;
(7)《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分的通知》,1992年1月,乐府发【1992】10号;
(8)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乐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9月,乐府办【1997】13号。
1.2.3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国家环保局发布,1994年4月1日实施;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国家环保局发布,1996年7月1日实施;
(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16483)
(5)《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
(6)化学工业部化工行业标准(化建发[1995]397号)《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HGT20667-2005)。
1.2.4相关规划文件
(1)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准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
511100*********100
(2)乐山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3)五通桥区环保局关于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4)乐山市环保局关于本项目“执行环保标准的批复”;
(5)四川省环保局关于本项目“执行环保标准的批复”;
(6)《乐山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7)《乐山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纲要(1995~2020)》;
(8)《五通桥区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9)《五通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4~2020)说明》;
(10)《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1)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12)当地社会、经济、环境、水文、气象资料等;
(13)项目环评委托书。
1.3评价目的
通过评价查清本项目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针对项目的工程特点、污染特征或者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性以及当地环境特征、环境制约性,预测开发建设活动全过程对当地环境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从而提出避免或减缓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对策措施,为项目实现优化选址、合理布局、优化设计、清洁生产提供科学依据,为区域生态环境维持良性循环提供保障。
通过以上工作,使本评价达到为管理部门决策、设计部门优化设计、建设单位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目的。
1.4评价原则
1.与拟建项目的特点结合;
2.与拟建项目可能影响的区域环境相结合;
3.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标准、技术政策和经审批的各类规划;
4.正确识别拟建项目可能的环境影响;
5.适当的预测评价技术方法;
6.促进清洁生产,提出总量控制方案;
7、预防环境风险;
8.环境敏感目标得到有效保护,不利环境影响最小化;
9.替代方案或减缓措施环境技术经济可行。
1.5环境功能区划
1.5.1水环境功能区划
建设项目区域水环境根据《四川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岷江属于地表水Ⅲ类环境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
1.5.2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项目所在位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
1.5.3声环境功能区划
本项目位于五通桥区竹根镇,项目用地属于工业区,声环境评价范围内的区域属于3类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3类标准。
1.6评价因子
1.环境空气
根据废气排放情况及周围环境特征,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因子确定为:
SO2、NO2、PM10、氯化氢、氟化物、Cl2共6项;
污染源评价因子确定为:
SO2、NO2、烟尘、氯化氢、氟化物、Cl2共6项;
SO2、NO2、PM10、氯化氢、氟化物、Cl26项为大气扩散模型预测因子。
SO2、烟尘、氯化氢、氟化氢、Cl25项为总量控制因子。
2.地表水
现状评价因子确定为:
pH、DO、SS、CODcr、BOD5、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挥发酚、氯化物、氟化物、硝酸盐氮、氨氮、粪大肠菌群共13项;
pH、SS、CODcr、氨氮、氯化物、氟化物共6项;
CODcr、氨氮、氯化物3项为预测因子;
CODcr、NH3-N为总量控制因子。
3.地下水
现状评价因子确定为pH、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氮、氨氮、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不进行预测。
4.噪声
噪声评价因子为厂界LAeq。
5.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和处置方式
6.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土地利用性质、农作物影响分析。
1.7评价标准
根据五通桥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该项目执行环境标准的函,确定项目执行标准如下。
1.7.1环境质量标准
1.7.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中的常规污染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2000年修改单)中二级标准,氯化氢、Cl2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限值见表1-7-1。
表1-7-1环境空气中各项污染物浓度限值(mg/m3)
序号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二级标准浓度限值
1
SO2
日平均
0.15
1小时平均
0.50
2
NO2
0.12
0.24
3
PM10
4
氯化氢
0.015
0.05
5
氟化物(F)
0.007
0.020
6
Cl2
0.03
1次
0.10
1.7.1.2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见表1-7-2。
表1-7-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污染因子
单位
Ⅲ类标准限值
pH
无量纲
6~9
DO
mg/L
≥5
CODcr
≤20
BOD5
≤4
石油类
≤1.0
氯化物(以Cl-计)
≤250
7
氟化物(以F-计)
8
硝酸盐氮(以N-1计)
≤10
9
氨氮
10
高锰酸盐指数
≤8
1.7.1.3声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噪声标准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3类标准,其标准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
1.7.1.4地下水环境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一93)Ⅲ类标准,见表1-7-3。
表1-7-3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Ⅲ类标准限值(mg/L)
6.5~8.5
氟化物
氯化物
≤250
硝酸盐氮
≤20
≤3.0
6
≤0.2
7
挥发酚
≤0.002
1.7.2污染物排放标准
1.7.2.1废气排放标准
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详见表1-7-4。
表1-7-4工艺废气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kg/h)
氮氧化物
240
0.77(15m)
100
0.26(15m)
9.0
0.1(15m)
氯气
65
0.52(25m)
无组织排放监控年度限制: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氟化物:
20μg/m3,氯化氢:
0.2mg/m3,氯气:
0.4mg/m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限值。
具体的标准值见表1-7-5、1-7-6。
表1-7-5火力发电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项目
烟尘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烟气黑度
时段
第3时段
1.0
燃煤锅炉mg/m3
50
表1-7-6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燃煤锅炉及燃油锅炉mg/m3
400
表1-7-7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汽轮机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Vdaf>
20%
450
1.7.2.2废水排放标准
本项目的废水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
见表1-7-8。
表1-7-8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无量纲
悬浮物(SS)
mg/l
70
mg/l
20
15
1.7.2.3噪声控制标准
根据噪声功能区的要求,本项目噪声控制标准应该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Ⅲ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表1-7-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类别
标准值dB(A)
依据
昼间
夜间
化工工业区厂界(Ⅲ类)
55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另外,施工期间噪声控制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表1-7-10施工场界噪声评价标准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dB(A)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土机等
7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1.7.2.4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项目固体废物按其性质分别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8评价内容及评价重点
1.8.1评价内容
1.通过现场踏勘及资料分析,查清拟建项目周围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现状。
2.通过项目选址环境现状监测,评价其环境质量水平及本底条件。
3.通过工程分析和类比调查,摸清工程建设的规模和主要内容,分析施工期和营运期的主要污染环节、污染类型、主要污染物种类、产排量、排污方式及最终去向。
4.依据污染源强,在不同环境条件下,预测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与范围,据此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制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和控制方案。
3.从技术、经济角度分析和论证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时提出替代方案。
4.明确拟建项目所处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并且对选址及平面布置合理性进行分析。
5.从环境保护角度对拟建工程的环境可行性作出明确结论,为主管部门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6.通过环境风险评价,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分析说明采取防范应急措施前后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1.8.2评价重点
根据拟建工程特征与工程所在地的环境特征,确定评价重点为:
深入工程分析及污染防治对策分析,重点评价项目环境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应急预案;
重视废气、事故排放影响及控制措施分析;
深入进行项目环保措施的技术经济论证,评价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及可靠性;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可达性论证,以及清洁生产分析。
1.9评价等级划分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确定评价等级。
1.9.1大气环境评价等级
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燃煤锅炉和工艺废气淋洗塔尾气。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的评价级别计算方法,确定本项目环境空气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由于项目所在区域属复杂地形,将本项目环境空气评价等级提为二级。
1.9.2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
经计算,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约84.15m3/h,日排放量2019.6m3/d(<
5000),其中可直接排放的清净下水79.35m3/h;
其它4.8m3/h废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后排放进入水体。
项目废水中主要污染物质为SS和少量CODcr、氨氮,复杂程度为简单;
按《关于乐山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的规定的通知》,项目受纳水体岷江水域功能为Ⅲ类,据五通桥水文站统计,岷江评价河段多年月平均流量为564m3/s,大于150m3/s属大河。
依据环评《导则》(HJ/T2.3-93),本次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1.9.3声环境评价等级
项目拟建地为五通桥盐化工业区,周围为工业用地,属GB3096-93中的3类区。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噪声,经消声、减振、降噪后项目区域建设后噪声级无明显增加,受影响的人口数量变化不大,依据环评《导则》(HJ/T2.4-95),声环境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1.9.4环境风险评价等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4.2.3.1的规定及《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本项目存贮单元三氯氢硅构成重大危险源,项目拟建地属于化工工业用地,按《导则》应为二级,考虑到项目周围5km内居民等社会关注点较多,确定本项目环境风险按一级进行评价。
1.9.5生态环境评价等级
本项目选址建设地为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已征发展预留地,属工业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植被为杂草等土生植物,无珍稀物种。
工程生态影响范围小于20km2,项目所在地属于生态非敏感区,项目建设不会造成主要生物群落的明显变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确定非污染生态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从简,仅简述项目建设对生态的影响。
1.10评价范围和评价时段
1.10.1评价范围
1.施工期
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区域。
评价内容为水土流失、基础挖方及回填与弃方量平衡。
施工期生态影响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场地及厂界外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声环境及大气环境为建设项目场地及厂界外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营运期
根据环境评价等级和外环境关系,确定工程营运期评价范围。
1.10.2评价时段
本项目评价时段为施工期、营运期二个时段。
重点为营运期。
1.11项目外环境关系
项目拟建场地位于乐山五通桥区竹根镇新华村,属永祥股份公司已征发展预留地,占地面积635亩,项目西侧与岷江相距约50米,东侧与涌斯江相距约500米,
处于岷江和涌斯江包夹的狭长地带,涌斯江在本项目下游约1500米处汇入岷江。
本工程厂区北侧为现有的辉硕化工厂和振静皮革厂,西侧为岷江,南侧为规划的聚氯乙烯厂区,东侧为水泥项目规划用地和正在建设的多晶硅项目。
常年主导风向为西北风,与外界衔接的道路为本厂址西侧南北向道路。
项目厂界范围内500米狭长地带范围内,属新华村二组、三组、四组范围。
项目地范围内新华村三组居民住房,68户,约278人;
新华村二组居民住房,75户,约375人;
项目地南面紧邻新华村一组居民住房,108户,约345人。
根据当地政府工业发展规划,新华村所在范围全部为工业用地,当地政府承诺,在项目生产前新华村居民全部搬迁(见附件)(新华村四组居民已搬迁安置完毕)。
本项目排水进入涌斯江后约1.5km汇入岷江,再下游约8km为金粟镇。
在该江段左岸有三处工业用水取水点,主要为化工工业用水,无农业用水取水点。
本项目受纳水体下游10km范围内无饮用水源保护区,项目周围10km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项目边界200米范围内无古树名木。
项目厂址周围5km范围内的主要社会关注目标见表1-11-2。
其中新华村居
民将全部搬迁,因此不列入风险评价保护目标。
表1-11-2风险评价范围内主要社会关注点
社会关注点
人数
相对厂址方位
与本项目相对距离(m)
备注
永祥职工宿舍
约200人
东北面
1000
五通桥中学
约1000人
东面
五通桥竹根镇
约53000人
北面
2200
五通桥西坝镇
约10000人
西面
800
五通桥桥沟镇
约20000人
东南面
2500
注:
项目厂址周围5km范围内共有人口约84200人。
1.12控制污染与保护环境目标
1.12.1控制污染目标
1、确保项目各个污染源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
确保项目实施清洁生产。
2、对工程导致的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能妥善解决,不因项目建设造成区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
3、加强生产、储运管理,杜绝原料或产品事故泄漏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保护大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保护项目周围5km范围内的人居安全。
1.12.2主要保护目标
项目环境保护目标见表1-12-3。
其中现状新华村居民将全部搬迁,不列入保护目标。
表1-12-3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要素
重点环境保护目标
区域特征
相对厂址距离(m)
环境功能要求
环境空气
住宅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学校
城镇
地表水环境
涌斯江
河流,东面500米,项目污水受纳水体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岷江
河流,西面50米
地下水环境
地下水
厂址所在区域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一93)Ⅲ类标准
环境风险
以项目厂址中心为原点周围5km范围内的主要社会关注点以及在该范围内的所有住户(共约84200人)。
2建设项目概况
2.1相关企业现状
2.1.1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是由通威集团与巨星企业集团联合组建以生产、销售PVC树脂为主的化工企业。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2200万元,两家法人单位各占50%的股份。
公司现有员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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