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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呈请拘传报告书)
呈请拘传报告书
公传字(19×
)第×
号
犯罪嫌疑人刘×
,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
市×
路35号楼1012号,系×
公司会计。
1968年9月至1974年7月在×
县×
路小学读书;
1978年在×
中学毕业后考入×
市财会学校学习;
1981年分配到×
公司任会计。
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
……刘作案后逃离现场。
此案已被本局刑警队侦破。
上述事实说明,刘×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因犯罪嫌疑人刘×
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8个月),于19×
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我队为及时查清刘×
犯罪的具体情节,于5月3日向刘×
送达了《传唤通知书》,令其于5月4日上午9时到本局刑警队接受询问。
但刘以“要上班”为由,拒不到案。
为及时查清刘×
的犯罪事实,尽快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将刘×
予以拘传,强制其到案受讯。
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队
(办案人)×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留字(19×
犯罪嫌疑人华×
,男,19×
日生,汉族,湖南省×
县人,×
镇税务所税务员,现住×
镇×
所宿舍。
……华作案后逃跑,现被我抓获。
华×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华×
刑事拘留。
县公安局刑警队
肖×
200×
通缉令
(×
)广公辑字×
全省各市县(区)公安局:
……(案情简要介绍)
犯罪嫌疑人×
,男,35岁,×
县人,无业,无犯罪记录。
该犯的体貌特征是:
男,35岁,高1.70米左右……
请各地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协助缉拿该犯。
联系单位:
广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联系人:
周×
电话:
广东省公安厅
(盖印)
2001年×
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二审民事判决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
民终字第×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
,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
村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
,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
上诉人杜×
因排除妨碍一案,不服×
市人民法院(1998)×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案件后查明,……以上事实有该村村委会提供的书面证明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杜×
使用经重新划定的宅基地是有合法根据的,一审判决认定杜×
未经批准擅自砌墙属认定事实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判决杜×
拆除院墙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韩×
以杜×
侵犯了他对走道使用权为由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
号判决;
二、驳回韩×
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有韩×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
审判员甘×
审判员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1998年7月16日
(院印)
书记员刘×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
)蒙民终字第×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
制药厂,住址在×
路×
号。
法定代表人南×
,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兰英,女,45岁,汉族,原×
制药厂胶囊车间工人,住×
区×
上诉人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19×
)×
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案件后查明,……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不一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
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
代理审判员刘×
代理审判员辛×
年12月29日
书记员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终字第×
原公诉机关×
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男,×
日生,汉族,×
市人,个体工商户,住×
19×
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日被逮捕。
现押于×
市看守所。
,×
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
日作出(×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飞天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及其辩护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谭×
、张×
看到张飞天用刀刺死邓×
的证言;
有张飞天之妻于×
证实张飞天杀人后回家对其说杀了邓×
在张飞天衣服口袋里搜出匕首一把;
有报案记录、现场勘察笔录、尸体鉴定结论在卷;
上诉人张飞天所供作案时间、地点、刺杀部位等情节与上述证据吻合。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飞天为泄私愤。
酒后持刀杀害邓×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
张飞天及其辩护人称“死者对本案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其辩称“张飞天是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杀人;
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根据张飞天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审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法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九×
书记员×
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民事调解书)
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9)×
原告赵×
生,女,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
工厂会计,住×
街道×
被告胡×
成,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
小学教师,住×
路十号院×
楼×
单元×
案由:
离婚
月,原告赵×
生来院诉称,自己与被告胡×
成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分居,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
成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资源达成如下协议: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元,由原告赵×
生和被告胡×
成各承担一半,即各付×
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1999年×
书记员
王×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刘文,男,40岁,×
县东生乡某商店营业员。
被申请人:
尤东,男,35岁,×
镇经营水产的个体户。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执行人民法院(19×
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尤东返还不当得利款8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
年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你院以(19×
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判决尤东返还不当得利款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但至今,判决生效已有半年多,尤东仍未归还申请人8000元钱款。
尤东每天收购鲜鱼等水产品约300斤,销售额1000元左右,收入颇丰,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
另外,尤东有自用摩托车一辆,价值约一万元左右。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判决的执行,使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刘文
律师事务所王×
代书
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瑞华,女,67岁,汉族,河北省×
县人,退休工人,住×
胡同×
被告吴小曼,曾用名张小曼,女,29岁,汉族,河北省×
市人,住×
工厂宿舍。
诉讼请求
要求与养女吴小曼解除收养关系,并确认吴小曼对吴传祥的遗产无继承权。
……特向你院提出诉讼。
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附:
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李瑞华
市平衡律师事务所王×
律师代书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
乡(原审被告),所在地址×
乡×
村。
法定代表人朱×
,乡长,电话×
被反诉人×
农贸公司,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冯×
,经理,电话×
要求被反诉人×
农贸公司赔偿反诉人直接经济损失160000元、间接损失84000元,合计244000元。
……特向你院提起反诉。
1.质量监督局实地检验鉴定证明,能证明×
农贸公司所提供的玉米种子为已经被淘汰的品种,产量极低。
2.种植该玉米种子的种植户李×
刘×
的证言证词,可证明因使用该玉米种子已造成损失。
种植户李×
住×
种植户刘×
县人民法院
乡
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任小英,女,37岁,汉族,×
市人,×
公司副经理,住×
被上诉人史可同,男,40岁,汉族,×
工厂推销员,住×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
区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
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依法撤消×
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
改判婚生女孩史晴(13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
原判决认说:
“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于是就将婚生女孩史晴判归被上诉人抚养。
上诉人认为此项判决不当,判决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是:
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
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
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有时几个月不回家,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
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才。
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
关键不在于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被上诉人说,他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有母亲照顾得好吗?
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孩子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3月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原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
孩子听说随父生活哭了几天,说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
请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本上诉状副本1份。
上诉人任小英
1996年5月15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市志伟商贸公司,所在地址辽宁省×
街×
法定代表人田×
,总经理,电话×
。
市志伟商贸公司对×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22日(2001)×
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恳请×
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重审。
此致
市志伟商贸公司
2001年8月26日
①原审判决书复印件2份;
②书证7份。
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起诉书)×
起诉书
检刑诉[2001]×
被告人郑×
,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
县人,住×
村,系运输专业户。
日×
因涉嫌交通肇事被×
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
县人民法院批准,于19×
日被×
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涉嫌故意杀人、交通肇事一案,由×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
日移送×
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于19×
日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
目无国法……触犯了《…》…。
适用于《…》…。
本院为维护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
检察员
×
①被告人郑×
现押于县看守所;
②本案证据目录;
③本案证人名单;
④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
页;
⑤随卷附送现场提取的陈×
嘴上带有郑×
右手拇指指纹的泥团一块。
区公安分局
起诉意见书
公刑起字(2001)第×
,男,28岁,汉族,×
县人,无业,暂住×
因盗窃,曾于1996年7月被×
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安部门在其暂住处起获的赃款赃物,同时有4户失主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李×
的证言予以证实,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起诉。
区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长(印)
2001年10月15日(公章)
①犯罪嫌疑人×
现押在×
区看守所;
②附本案卷宗共×
册×
③附本案赃证物名称(或清单)。
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提请假释意见书)×
监狱
提请假释意见书
(1998)×
监×
提字第×
罪犯胡×
,男,42岁,汉族,×
市人,因抢劫罪经×
区人民法院与1992年8月10日以(1992)×
刑初字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于1992年10月5日送×
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综上所述,罪犯胡×
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在生产中修旧利废,大胆提出合理化建议,搞技术革新,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
在事故即将发生的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抢救犯人生命,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罪犯胡×
实行假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
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罪犯胡×
劳改档案×
卷×
页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00)×
监减字第×
区人民法院与1996年8月10日以(1996)×
于1996年10月5日送×
条之规定,对罪犯胡×
实行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
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2000年8月3日
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提请批准逮捕书)关于张×
故意杀人案件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逮字(2000)第×
犯罪嫌疑人张×
,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无业,住×
年至19×
年在×
小学读书;
中学读书;
年至今无业。
经本局侦查,犯罪嫌疑人张×
犯罪嫌疑人上述犯罪事实,证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特提请×
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0年8月20日
案卷材料×
不起诉决定书
(×
检不诉字第×
被不起诉人王×
,男,48岁,×
县人,小学文化程度,×
工厂工人,住×
日,因涉嫌过失杀人,被×
区公安局逮捕。
过失杀人一案,由×
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现查明: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在卷,被不起诉人王×
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
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但被不起诉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被害人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引起的。
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王×
不起诉。
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李×
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刑事抗诉书)×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
原审被告人王×
,男,25岁,×
市人,无业,住×
村×
厂。
抢劫一案,由×
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
日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
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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