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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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基本原则;
贯彻统一指挥、群防群控、依靠科学、严格控制、信息共享、分工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区卫生局局长担任。
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
2.1.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经贸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水产畜牧局等。
2.1.3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收集;
(4)审议批准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4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
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
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水产畜牧局负责水产和畜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工商分局依法开展对流通领域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教科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报道;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区财政局负责县政府组织协调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
2.1.5办公室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
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
(2)办公室职责:
a.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f.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各部门实施救援工作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的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事故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相关部门。
(8)信息发布组
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
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局负责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是:
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组织编制和修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
贯彻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导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主要由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咨询事宜。
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全区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工商分局、卫生局和安监局3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局、工商分局、农业局、经贸局、教科局、安监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b.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区卫生局通报;
c.区卫生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d.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的同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e.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区卫生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区政府,区卫生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区卫生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报告系统
包括: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市(地)人民政府。
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
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Ⅲ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区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4.1.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市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2.1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3紧急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上级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
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行为的,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区卫生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
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
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
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
亦称食源性疾病。
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
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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