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编制说明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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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铁路体制改革。
铁路体制改革给既有货运管理方式带来了较大变化。
体制改革后,取消了专用线接轨许可、自备车过轨许可。
《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已明确专用线接轨采用合同制、自备车过轨采用协议制方式,这些都需要我们转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思路。
3.管理方式变化。
按照盛总在总公司工作会议的报告要求,总公司依法对所属企业实行统一管理,铁路局作为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市场经营、队伍建设等主体责任。
同时,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中明确:
在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方企业需求,尽量放权给铁路局。
按照《铁路总公司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和拟定的铁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总公司货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负责拟订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提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指导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和日常演练,负责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管理和试运复验,指导危险货物运输技术咨询培训工作。
铁路局是管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细化制定本局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具体实施危险货物承运、装卸、运输、到达、交付等工作。
4.现行规章运用中存在的问题需解决。
货车洗刷方面存在货车洗刷所布局不合理,洗刷质量难以保证,废弃物处理不达标等问题,面临安全和环境污染风险;
缺乏高原铁路和铁路轮渡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
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不一致等。
二、工作情况
在新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9月份我们即启动了《暂行规定》的起草工作。
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依法合规、突出重点、从严管理、简政放权、服务社会”的原则,贯彻法律法规的要求,既充分承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好的、行之有效的技术管理规定和要求,广泛采纳了铁路局的合理化建议,同时又采纳了近年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最新科研成果。
10月底形成了《暂行规定》(讨论稿)。
11月14至15日组织召开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研讨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研究;
会后根据专家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下旬形成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12月多次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形成会签稿。
我们对铁路局和相关单位反馈的312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相关意见和建议全部采纳的143条,部分采纳的126条,12月中旬形成了《暂行规定》(会签稿)。
2013年12月13日启动会签工作,总公司胡副总经理于2014年2月21日签发《暂行规定》。
三、主要变化
《暂行规定》共分18章,131条。
1.适用范围发生变化。
适用范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定。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
2.强化承运源头管理。
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改为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管理,并明确由铁路局组织对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条件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业务,同时从设备设施、安全检测与防护、从业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安全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2009版)》中已公布的办理站(专用线)纳入办理限制管理。
3.严格托运人、代理人管理。
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改为协议管理,由铁路局与托运人每年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并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公布。
同时明确签订协议时,由铁路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严格查验托运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查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协议。
明确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时,对委托代理人代理的,铁路局应按照托运人的要求进行管理,也要按规定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
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一览表》(铁运〔2006〕59号)所列的托运人纳入协议管理,要求2014年8月31日前,铁路局应按本规定要求与其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
4.重点强化对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1)在办理限制管理方面,明确新增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时,由铁路局确认后将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
(2)对爆炸品、剧毒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等运输作业实行签认制度。
(3)运输爆炸品、剧毒品、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危险货物实行全程押运。
(4)剧毒品、爆炸品等应加双锁,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编号不同的爆炸品不得同库存放。
(5)整列运输剧毒品由总公司确定有关运输条件。
(6)剧毒品运输实行三级计算机跟踪管理。
跨铁路局运输的剧毒品,由总公司调度负责跟踪。
在铁路局管内运输的剧毒品,由铁路局调度负责。
(7)托运放射性物品、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时,由托运人的主管部门与总公司商定运输条件。
5.与法律、法规、规章对接。
明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铁路监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等规定,明确站内办理站、兼办站以及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站内办理站、兼办站和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企业应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储存安全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依据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最新要求,对放射性物品的定义、类别、运输容器、托运等进行规定;
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辐射监测。
明确运输包装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新品名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性质技术鉴定。
将《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按新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修改为“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安全投入费用规定。
各铁路局应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相关规定,健全有关机制,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监测设备、货车消毒和洗刷除污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防护用品的配置、运用、维护、检修以及应急演练、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需要。
6.落实总公司新规定。
明确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明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应按照《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实行协议制管理。
明确规章中未规定使用罐车、集装箱以及罐式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由所属铁路局组织研究提出安全运输条件,报总公司运输局,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安全运输条件。
7.补充了新规定。
增加对高原铁路、铁路轮渡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
明确高原铁路按具体品名办理运输,运输气体、放射性物品、危害环境的物质、高温物质等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时,由总公司组织进行试验论证研究,确定安全运输条件。
明确铁路轮渡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遇特殊需求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强化新品名、新包装试运管理。
明确铁路局对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建议报总公司运输局。
总公司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纳入正式运输。
8.重视环保要求。
一是明确铁路局应按照管内货车自局洗刷、减少空车长距离回送洗刷和环保达标的要求,新建或升级改造货车洗刷所。
二是危险货物定义中造成的危害增加“环境污染”。
三是从新品名入手,把好环境保护关,要求托运人办理新品名试运时,应向铁路局提交环保应急处理预案等。
四是辐射监测专业化,要求装过放射性物质(物品)的货车、苫盖的篷布及有关用具,卸后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辐射监测机构)对α、β、γ发射体的污染水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低于规定的限值,达到要求后方可排空使用。
五是发生重视事故后,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六是技术业务培训要求方面增加环保应急处理预案、救援方法,环保应急处理案例分析。
9.精减台账,档案信息化。
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由纸质台账改为信息化档案,由91种纸质台账精减为18项信息化档案。
10.全面清理有关文电。
将散落在有效文电中的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要求纳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或停止执行32份文电。
四、需重点说明的事项
1.关于管理权限问题。
总公司货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铁路局作为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市场经营、队伍建设等主体责任。
应严格落实专业管理负责制、逐级负责制。
2.铁路监管部门有监督权限。
应积极参与、支持其立法工作,落实有关规定。
及时反馈《暂行规定》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3.各铁路局应制定、完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
应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和试运安全运输协议的示范文本,各铁路局要通过法律事务部门把关。
应制定相关安全评估办法。
4.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2009版)》中已公布的办理站(专用线)纳入办理限制管理。
各铁路局应对现状进行摸底调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进行“关、停、并、转”,从严管理。
5.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一览表》(铁运〔2006〕59号)所列的托运人纳入协议管理,要求2014年8月31日前,铁路局应按规定要求与托运人(含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
6.培训与考核应依法进行。
各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对管内危险货物运输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货检作业人员等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对持有《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铁路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以及货检人员等铁路从业人员,由培训组织单位在证书的“资格性合格证”中予以登记并签章。
铁路局应督促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对企业运输员、押运员、经办人、装卸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7.总公司不再认定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机构资质。
铁路局向管内的原技术咨询培训机构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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