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8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8786723
- 上传时间:2023-01-01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8.40KB
0318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0318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318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套期关系
本规定所称套期关系,是指企业为会计处理需要而指定的,被套项目和套期工具在商品套期中的对应关系。
(五)套期比率
本规定所称套期比率,是指同一套期关系中全部被套项目与全部套期工具在数量上的比率。
(六)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本规定所称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是指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因被套期商品价格风险而产生的变动。
三、应用条件
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商品套期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套项目
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能够可靠计量,且属于下列项目之一:
1.一项存货;
2.一项确定承诺;
3.一项预期交易;
4.以上项目商品价格风险中可单独识别的成份;
5.多项存货、确定承诺(包括存货、确定承诺的商品价格风险中可单独识别的成分)组合形成的风险总敞口、净敞口;
6.多项存货(包括存货商品价格风险中可单独识别的成分)组合形成的风险总敞口、多项预期交易(包括预期交易商品价格风险中的特定成分)组合形成的风险总敞口;
7.以上项目的一定比例;
8.第1项至第6项(净敞口除外)中可单独识别的层级或其他部分。
(二)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应当是实际持有的期货合约。
(三)被套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经济联系
被套项目与套期工具应当具有下列经济联系之一:
1.根据相关合同,套期工具报价是被套项目的定价成份;
2.按市场惯例,被套项目定价以套期工具报价为依据;
3.相关合同明确的被套项目定价成份与套期工具报价具有高度相关性;
4.按市场惯例确定的被套项目定价依据与套期工具报价具有高度相关性。
(四)套期关系的指定
企业应当在套期开始时以书面形式对套期关系进行指定,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套项目及其数量;
2.套期工具品种及其数量;
3.风险管理目标以及套期策略;
4.企业对被套项目与套期工具的关系、套期比率、套期无效性来源的分析;
5.套期类型(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
6.套期开始的日期。
企业指定的套期比率应当反映被套项目所含风险与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
因合约期限或交易活跃度限制,需要对同一被套项目的套期工具在同一品种、不同到期日的期货合约中转换的,企业无需在每次转换时编制书面指定文件,但应当在首次指定时在书面文件中说明期货合约的选择标准和转换条件,并对每次合约转换的数量、金额、日期保持连续、完整的记录。
四、会计处理原则
(一)套期类型及基本会计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被套项目为存货、确定承诺(包括以存货、确定承诺为基础的,本规定第三条第
(一)款第4项、第5项、第7项和第8项所列项目,下同)的商品套期,可以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项目为存货的,企业应当将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项目的账面价值。
被套项目为确定承诺的,被套项目在套期关系指定后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2.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被套项目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被套项目为存货、预期交易(包括以存货、预期交易为基础的,本规定第三条第
(一)款第4项、第6项至第8项所列项目,下同)的商品套期,可以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不超过被套项目预计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作为有效套期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超过部分(如有)作为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后续会计处理
被套项目为存货的,企业应当在该存货实现销售时,将被套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销售成本。
被套项目为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的,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被套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存货初始成本。
被套项目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的,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将被套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销售成本。
被套项目为存货的,企业应当在该存货实现销售时,将其他综合收益中累积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出并计入销售成本。
被套项目为预期商品采购的,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其他综合收益中累积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出并计入存货初始成本。
被套项目为预期商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将其他综合收益中累积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出并计入销售成本。
如果预期交易随后成为一项确定承诺,且企业将该确定承诺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中的被套项目,企业应当在指定时将其他综合收益中累积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出并计入该确定承诺的初始账面价值。
(三)套期关系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套期关系终止:
1.因风险管理策略的变化,企业不再指定既定的套期关系;
2.套期工具到期或被平仓;
3.被套项目风险敞口消失;
4.套期不再满足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其他条件;
5.预期交易不再很可能发生。
套期关系终止后,企业应当停止按本条第
(一)款处理,并按本条第
(二)款进行后续处理。
套期关系因上述第5项原因终止的,企业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重分类至损益。
(四)套期关系评估
企业至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及有迹象表明套期关系不再满足本规定要求时,对现有的套期关系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书面记录。
评估认为套期关系终止的,企业应当确定终止日,并按本条第(三)款处理。
评估认为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项目所含风险与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的,企业应当调整指定的被套项目或套期工具数量,以重新达到平衡。
若企业在套期比率调整时增加了指定的被套项目或套期工具,则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处理。
若企业在套期比率调整中减少了指定的被套项目或套期工具,则减少部分自指定减少之日起不再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处理。
(五)组合套期
1.总敞口套期
对于被套项目为风险总敞口(或者以总敞口为基础的,本规定第三条第
(一)款第7项、第8项所列项目)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在将其他综合收益中累积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出时,应当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转出金额在被套项目组合中分摊,分别计入相应的项目。
2.净敞口套期
对于被套项目为风险净敞口(或者净敞口的一定比例)的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针对被套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或其一定比例),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被套项目的账面价值。
(六)动态套期
企业对商品价格风险采取动态套期方式(即根据其面临的商品价格风险总敞口或净敞口的变化,动态调整其持有的商品期货头寸,以实现其风险管理目标)进行管理,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可以识别两个相邻的被套项目及套期工具调整时点之间的期间(以下称相对静态期);
2.企业对于每个相对静态期内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有可靠记录;
3.每个相对静态期内的被套项目可明确识别。
对于符合条件的动态套期,企业应当针对每个相对静态期按本条第
(一)款至第(五)款处理。
按本条进行动态套期处理的企业,应当在套期开始时在套期关系指定文件中,对各相对静态期被套项目以及期货头寸的确定机制进行说明。
如果上述机制以及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第3项至第5项所列事项未发生变化,则企业可以不再对各相对静态期套期关系进行书面制定。
但是,企业应当对每个相对静态期的起止时点、被套项目及其数量、套期工具及其数量保持连续、完整的记录。
五、科目设置
企业按本规定对商品套期业务进行处理,应当根据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当设置共同类科目“套期工具”,核算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本科目应当按套期工具进行明细核算。
(二)按本规定进行公允价值套期处理的企业,应当设置损益类科目“套期损益”,核算套期工具和被套项目的利得和损失。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本科目应当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三)按本规定进行公允价值套期处理的企业,应当设置共同类科目“被套期项目”,核算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本科目应当按被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按本规定进行现金流量套期处理的企业,应当设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其他综合收益”,并在该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套期储备”,核算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有效部分。
六、主要账务处理
(一)指定套期关系
企业将已持有的期货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如有)从“衍生工具”科目转入“套期工具”科目。
企业撤销对套期工具的指定,应做相反分录。
(二)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企业应当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损益”科目。
企业应当按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损益”科目。
企业应当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与被套项目现金流量变动两者孰低金额,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按其差额(如有),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三)后续处理
被套项目为存货的,企业应当在该存货实现销售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积的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被套项目为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的,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积的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原材料”等科目。
被套项目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的,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积的被套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被套项目为存货的,企业应当在该存货实现销售时,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积累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被套项目为预期商品采购的,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积累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原材料”等科目。
被套项目为预期商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积累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在预期交易成为确定承诺并被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被套项目时,企业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积累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被套期项目”科目
(四)套期关系终止
套期关系因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5项原因终止的,企业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
原套期工具到期或平仓的,企业应当按结算金额(如有)借记或贷记“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工具”科目。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套期工具存续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从“套期工具”科目转入“衍生工具”科目。
七、列示和披露
(一)资产负债表
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科目借方余额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贷方余额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中列示。
企业应当将归属于存货的“被套期项目”科目余额在“存货”项目中列示;
将归属于确定承诺的“被套期项目”科目借方余额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贷方余额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
(二)利润表
企业应当将“套期损益”科目当期发生额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中列示。
企业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当期发生额在“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下以“套期储备”单独列示。
(三)披露
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套期保值相关披露要求。
八、实施与衔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本规定实施以前已指定、本规定实施后仍存续的商品套期关系,企业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按本规定处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0318 商品 期货 业务 会计 处理 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