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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5.2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5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事故报告
6.1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总经办报告。
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总经办。
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6.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6.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安委会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
6.4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5发生事故后,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6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者摄影录像。
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6.7清理伤亡事故现场,必须征得安监部门公安检察院和工会的同意。
6.8专职安全员负责对事故登记记录,登记管理规范有序。
7事故调查和处理
7.1发生伤亡事故后,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必须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7.2对于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政府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伤害轻微的公司内部一般事故由公司内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组织事故调查组要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7.3事故调查组职责
7.3.1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7.3.2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7.3.2.1责任事故:
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事故。
7.3.2.2非责任事故:
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发生的事故。
7.3.2.3破坏事故:
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7.3.2.4直接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7.3.2.5领导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7.3.2.6间接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7.3.2.7完全责任:
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
(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7.3.2.8主要责任:
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7.3.2.9次要责任:
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7.3.2.10一定责任:
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7.3.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3.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3.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
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7.5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7.6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7.7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处理。
(“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查明事故性质发生事故经过原因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人员应在报告上签字。
7.8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要真实全面,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7.8.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7.8.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7.8.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7.8.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7.8.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8.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7.10总经办做好事故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的,建立事故台帐。
事故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7.10.1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7.10.2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7.10.3物证、认证材料;
7.10.4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10.5事故责任者自诉材料;
7.10.6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7.10.7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7.11事故、事件的统计与分析
7.11.1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事故事件统计采用图表形式表示,计算指标包括:
工伤事故频率;
伤害严重率(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
百万工时伤害率;
未遂率。
计算方法如下:
工伤事故频率=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人次÷
计算周期内员工总人数平均数×
1000‰;
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
实际总工时×
1000000;
百万工时伤害率=计算周期内轻伤以上总人数÷
计算周期内总工时×
未遂率=计算周期内未遂事故总数÷
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总数×
100%
7.11.2事故事件统计和分析结果要形成文字书面文件。
7.11.3总经办年底要对全年发生的全部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与上年的统计与分析结果进行对比。
7.11.4每次统计和分析完成,总经办要将结果存档,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在公司安全管理月刊上公布结果。
7.1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0.1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分的处罚。
10.2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3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4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10.5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6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10.7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0.8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0.9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8事故回顾
8.1各部门(必要时安全员协助)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员工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和讨论。
回顾和讨论以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制定的防范措施为主。
参加员工要认真学习了解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预防同类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对预防措施积极发表意见,鼓励员工提出新的防范措施进行完善。
由牵头人做好事故事件回顾记录,回顾结束后将回顾记录上交至总经办保存。
8.2总经办定期组织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召开事故事件讲座,利用事故事件讲座对当期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学习和讨论。
8.3员工根据本工种近期的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对已发生事故事件回顾和讨论的要求,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事故事件回顾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时间。
9事故结案
9.1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事故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
9.2伤亡事故由下列部门批准结案:
9.2.1轻微伤害事故:
由总经理助理及主管领导批准结案;
9.2.2死亡事故:
由上级部门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结案。
10记录
10.1事故报告登记表
10.2事故调查报告
10.3事故、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10.4事故档案
10.5事故回顾记录
10.6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落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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