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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章编号:
1001-8204(2009)03-0172-04
在2008年9月山西临汾市洪洞县霍宝干河煤矿矿难中,有近百个真假记者前去领取矿方发放的“封口费”。
这个被国外媒体称为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可怕的媒体豁口”的“封口费”事件,被广大网友视为“新闻界最耻辱的一幕”,它提出的尖锐问题是谁来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或者进一步讲,我们该如何防止监督力量的膨胀和异化。
有研究者从对“封口费”的发生机制分析人手,提出成立一个超越媒体边界的、社会广泛参与并享有相对独立性的“强有力的媒介监管组织对新闻传播权力进行监督”,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同时认为,倡导“监督合力”机制,加强新媒体条件下的公民监督参与,形成最广泛的舆论监督阵营和平台,更是解决媒体舆论监督问题乃至整个监督问题的治本之道。
一、被“放大”的舆论监督及其权力错位:
媒体舆论监督失范的原因探究
根据不同的监督主体,当前我国的监督体系被划分为三大系统:
国家机关监督、政党组织监督和社会力量监督,每一系统又包含了多种不同监督形式。
在这个体系中,社会力量的监督――包括政协、各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信访和群众个人等多种力量、多种形式,常常被看作是广义的舆论监督,媒体监督仅仅是其中的一种。
甘惜分教授在他的《新闻学大辞典》里总结国内学者对“舆论监督”外延的使用情况时,就提出了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
广义舆论监督泛指来自于一切社会力量的监督;
狭义的则专指新闻媒体监督。
但由于媒体监督在我国当前监督体系中享有的特殊地位和强大作用,许多情况下它常常被“夸大”,等同于广义的“舆论监督”。
狭义、单一的媒体舆论监督之所以会被理解和等同于广义的“舆论监督”,与我国舆论监督情况的特殊性有着密切的联系。
监督的存在目的是规范和约束权力。
从法学和制度学角度来看,对权力的制约无外乎三种方式:
一是增强权力自身的独立性,有效监督其他权力行使,如香港的廉政公署;
二是有效划分各项权力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边界,增加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力度,例如西方政体中的三权分立;
三是开放、开拓、疏通、保障社会监督权力的途径,落实最基本的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即通过公权力之外的社会权利或者个体权利去限制公权力。
目前我国的情况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制度安排还不完善,依靠权力自身的自律和体制内的相互监督收效不好;
缺少独立于其他权力之外的公权力机构,目前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最重要的大类公权力,也缺乏相应的权力隔离。
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发挥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利用社会力量来对公权力进行舆论监督,就成为最为可行的现实选择。
在所有的社会力量监督中,媒体舆论监督在当下我国监督体系中被过分倚重,充当了社会力量监督中最重要的角色。
首先,“新闻报道是舆论的重要源泉,公众从新闻报道中获知有关事实,才会生成各种意见。
各种意见只有经过媒介的传播,才会为更多人士知悉、附和和补充,乃至形成舆论。
而国家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也主要通过新闻媒介了解舆情来调节自己的行为”。
媒体舆论监督的首要价值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知情权的基础上,才产生了公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媒体报道是满足公众“四权”、实现舆论监督的基本信息前提,此其一。
其二,在职能部门的监督渠道不畅情况下,媒体舆论监督的信息优势和平台作用在特殊情况下被一些部门赋予了“职能”作用。
譬如一些地方法规,把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力“赋权”给媒体,新闻媒体的记者被罩上“无冕之王”的光环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级别,一些人遇见难题时首先想到找媒体,民间甚至出现了“找警察不如找记者”的说法。
媒体的作用被片面“放大”,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就被“放大”为舆论监督全部。
这种“放大”的后果:
一是舆论监督的主体错位。
“舆论”从本义上说,是“舆人之论”,是publicopinion,“舆论的主体是公众,普通的社会成员”,从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全体公民共享的一项权利,因此,舆论监督从外延上讲可以理解为一种“全民监督”。
而媒体舆论监督只是它的一个“属”概念,是社会力量进行舆论监督的一种。
但是,舆论监督中其他社会力量弱势、媒体强势的现实造成了概念外延的“误差”和对舆论监督的“误读”,使得舆论监督被狭隘地理解为媒体的舆论监督。
二是监督中的权力错位。
新闻媒体提供监督信息的“权利”变成了监督的软性“权力”,监督职能部门的不力造就了媒体监督的“职能化”,进而可以利用这种“职能”来“以权谋私”,这是出现类似于“封口费”现象的媒体权力越位、媒体行为失范等问题的发生机制。
二、监督的监督者:
社会力量监督的特殊地位和功能
发生“封口费”事件,错在“媒体舆论监督”而不是“舆论监督”。
正是单一的监督主体或形式,才会造成媒体“权力”的越位或错位。
而广义的舆论监督――以各种社会力量作为监督的主体,配合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的监督,从理论上讲,则能有效地防止或打破这种“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
这是由社会力量“监督的监督者”地位决定的。
在各种监督形式中,社会力量的舆论监督享有“监督的监督者”的特殊地位和力量:
第一,“舆论”是公众的议论,它不同于其他评论的特质就在于它来自公众――在现代社会里,特别是在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语境下,舆论的公众性使它获得了更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与政府机构监督和党派监督相比,舆论监督拥有监督主体的数量优势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
数量的优势体现在,舆论监督拥有公众这个最大数量的监督主体,也拥有了体现现代社会追求民主、服务、公平、正义的积极象征意味。
同时,政府机构、党派监督都具有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的规定性,限定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而舆论监督的范围则没有这种限制,没有“死角”,任何事务都可能成为舆论监督自发监督的对象,监督视野可以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领域。
第三,数量和范围优势的蕴意在于:
特殊情况下如政府机构的监督和党内监督出现了失灵、失范的情况,出现了体制内的监督者和监督对象之间发生“交易”如发放“封口费”的情况,只有来自社会力量的舆论监督这种最具广泛性、最可能代表公共利益的公众――譬如网民自发的议论,能够担负起对社会实行“监测”的功能。
因此,舆论监督在这里不仅要被看做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更要被看做是整个社会监督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具有“监督的监督者”功能。
舆论监督的这一功能,连同其“议题设置”功能一起,使它获得了空前巨大的社会干预能力:
一旦某一问题被舆论设置为“议题”,它就具有了推动事件快速解决的“催化”作用,或者直接扣动舆论“扳机”,推动职能部门把“子弹”打向问题“靶心”从而解决问题。
但是社会力量的监督毕竟不同于职能监督,它无法直接转化为现实的干预能力。
换言之,社会力量的监督只具有对“社会问题”的议题设置、评价、推动等功能,却无法直接来解决问题。
因此,广义的舆论监督仍然需要与国家机关和党派组织配合,共同实现监督目标。
这就提出了舆论监督与职能监督如何形成“监督合力”的问题。
而且,社会力量“监督的监督者”作用的发挥还离不开一个根本的物质性前提:
充分的信息资源和便捷的参与渠道。
传统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媒体的信息是有时空局限的,其全面性、充分性、客观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舆论监督和评价的正确性难以保证;
技术或者体制等制约下的公众参与监督缺乏低成本的、便捷的渠道和平台,借用媒体平台来发表意见、进行监督也常常受到重重“把关”和限制。
因此,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程度和范围都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新媒体的出现为打破这一僵局,“合力”搭建公共监督平台提供了可能性。
三、新媒体:
打造“监督合力”的新平台和新环境
“新媒体的内涵是:
20世纪后期,在世界科学技术发生巨大进步的背景下,在社会信息传播领域出现的建立在数字技术基础上的能使传播信息大大扩展、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传播方式大大丰富,与传统媒体迥然相异的新型媒体。
”[7](P14)其中,可用于舆论监督的新媒体形式主要是:
网络――包括博客、播客等个性化网页,QQ和MSN等聊天工具(特别是QQ群),也包括具有网络功能的PDA(personaldigitalassistant,一般指掌上电脑),甚至包括具有对话功能的在线网络游戏;
手机――包括通话和短信。
美国《连线》杂志给新媒体下了一个颇为耐人寻味的定义:
“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
”这个定义在突出新媒体互动性、广泛性的同时,也为我们重新认识舆论监督,打造更为高效、便捷的舆论监督平台提供了启发意义。
第一,新媒体打造了不同监督者共同的信息平台。
新媒体具有工具的先进性、形式的多样性和宽广的选择空间。
因此,各种监督力量都可以选择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作为自己的监督信息平台――从信息发布到交流、反馈的完整过程都可以在这里完成;
政府、媒体、社团和公民个人,都可以共同使用这一平台;
渠道方式也很多样,可以是官方媒体通道,如在新闻网站论坛上发帖子发表监督意见,也可以在个人博客和各种非新闻性的社区中发表,还可以使用手机等。
新媒体工具“变身”为各种监督力量共享的平台,为形成广泛的舆论监督提供了信息资源和工具上的便利。
第二,舆论监督主体从媒体向公众的回归,公民自发的舆论监督变得更为重要,并促生了更为开放、自由的监督环境。
一方面,公民参与监督的成本更低,“一张邮票八分钱,有事没事查半年”的监督方式,仍有其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使用新媒体,只需利用已拥有的信息终端和技术,成本很低;
另一方面,监督者在进行举报、提意见等活动时,隐蔽性增强,在“匿名制服”作用下,公民的社会角色被隐去,这对于保障监督者的人身安全,增加信息的真实性,刺激更大范围的参与,都有帮助;
三是新媒体多“节”“点”的“去中心结构”形成的传播路径不可“封锁”特性,使得监督的形式和途径更为多样,被监督对象要实施信息封锁、舆论引导、舆论控制等难度增加,参与监督的安全性增强。
低成本、高安全系数、渠道易得,新媒体的这些优势使更多的人参与监督的意愿增强,监督主体中公民比例增大,舆论监督向“公众(舆人)”回归,广义的舆论监督主体结构从媒体从业人员向普通公民“位移”。
随着网络、手机等普及和技术上的不断进步,社会政治民主的成长,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一个“全民监督”的时代正从理论走向现实。
第三,新媒体的多通道属性增强了监督的实效。
信息论有关信道数量与信息真实性关系的研究显示,信息在多级传播过程中,信息通道越多,越容易保持信息的真实性。
设定每级信息可靠性为90%,共有10级,那么,单通道信息传送系统的真实性随着其层级的增加呈快速下降状态,当信息传送到第10级时。
其可靠性只剩下30%。
相比于单通道,多通道的信息在真实性比和层级数不变的情况下,其信息传送的真实性要高得多,同样的10级传播,双通道的真实性可以保持在90%以上。
这一理论可以用来解释新媒体条件下的监督信息真实性情况。
传统媒体时代的单一舆论监督渠道,使信息很容易在传播过程中失真,导致舆论监督被诱导和控制;
而在网络、手机、数字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并存的时代,信息“造假”和控制就比较困难。
虽然也存在着诬陷、造谣甚至于像重庆“彭水诗案”、山西“黍山文案”那样被监督者利用权力追查手机号、电脑IP地址等对监督者实施查找和打击报复的现象,但这些人最终都无法长期封锁真相、操弄舆论和逃避监督,免受惩罚。
这从一个侧面验证了新媒体条件下广泛参与的公民舆论监督之利。
基于新媒体这样的技术条件和监督语境,建立良性的监督机制、切实提高监督能效,防止类似“封口费”这样监督失范、监督质变现象的累次发生,具有其现实可能性。
四、监督合力模式:
“温州模式”带来的启发和实践构想
笔者认为,要保证舆论监督的正确方向不被背离,应满足几个条件:
(1)全面、客观而充分的信息,作为舆论评价和监督的必要前提;
(2)多元的监督渠道,防止信息被“封堵”或“买断”;
(3)多元的监督主体结构,吸纳数量更多、范围更大并具有异质特征的人员参与监督,避免结成利益同盟或共同体;
(4)监督者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包括正向积极的信息交流、共享、沟通、协商等机制,也包括反向的相互制约、强制性的信息相互开放等机制。
根据这些条件,要避免新闻媒体等监督偏向,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强有力的媒介监管组织”,更需要一个强大有力的公共监督平台和全社会合力监督的机制或模式。
任何单一方式或组织的监管都是危险的,因为“强有力的媒介监管组织”也同样会面临权力、利益等各种诱惑或压力而偏离监督的本来目标和正向作用,无法保证不出现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的“权钱交易”或结成“利益共同体”;
公众的舆论监督从理论上讲是保持社会系统稳定应倚重的对象,具有最大程度的合法性、正当性和话语权重,但同样存在着“多数暴政”的危险,在信息缺位的情况下,舆论也会出现偏激、情绪化,片面、缺乏公允等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的“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为我们指出了不同监督系统间功能配置、优化组合的“监督合力”方向,而现实中一些具有发展眼光的地方政府的先行实践,则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启发。
2005年12月,中国政务信息网曾介绍了舆论监督的“温州模式”。
该年度,由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和温州新闻网、《温州都市报》、温州电视台等媒体联合打造的监督平台《代表在线》和《时事面对面》,突破了当前监督体系中各自为战、互不通气局面,开创了媒体与人大、政府、民众有机互动的新形式,因而被称为“舆论监督的温州模式”。
“温州模式”的特点在于,选题确定、节目录制和文稿审定由温州市人大直接掌控,经由媒体对选题进行报道公开,提起公众注意,然后由媒体出面邀请人大代表、政府部门领导及相关话题专家、学者通过网络与网民直接对话,报道网上对话和网民留言,对事关全局的问题和意见,呈送有关部门并将结果反馈于公众。
同时市人大还要求县市(区)人大和“一府两院”对记者支持配合。
“温州模式用穿过媒体的人大的手,发挥舆论监督利器,使人大监督从封闭走向透明,把媒体监督的难度系数降低到最小范围,虽在夹缝中生存,但美誉度暴涨,很快跃出温州,被浙江乃至中国的公众所传播。
”
“温州模式”的经验实质,就在于它通过人大的积极推动力量,整合了人大、政府职能部门、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等不同监督力量,利用新媒体,合力打造出了一个开放的公共监督平台。
这一平台较好地满足了舆论监督需要的四个条件,虽然仍存在着各方监督力量分布的不对等、结构安排的不完全合理、相互监督体现不够、节目本身的非常态化等问题,但已是弥足珍贵的尝试。
借鉴和总结监督现象的“温州模式”,笔者也试图建构出一个信息公开、新媒体搭台、公众广泛参与、开放互动的监督合力模式:
从图示中可以看出,这个模式应满足以下特点:
其一,信息充分互动。
国家机关、党内监督、社会力量等不同体系之间存在着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体现了上下结合、内外联动、多元主体互动等开放的系统特点。
其二,新媒体提供了多元监督渠道。
发帖子、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网上聊天、网上访谈讨论以及博客和播客等工具多样并用。
其三,监督主体构成具有多样性。
政府机构虽处于监督的主导者地位,指令发出、监督设计、对监督反映出来的问题处理,政府都享有最重要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但个人在监督中处于最活跃的状态,拥有最多的数量和基础性的位置,并通过新媒体在监督平台上聚合,与其他监督主体有机互动,是真正强大的社会力量;
其四,开放、互动的监督合力格局。
围绕合力作用的共同“着力点”――某一议题而搭建的共同监督平台,能够形成信息和各种监督力量的汇聚,形成强大的意见“合力”,但合力的形成必然也意味着信息能量的流动、系统结构的开放,这种开放互动的结构有利于各监督力量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当然,该模式仅仅是一个非常平面和简化的表述,也并不足以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中的所有问题。
在新媒体语境下建构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监督合力模式,还蕴含着机制形成、制度建设、技术开掘等更多和更深层面的话题,对此,研究者将持续和深入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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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 舆论监督 条件下 监督 合力 模式 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