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煤矿XXX年防治瓦斯安全措施计划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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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治瓦斯安全措施计划13
XXX煤矿防治瓦斯安全措施计划
一、矿井基本概况
略
二、矿井开采现状
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根治瓦斯事故隐患为重点,以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深化监督、落实责任、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完善防范措施,增强我矿的抗灾能力,实现瓦斯治理由被告动防范到主动治理。
树立“瓦斯事故可以预防和避免”、“瓦斯是资源和清洁能源”的全员意识,推广使用瓦斯利用新技术,努力建设素质安全型矿井,集中精力进行大规模瓦斯治理,重点健全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综合防尘系统等,创建一个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XX矿井。
四、防治瓦斯要求
1、我矿通风安检科要建立健全本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矿瓦斯治理工作。
要制订本矿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2、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3、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
瓦检员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有关部门,领导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长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4、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
(一)瓦斯检查
1、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
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2、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
(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
4、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主要检查地点。
5、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硐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二个工作地点共用一块瓦斯牌板。
7、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
(二)瓦斯排放
1、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它风门。
主扇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
2、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矿井总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3、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4、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瓦斯流经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5、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
(1)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在30min至八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电话汇报调度室,由值班矿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4)停风时间超过八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的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队干进行排放。
6、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7、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一个采区严禁二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8、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三)瓦斯抽放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并制定瓦斯抽采利用方案:
(1)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①大于或等于40m3/min;
②年产量100-150万吨的矿井,大于30m3/min;
③年产量60-100万吨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40-60万吨的矿井,大于15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等于40万吨的矿井,大于15m3/min。
(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2、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3、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
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矿的具体情况确定。
4、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生产矿井,在采用邻近煤层和采空区瓦斯抽放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抽采的同时,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
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
5、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抽放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
6、瓦斯抽放应推广使用水环式抽放泵,对于进行本煤层预抽或抽放浓度低于25%的瓦斯抽放系统必须使用水环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两套,一套运行,另一套备用。
7、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让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
使用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在新鲜风流中;
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
8、抽放瓦斯利用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9、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10、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
管路入井前、接入专用瓦斯排放巷道前,必须设置绝缘段。
11、凡是新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12、抽放瓦斯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放效果,研究改进抽放技术方案。
必须有专门的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和抽放参数的观测等,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同时要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13、抽放瓦斯必须具备《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要求的图纸、记录、报表、台帐。
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大气压、温度)人工测定时,泵房内每两个小时测定一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测定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4、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和专用排瓦斯巷内。
在对敷设在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抽放管路进行连接、拆除等撞击性维护时,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15、凡进行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在矿井设计时编制专项瓦斯抽放设计,按矿井建设审批权限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审批。
具体设计内容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6、瓦斯抽放系统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四)防治突出
1、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突措施;
对于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煤层突出的设计方案。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成立防突专业小组,配备通风、地质、防突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突技术指导、措施制定、资料积累与分析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防突计划,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等。
根据突出煤层采掘范围,配备足够的预测预报、效果检验人员和相应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工作。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部门必须及时提供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资料(包括:
断层、褶皱轴、冲刷带、构造煤、煤层硬度等地质变化情况,为编制防突计划提供依据。
4、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地抽报告书、瓦斯地质及预测预报等资料,按照“四位一体防突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熟悉突出征兆与防治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井下工作。
6、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
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7、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施工地点必须配备专职机电维护工,经常检查设备防爆性能,严防设备失爆。
(五)监测监控
1、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运行.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具有超限自动报警,自动断电功能,故障闭锁功能,断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功能以及防雷保护功能。
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备用电源必须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2、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队伍负责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其安装、使用、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3、矿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维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未建立检修室的煤炭企业应将安全监控仪器送到所在检修中心进行调试和维修。
4、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监测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或建议填写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上,报送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长等进行审阅。
5、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房顶)不得大于300mm,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在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行车的位置。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巷道无风筒帮一侧。
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和管理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要求。
6、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长度超过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采用双巷掘作业方式时,还必须在双巷回风混合段风流中增设甲烷传感器。
7、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其设置位置可以是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工作面回风流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矿井其它地点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等摸拟量传感器及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应由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或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做出具体要求。
8、井下在用的安全监控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和调校,调校瓦斯传感器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校准气样和空气样,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要做好调校记录。
调校风速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时,须使用经过的风速计和温度计。
调校周期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国家有关要求。
9、严格控制产量、顶板、人员监控及视频监控系统的接入。
必须接入的要事先取得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厂家的同意,并签订相应的技术。
井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或动力电缆共用。
10、井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等)属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采掘作业点设置的甲烷传感器的移挪,只能由采掘队当班班组长进行。
11、井下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并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对照结果及时报告地面中心站值班员。
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
0.1%;
1-2%,±
0.2%;
2-4%,±
0.35)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之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六)其它
1、抽出的瓦斯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空,应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认真搞好节能减排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变害为利。
2、瓦斯抽采利用项目要按程序逐级申报,经省煤炭主管部门会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让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瓦斯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瓦斯发电、供民用燃烧、生产化工产品及汽车燃气项目等。
3、严格控制摄影,摄像器材入井。
非防爆的摄影、摄像器材禁止入井。
有防爆合格证的摄影、摄影器材入井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活动范围、行走路线和安全措施,并安排通风、安监人员全程监护。
4、严格井下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管理。
井下、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进风井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内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矿长批准。
作业过程必须有专职瓦检员现场检查瓦斯,安监人员现场监督措施执行情况。
施工完毕后,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留守观察一小时以上,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采区内及主要进风大巷中未采取砌喧或喷浆封闭措施的煤层段巷道、主要硐室严禁进行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
5、严格入井材料、设备的检查把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入井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让和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材料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搞静电性能的试验合格证明。
五、防治瓦斯安全措施计划
矿井瓦斯是煤矿生产中必然遇到的有害气体,所以瓦斯灾害的治理和预防就成为矿井最根本的、最重要的任务,鉴于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防治瓦斯安全措施计划:
1、制定防止瓦斯积聚的各项措施,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加强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管理,加强巷道贯通管理,使井下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要求。
2、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并严格遵守《规程》的有关规定。
3、严格执行《规程》中有关瓦斯浓度的规定和瓦斯超限时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及时处理瓦斯超限和局部瓦斯积聚。
4、制定瓦斯“先抽后采”计划,并按计划投资购买抽放设备,提高瓦斯抽放利用率。
5、严格按《规程》规定安设井下瓦斯监控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6、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瓦斯重大隐患排查和处理措施。
7、开展矿井的通风系统合理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的研究,做到主要进回风巷必须专用,坚决杜绝一巷两用。
8、矿井生产时,严格放炮管理,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超前卸压、孔不充填或充填不实现象,防止明火放炮发生。
9、停风停电后,严格按《规程》规定排放瓦斯。
10、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
11、计划在10月底更换完井下不合格风门及部分通风设施。
12、投入大量资金更换和维修瓦斯监控系统及部分设备。
13、成立专项瓦斯管理和制定各种瓦斯治理的相关措施。
14、投入部分资金扩建瓦斯泵站、让瓦斯发电厂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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