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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矛盾,有些已充分暴露,有些矛盾仍在形成之中”。
②在我看来,法学教育在这个十字路口上已经徘徊了几年,现在到了不得不进行选择的时候了。
包括法学教育研究者在内的所有法学教育的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都有义务认真研究法学教育的科学规律,深刻反思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并结合中国实际,努力为法学教育选择一条光明的康庄大道。
一、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取得的成绩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但是,面临的挑战也很多。
既有历史遗留的弊端,又有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也有正在形成的矛盾;
既有宏观社会调控的不足,又有中观管理模式的漏洞,也有微观操作制度的缺陷。
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管理模式相对滞后,调控机制存在不足
中国自清末产生近代法律教育以来,就形成了政府对法律教育过度热心和集中控制的传统。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开展和推进,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和方式发生较大转变,学校的教育自主权不断扩大。
但是,整个体制尚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集权型高等教育管理模式。
而高等教育的某些方面又出现了失范、无序乃至混乱的现象。
这种矛盾错杂的现象在法学教育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国家和省两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控制学校的校级官员任命、人员编制、招生人数、教育经费等重大事务,对学校的法学教育行使直接的控制权,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难以自主发展。
这种滞后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
同时,中国的法学教育虽然经过了六十多年的繁荣发展,但是,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既缺乏规范的准入条件,也没有制度化的退出机制,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关于法律院系批准条件和资格审查规定,任何一所大学基本上都可以自主决定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由此导致法学教育难免出现失控的局面。
对此,虽然教育部于1997年设立了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由教育部管理人员与部分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学者组成,分布于全国各地,除每年有限的集中开会讨论外,多数委员均忙碌于自身几乎与法学学科管理毫不相干的事务,既没有法学教育工作运行的长效机制,也没有硬性的职权,难以对法学教育的种种问题予以系统、长久且有针对性的思考和谋划。
法学教育经过六十多年、特别是恢复重建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亟需建立一套规范科学的调解控制机制。
(二)法学教育市场化明显,经济利益驱动过大
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法学教育的政治权重明显。
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的形势,给法学教育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国家既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一大批法律人才充实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司法行政队伍,又需要一大批从事立法、行政执法以及管理社会和国家的法律专业人才。
这种形势给法学教育带来了契机,使得多种形式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同时,教育市场化也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近年来,法学教育的经济导向日趋明显,各个学校纷纷设置法学院系,不仅综合大学开设,而且理工科院校也开设,不仅本科开设,而且大专、中专、高职、成人教育也开设,造成了法学教育培养层次的混乱、生源水平降低、师资力量薄弱等恶果。
不同质的教育授予同样的学位,不同的成本却获得相同的收益,导致同样学位不同的含金量,出现了经济学上所称的选劣不选优的“逆向选择”现象。
法学院系由1978年恢复重建后的一院五系发展到目前的634家,30年增长了一百多倍,相当程度上的办学动力系来自利益的驱动。
因为,改革开放使得法律在社会和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受到青睐,加之中国原有的法律职业人员素质较低,社会对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需求增强,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又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成为吸引人们学习法学的重要动力。
至20世纪90年代,中国高等教育呈现规模化发展态势,法学更成为各专业中的显学,法学专业成为全国最热的专业之一,既是众多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首选专业,又是院校增设专业、扩大招生的首要考虑之一;
而一些拥有较长办学历史的法学院校,尽管其本身具备相应的法学专业办学条件,但在这种“大干快上”的形势下,也无法摆脱盲目扩大招生的怪圈。
(三)法学教育层次、形式和机构过于繁多杂乱
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集中于高校的法学院系,教育层次也以本科教育为主。
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种形式的法学教育纷纷出现,呈现出层次多样化趋势,从中专、大专、本科(学士)到硕士、博士,共存在5个层次。
其中,中专教育主要集中在各省所办的司法学校;
大专的教育方式最为多样,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全日制短期职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夜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本科的学士教育主要由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以本科为主,还有第二学位制和辅修制;
在研究生教育中,既有硕士,又有博士,既有法学硕士,又有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又均有单证(有学位)和双证(有学历也有学位)之分。
由于法学院系设置过于行政化,准入条件过低,“法学院系林立但鱼目混杂”成为法学教育机构设置之诟病。
中国法学教育的层次、形式和机构之多、之乱为世界罕见,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已成为法律职业人士以及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人士的切肤之痛。
一些院校在缺乏最起码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的情况下也开办法学院系或者法律专业,严重地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师生比例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学生学习、生活环境恶劣,校园人满为患,学校的办学质量明显滑坡,法学教育的规模和质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对接受法学教育的个体而言,入学标准、学制、学历和学位的“多元化”,一方面增加了证明个体教育背景的难度,另一方面又降低了证明文件的可信性。
(四)法学教师素质参差不齐,人才流动失范
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起步不久,总体上的知识积累尚有限。
这是造成法学教师在知识水平上存在缺陷的客观原因。
与中国法学整体知识积累较为贫乏的现象相映成趣的,则是中国法学领域内部却存在着相当精细的学科划分。
过于精细的学科划分为法学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制造了障碍。
每一名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终生从事该专业的教学和研究,而不涉足其他“专业”。
这一局面在中国法学教育恢复初期,有利于尽快搭建法学的学科体系,但是此种模式又很快成为制约中国法学发展壮大的一大瓶颈。
同时,各法律院系的教师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而对法律的实际运行所知甚少:
一是偏重于抽象性的理论,而不注重具体的操作;
二是偏重于国外的法律原理和制度,而不了解中国自身的问题。
随着实践性教学和职业教育呼声的日渐强烈,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
与此同时,市场化背景下法学师资的流动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一大看点。
目前各高校与科研机构法律院系之间教师的相互流动,大体上是一种以博士点、硕士点的申请为最终目的,以经济待遇为基本手段,以知名教授为主体的流动形式。
此种模式在制造学术和教育“泡沫”方面的功能,似乎要远远大过对办学质量的实质性促进。
它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大多数法律院系的教师队伍结构严重不合理。
在人才“竞争”过程中居于劣势的大多数院系,为满足基本教学工作的需要,不得不大量使用缺乏教学经验的青年教师,合理的教师队伍梯队难以形成。
同时,由于青年教师在走上教学工作岗位之后,马上便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工作,使得它们在最初的几年当中往往要疲于应付超负荷的工作,这种过度的使用,使得青年教师在教学和科研能力方面很难取得真正实质性的提高。
更为严重的是,在现行的教育管理和评价机制之下,③青年教师的繁重劳动很难换来真正的回报。
当青年教师感到自己的付出与收获严重不成比例的情况下,便难免转而谋求其他出路,从而造成法学师资的“绝对流失”。
(五)法科学生性价比回落,法学教育质量亟待调控
六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应当看到,从1978年恢复重建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确实如雨后春笋一般,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局面。
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伴随着法学教育规模的空前扩张,各种各样的法学院系越来越多,在法学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人们对法学学科毕业生的质量却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怀疑和批评。
“学法之人如过江之鲫,法律文凭贱如粪土”,法学学科毕业生的就业越来越难。
据调查统计,2007年法学学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
一些重点大学如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等院校的法学本科生应聘基层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现象已非罕事,④而在大学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上法学职位为数过少也成为常态,⑤法学专业毕业生性价比回落、就业率低已经成为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
⑥一方面,法学毕业生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的质量良莠不齐,令人堪忧。
从教育的规律而言,教育的发展应当与质量的提高相辅相成,至少应当以质量保障为发展的前提条件。
但是,伴随着几乎所有的本科院校都设置了法学专业,法学教育“村村点火、家家冒烟”的办学方式,在引起在校法学学生数量剧增和法学教学资源短缺的同时,法学教育的质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忧虑。
而在中国,对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从认识到实施都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体系,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多体现为政府教育部门组织的随机性教学检查,这种通过外界的压力推动教学质量提高的方式,昭示出高校缺乏对教学质量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完整、制度化、规范化的内部保证体系。
就中国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而言,从重数量的发展转向以质量为核心的发展,是走内涵发展道路,培养社会需要的多层次和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必由之路。
⑦
二、中国法学教育未来展望
法学教育以通识教育为主,偏重注释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从知识型为中心逐步演变为以职业型为导向。
未来30年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重新调整中国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
当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倍受诟病,法律职业伦理与技能教育被广泛吁求,律师与公平正义的关系被质疑,当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中80%的应考人员不能正确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涵之时,人们开始意识到,在下一个中国法学教育六十多年的崭新步伐即将迈出之际,迫切需要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予以明确定位。
与此同时,中国法学教育六十多年来的实践发展也告诉我们,伴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中国法学教育传统定位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的使命就在于提升人们对正义的认知水平,拓宽社会的正义之路,培养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搭建社会正义的阶梯。
这一目标应当成为未来中国法学教育前行的基准。
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法治实践活动之重要一环,应当承担起引领时代法律思想走向,提升整个社会法治素养的责任;
应当承担起构筑社会伦理体系的责任;
应当承担起维护社会主流价值——社会正义的责任。
因此,当下以及未来中国法学教育的整体功能定位就是要培养信仰法治、忠诚于正义的法律人,由他们去守护正义,借靠着他们的智慧与理性、良知与勇气,搭建社会的正义之梯,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登临正义的高地。
⑧
同时,必须重新调整对中国法学教育从通识教育向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相结合功能定位的转化,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从单一的法律知识型人才培养转变为法学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共同培养。
在未来的法治国家建设中,要求法律职业必须走上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轨道,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法律职业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
“这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绝不仅仅只是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人,‘他’应当是和必须是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
”⑨要转变将法学教育等同于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一次性的学历教育的传统观念,构建法学教育的大教育观,认识到法学教育不仅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的法学专业教育,也有法律职业机构和有关组织的互补与继续教育;
法学教育不仅包括学历和学位教育,也包括非学历、非学位教育;
法学教育不仅包括法律学科教育,也包括法律信仰、法律伦理与法律职业教育。
(二)树立政府、法学教育机构、社会全面参与的法学教育质量观
六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已经基本完成了规模建设和数量积累的历史任务,当前到未来的任务应当是将法学教育发展的主题全面转移到教育质量上来。
根据司法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对法学教育提出的发展目标,中国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是要在专业教育的同时,特别注意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对此,有学者提出,全面、系统地落实法学教育的全面教育质量观,是当今法学教育的出路所在。
应当从法学教育的生源质量、师资质量、培养质量、组织管理和办学条件多个层次,分析把握法学教育全面质量观的内涵。
⑩
笔者赞同上述观点,但又认为,法学教育质量问题不能认为凭借法学教育机构一己之力便可解决,应当树立政府的宏观监控、法学教育机构的自我管理和社会市场的需求调控三位一体的法学教育质量观。
政府应着重从宏观上对法学教育进行法律规范、政策指导和投资约束;
应当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发,构建合乎中国实际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适当提高法学教育门槛;
应当设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机构,科学把握与指导全国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工作;
应当建立法学教育竞争淘汰机制,通过投资控制、设标考核、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促使法学教育“千帆竞发”,“百舸争流”,让那些不具备法学教育条件的法学院校“自生自灭”,以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是法学教育的主体,是法学教育质量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在法学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中,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学专业教育管理系统、教学监督系统、教学咨询与评估系统、教育质量评价系统与教育质量奖惩系统,努力创建法学教育质量文化,探索保障法学教育质量的长效机制,承担法学教育主体责任。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的目标一般有三项:
一是教育形成法学基本知识体系;
二是训练运用基本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是培养法律人思维方式和法律理念。
所以,其教育质量控制体系的构建,必须紧密围绕上述三项目标。
社会是法学教育的外部监控主体,其通过社会市场对法学教育产品的输入输出与需求供应关系评价法学教育的质量。
因此,必须建立法学教育资源与法律人才的输入输出机制,发挥社会市场对于法学教育供求关系的调控作用;
必须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社会元素对法学教育质量的制约作用;
必须建立法学教育质量中介组织评估机构,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对法学教育质量的引导作用。
(三)分层次设置法学院系与评估考核
法学院系的设置是影响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针对目前中国法学院系设置规模虽然庞大,但在人才培养的结构上却存在失衡的状况,(11)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法学院系在培养合格法科毕业生的基础上,在功能定位上应走分化和差异化的路线,将法学院系分为学术型、实务型、特色型,在这几种类型之下再分设精英型和普通型,使法学教育机构趋于层次化、多元化、特色化。
学术型法学院系主要培养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理论型法律人才;
实务型法学院系主要侧重从事法律职业的实践型法律人才;
特色类法学院系主要偏重培养具有行业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如财经类、农林类、语言类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
而无论是学术型法学院系,还是实务型、特色型法学院系,均可划分为精英型与普通型,精英型法学院系可以培养学术型、实务型和特色型多层次法律人才,而普通型法学院系则只能从事实务型和特色型法律人才的教育。
基于上述法学院系之分类,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第一,设置不同类型法学院系的标准条件,对现有法学院系予以分类划分。
第二,严格按照设置的法学院系标准条件审核新要求设立的法学院系。
第三,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对法学院系实行定期考核。
达不到精英型标准的,降级到普通型法学院系;
达到精英型标准的普通型法学院系,升级到精英型法学院系;
达不到普通型标准的法学院系,予以撤销。
这种评估考核机制可以与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同时进行。
(四)法学学历教育层次的优化调整
当前,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层次虽多,但是,各个层次的法学教育普遍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整个法学教育体系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法学教育每个层次、每个模块各自为政,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不高。
长期以来,没有站在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高度上,从整体上认识和解决法学专科、本科、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以及法学博士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问题,目光过于狭窄,于是造成了法学教育各层次内部以及各层次之间的诸多矛盾,从而也使得法学教育的整体力量受到削弱。
优化调整法学学历教育层次是未来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也是整合法学教育资源、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才,按照未来中国法学教育培养法律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定位,法律应用人才对法学学历的要求相对较低。
但是,即使是作为法律应用人才的法律职业者,其法律职业作为垄断的职业领域亦要求从业者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
而从中国法学学历构成层次看,中专层面的法学教育已经完成了其时代赋予的使命,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需求,应当向其他与法律相失的职业教育转型,以有利于社会利用有限的法学教育资源培养法律精英人才。
大专层面的法学教育强调法律职业个体岗位业务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理论以“够用、实用”为度,是相对完整的实践体系和相对不完整的理论体系的统一。
对于肩负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现代法律职业而言,其与此前的法律职业以及其他职业素质皆有不同,没有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和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仅有相对完整的法律业务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所以,在发达地区应当立即取消,在西部不发达地区逐步限制。
本科层面的法学教育面临尴尬境地,存与废尚在争论之中。
笔者认为,目前在中国立即全面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的时机尚未成熟,有待于大力发展法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之同时,逐步实现法学学科在大学素质教育后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双轨培养的分流转型。
在硕士研究生层面的法学教育中,以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律硕士,应当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法律应用人才培养的主流,输送至法律职业队伍和社会管理部门;
以培养学术型、专业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学硕士,应当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法学研究人才培养的主流,就业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机构。
博士研究生层面的法学教育应当继续以精英型法律人才为培养方向,锻造其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性能力,以适应法律科学研究与社会高端管理之需。
(五)法学教师队伍结构重组与法学教育方法改良
列宁曾经说过:
“学校的真正的性质和方向并不由地方组织和良好愿望决定,不由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也不由‘教学大纲’等决定,而是由教学人员决定的。
”(12)面对中国法学教师队伍人才流失、结构不合理、素质良莠不齐等现状,未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应着力改变或者建立四种机制:
一是应改变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使之符合法学教育规律,避免以“行政政绩”的评价标准或者单一的科研成果对法学教师进行管理和评价;
二是应改变对不同学科的法学教师“一视同仁”的管理和评价模式,根据不同学科的教学和科研规律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价;
三是应改变法学教师束之于理论高阁的现状,建立法学教师走进法律实务、亲历司法实践的长效机制,同时拓展法律职业机构与司法实务精英参与法学教育的范围;
四是应改变基础性教学以青年教师队伍为主的法学教师结构,合理调整法学教师内部结构,促进梯队建设,即要给予青年教师成长的环境及必要的指导,均衡调配新老教师和具有实务经验教师的教学梯队。
在未来法学教育中,无论是高校法学学历教育还是法律职业教育,在教学方法上的改革均可根据所授课程不同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增强教学互动,广泛采用讨论式教学法,限制适用讲座式教学法,鼓励适用辩论式教学法,将学生置于教学的主体地位,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的掌握从书本到实践、从死板的记忆到学会思考、从被动的接受到主动的参与,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的教学模式。
二是充分重视案例教学法,传授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其目的在于提高学生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在逻辑性的深刻认识,训练学生养成正确的法律思维方法。
三是开设诊所式法学课程,让学生对法律职业的实际状况获得一个初步的认识,并培养其在实践中继续学习的意识和方法。
当然,对于法律职业者的继续教育则无须开设诊所式法学课程。
(六)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具有互为“源头”与“活水”的相辅相成、共生共长的辩证关系。
面对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屡受诟病的脱节现状,未来的法学教育应当是与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在未来的法学教育中,首先,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资源将被整合,法学院校和职业机构实现师资共享和信息共享。
这一目标将通过建立教师互教制度、学生互换制度等方式实现。
其次,司法职业化进程的推进,将成为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良性互动之契机。
在中国未来的法治进程中,司法职业化已是大势所趋。
因此,第一,应明确司法职业化的总体发展方向和趋势,使法学教育据此确定教育内容和培养目标,同时,法学教育界人士应当积极参与司法职业化进程建设,为司法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指导。
第二,应确定司法职业的层次标准,为法学教育目标的设定与人才的培养提供可以参考的坐标。
再次,通过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
第一,应当重新设置司法考试的应试条件。
将对于法律思维的考核延伸至司法考试之前的法学院系学习。
规定获得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者,必须经过国家指定的法学院校培训合格后,才能参加司法考试。
而未来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则在法律硕士培养得到长足发展之后,确定以法律硕士考试代替第一次司法考试。
实行司法考试第一次笔试与第二次面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全面考核应试者的法律职业能力与素养。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
转变以背诵内容为主的考核理念,改变以客观题为主,主观题为辅的考核题型,重点考核应试者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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