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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供技术帮助、交换信息、制订培训计划等行为来帮助和支持州及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克林顿政府于1997年发起了#食品安全运动∃,美国卫生部包括其下属机构FDA和农业部、环境保护总署决定建立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
这个新机构的职责是:
加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食品安全机构之间的协调与联系,在疾病发生时,引导资源和技术力量的有效使用,采取措施防止新的和潜在的威胁危害美国食品供应。
2.依法监管
在美国对食品和药品的管制历史中,有两大里程碑意义的基本法律。
一是1906年由国会通过的!
食品和药品法案,该法禁止假冒商标和掺杂伪劣的食品、饮料和药品在州际贸易流通。
另一部为1938年的!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装品法案,它在前者的基础上,扩大了对化妆品和医疗设备的控制。
此后法律的修正和完善都以这两大法律衍生而来。
美国法律对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非常全面,覆盖了标识内容、营养说明、特制声明、污染物缺陷的容忍限度、家庭用具以及对各类食品的质量、容量和卫生标准、食用调味品和添加剂等各个方面。
此外,还对州际和国际食品流通的运输卫生条件做了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FDA对食品卫生实行严格的管制,以实现对消费者的健康保护和经济保护。
当FDA管制范围内的产品出现问题时,FDA会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公共健康。
一开始,它会与生产厂商合作,希望后者自愿从市场上收回产品以解决问题。
如果不能奏效,那么FDA就会采用法律救济手段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这些手段包括要求厂商从市场上收回产品,否则予以没收,将它们清出流通渠道。
3.过程监管
要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对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
为此,美国建立了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控
制体系,最典型的就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广泛实施GHP和HACCP管理体系。
FDA发布了一套!
通用良好生产规章,对食品生产企业规定了需要具备的条件,如哪些种类的建筑物、设备装置和维修是必须的,以及哪些错误必须避免,还规定了诸如通风设置、设备情况等与质量控制有关的内容。
HACCP(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即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体系,将食品质量管理的重点从依靠最终产品检验来判断其卫生与安全程度的传统方法向生产过程的监管转移,运用各种科学方法,分析和检查整个生产过
程中现实的和潜在的危害并进行评估,以采取预防措施,在危害发生之前就实施有效的控制。
HACCP以统一的规范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进行约束,并建立了严格的档案制度,而且指明了企业和政府在食品安全中各自的作用,
因此,不论哪个环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都很容易查出原因,提高了管理效率,对政府是否切实履行职责也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4.市场准入监管
美国!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以及公共健康服务法案要求某些消费品的生产商在这些产品流通入市之前应确保其满足法律要求并予以正确标识。
上述法律禁止向政府提供错误信息,食品企业为获得进入市场的批准而提供错误数据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
依据对于特定产品的法定要求及实现这些要求的技术可行性,FDA制定了管制食品进入市场的规章,要求食品进入市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批准,并明确规定了进入市场时需要检验的食品的种类和范围。
美国对食品还有召回制度,以此来管理产品质量。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况。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
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
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
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
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
美国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
FSIS和FDA是在法律和法律的授权下监管食品市场,召回缺陷食品。
美国食品召回的分级。
美国FSIS和FDA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
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三级:
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
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
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
根据FSIS记录,1982-1998年召回肉和禽产品476起,涉及数量59247吨。
其中第一级召回占召回次数的52%,占召回总数量的64%;
第三级召回分别占次数和数量的8%和7%。
还美国食品召回有增加的趋势。
这并不是说食品质量下降了,而是人们对食品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
食品召回级别不同,召回的规模、范围也不一样。
召回可以在批发层、用户层、学校、医院、宾馆和饭店、零售层,也可能在消费者层次。
美国食品召回的步骤。
美国食品召回在两种情况下发生:
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
另一种是FSIS或FDA要求企业召回食品。
无论哪种情况,召回都是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进行的,FSIS和FDA在食品召回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美国的食品召回遵循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其主要步骤如下:
1企业报告。
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发现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关系到大众安全的问题时,如食用该食品会对消费者的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有产生损害的可能,以及食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应在掌握情况的24小时内向FSIS或FDA提交问题报告。
如果FSIS或FDA得到举报,或通过诉讼案件等获悉食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企业予以说明,企业也必须提交书面报告。
企业提交报告,并不表示一定召回产品,是否属于需要召回的缺陷产品,由FSIS或FDA专家委员会来判断,要看对危害的评估报告。
2FSIS或FDA的评估报告。
在收到企业的报告后,FSIS或FDA要迅速对食品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属于何种缺陷等级进行评估。
还要根据食品上市的时间长短、进入市场的数量多少、流通的方式以及消费群体等资料,评估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
FSIS或FDA的评估意见经企业认可,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
FSIS或FDA的评估意见并不需要企业同意。
3制定召回计划。
FSIS或FDA的评估报告如果认定食品存在缺陷并应当召回,企业一方面应立即停止该食品的生产、进口或销售,通知零售商从货柜上撤下该食品;
另一方面根据食品的缺陷等级、进入市场的方式、销售的区域、以及流通中的数量和已经销售的数量等,制定缺陷食品的召回计划。
4实施召回计划。
企业制定的缺陷食品召回计划经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以实施。
首先由FSIS或FDA在自己的网站上或向新闻媒体发布召回新闻稿,然后由企业通过大众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各级经销商公布经FSIS或FDA审查过的、详细的食品召回公告,最后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
当FSIS或FDA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召回结束。
企业自身发现食品存在潜在风险,且还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如果主动向FSIS或FDA提出报告,愿意召回缺陷食品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召回计划,FSIS或FDA将简化召回程序,不作缺陷食品的危害评估报告,也不再发布召回新闻稿。
只要企业与FSIS和FDA合作,采取有利于大众的措施,降低危害风险,FSIS或FDA乐意从之,并不一定要对企业曝光。
二、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特点
美国是世界上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在管理市场经济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的食品召回制度,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从美国食品召回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其特点有:
1美国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下实施的。
从表面上看,美国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质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的强制行为。
食品召回的范围、规模和告知大众的内容,最终都是按照FSIS或FDA要求进行的。
国外消费者利益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不能完全归因于消费者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更强,而是因为有一套能够帮助弱小消费者的机制。
2美国食品召回制度以相关法律为基础。
美国食品召回的依据是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
等法律,食品召回有一套严格的分析标准和操作程序。
3美国食品召回制度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而不是代替企业决策。
在法律上美国也有一套完整的体系。
美国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美国至少有12个部门来管理食品安全,法律条例达35种之多。
制定美国食品安全法规、条例和政策一直是以危险性分析为基础,并拥有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作保障。
目前,其基本大法共有七部: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它为美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
它要求FDA管辖除肉、禽和部分蛋类以外的国产和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
此外还包括对新型动物药品、加药饲料和所有可能成为食品成分的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许可和监督。
该法禁止销售须经FDA批准而未获得批准的食品、未获得相应报告的食品和拒绝对规定设施进行检查的厂家生产的食品。
该法还禁止销售由于不洁贮藏条件而引起的含有令人厌恶的或污物的食品。
该法对卫生的要求还规定禁止出售带有病毒的产品,并要求食品必须在卫生设施良好的房间中生产。
《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食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规定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的职责主要是规范肉、禽、蛋类制品,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是合乎卫生的、不掺假的,并进行正确的标记、标识和包装。
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只有在盖有美国农业部的检验合格标记后,才允许销售和运输。
这三部法律还要求向美国出口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的国家必须具有等同于美国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这种等同性要求不仅仅针对各国的检验体系,而且也包括在该体系中生产的产品质量的等同性。
《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是国会于1947年通过,它与《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合赋予国家环境保护署对用于特定作物的杀虫剂的审批权,并要求环保署规定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容许量);
保证人们在工作中使用或接触杀虫剂、食品清洁剂和消毒杀菌剂时是安全的;
避免环境中的其他化学物质以及空气和水中的细菌污染物可能威胁食品供给安全性的物质。
1996年美国国会一致通过了《食品质量保护法》,该法对应用于所有食品的全部杀虫剂制定了一个单一的、以健康为基础的标准,为婴儿和儿童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对安全性提高的杀虫剂进行快速批准,要求定期对杀虫剂的注册和容许量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杀虫剂注册的数据不过时。
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的《公共卫生服务法》,又称《美国检疫法》,是美国关于防范传染病的联邦法律,该法明确了严重传染病的界定程序,制定传染病控制条例,规定检疫官员的职责,同时对来自特定地区的人员、货物、有关检疫站、检疫场所与港口,民航与民航飞机的检疫等均做出了详尽规定,此外还对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进行了规范。
它要求FDA负责制定防止传染病传播方面的法规,并向州和地方政府相应机构提供有关传染病法规的协助。
对于食品安全的责任问题,美国将其归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内,食品和其他工业产品一律适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而不另行制定法律。
参考文献
王康英.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社科纵横,2005,(05).
陈训建.美国食品卫生监管特点研究[J].江西食品工业,2003,(04).
程言清.回制度及其特点[D].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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