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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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五年规划工
作要点通常五年制定一次,一般在规划起始年公布;
《课题指
南》通常一年发布一次。
为了使选题的设立更好地服务于市委、
市政府决策,《课题指南》的制定,必须向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
见,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制定和修改,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审定。
第七条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均需符合本《办法》第二
条、第三条规定,但不同类别的课题侧重点不同:
系列课题通过《课题指南》设立选题条目,均为当前迫切需要
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列课题条目都是规定选题,条目
不按学科分类设立,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综合研
究。
重大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的选题不受《课题指南》条目
限制,但必须遵循《课题指南》的精神和要求进行选题设计,
鼓励加强学科前沿问题研究,鼓励积极关注现实性、应用性问
题研究。
重大课题更注重三类:
第一类,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课题,
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基础性研究课题。
第二类,
对全国、特别是上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战略意义的重
大协作性攻关课题。
第三类,具有长期研究积累、显著创新价
值、深厚学术含量、预期可形成精品成果,在文化积累、学科
建设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研究课题。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系列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每年自《课题指
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为一个月。
系列课题以
《课题指南》设定条目申报;
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自行设计选
题按学科申报;
重大课题则采用随时申报。
第九条市社科规划课题申报者必须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
必须是在上海市工作或者居住的社科研究者。
同时,不同类别课题的申报者还要符合相应条件:
1、重大课题申报者,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必须至少承担过
1
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已较好完成;
必须
至少获得
项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同等水平的奖
项;
必须提交能反映整个课题研究水平,相对完整的部分前期
研究成果。
2、系列课题、一般课题申报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如未达到上述要求,须有两名同一学科、具有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3、青年课题申报者必须是
35
周岁以下,还未取得副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社科研究者。
4、申报者在多人参加的课题中即为课题组长。
课题组长必
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
作。
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报不予受理。
5、市社科规划课题申报者当年只能申报
项,国家社科基
金项目、市社科规划课题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6、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应用
性研究课题时限一般为
年,基础性研究课题一般为
2
至
3
年。
以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译著等为成果形式
的申报课题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条市社科规划课题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
结合的方式。
申报者通过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信息网站下载相关
课题类别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
《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
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单位或
指定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不直接受理
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对《课题申请
书》、申报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承诺提供研究条件、
承担课题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
认真核查基础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时申报。
第十二条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评审专
家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设立的专家库和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设
立的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严格实行专家本人回避制度。
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正确;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望;
4、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课题的
评审。
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核。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
定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入评审阶段。
2、组织评审。
课题评审分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两种方式,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凡采用会议评审须有
5
位以上(含
位)专家组成评审组;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出席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能建议立项。
凡采用通讯评审须有
位)专家依据统一制
定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分,按照应立项比例数,分数列前的
建议立项。
投票汇总表和通讯评分表须由专家签名,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归档。
3、呈报审批。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结
果进行统计、复核,呈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审批采用
会议投票或通讯投票方式,两种方式均需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成员同意方能立项。
特别委托课题经市社科规划领导
小组负责人审定、批准,单独立项。
4、立项通知。
市社科规划课题批准立项后,由市社科规划
办公室下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以下
简称《立项通知书》),同时进行网上公布。
立项时间从《立项
通知书》发出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各类课题采用不同的评审方式:
1、重大课题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专家评审组由两部分组成,
9
人为本市各学科著名专家,聘期为
年,特殊情况随时可作
适当调整;
人为申报选题二级学科本市同行专家,实行单位
回避。
评审会将在专家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基础上,由申报者到
会陈述和答辩,每位专家各自写出评审意见,并进行投票。
无
记名投票必须未有
名以上(含
名)专家投反对票,才能建
议立项。
2、系列课题采用通讯打分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
评审组主要由本市实际部门专家组成,会前对《课题申请书》
进行审阅和打分,会上参阅打分情况进行讨论和投票。
对质量
较高,又各具特色的系列课题和子课题可以建议立
A、B
课题。
3、一般课题、青年课题采用通讯评审方式。
专家评审组按
学科设置,一般外省市专家占多数,专家在认真审阅每份《课
题申请书》基础上,进行打分,分数列前的建议立项。
第十五条在复核及评审阶段,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信息
和课题评审相应结果。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课题资助经费,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当年
经费状况和研究需求确定,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经审定的资助经费的拨付,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主任审批。
年
终,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将经费开支情况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课题申报者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填写回执,
在一个星期内寄回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无特殊情况,逾期视自
动放弃,不再办理立项和拨款手续。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收到回执后,将课题经费划拨到课题承
担者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单位财务部
门要对课题资助经费单列财务帐目,专款专用,加强代管和监
督。
第十八条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三次拨款,专项使
用,超支不补。
前期以回执为凭,拨付课题资助经费的
40%,
中期检查合格或提交中间研究成果后,拨付
30%,课题结项后,
拨付剩余的
30%。
特别委托课题视实际情况拨付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课题承担者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
的指导下,按计划支配课题资助经费,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
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
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等。
2、调研差旅费:
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
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课题有
直接关系,确需赴港、澳、台,赴国外进行调研的差旅费,须
先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才能使用。
3、小型会议费:
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
开支。
4、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和使用费:
因课题研究确需使用计
算机,而课题承担者又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
提供计算机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不超过课题
资助经费
30%的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
计算机使用费
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
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5、咨询费:
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
支出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提取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
10%。
6、印刷费:
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
7、管理费:
指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
门提取的管理费,重大课题最高为
2000
元,系列课题、一般课
题、青年课题管理费最高为
1500
元,不得重复提取。
科研管理
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
3:
2。
第二十条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
邮寄费等)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课题完成后,课题承担者应会同所在单位财
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
划课题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
表,接受核查。
第二十二条课题结项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可用于课题研
究成果出版补助,也可由课题承担者继续用于其它课题的研究
工作。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者在经费使用中,严重违反财务制
度,将予以撤项。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终止经费资助、追回已拨
付经费的剩余部分,所在单位还须负责追回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五章中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
题研究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每年下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
期检查表》(以下简称《中期检查表》),适用于重大课题、一般
课题和青年课题,课题承担者须认真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
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社科规划办公
室检查、备案。
重大课题自立项第二年起,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将采用小型
研讨会的形式进行中期检查,委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
实施,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派人参加。
系列课题须在立项后及时召开开题报告会,在立项后第
4
个月,认真组织小型研讨会,即中期检查。
会议由系列课题首
席专家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派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课题承担者负责制和所
在单位负责制。
课题承担者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
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所在单位按要求建立、完善市社科规划课题的档案管理、
数据统计,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严格按制
度执行,促进课题承担者按时高质地完成研究任务。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的市社科规划课
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市社科规划课题承担者在课题研究过程中,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承担者、改变研究内容、改变最终成果
形式、申请延期完成、变更课题管理单位、中止课题研究协议、
以及发生其它重要事项等,应由课题承担者提交书面申请,经
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变更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市社科规划课题在实施期间,凡出现下列情
况: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剽
窃他人研究成果;
无故不提交《中期检查表》;
同意延期后仍不
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市社科规划办公
室将视实际情况中止或撤消该课题。
第六章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八条为科学评估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项。
第二十九条成果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采
用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
重大课题采用会议鉴定,委
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派员参
加;
系列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采用通讯鉴定方式,由市
社科规划办公室直接组织。
第三十条会议鉴定程序:
1、重大课题形成最终成果后,由课题承担者从市社科规划
办公室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结项审批书》,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
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盖章后,连同
套最终成果送市社科
规划办公室。
2、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在
个月内审核同意后,下达批复。
主要内容:
同意组织成果鉴定会,明确成果鉴定会专家组成名
单。
3、成果鉴定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在预先评阅最终成
果,撰写鉴定意见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专家评议、形成鉴
定结论书。
鉴定结论书要对选题意义、主要观点、创新思维、
鉴定结论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
4、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和鉴定结论书确定
课题成果鉴定结论,并通知课题承担者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通讯鉴定程序:
1、系列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形成最终成果后,也由
课题承担者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结项审批
书》,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盖章后,连
同
6
套最终成果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2、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核后,将最终成果和《上海市哲学
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通讯鉴定表》(以下简称《通讯鉴定表》)寄
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通讯鉴定表》分专著、研究报告、
论文三类。
3、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审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
《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
标量化评分。
4、通讯鉴定表和课题成果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市社科
鉴定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
45
天,研究报
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
30
天。
5、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平均分值,确定
第三十二条系列课题侧重于专家鉴定意见。
经鉴定合格,
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印制专集,予以结项;
鉴定不合格,即中
止或撤项课题。
第三十三条一般课题、青年课题侧重于专家评分等级。
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凡评定为合格以上的成
果,视专家意见分为两种,同意结项或修改后再结项。
凡评定
为不合格的,视专家意见也分为两种,一是根据专家鉴定意见,
年内作出修改,重新鉴定,再次鉴定仍不合格,予以撤项;
二是直接予以撤项。
第三十四条鉴定专家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设立的专家库
和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遴选。
课题承担者、
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学者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
鉴定
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课题承担者有权在鉴定过程中提出要求回避
的单位(最多
个)和个人(最多
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
直接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
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2、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
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
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市社科规划办公
室审核合格者,才能予以结项。
第三十七条最终成果通过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
责办理结项,颁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
第三十八条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经鉴定结项后,才能
出版;
未鉴定而先出版,则中止该课题。
最终成果为多卷本的
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如需出版部分成果,须向市社科规划办公
室提交出版申请。
第三十九条凡被中止和撤项的课题,均不再拨付课题资
助经费。
被撤项的课题,还须追回已拨付的剩余经费,课题承
担者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七章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
第四十条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将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
机制。
充分发挥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社会效用,加大宣传经
费投入;
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
会广泛宣传;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
或阶段性成果,及时摘编各类专报,报送有关领导;
同时,市
社科规划办公室还将不定期举办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发布会,
推动优秀成果向现实应用的转化。
第四十一条市社科规划课题承担者和所在单位,应采取
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市社科规划课题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
分发挥其服务于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未经结项,不得以立项课题名义公开发表,
如造成不良影响,将中止或撤项课题。
第四十三条通过结项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
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
标明“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某五’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四十四条鼓励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积极申报上海市邓
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评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评奖以及其它奖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解释权和修
改权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以往其它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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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哲学社会科学 规划 课题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