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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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需提供其他任一联原件或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复印件;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或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的除外);
(八)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九)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十)机动车标准照片二张;
(十一)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以及出厂或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或者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
专用校车还应当提交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
(十三)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办理程序
(一)拍摄机动车标准照片,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将上述材料提交于车辆管理所查验窗口,并交验机动车。
(二) 车管所办证大厅交费窗口交费,受理窗口受理,选号,制证。
(三)邮政快递。
到邮政快递窗口办理邮政快递号牌手续。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机动车变更车身颜色业务流程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不得办理,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五)机动车标准照片两张.
(一) 车辆颜色改变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递交到车辆管理所查验窗口,并交验机动车。
(二)车管所交费窗口交费.
(三)车管所受理窗口受理,制证.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机动车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车架业务流程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
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不得办理,
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不得办理,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在发还后恢复登记时,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申请备案。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办事条件第(四)、
(五)项除外];
(六)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七) 提供两张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
(八)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
(一)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查验窗口,并交验机动车。
(二)车管所交费窗口交费。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登记业务流程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专用校车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六) 两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七)属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等使用性质变更的,还需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八)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换发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九)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查验窗口,将上述材料递交于查验窗口,并交验机动车.
(二)车管所交费窗口交费。
机动车(辖区内)转移登记业务流程
(一) 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
(三)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先行处理完毕。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 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理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六)提供两张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
(七)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八)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九)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查验窗口,将上述材料递交于查验窗口,并交验机动车。
(二)车管所交费窗口交费.
(三)车管所办证大厅交费窗口交费,受理窗口受理,选号,制证。
(四)邮政快递。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外省市机动车转籍(转入)登记业务流程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7、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8、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9、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没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
10、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一)办理转移登记的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档案
(五)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六)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需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需提供其他任一联原件或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复印件;
(七)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
(八)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九)机动车标准照片二张。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转出手续后三十日内,携带符合转入条件的《机动车档案袋》、《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相应凭证至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拍摄机动车标准照片,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将上述材料递交于查验窗口申请转入登记,并交验机动车。
超过时限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车管所办证大厅交费窗口交费,受理窗口受理,选号,制证。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一) 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三) 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因质量问题退车两种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 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 机动车行驶证;
(三)二块车辆号牌;
(四)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五)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六)属于校车的,还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七)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八)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九)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十)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一) 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
业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二)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注销凭证.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四、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业务流程
(一)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三)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领取方式:
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 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后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 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申请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供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原件需存入机动车档案,如涉及多辆机动车的,需提供相应数量的抵押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收存抵押合同原件的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
(五)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每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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