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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3
(4)房屋不封闭部位有柱、墙围护其上盖外沿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上盖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
当柱(墙)间连有护栏,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均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中小者的水平投影计算。
见图2.1.4
图2.1.4
(5)房屋不封闭部位的底板外沿小于围护结构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底板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
见图2.1.5
图2.1.5
(6)房屋不封闭部位有柱、墙围护其上盖和底板外沿均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上盖和底板外沿中小者的水平投影计算。
见图2.1.6
图2.1.6
2.2(建筑面积计算细则)
2.2.1单层、多层房屋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2.2夹层、插层、技术层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井道和连通的楼梯、电梯井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2.2.3地下室、半地下室
(1)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防潮层及保护墙)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2)与室内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与室内不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及露天的地下室采光井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7
图2.2.7
2.2.4突出屋面的建筑
(1)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如:
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当其下方设有缓冲层时,若缓冲层向天面开门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缓冲层应计算建筑面积;
若缓冲层不开门的,则不计建筑面积。
(3)房屋天面上有盖和围护结构的景观或装饰性建筑(如:
亭、阁、塔、装饰柱廊及其他装饰性架空部位等)不计建筑面积。
2.2.5穿过房屋的通道
穿过房屋的通道,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2.6跨层部位、上空部位
房屋内层高跨越两个以上自然层的建筑空间(如:
门厅、大厅等),按其所在层计算一层建筑面积,在其上部被跨楼层内形成的上空部位按周边围护结构外围不计建筑面积。
上空周边的走廊、回廊及室内阳台(层高≥2.2M)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8
图2.2.8
2.2.7井道
(1)房屋中的井道(如:
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烟道等)按其穿越的房屋自然层(层高≥2.2M)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9
图2.2.9
(2)观光梯透明结构封闭围护的梯井及不封闭围护结构围护的梯井,按其穿越的房屋自然层(层高≥2.2M)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梯井的观光梯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10
图2.2.10
(3)房屋中的井道(包括观光梯井)在仅穿越跨层部位的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4)房屋井道的坑底高于房屋最下层地坪,坑底至坑上一层层高小于2.2米的,最下层的井道不计建筑面积。
2.2.8阳台
(1)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2)不封闭的阳台(如:
凸阳台、凹阳台、凹凸阳台、有柱阳台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11
图2.2.11
不封闭阳台应具有上盖,上盖高度应≥2.2米且≤2个自然层。
当上盖满遮阳台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上盖前沿遮盖阳台前护栏而其侧沿未遮盖阳台侧护栏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按上盖侧沿与阳台前护栏外围合围的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上盖前沿未遮盖阳台前护栏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不计建筑面积;
水平投影为“凸”形的不封闭阳台,若其上盖前沿未遮蔽阳台“凸”形前部护栏但遮蔽“凸”形后部护栏的,则其下不封闭阳台按“凸”形后部分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上盖或上盖高度不符规定的不封闭阳台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
图2.2.12
(3)底层不封闭阳台符合有护栏、上部2层以内有满遮本阳台的不封闭阳台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坐于下部房屋屋面平台上的不封闭阳台(简称屋面阳台)参照底层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
图2.2.13
底层不封闭阳台、屋面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的,其护栏中允许开一个出口,阳台横向护栏中开有出口的应余留部分护栏。
见图2.2.14
图2.2.14
底层不封闭阳台、屋面阳台两侧有竖直围护结构(如柱、墙)、上盖满遮及护栏围闭的,不论其上部有无类似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15
图2.2.15
(4)不封闭阳台向房屋内延伸,形成部分悬空部分坐于下层屋顶的阳台,若阳台内延的屋顶部分两侧由竖直围护结构(如墙、柱)围护或符合屋面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则整个阳台按不封闭阳台标准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整个阳台不计建筑面积;
不封闭阳台横向延伸坐于下层屋顶上,形成部分悬空部分坐于下层屋顶的阳台,悬空部分的按不封闭阳台标准计算建筑面积,坐于下层屋顶的部分按屋面阳台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16
图2.2.16
(5)上下层不封闭阳台投影错位的,下层阳台以其上部2个自然层范围内的阳台(或其他形式的上盖)为上盖(上盖进深≥阳台进深),按上盖侧沿与阳台前护栏外围合围的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17
图2.2.17
(6)不封闭阳台护栏内倾的,阳台建筑面积按护栏上端水平外围尺寸起算;
不封闭阳台护栏外倾的,阳台建筑面积按护栏下端水平外围尺寸起算;
不封闭阳台护栏超出底板外沿的,阳台建筑面积按底板水平外围尺寸起算。
此类阳台上盖应遮蔽护栏上端外围。
见图2.2.18
图2.2.18
2.2.9室外走廊(包括挑廊、檐廊、连廊)
图2.2.19
(1)全封闭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2)室外无柱有护栏的走廊(简称无柱走廊,其护栏中允许开有出口)其建筑面积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
见图2.2.20
图2.2.20
无柱走廊的上盖高度应≥2.2米且≤2个自然层。
上盖满遮的,则其无柱走廊按其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柱走廊沿长度方向部分有上盖遮蔽部分为露天的,上盖遮蔽部分的走廊按上盖与护栏外围合围的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上盖或者上盖进深<走廊护栏进深或者上盖高度不符规定或者无护栏的无柱走廊,不计建筑面积。
无柱走廊护栏内倾、外倾、超出底板外沿的,参照不封闭阳台护栏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3)室外有柱走廊按其柱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21
有柱走廊柱间附有护栏、廊端有竖直围护结构(如墙)、底板外沿小于柱外围及上盖外沿小于柱外围情形的,应遵照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中有关建筑面积按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应遵循的规则,确定有柱走廊的水平外围,计算其建筑面积。
图2.2.21
架空通廊
(1)全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2)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包括无柱架空通廊和有柱架空通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22
图2.2.22
无柱架空通廊按其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其上盖应符合满遮护栏且高度≥2.2米且≤2个自然层,否则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23
有柱架空通廊上盖满遮护栏的,按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有柱架空通廊护栏外围大于柱外围,上盖遮蔽柱未遮蔽护栏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有柱架空通廊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均小于柱外围的,按其中小者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图2.2.23
(3)无顶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门斗、门廊
(1)门斗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有突出墙面的围护结构并以上部建筑为上盖的类似门斗的房屋出入口,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24
图2.2.24
(2)房屋外墙内凹有上盖的出入口,上盖与出入口处房屋外墙合围的空间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25
图2.2.25
若房屋外墙内凹有上盖的出入口,其两侧墙前外端有突出的围护结构(如垛墙、柱)的,则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26
图2.2.26
(3)门斗常见异形按图2.2.27所示计算建筑面积。
图2.2.27
(4)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独立柱、单排柱或单排支撑结构的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28
图2.2.28
雨蓬
(1)有柱(或有柱和侧墙)雨蓬按其柱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独立柱(或独立支撑结构)雨蓬,按其上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29
以上部建筑为上盖下有柱(或有柱和侧墙)的建筑空间,按其柱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以上部建筑为上盖下有独立柱(或独立支撑结构)的建筑空间,按其上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图2.2.29
(2)无柱雨蓬下的空间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30
图2.2.30
楼梯
(1)室内楼梯(包括自动扶梯)、楼梯间的建筑面积按其通过的房屋自然层(层高≥2.2M)计算。
见图2.2.31
图2.2.31
室内楼梯、楼梯间在仅通过跨层部位的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楼梯每个自然层的建筑面积是按其下一层至本层的楼梯水平投影计算,两层间的楼梯板投影重叠的部分,只计一次投影。
见图2.2.32-A、B
室内最底层楼梯下方空间按最底层楼梯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32-B、C
室内楼梯被上层梯洞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遮盖的部分不计入上层的楼梯建筑面积。
见图2.2.32-C
图2.2.32
错层房屋中每个错层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错下一层至本层楼梯水平投影计算,最下错层楼梯下方空间按最下错层楼梯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33
图2.2.33
(2)层高2.2米以上有满遮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2.2米以上无顶盖或顶盖不满遮的室外楼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34
图2.2.34
每个楼层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下一房屋自然层至本房屋自然层的室外楼梯段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两层间的楼梯投影重叠的部分,只计一次投影。
室外楼梯在仅临靠跨层部位的部分,室外楼梯按一个楼层计算。
多层室外楼梯,若最上层顶盖满遮整个楼梯的,则各楼层室外楼梯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若最上层上盖满遮部分楼层的楼梯的,则被遮盖的楼层楼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未被遮盖的楼层楼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若最上层无顶盖或顶盖不满遮室外楼梯的,则各层室外楼梯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35
图2.2.35
架空层
(1)层高2.2米以上的架空层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36
(2)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图2.2.36
车库
(1)层高2.2米以上结构不封闭的多层车库按其各层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37
图2.2.37
(2)与房屋相连层高2.2米以上结构不封闭的车库,不论其与室内连通与否,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38
图2.2.38
(3)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高度≥2.2M)和车辆停放层数,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39
图2.2.39
棚架结构
(1)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单排柱的车棚、货棚按其上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40
图2.2.40
(2)依房搭建的棚架结构按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间依房搭建的棚架结构按棚架和房屋外围护结构合围的水平空间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41
图2.2.41
(3)依房搭建的棚架结构下用作街巷通行的不计建筑面积。
斜、弧状结构
(1)斜(或拱形)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设计有正规楼梯到达、具备通风与采光条件的,其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位,按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42
图2.2.42
(2)看台、室外楼梯、室外坡道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的按多层计)。
见图2.2.43
图2.2.43
(3)房屋外墙向内倾斜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墙高度2.2米以上处的水平投影起算;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的,建筑面积按楼板(地板)处外墙外围起算。
见图2.2.44
(4)房屋弧状外墙投影在楼板(地板)以内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墙高度2.2米以上处的水平投影起算;
房屋弧状外墙投影在楼板(地板)以外的,建筑面积按楼板(地板)处外墙外围起算。
图2.2.44
(5)斜柱支撑结构柱向内倾斜,若上盖水平的,建筑面积按柱上端外围起算;
若斜柱上盖与柱同倾斜,上盖外沿高度在2.2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盖与柱交接处柱外围起算,上盖外沿高度2.2米以下的,建筑面积按上盖高度2.2米处水平投影起算。
斜柱支撑结构柱向外倾斜,建筑面积按柱底端外围起算;
若斜柱紧靠房屋外墙向外倾斜的,则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45
图2.2.45
室内看台、室内水池
(1)体育馆、剧场、影院内的看台,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的按多层计)。
看台面积计入看台上端楼层的建筑面积。
见图2.2.46
(2)室内水池按水平内围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计入水池上口所在楼层的建筑面积。
图2.2.46
幕墙
(1)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47
(2)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3)幕墙中部分另有主墙体部分以幕墙为外墙的,应分别按主墙体和幕墙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图2.2.47
(4)幕墙无论有无型材外框的,建筑面积按幕面起算,幕墙厚度为幕面至型材内框的距离。
见图2.2.48
图2.2.48
飘窗
飘窗窗台面与楼板面高差<0.5米且飘窗高度≥2.2米的,飘窗部分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否则飘窗部分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49
图2.2.49
变形缝(如:
伸缩缝、沉降缝等)
房屋中的变形缝,若其与室内相通的,相通部分的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否则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50
图2.2.50
设备机位(如:
空调外机位、热水器等)、花池
(1)外挂于房屋主体结构外侧的设备平台和花池不计建筑面积。
(2)外挂于阳台(或走廊)护栏外侧的设备平台和花池不计建筑面积。
置于阳台(或走廊)护栏内的花池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51
(3)置于阳台(或走廊)护栏内的设备机位,其有高于阳台(或走廊)底板的平台,或有隔栏的,设备机位不计建筑面积。
(4)置于阳台(或走廊)护栏内的设备机位无隔栏和高平台的,设备机位按阳台(或走廊)计算建筑面积。
图2.2.51
其他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位
(1)不符合房屋计算建筑面积基本条件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外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等,以及外墙面上干挂石材或其他干挂板材的装饰层。
(3)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4)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房屋外部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有柱雨蓬等部位。
(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临街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有柱走廊。
(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房屋外墙上与室内不连通的安置设备的平台;
外形类似阳台且与室内不连通的设备平台。
(8)房屋内结构性密闭空间;
与室内不连通的结构性不封闭空间。
见图2.2.52
图2.2.52
(9)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0)广场式室外楼梯。
(11)独立烟囱以及亭、不上人塔、罐、户外池、储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
(12)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竖直爬梯。
(13)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
(14)由室外地面通向房屋的无上盖的坡道。
(15)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16)岗亭、警亭、书报亭。
(17)屋面上不封闭的观景建筑设施,如观景亭、观景台等。
2.3(建筑面积计算相关说明)
2.3.1建筑面积按围护结构外围计算,包括围护结构面上的粉刷层、黏贴的墙砖层及黏贴的保温层。
2.3.2建筑面积计算细则规定情形以外的房屋楼层中有竖直围护结构(如柱、墙)的不封闭部位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而一层有竖直围护结构的不封闭部位按其水平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
2.3.3层高
(1)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最底层的层高指底板(没底板的按地面)结构面至上一层楼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最上层的层高指其楼板结构面至屋面板结构面最低处(屋面与外墙外侧交接处)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面上覆盖的瓦、保温层、防渗层、装饰性面层等不计入层高;
雨篷、阳台、门斗、廊、架空部位等的层高指其底板结构面至上盖(或上层底板)结构面的垂直距离;
楼梯、坡道的层高按其连接的楼层层高确定。
(楼板、地坪结构面上的木地板、地砖及其他面层均不计入层高)见图2.3.1
(2)楼板、底板、地面、屋面板在同一楼层内不连续且高度不同时,应按各自的高度分别确定相应部位的层高。
(不连续是指同一楼层内有多个板块,且这些板块的标高不相同。
如错层、花式屋顶等)见图2.3.1
图2.3.1
2.3.4高度
高度是指室内楼板(或底板、地面)结构面至屋面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遇向内倾斜、弧形等非垂直墙体时,高度指室内楼板(或底板、地面)结构面至非垂直墙体外结构面的垂直距离。
楼梯下、看台下、坡道下的高度指室内楼板(或底板、地面)结构面至楼梯、看台、坡道结构面的垂直距离。
见图2.3.2
图2.3.2
2.3.5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建筑面积计算细则规定以外的情形,其建筑面积应按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及参照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要义计算。
3.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3.1.(区分所有权房屋的部位分类)
区分所有权房屋中的部位按权属性质分为专有部位和共有部位。
3.1.1专有部位
专有部位是指房屋内业主独立占有、使用的部位。
专有部位常用“套”或“权属单元”表示。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位: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3.1.2共有部位
房屋中各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占有、使用的部位。
共有部位主要由房屋中的设备用房、通行部位、管理服务用房、共有墙体四部分组成,共有部位按共有范围一般分为全幢共有部位、功能区共有部位、部分层共有部位、层内共有部位、局部共有部位、功能区间共有部位等:
(1)全幢共有部位:
指房屋内为整幢业主服务的共有部位。
常见的设备用房主要有整幢的高低压变电房、总电表房、中央空调机房、污水处理房、总水泵房、水池、水箱间、电话总机房、为整幢服务的电梯机房、喷水池机房、泛光照明设施用房以及层高2.2米以上的技术层、设备层等;
通行部位主要有总的人流出入口及大堂和门厅等;
管理服务用房主要有总门卫值班室、大楼的安保监控室和消防控制室、大楼的上落货区、垃圾房、信报间、本幢房屋的物业管理用房和业委会用房等。
(2)功能区共有部位:
指房屋内为某个功能区内业主服务的共有部位(功能区一般按房屋内类型、用途、业态、管理区域的不同进行划分)。
常见的有为功能区服务的楼梯、楼梯前室、电梯、电梯间、电梯机房等,功能区的风机房和空调机房、配电房,出入功能区的大堂和门厅,功能区的门卫值班室、信报间等。
(3)部分层共有部位:
指为房屋内某几个层业主服务的共有部位。
如某些设备专为特定几个层业主的房屋服务。
(4)层内共有部位:
指为房屋内某个层业主服务的共有部位。
主要有层内的走廊、共用卫生间、茶水间、垃圾间和垃圾井、洁具间、小配电房、表计间、消防栓、空调新风机房以及各类配套设备井道等。
(5)局部共有部位:
指为房屋内某几个业主服务的共有部位。
如几个业主合用的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
(6)功能区间共有部位:
房屋内某些共有部位是为某几个功能区服务的,其可称之为功能区间共有部位。
3.2.(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原则)
(1)共有建筑面积有合法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办理。
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范》摊算。
(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一般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与本幢不相连的共有建筑(如独立的变电站、水泵房、门卫房等),及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共有建筑面积按房屋内相关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业主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
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房屋内各共有部位分别为不同的业主所共有,各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依相关房屋的面积比例分摊给所共有的业主。
(5)套(权属单元)建筑面积为专有建筑面积(以下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算式如下:
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3.(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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