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停车场库建设和治理方法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8771803
- 上传时间:2023-01-01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2.53KB
苏州停车场库建设和治理方法文档格式.docx
《苏州停车场库建设和治理方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停车场库建设和治理方法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综合和谐、监督检查、评判考核各区(市)的停车场(库)治理工作。
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能够委托市政设施治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治理。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设置、撤除的审批,参与停车场(库)计划与建设;
对停车场(库)出入口车辆行驶平安秩序实施监督治理工作。
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法行为。
计划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计划治理工作,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住建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实施市财政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并对各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催促物业效劳企业依照物业效劳合一样约定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治理工作。
依法查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进程中的违法行为。
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库)的用地保障工作。
价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场(库)停放效劳的收费标准,并实施监督治理,依法查处有关价钱违法行为。
编办、进展改革、财政、国土、交通运输、园林绿化、工商、民防、国资委、税务、消防、市场监管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库)计划、建设和治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计划、建设和治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能够委托所属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库)的日常治理工作。
同意市停车场(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催促辖区内停车效劳经营单位落实治理规定,对辖区停车场(库)利用及效劳情形进行检查,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停车场(库)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开展行业效劳质量评判和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治理工作。
第六条(进展策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增强在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站点、火车站和码头、旅行集散中心、园林景区、大型商贸区、文体中心、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或场所计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和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结合街巷改造、小区整治,鼓舞因地制宜增加停车泊位。
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
第七条(鼓舞方法)公共停车场(库)作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采取政府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应依照停车场(库)专项计划和年度打算,列入各级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运营治理由各级财政保障。
依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那么,鼓舞采纳多种模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政府应当提供政策扶持。
第八条(收费政策)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剂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钱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市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收费标准依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长时刻高于短时刻、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那么,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刻、不同车型制定不同化收费标准。
市价钱主管部门应当对停车场(库)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各停车场(库)提供免费时刻不得低于三十分钟。
第九条(信息化建设)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负责成立全市统一的智能化停车治理信息系统,制定全市统一的停车数据标准与接口标准,推行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推动停车与互联网融合进展,有序推行电子收费。
对各类停车场(库)实时信息进行动态治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停车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区域停车治理系统(含停车诱导系统),且对接市级停车治理系统,并负责运行、保护和治理。
各类停车场(库)应当依照标准配建停车场(库)诱导设施,并与所在区域停车治理系统实时对接。
第十条(信誉治理)成立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单位、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停车人的信誉记录,关于停车设施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停车人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等问题,纳入市诚信体系,慢慢成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停车场(库)的计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计划编制)市计划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市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市公安交通治理、市交通运输、市住建等治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整体计划。
停车治理和谐委员会依照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计划制定年度建设打算,并报市政府后实施。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市政设施、建设、计划、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年度停车场(库)建设打算,并向社会发布,公布组织招标、建设。
第十二条(用地)国土主管部门标准编制停车场(库)供地打算。
停车场(库)用地供给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给打算,严格操纵停车场(库)计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确信的专项计划和年度打算,在储蓄土地中确信誉地数量,专项用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库)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利用。
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库)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能够协议方式供地。
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十三条(鼓舞建设)合理利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和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计划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城市进展需要,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
鼓舞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在计划审批时可依如实际情形,给予必然容积率奖励。
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类的衡宇建筑工程,应当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合理增配公共停车位。
对目前配建停车位未达到标准的居民区,应结合本区域及相邻区域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用地计划性质为公共停车场(库)用地的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库),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许诺配建必然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原那么上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简化计划审批流程,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库)由计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建设标准)停车场(库)依照设计标准和建设标准来设计、建设和施工,配备停车大体设施、建筑设备、平安防护与环境爱惜设施、治理设施和效劳设施等,各类建筑设备统筹设计,合理布置。
加速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进展。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建有或预留充电设施;
公共停车场(库)安装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平安与环境爱惜)停车场(库)选址应躲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域,距建筑物和河湖水网的距离应当考虑平安、消防、噪声、污水、震动和景观等因素。
对停车场(库)内部和出入口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确保交通的平安、顺畅、便利。
停车场(库)应采纳质量靠得住、技术合理的预防和救灾设施设备,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平安的设施设备应采取平安防护方法。
第十六条(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要和主体工程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未达到停车位配建标准的,不得通过完工验收。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由住建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办理验收和移交。
第十七条(投入利用)依照计划要求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及时投入利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或停止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本规定,擅自占有、利用或改变停车场(库)性质另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确需停止利用的,经计划等部门同意后,在停止利用三十日前向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停车场(库)的治理
第十八条(备案)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或治理者应当向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将停车场(库)备案记录信息实时传输至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
停车场(库)泊位数量发生转变的,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
第十九条(价钱核定)从事经营性停车场(库)经营治理者应当持备案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价钱主管部门办理价钱核定等手续。
停车场(库)计费方式可采取计时或计次,同一停车场(库)应采纳一种计费方法。
采纳计时收费应配备相应的计时设备,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年检。
第二十条(经营模式)鼓舞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布选择经营效劳主体。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库)经营者职责)停车场(库)经营治理者应当做立并完善各项制度,做好停车设施日常治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等引导标志,进出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维持平安距离;
(二)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库)名称、停放效劳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等,普遍同意社会监督;
(三)依照核定的价钱进行收费,并出具正规发票。
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停车人能够拒付停车费;
(四)停车场(库)治理和收费人员需进行技术培训和平安教育;
(五)成立完善的经营治理、设施保护保养、平安、消防和市容环卫责任制度,落实停车场(库)平安主体责任,按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提供干净整洁、秩序良好的停车环境;
(六)成立停车场(库)智能信息系统,将泊位信息接入停车信息治理平台,利用电子诱导屏的,需依照相关规定设置;
(七)不得以专用形式出租或出售公共停车位;
(八)发觉长期停放或可疑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遵守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治理效劳规定。
第二十二条(停车人职责)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依照标准支付停车费;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五)道路停车泊位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行妥帖保管车内财物;
(六)不得从事与停车行为无关的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鼓舞开放)专用停车场(库)在知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形下,鼓舞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效劳,共享车位。
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库)能够在节假日、夜间向社会公众开放。
居住区专用的停车场(库)能够错时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
价钱核定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本市承办国际重大或国内具有重要阻碍的活动和赛事,和市人民政府确信的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举行,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经营治理者应当依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会同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依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方案,在不阻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形下,依法划定道路停车泊位。
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会同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利用情形进行评估,每一年很多于一次,并依照评估情形及时调整。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
道路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个人专用停车泊位或用于经营。
第二十五条(道路停车临时泊位)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有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在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道路停车方案,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方案应当包括许诺停车时段、许诺停放的机动车范围、违背停车规那么处置等内容。
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拟收费的,报价钱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定。
超过规按时刻、范围在时段性道路停车场(库)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平安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道路停车效劳标准)道路停车效劳标准:
(一)停车设施标志标准,标线清楚,收费标准公布夺目;
(二)道路停车收费人员应当经所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设施治理机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佩带统一收费证件上岗;
(三)上岗时必需穿着统一服装,佩带证件,注重仪表仪容和效劳形象,文明效劳、礼貌待人;
(四)严格遵守道路停车效劳时刻,履行好职位职责,主动引导车辆顺向、有序停放在泊位内,做到一车一名;
(五)严格遵守收费标准;
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严格执行计时收费标准和程序;
(六)道路停车治理者应当增强对收费人员的治理,成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置收费人员不按规定收费、不出具专用收据等违规行为;
(七)增强停车泊位平安巡视,提示车主随身携带珍贵物品,锁好车门车窗,发觉异样情形及时告知车主。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的建设)政府计划建设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时,应同时计划设置停车换乘停车场(库),并做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利用。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的认定程序)
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实行目录制,符合认定条件和具有设施设备要求的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公安、财政、计划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由市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按期更新发布苏州市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目录。
依照苏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计划,已经列入轨道交通换乘停车换场(库)目录的停车场(库),不得以产权主体、经营主体变更等缘故,擅自改变换乘停车场(库)的性质。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的认定条件)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的认定需要知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计划建设的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二)与轨道交通相衔接,停车场(库)人行出入口与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半径距离在五百米之内的其它公共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所在区域具有明显的停车换乘需求;
停车场(库)能提供轨道交通停车换乘效劳的停车泊位很多于五十个。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置的运营设施设备)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置的运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车场(库)的计划与建设标准与程序与公共停车场(库)相同;
(二)停车场(库)中各项设施符合《苏州市P+R停车设施标准化建设技术导那么》要求;
(三)停车场(库)收费系统符合市民卡停车优惠换乘系统技术标准,并能向市级停车治理信息化平台传输实时数据;
(四)按规定配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位;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规定)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实行优惠收费政策。
停车人在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停放车辆期间换乘轨道交通并符合以下规定的,执行换乘停车收费标准:
(一)轨道交通换乘停车的优惠时段为轨道交通首末班车正点时刻,别离提早、推后三十分钟。
(二)停车人最后一次离开轨道交通三十分钟内应当至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取车离开。
(三)利用市民卡刷卡进入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停放车辆,按相应的优惠条件对市民卡电子钱包进行扣款;
进入停车场(库)、离开停车场(库)取车刷卡时应当利用同一张市民卡,停车人应维持市民卡内余额足以支付本次停车费用。
(四)卡内应有当日停放车辆期间换乘轨道交通的记录,而且最后一次进、出站记录,不能为在该停车场(库)所衔接站点同站进出。
不具有以上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换乘优惠,按一样公共停车场(库)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价钱优惠)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事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效劳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做立投诉处置机制并向社会发布,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据职责进行处置。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责令恢恢复状,拒不更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计划行政治理部门依法惩罚,责令其补建。
停用停车场(库)或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从停用或改变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日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罚款终止时刻,直至恢复利用为止。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背道路停车治理的行为,由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依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关于违背机动车停放或临时停车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惩罚,并按规定纳入个人信誉征信系统:
(一)在许诺停放时段之外停放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
(三)未依照规定启动停车流程交费的;
(四)未依照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
(五)车身超出车位线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
(六)未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内停放的。
(六)在道路停车位内未依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背规定对业要紧求承租的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依照《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三十八条停车场(库)经营治理者不依照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出具收费单据、违法收费的,由价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更正或给予行政处分;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市政设实施政治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
第五章附那么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苏州 停车场 建设 治理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