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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电梯的生产、经营、利用、维保单位应当做立健全电梯平安治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踊跃采纳先进技术和先进治理方式,提高电梯平安性能和治理水平。
鼓舞投保电梯平安责任保险。
第七条电梯利用单位、生产单位、新闻媒体、学校等应开展电梯平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倡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平安意识和自我爱惜能力。
第二章生产
第八条电梯制造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平安技术标准及相关标准制造电梯,并对其制造的电梯平安性能和平安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应向电梯利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指导和效劳:
(一)对投入利用电梯的平安运行情形和维保情形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存在的问题,向利用单位提出书面改良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忙;
(二)提供同质均价的易损零配件;
(三)对利用单位开展电梯利用、治理、应急救援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九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于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形书面告知市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进程中,应遵守平安生产法规、标准,采取平安方法和设置警示标志。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验收移交前,不得交付利用。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利用单位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利用单位,并应有书面交接记录及移交清单。
第十二条电梯改造应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改造单位进行。
改造由非原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改造单位进行的,由现制造单位出具改造合格证及铭牌,并承担原电梯制造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建设、设计、审图等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电梯井道的建筑结构设计,应知足电梯维保、远程监控及应急救援等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及商务楼还应利用双路供电或配置备用电源,同时安装具有语音、视频功能的电梯运行状态远程监控系统,并与电梯维保单位和市电梯应急处置效劳平台联网;
(二)建设单位在电梯交付利用单位时,一并移交完整的平安技术档案及《电梯利用标志》等平安警示标志、标识。
第三章保护保养
第十四条电梯的保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从事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维保的,必需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维保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维保业务,其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维保单位兼职,电梯维保人员在作业时应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电梯维保单位与利用单位签定的电梯维保合同有效期应很多于一年,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维保单位应在车站、机场、医院、大型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电梯利用频繁场所和超过30部电梯的住宅小区安排常驻维保人员;
维保单位在县(市)有维保业务的,应在本地安排常驻维保人员。
第十七条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保的单位,应携带单位许可证书、维保人员资格证、维保工具明细、效劳范围、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当维保单位名称、许可证书、效劳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转变时,应及时通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保的电梯的平安性能负责,并履行以下平安职责:
(一)严格执行平安技术标准和电梯安装利用保护说明的要求,制定保护保养打算,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保护保养,依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电梯维保和故障记录,不得弄虚作假,维保记录由利用单位电梯治理人员签字确认;
(二)在电梯维保进程中,同意电梯利用单位的监督,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利用单位,发觉严峻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及时予以排除,维修人员应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抵达时刻不超过30分钟,其他县(市)不超过60分钟;
(四)电梯维保进程中,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利用电梯;
(五)制定电梯平安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记录;
指导和协助电梯利用单位制定电梯平安治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逐台成立电梯维保记录档案,该档案应至少保留4年;
(七)维保合同终止时,应及时向电梯利用单位移交电梯维保记录档案;
(八)法律、法规和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利用治理
第十九条电梯利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利用前或投入利用后30日内向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利用记录手续,利用单位变更时,应从头办理利用记录手续。
第二十条以下电梯应利用双路供电或配置备用电源,同时安装具有语音、视频功能的电梯运行状态远程监控系统,并与电梯维保单位和市电梯应急处置效劳平台联网:
(一)学校、医院、车站、商场、运动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机场、轨道交通站点的电梯。
第二十一条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拟停用期跨过按期查验有效期的,电梯利用单位应自停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利用记录机关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停用期间利用单位应切断电梯电源,关闭电梯层门,在电梯层门显著位置悬挂或设置“停用”字样标识。
停用电梯从头启用前,电梯利用单位应向原利用记录部门办理启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属以下几种情形的电梯,电梯利用单位应在电梯从头投入利用前向电梯查验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利用:
(一)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的;
(二)发生事故的;
(三)停止利用1年以上的;
(四)停用期超过按期查验有效期限的。
第二十三条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璜时,严禁选用有毒、有害、易燃等易造成人身损害的装璜材料。
装璜假设增加轿厢质量超过制造单位设计要求的,按电梯改造治理。
第二十四条电梯的移装施工应由电梯的产权单位委托经制造单位授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单位进行。
利用年限达到15年的电梯不得移装。
电梯的拆除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或修理单位进行。
第二十五条电梯超出设计年限或利用期限超过15年的,电梯利用单位应向查验机构申请平安性能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作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以下电梯投入利用前应配备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电梯司机:
(一)采纳司机操作的电梯;
(二)医院提供患者利用的电梯;
(三)直接用于旅行参观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
第二十七条电梯利用单位应履行以下平安治理职责:
(一)超过50台电梯的利用单位应设置电梯平安治理机构;
(二)成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平安治理、职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制度,成立完整的电梯平安技术档案;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利用标志》等平安警示标志、标识,并保证其信息完整、正确;
(四)负责电梯平安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电压等条件符合平安技术标准和有关标准要求,负责电梯报警装置及远程监控系统靠得住有效;
(五)监督电梯的修理、保护保养等工作,并做好监督记录;
(六)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方法和救援预案,并按期组织演练;
(七)电梯显现故障或发生异样情形,利用单位应会同维保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排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利用;
(八)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迅速采取方法,安抚被困人员,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九)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即暂停利用隐患电梯,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十)发生电梯平安事故时,当即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爱惜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十一)制定平安文明乘梯标准和制度,引导乘客形成良好的乘梯适应。
第二十八条业主对住宅电梯的改换、改造或重大修理的必要性存在争议,可申请电梯查验机构进行平安性能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作为电梯改换、改造、重大修理的依据。
住宅电梯改换、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资金,可依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成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成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应当依照其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
第二十九条电梯利用单位发生变更,原利用单位应自电梯移交或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新利用单位移交完整的平安技术档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利用记录机关办理利用记录注销手续。
在电梯《电梯利用标志》有效期内变更利用单位、维保单位或应急救援等信息的,新利用单位应在移交手续完成后或维保合同、应急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持原《电梯利用标志》、维保合同原件等材料到查验检测机构改换《电梯利用标志》。
第三十条电梯查验机构应当在受理按期查验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与利用单位约定查验时刻。
电梯查验合格后,查验机构应颁发《电梯利用标志》。
《电梯利用标志》应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依照平安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利用电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拆除、损坏电梯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二)采纳非平安手腕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超过电梯额定载荷;
(四)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闹;
(五)其他危及电梯平安运行或危及他人平安乘坐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治理
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梯生产、利用、查验检测单位依法实施平安监察,查处电梯生产、利用、查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梯事故的调查处置,不按期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成立年度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付以下电梯实施重点平安监督检查:
(二)利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
(三)故障频率较高或投诉较多的电梯;
(四)通过平安性能技术鉴定需要维修、改造或予以改换的电梯;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第三十四条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在本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电梯平安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解决电梯平安运行问题,并依照各自职责,一起做好电梯平安监督治理工作:
(一)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新建建筑工程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配套工程的质量平安、完工验收;
(二)房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效劳单位做好电梯利用平安治理及效劳质量;
(三)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保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公共平安,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平安的违法犯法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阻碍逃生、应急救援的违法行为。
验收试水时,应避免消防水进入电梯井道及底坑。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电梯利用平安监督治理,提高本行业、本领域电梯平安治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背本方法的行为,《特种设备平安法》、《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背本方法第十条规定,将未体会收合格的电梯交付利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电梯改造单位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电梯改造后应改换铭牌未改换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更正,超期未更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利用单位移交完整的平安技术档案、《电梯利用标志》等平安警示标志、标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移交,超期未移交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电梯维保单位违背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电梯日常维保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更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电梯维保单位违背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维保进程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更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发觉事故隐患未告知电梯利用单位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维保记录弄虚作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电梯利用单位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将《电梯利用标志》置于电梯显著位置的或未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方法和救援预案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超期未更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电梯报警装置失效或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继续投入利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所称电梯利用单位按以下规定确信: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利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为电梯利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利用单位;
(四)未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电梯的产权所有者在两个以上的,应当协商确信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利用单位,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协商确信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利用单位的,由县(市、区)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本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信或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信电梯利用单位;
(五)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利用单位;
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利用单位。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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