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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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1X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汽车零部件上标示永久性标识的分类,塑料件、橡胶件与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和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的X围、要求、位置与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识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某某汽车工业某某新开发的汽车零部件,在产车型和已开发车型零部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2规X性引用文件
QC/T797-2008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
3术语和定义
3.1黑匣子件:
由川汽负责布置与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的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供给商承当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X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给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与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2灰匣子件:
由川汽负责布置与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川汽与供给商共同承当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供给商的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X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给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与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设计确认后,川汽可根据装配要求与供给商修改零部件的外形装配结构。
3.3白匣子件:
由川汽负责进展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
川汽负责向供给商提供设计结果,包括所有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或技术规X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供给商进展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与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4可回收利用标识:
用于标识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4永久性标识分类
永久性标识的标记分以下两类:
a)塑料件、橡胶件与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
b)金属、电器件。
5塑料件、橡胶件与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永久性标识
重量≥100g的塑料件应有标志标识。
标志标识由A、B两局部构成。
A局部的构成
A局部由川汽企业标志英文字母YEMA、产品型号、供给商代码、件号〔同图样号〕、生产日期等五局部组成。
件示意图1
注:
途中“产品型号〞仅为位置标志,其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图1标识A局部构成
B局部由回收利用标识符号与材料标识两局部构成,见示意图图2
图2标识B局部构成
5.1.1.3A、B两局部的排布
A、B两局部的标识要求在零部件的同一平面内显示出来,在部件的外表积大小允许的情况下,B局部的标识要排在A局部标识的右侧;如果外表积大小部允许A、B两局部标识左右排布,可将B局部的标识排在A局部标识的下侧,具体位置由设计人员在图纸上进展标示;如果受部件外表积大小的限制,如此A、B两局部标识的具体位置由设计人员视具体情况在图纸上分别进展标示。
“企业标志YEMA〞:
“YEMA〞的样式要求按川汽的相关规定,每个字母的高度为10mm。
“产品型号〞指供给商对所提供的零部件按照行业规定制定的代号。
附录A中的零部件必须标志产品型号,其它部件可依据需求进展标志。
“供给商代码〞按川汽给定的代号。
“零件号〞〔同图样号〕,指所标识件的代号,当制品为左右对称件时,应在左侧件号前加大写L,右侧件号前加大写R。
“年、月、日〞〔生产日期〕采用指针式日期表示法进展表示,图中年、月、日的圆的直径为10mm;假如因材料原因此尺寸不能清晰表示日期时,可适当增大,以清晰为准;假如有特殊要求须用批次号表示时,按特殊要求进展标志。
5.1.2.6除有特殊规定外,所有字体均为黑体,字高5mm。
在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时,如此可对字体高度进展调整,但必须清晰可辨。
利用标识符号指的是三角形的回收符号。
“材料标记〞应符合QC/T797-2008的规定,见表1。
表1一般性塑料件材料标记
分类
实例
备注
说明
代号
单一聚合物或共聚物
聚丙烯聚合物
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
>PP<
>ABS<
共聚混合物或合金制品
聚碳酸酯和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ABS〕的混合物,聚碳酸酯是主要成分
>PC+ABS<
主要成分应在前边
特征〔已改良
聚氨酯泡沫塑料
>PUR-E<
填充与增强材料
含有30%滑石粉的聚丙烯
含有30%滑石粉和25%玻璃纤维的聚丙烯
>PP-T30<
>PP-(T30+GF25)<
增塑剂
含有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的聚氯乙烯
>PVC-P(DBP)<
在聚合物的缩写代号后加连字符,然后是符号“P〞后接圆括号,内为增塑剂的缩写代号
阻燃剂
对于含有15%矿物粉末和25%玻璃纤维的聚酰胺66,添加红磷〔编号52为阻燃剂
>PA66-(GF25+MD15)FR(52)<
在聚合物的缩写代号后加一连字符,然后是符号“FR〞后接圆括号,内为阻燃剂代号
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的产品
每个材料很难单独做标记
对于带有玻璃的后车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有机玻璃〕和外壳〔工程塑料〕
※灯的玻璃很难做标记
Lens>PMMA<
Reflector>BMC<
Housing>ABS<
在部件上单独标上每个部件的英文名称和材料种类
很难分开且一些成分不易看见
表层为〔聚氯乙烯〕,中间层为〔聚氨酯泡沫塑料〕,骨架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是主要成分的仪表板,可视材料为聚氯乙烯
>PVC,PUR,ABS<
由面料向基材依次标示,中间采用逗号隔开。
主要成分的材料符号下用下划线标明
a)材料缩写的字母应为黑体英文字体,其高度部小于2mm,两端的“><〞角度为900并应凸出显示,其凸出高度为0.5mm。
b)在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时,如此对字体高度进展适当调整,但必须清晰可辨。
5.1.3.3整个标识应根据部件的大小选择适宜的规格,面积不得小于25mm2,如果需要缩小或放大标识,必须同比例缩小或放大。
容量≥0.5L的部件应有标识,并按5.1的规定执行。
橡胶件与热塑性弹性体
重量≥200g的橡胶件与热塑性弹性体应有标志标识。
标识的构成同5.1.1规定。
5.3.2A局部标识的各局部要求同5.1.2规定。
5.3.3.1回收利用标识符号指的是三角形的回收符号。
“材料标记〞应符合QC/T797-2008的规定,见表2。
表2橡胶件与热塑性弹性体材料标记
分类
实例
备注
说明
代号
混合材料
天然橡胶〔NR〕和丁苯橡胶〔SBR〕的混合材料制品
>NR+SBR<
内外两种不同组分构成的制品
用氯丁橡胶〔CR〕作内层〔主要成分〕和丁腈橡胶〔NBR〕作内层的燃油软管制品
>CR,NBR<
应突出主要的材料成分
用三元乙丙橡胶〔EPDM〕作内层〔主要成分〕和氯磺化聚乙烯〔CSM〕作内层的冷却循环软管制品
>EPDM,CSM<
以单一的热塑性弹性体为原料
用热塑性聚酯弹性体材料〔TPC〕的汽车转向节防尘护罩
>TPC<
用热塑性聚烯烃弹性体材料〔TPO〕的汽车保险杠
>TPO<
a)材料缩写的字母应为黑体英文字体,其高度部小于2mm,两端的“><〞角度为900并应凸出显示,其凸出高度为0.5mm。
b)在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时,如此对字体高度进展适当调整,但必须清晰可辨。
对于复合材料构成的部件,B局部标识中的“材料标记〞只需标注塑料、橡胶和热塑性弹性体等非金属材料,并参照非金属部件进展标识,其它局部的要求同5.1规定。
6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
标识仅由A局部构成,针对金属、电器件的B局部标识〔回收利用符号与材料标志〕在本标准中不做强制要求。
标志由川汽企业标志英文字母YEMA、产品型号、供给商代码、件号〔同图样号〕、生产日期等五局部组成。
件示意图3
a)企业标志“YEMA〞按照5.1.2.1的规定;
b)“产品型号〞按照5.1.2.2的规定;
c)“供给商代码〞按照5.1.2.3的规定;
d)“零件号〞
e)“批次号〞由6为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4为为年和月的信息〔如:
2014年9月用1409表示〕,第5、6位为批次的数序好〔从01;02;03……99〕
f)除有特殊规定外,所有的字体为黑体,字高5mm。
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时,如此可对字体高度进展调整,但必须清晰可辨。
注:
图中“产品型号〞仅为位置标志,其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图3标识构成
7标识要求
标识应完整、正确、清晰和结实。
在零部件的寿命期内标识均应完好、清晰可辨。
7.2标识形成的方式可分为锻造、模压、雕刻、喷涂或印刷、激光打印、不易损坏的粘性标签等〔图1和图2的外框线可省略〕。
无论以何种方法标示标识时,不影响其被标识件的功能和质量。
7.3可根据零部件的大小,按比例缩放标识,但是“YEMA〞字母高度不得小于5mm。
7.4当零部件因外表积大小限制无法将标识全部标示出来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a)A局部的标识可按照“企业标志YEMA〞、“产品型号〞、“供给商代码〞、“零件号〞〔同样图号〕、“年、月、日〞〔或“批次号〞〕的先后顺序选择标示。
b)如果是可回收利用的部件B局部的标识必须全部标示。
7.5当一些零部件由于装配位置的特殊性,使得标识的标示影响产品的功能时,可不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而采用其它方法,但要求设计人员在图纸上进展标示或在相关的技术文件中予以说明。
8标识的X围
按照川汽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定义为黑匣子件的零部件只需在供给商提供的供货状态的部件上标示。
按照川汽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定义为灰匣子件的零部件由设计人员与供给商协商解决。
按照川汽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定义为白匣子件的零部件,其可拆卸的所有部件均需打印标识。
a)质量达到标准规定要求的可回收利用的非金属均应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
b)可以进一步拆分的采用同种材料构成的部件可使用一个标识。
c)具有独立功能的电子器件〔如线束〕可不标识,但应在企业公开的产品技术文件中予以说明。
的永久性标识按图样规定执行。
8.6对于未达到本规定重量的零部件的永久性标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8.7对于国家或行业有强制规定的产品按其规定执行,如:
轮胎、玻璃等。
9标识位置
9.1标识应位于部件易于识别和读取的部位,标识的位置不得影响部件的使用和正常功能,并且满足汽车整车和部件产品的外观设计要求。
在部件进展维修时应保证标识不被破坏,更换时应保证更换件上标识完好。
9.2当制品面积不足时,可以将图1或图2的内容分开进展标识。
9.3新产品由技术中心的设计人员按本标准的规定,在图样上确定并标示出永久性标识的位置;特小件的永久性标识由设计人员确定并应具备可追溯性。
10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识的特殊要求
“E/e-MARK〞标识与证书号〔假如不是欧洲经济委员会或欧盟委员会指令强制认证产品该项可不标出〕,以与对附录B的表B.2中的零部件标示产品型号〔附录A已有的零部件不需重复标示〕。
“E-MARK〞标识
a)第一局部:
一个圆圈围绕着一个大写字母“E〞或一个小写字母“e〞,字母后面的阿拉伯数字是批准认证的国家代号;
b)第二局部:
认证法规号;
c)第三局部:
认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
防盗装置的“E-MARK〞标识与证书号:
防盗装置的上述标志明确,该车型按照18号法规已在荷兰〔E4〕得到认证批准,认证号为021234.认证号前两位数字〔02〕明确,该认证是在18号法规处在02系列修正本的批准认证的。
10.2.2标识的尺寸大小〔即示例图中“a〞的尺寸〕分别按照不同部件的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10.2.3对于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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