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家庭装修的国家及行业法规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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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到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踪。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二)损环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业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2001)
1总则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
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
严禁损坏受力钢筋;
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
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
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
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
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m2。
施工现场防火
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
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
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楚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消防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防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
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置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位置。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
氧(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9-1的要求。
表9-1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单位
浓度限值
氡
(Bq/m3)
≤200
甲醛
(mg/m3)
≤
苯
氨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6防水工程
6.1.1.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
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施工要点
6.3.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
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2)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
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抹灰工程
7.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
7.1.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
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
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湿度不宜低于5℃;
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1.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7.2.2.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和使用。
7.2.3.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抹灰用沙子宜选用中沙,沙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
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砌体,应清楚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2)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湿润后涂刷1︰1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3)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
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
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
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4.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
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吊顶工程
8.1.1.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
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安装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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