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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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联保小组应由信用状况良好、生产经营实力较强的成员组成;
6、联保小组应推选一名小组成员为联保小组组长,负责联保小组有关事项的协调。
(四)签订协议。
联保小组及其成员资格经贷款人审查并同意设立后,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订联保协议。
联保协议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联保小组成员自愿继续联保的,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续签。
第七条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联保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允许联保小组成员变更,但联保借款合同签订后,联保小组成员不得变更。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联保协议签订后,小组任一成员退出联保小组,需征得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和贷款人同意后,方可退出联保小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联保协议规定的成员,贷款人有权责令其履行清偿义务后退出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增补。
对于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加入联保小组,成为联保小组新成员。
(三)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八条联保小组的解散。
联保小组成员在清偿联保小组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债务后可解散。
在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债务之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条件
第九条“联贷宝”贷款的对象为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自然人、小企业。
第十条申请“联贷宝”贷款的自然人除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户籍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应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
2、遵守联保协议规定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且以贷款人为主要资金结算行。
第十一条申请“联贷宝”贷款的小企业除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小企业联保小组成员的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应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
2、计入各自“联贷宝”授信额度后,单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得高于70%;
3、遵守联保协议规定,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且以贷款人为主要资金结算行;
5、联保小组所有成员信用等级达到BBB级(含)以上;
第十二条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加强“联贷宝”贷款额度管理。
对自然人联保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实行不同的单户限额管理;
对单户联保成员贷款额度占联保小组贷款额度的比例加强管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或借款人的年收入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期限。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按照“协商议定、灵活多样、方便客户”的原则,确定采取整贷整还、整贷零还、零贷零还或零贷整还等贷款方式。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联贷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与支付应严格遵守***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联贷宝”贷款不影响借款人以自有或他人资产取得抵(质)押贷款授信。
第十八条小企业联保贷款应追加联保小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联保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授信应纳入单户授信额度管理,授信总额不得超过监管部门单户比例要求。
第二十条贷后管理。
贷款人应定期对“联贷宝”贷款进行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资金流向,确保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贷款停止发放。
在联保协议期限内,联保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对联保小组成员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连续两期或累计三次未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三)联保小组成员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其他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对贷款人已经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四)联保小组成员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联保小组成员收入情况、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对其还款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六)联保小组成员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贷后监督检查。
(七)联保小组成员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如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
(八)联保小组成员违反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
(九)联保小组成员违反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及担保权利实现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如需展期的,须经过联保小组各成员书面同意并经贷款人审查、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严格实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与支付各环节责任追究制度。
对调查不实、虚假评价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审查把关不严、超权限审批、违规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等未尽职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联贷宝”贷款的风险损失抵补机制,有效防范不良贷款损失。
对于自然人联保贷款和小企业一般联保贷款,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贷款均由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制约,加强风险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参照本办法自然人联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联贷宝”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等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保贷款成员联保协议
农信社(农商银行、农合银行):
我们户(具体名单,如下表所示)
户名
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责任连带”的原则,向贵机构申请成立联保小组,保证遵守《***农信社(农商银行、农合银行)联保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经联保小组成员集体决定,推选_________________为本联保小组组长,并约定如下联保协议:
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向贵机构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即本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贵机构按联保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额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并承诺:
一、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互相联保;
二、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四、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七、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申请人(联保小组成员)签章:
年月日
贷款人意见:
年月日
联保借款合同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
Fujian Rural Credit Union
联保 借 款 合 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
保证人(联保小组成员):
保证人(非联保小组成员):
贷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联保借款是指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作为联保小组成员的保证人)按联保协议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向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联保小组所有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非联保小组成员保证人按合同约定对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以下第 种方式。
(一)本合同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联保小组各借款人具体借款金额、用途见下表:
序号
联保小组借款人
借款金额
借款用途
1
2
3
4
5
借款期限:
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最高 (余额/发生额)贷款,最高贷款本金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联保小组各借款人具体最高贷款额度、用途见下表:
最高贷款本金额度
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由贷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额限度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
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额限度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
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年月日。
本合同所称的最高余额贷款是指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贷款额限度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资金供给的可能,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
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贷款额度,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任一时点均不得超过约定的最高贷款额限度。
本合同所称的最高发生额贷款是指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贷款额限度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资金供给的可能,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
借款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的贷款累计发放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最高贷款额限度。
二、利息计付
(一)贷款利率为(月/年)利率,为以下第______种:
1.固定利率,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______(上浮/下调)%(本合同签订时基准利率为,执行利率)。
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利率调整日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确定:
(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调整基准利率后,新基准利率正式施行当日。
(2)自基准利率调整后次(月/季/年)起调整。
(3)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按____(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20日。
(三)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四)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基准利率指银行同业公认或通常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本合同贷款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时,贷款人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三、还款方式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借款和还款。
(一)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二)按期结息,到期还本。
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三)分期还款的,按____(季/每*个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季末月/期末月的
(20日/借款对应日)。
如无借款对应日,以还款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借贷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款。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
期利率×
(1+期利率)借款期数
每期还款金额=———————————————————
(1+期利率)借款期数-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金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
期利率
借款期数
(四)其他还款方式
。
四、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借款人如需展期,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联保小组保证人和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五、本合同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二、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三、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收入、资产证明或财务报表,以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借款使用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为自身其他债务或他人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形成的资产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六、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随意转让、毁损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形成的资产。
七、借款人不得恶意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本合同项下债务。
八、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贷款。
九、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资产处分、重大关联交易、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对外投资及因其他原因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征得贷款人同意,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十、发生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或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等,须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十一、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所有费用。
第三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借款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但因非贷款人原因的除外。
二、有权要求联保小组成员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对联保小组成员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对联保小组成员应按合同支付的款项,有权(商请其他行、社)从联保小组成员的任何账户直接划收。
(本约定视为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人的授权,不再另行签订授权书)
四、按联保小组成员要求,对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密,但贷款人内部使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承诺:
(一)作为联保小组成员的保证人愿为借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与贷款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各保证人共同对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非联保小组成员的保证人愿为借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与贷款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仅对约定的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具体保证担保金额如下:
保证人 愿为借款人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贷款本金金额或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
保证人 愿为借款人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贷款本金金额或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
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如贷款展期且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展期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四、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收入、资产证明或财务报表,以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七、保证人不得恶意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保证责任。
八、为自身其他债务或他人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如可能影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须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九、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资产处分、重大关联交易、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对外投资及因其他原因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征得贷款人同意,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十、发生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等,须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十一、不论借款人将借款用于任何用途,保证人均愿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十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合同,当发生借款人挪用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十三、贷款人转让债权,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贷款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
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联保小组成员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四、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保证责任的承担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支付的款项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贷款人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偿还本金、利息、罚息或相关费用等:
(一)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期限届满”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按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借款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裁定和解。
(三)借款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四)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
(五)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
(六)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二、借款人、保证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名称及资本变更,及因其他原因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人从其违约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____%计收利息,或按________(日/月/年利率)______计收利息。
(遇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从其违约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计收利息。
(二)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_____%计收利息,或按______(日/月/年利率)______计收利息。
贷款展期后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______%计收利息。
(三)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
如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四、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
停止发放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
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
对违约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债务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进行信贷制裁,向有关部门、单位及金融同业通报,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贷款资金支付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本合同 (是/否)适用本条以下约定:
一、本合同贷款资金支付选择以下方式: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
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
指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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