锌锭购销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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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锭购销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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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妥,按法律程序处理;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
签字盖章生效,传真或复印件之效力等同于原件。
九、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供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需方:
XXXXXXXXXXX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
电话:
XXXXXXXXXXXXXX电话:
传真:
XXXXXXXXXXXXX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
账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号:
20XX年11月25日20XX年11月25日
篇二:
锌精粉购销合同
锌精矿购销合同
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拉萨市
时间:
20XX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供需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具体数量及金额以化验和过磅结算为准。
定义:
P代表点价日上海有色现货1#锌锭的当日平均价。
M代表锌精矿中锌金属吨的结算价格。
一.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Zn≧42%,Fe含≤19%,水分10%左右(以
实际测试为准)。
一.交提货地点及方式:
供方指定选矿厂;
需方自提。
二.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需方承担一切运输费用,供方负责装车
费用,并保证需方运货车辆离开选矿厂。
三.货物包装:
散装和袋装,袋装扣除%包装重量。
四.结算定价P:
本批锌精矿执行点价;
1、点价期:
供方发货起100天内为有效点价期。
2、点价方式:
在点价期内,供方可在上海有色任何一个有效交易日对所供锌精矿进行点价,所点价格(P)为上海有色现货1#锌锭的当日平均价。
供方必须在点价的当日时前以书面方式(合同后附点价通知单)通知需方(传真件同等有效),点价通知单上应有供方公司签章和相应授权人签字(以预留件为准),否则点价无效;
需方在接到点价通知单后,必须于当日时前由相应授权人签字后回复给供方,所点价格(P)生效;
若需方接到通知单后不作回复,所点价格(P)也可视为需方默认,同样生效。
3、点价数量:
供方可对所供锌精矿一次性点价;
也可以选择
多次点价,但每次点价数量不得少于100金属吨。
4、未点价的结算:
若供方在上述点价期内对已发锌精矿未进
行点价,则按点价期最后一个有效交易日上海有色现货1#
锌锭的当日平均价下浮400元/金属吨进行结算。
六、结算价格M:
按下列公式计算作为锌金属的结算价格;
P>15000元/吨时:
M=15000一6700元+(P一15000元)X80%
P<15000元/吨时:
M=P一6700元
七、付款和结算方式:
1、现款现货;
2、合同签订生效后,需方须在三天内将所发货款汇至供方指定
账户,供方收到货款后须在三天内安排并通知需方发货。
3、结算方式:
发货后,供需双方在检斤、化验无异议时,可对所发锌精矿进行预结算:
P按发货起上海有色现货1#锌锭的日平均价的连续五日平均价;
预结算后,货款多退少补;
待供方点价后七日内正式结算;
供需双方正式结算货款两清后,供方同时给需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八、质量、重量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解决办法:
供需双方在发货时共同检斤、取样,烘干后样分三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做为仲裁样(供方保存二个月),化验的品位以双方质检单为准,误差在1%范围内,以双方平均值为结算品位,超过1%双方协商或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为双方认同的具有资质化验机构。
1、水份:
以现场测试为准,双方签字认可。
2、质量要求:
Zn≧42%,Fe≤19%;
当Zn<42%,每降低1%扣
50元每金属吨,Zn<40%时另行协商;
Fe>19%,每超1%扣
50元每金属吨。
3、其它杂质:
需方在合同签订前可对所发锌精矿进行抽样分析,若有杂质超标,达不到要求,可放弃合同。
在此过程中,供方
应积极配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供方承担后果。
九、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执行。
十、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
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在合同签订地管辖人民法院
起诉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到供需双方结算无异议后自行解除。
篇三:
涉锌企业套期保值方案介绍
涉锌企业套期保值方案介绍
涉锌企业套期保值介绍
一.套期保值概述
1.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Hedging)是指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企业为了回避价格波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参与期货交易,在期货市场上买进(卖出)与其将要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卖出)的现货商品数量相当,期限相近的同种商品的期货合约。
希望在未来某一时间内,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卖出)商品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买进)原来买进(卖出)的期货合约,从而将价格波动的风险降到最小,是交易者将现货与期货结合运作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
套期保值表明企业参与交易的目的和途径,保值是目的,即保住目前认为合理的价格和利润,回避以后价格不利带来的风险,套期是实现保值的途径,即套用期货合约,参与期货交易.
2.套期保值的经济原理
套期保值之所以能够规避价格风险,达到保值的目的,是因为期货市场上存在两个基本的经济原理:
(1)同种商品的期货价格走势与现货价格走势一致。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虽然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市场,但由于某一特定商品的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在同一时空内,会受到相同的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而一般情况下两个市场的价格变动趋势相同。
套期保值就是利用这两个市场上的价格关系,分别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作方向相反的买卖,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在另一个市场上盈利的结果,以达到锁定生产成本的目的。
(2)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价格随期货合约到期日的临近,两者趋向一致。
期货交易的交割制度,保证了现货市场价格与期货市场价格随期货合约到期日的临近,两者趋向一致、按规定,商品期货合约到期时,必须进行实物交割。
到交割时,如果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就会有套利者买入低价现货,卖出高价期货,实现盈利。
这种套利交易最终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
正是上述经济原理的作用,使得套期保值能够起到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最大限度地降低价格风险的作用,保障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稳定进行。
3.套期保值操作原则
按照套期保值的经济原理,参与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应该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1)商品种类相同原则
即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择的期货商品必须和套期保值者将在现货市场中买进或卖出的现货商品在种类上相同。
只有商品种类相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才有可能形成密切的关系,才能在价格走势上保持大致相同的趋势,从而在两个市场上同时采取反向买卖行动才能取得效果。
(如果因期货品种有限,目前期货市场上没有氧化锌这个期货合约,但氧化锌和锌板价格趋势基本一致,理论上可以利用锌板的套期保值回避氧化锌因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2)商品数量相等原则
即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上所载的商品的数量原则上必须与交易者将要在现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的商品数量相等。
(3)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
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最好与交易者将来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时间相同或相近。
因为两个市场上出现的亏损额和盈利颇受两个市场上价格变动幅度的影响,只有使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和交易者决定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时间相同或相近,才能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增强套期保值效果。
(4)交易方向相反原则
即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套期保值者必须同时或先后在现货市场上和期货市场上采取相反的买卖行动,即进行反向操作,在两个市场上处于相反的买卖位置。
只有遵循交易方向相反原则,交易者才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上盈利的结果,从而才能用一个市场上的盈利去弥补另一个市场上的亏损.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
如果违反了交易方向相反原则,所做的期货交易就不能称作套期保值交易。
不仅达不到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价格风险,其结果是要么同时在两个市场上亏损,要么同时在两个市场上盈利。
比如,对于现货市场上的买方来说,如果他同时也是期货市场的买方,那么,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他在两个市场上都会出现盈利。
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在两个市场上都会出现亏损。
二.涉锌企业套期保值的操作
1.对冲
所谓对冲,是指交易者先在期货市场上买进(卖出)某一商品的期货合约,然后在合约到期之前再卖出(买进)一个与原来品种、数量、交割月份都相同的期货合约来抵消原有的合约。
例如1:
锌合金厂先从期货市场上买进500吨6月份的锌板期货合约,然后在6月份合约到期之前将原来买进的500吨锌板期货合
约卖掉的行为就是“对冲”。
例如2:
锌冶炼厂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1000吨6月份到期的锌板合约,然后在合约到期之前,再买进1000吨6月份的锌板期货合约,以抵消原先买入的合约。
现货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他们在现货市场上都有稳定的进货和销售渠道,另一方面,许多企业的产品不是期货交易的品种,他们只能用相关品种保值,因此,大都以对冲的方式退出期货市场。
2.实物交割
用“对冲”的方式即可实现套期保值的目的,但商品期货合约都有到期的时间问题,因此,最终都得有一部分商品期货合约要进行实物交割.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进入期货市场进行实物交割,买方到期支付货款收取货物,卖方交付货物取得货款,相当于将期货市场作为一个远期的批发购销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介入期货市场实质上相当于订立了一份远期的购销合同,与一般商品购销合同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从目的和途径来者,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实物交割,一方面实现了保值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期货交易途径来实现,符合套期保值的字面意义,因此,国内将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实物交割实现保值目的的行为称之为交割式的套期保值。
三.套期保值的种类
价格波动的风险分为两种:
一种是担心未来价格上涨,另一种是担心未来价格下跌。
因此,根据需要规避的风险不同,套期保值也可分为两种:
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
1.买入套期保值
1.定义:
经营者为了回避将来购进商品时因价格上涨给自己造成损失,而预先在期货市场上买入同等数量的期货合约进行保值,希望将来能用期货市场的盈利来弥补现货市场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
2.基本操作方法:
先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期货合约,如果现货市场价格真的上涨,用对冲后的期货赢利弥补现货的亏损,或者进行实物交割,以较低的价格买到商品,从而完成了买期保值的交易;
如果价格不涨反跌,企业可以用现货少付出的成本来弥补期货市场的损失。
3.使用对象:
准备在将来某一时间购进商品时,预计后期价格可能高于目前水平。
4.案例分析:
某镀锌板制造商于8月初与客户签订了一份4个月后交货的合同,该批产品共需锌锭500吨。
产品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日的LME金属期货交易所当月期货合约价格加上加工费确定。
加工商的加工周期是1个月时间,因而对于该企业而言,可以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是以现在的价格购进锌锭,进行加工或等到交货月前1个月加工;
第二种是3个月后购进锌锭并加工。
对于第一种情况企业需要立即投入一批资金购买原材料,资金使用率不高。
而第二种情况下,3个月后锌的市场价格是多少不可知,如果高于现在的价格,则企业面临利润降低的可能,如果价格下跌则可以额外增加利润,通过对市场的了解,企业预测3个月后,锌的价格将会比现在高。
为提高资金利用率,企业决定通过套期保值控制价格风险,防止因价格上涨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样可能发生两种情况:
(1)3个月后如果锌锭价格上涨
篇四:
原材料采购应急预案
应急维修时间安排预案
一、目的
为了有效确保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等采购物资的供应,预防因采购物资的短缺或不当等因素引起的意外损失,保证采购物资供应的及时有序、保质保量,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料及辅助材料等采购物资的供应,在紧急情况下的预防及应急处理。
三、组织机构及职能
公司成立采购物质供应应急工作小组: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
分管副总
成员:
各部门主任及采购部全体员工
职责:
1..认真贯彻公司关于采购物资供应的决策和部署,统一组织、实施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料及辅助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2.根据各类原辅材料的采购供应情况,决定是否实施采购应急处理预案。
3.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对角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等采购物质的供应情况及采购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情况向公司高层汇报。
物资采购小组:
1.负责对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供应商等相关客户的评估和日常监管工作。
2.负责建立公司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供应商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及后备供应商名录。
3.负责走线架、尾纤槽等原辅材料物资的采
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负责与各类材料生产厂家及相关经营者等相关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4.负责对角钢、钢板、锌锭、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的采购和供应。
物资储备小组:
1.负责对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采购物资的生产、代存及相关储备管理工作。
2.负责在生产过程中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
3.负责在生产过程中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的供应紧急情况下的沟通协调和报告工作。
四、采购物资供应的应急情况
1、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供应不及时,不能与生产运作相协调;
2、在采购过程中,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达不到公司的要求;
3、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采购的供应跟不上计划或是达不到生产订单的需求、原辅材料短缺。
五、采购物资供应应急情况报告
1、采购过程的应急情况:
采购员根据生产部汇总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并将采购计划和当天的采购量传达给生产部及公司相关领导。
2、生产过程中采购物资供应的应急情况:
在生产过程中,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等物质供应跟不生产要求或是达不到生产产品的要求时,生产部及时通知供应部及相关人员。
六、应急措施
1、采购过程的应急措施:
结合对公司合格原料供应商和后备原料供应商相关情况,对采购过程中出现原料短缺或达不到公司要求的情况时,及时调用公司
后备合格供应商;
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的采购供应跟不上计划或是达不到生产订单的需求、原料短缺时,及时将原料的采购情况反馈给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或是适当调整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或是扩大市场采购范围,或是根据原料的供应情况调整生产。
2、生产过程中采购物质供应的应急措施:
生产部根据当天原材料的采购情况合理安排生产,当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供应跟不上生产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供应部,由供应部对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的供应进行调度;
生产部结合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的供应进度,合理调整生产;
当原料或包装材料达不到生产产品的要求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供应部,或是合理调整代用走线架、尾纤槽等主要原辅材料或是合理调整产品生产。
3、其它物料的采购供应不及时,或是采购物料达不到相关所需情况的要求,或是所需物料出现紧缺,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及时对采购物料进行更换,或是能用相关物品进行替代的暂时进行替代,并标明时限及时进行更换。
七、相关文件
《采购控制程序》
《物资合同管理制度》
《合格供方名录》
《原材料验收管理制度》
篇五:
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版本号:
实施日期:
一、目的:
为了有效确保钢材、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等采购物资的供应,预防因采购物资的短缺或不当等因素引起的意外损失,保证采购物资供应的及时有序、保质保量,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角钢、钢板、钢管、法兰螺栓及锌锭等主要原料及辅助材料等采购物资的供应,在紧急情况下的预防及应急处理。
三、组织机构及职能:
1..认真贯彻公司关于采购物资供应的决策和部署,统一组织、实施角钢、钢板、钢管、法兰螺栓及锌锭等主要原料及辅助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3.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对角钢、钢板、锌锭、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等采购物质的供应情况及采购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情况向公司高层汇报。
1.负责对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供应商等相关客户的评估和日常监管工作。
2.负责建立公司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供应商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及后备供应商名录。
3.负责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原辅材料物资的采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1.负责对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采购物资的生产、代存及相关储备管理工作。
2.负责在生产过程中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
3.负责在生产过程中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的供应紧急情况下的沟通协调和报告工作。
1、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供应不及时,不能与生产运作相协调;
2、在采购过程中,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达不到公司的要求;
3、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采购的供应跟不上计划或是达不到生产订单的需求、原辅材料短缺。
在生产过程中,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等物质供应跟不生产要求或是达不到生产产品的要求时,生产部及时通知供应部及相关人员。
结合对公司合格原料供应商和后备原料供应商相关情况,对采购过程中出现原料短缺或达不到公司要求的情况时,及时调用公司后备合格供应商;
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的采购供应跟不上计划或是达不到生产订单的需求、原料短缺时,及时将原料的采购情况反馈给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或是适当调整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或是扩大市场采购范围,或是根据原料的供应情况调整生产。
作业指导书
生产部根据当天原材料的采购情况合理安排生产,当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供应跟不上生产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供应部,由供应部对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的供应进行调度;
生产部结合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的供应进度,合理调整生产;
当原料或包装材料达不到生产产品的要求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供应部,或是合理调整代用角钢、钢板、锌锭及螺栓等主要原辅材料或是合理调整产品生产。
七:
相关文件
篇六:
杭州广发行的“圈套门”
4月份,本刊xx部接到了多份读者来信,来信的主要内容为投诉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下称“杭州广发行”),其中一份来信中还附带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份和7月份作出的两份民事判决书,以及其他相关贷款融资业务凭证等。
记者发现,两份判决书涉及的案件性质一模一样,判决书中所叙述的案件事实、判决依据和判决结果也一样;
两案件的原告都是一家单位——杭州广发行;
两案件的被告分别多达5个和8个,且第一被告同为浙江永富物资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永富”)。
其中一份杭州市下城区法院(20XX杭下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
20XX年4月28日,原告杭州广发行(授信人)与被告浙江永富(被授信人)、无锡中包铝业有限公司(下称“无锡中包”,担保方)、浙江贝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浙江贝斯特”,担保方)、闻连华(自然人,担保方)、沈潜(自然人,担保方)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可贴现额度授信合同》,约定杭州广发行向浙江永富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敞口最高限额1600万元,贴现额度的使用期限为12个月;
四位担保方为浙江永富履行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XX年4月29日、5月28日、6月26日、7月15日,浙江永富先后四次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形式从杭州广发行提取了共计1600万元,上述四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到期后,浙江永富未按约承付汇票款。
据此,法院判决浙江永富归还杭州广发行借款16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各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此案案情并不复杂:
企业欠贷理应向银行还款、担保各方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对此公正判决,被告应该没有疑义。
但事实并非如此。
作为第一被告的浙江永富,在法庭答辩词中出人意料的“爆料”:
1600万元贷款事实属实,但1600万元根本就没有给浙江永富;
浙江永富与同案中的另外两个公司被告(即担保方)——无锡中包、浙江贝斯特,原本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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