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79监理项目部质量安全事件处理指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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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批准人
修改记录
2008/11/19
第三次改版
1
2012/11/19
第1次修改
1.目的
指导公司各监理项目部正确、及时地处理各项工程质量、安全事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监理项目部对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
3.引用文件
质量手册 7.1产品实现的策划
4.职责
4.1总监理工程师(项目部经理)负责处理本监理项目部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并负责向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2公司各专业工程部负责所辖监理项目部质量、安全事件处理的指导工作,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4.3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各监理项目部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4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其分管工程监理项目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质量事件的处理
5.1质量事件的分类
5.1.1建设单位建设程序违规事件(一般事件)
5.1.1.1建设单位在设计图纸不齐或未经交底和会审;
工程报建手续不齐;
无施工许可;
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审核批准;
未向施工单位办理场地移交;
监理单位未下发开工指令等情况下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开始施工;
5.1.1.2建设单位在工程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开始后续施工;
5.1.1.3建设单位在未征得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并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按未经设计单位认可的修改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5.1.2施工单位违规事件(一般事件)
5.1.2.1施工单位在工程材料未经监理验收合格并批准使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
5.1.2.2施工单位在工程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合格并批准进入下道工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5.1.2.3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5.1.3质量缺陷事件(重要事件)
质量缺陷事件是指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
5.1.4一般质量事故(紧急事件)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造成3人以下死亡;
b)造成10人以下重伤;
c)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1.5较大质量事故(特别紧急事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质量事故:
a)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b)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c)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5.1.6重大质量事故(特别紧急事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a)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b)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c)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5.1.7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特别紧急事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a)造成30人以上死亡;
b)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c)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5.2质量事件的处理程序
5.2.1建设单位建设程序违规事件的处理程序(一般事件)
5.2.1.1建设单位建设程序违规事件发生时,监理项目部应立即(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监理工作联系函,提醒建设单位其做法已违反建设程序和相关法规,建议其立即指令停止现场违规施工并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5.2.1.2如建设单位同意立即停止施工并抓紧完善相关手续,监理项目部即刻向施工单位发出暂停指令,督促并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善相应手续。
5.2.1.3如建设单位不同意暂停施工并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手续,按相关规定需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监理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专业工程部及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情况汇报。
5.2.1.4公司专业工程部及分管领导收到监理项目部的书面情况汇报后,应直接与建设单位协商该事件的解决方案。
如协商得不到合理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应以公司名义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事件的处理情况。
5.2.2施工单位违规事件的处理程序(一般事件)
5.2.2.1施工单位违规事件发生后,监理项目部应立即(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告,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停工指令,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5.2.2.2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并满足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复工指令同意现场复工。
5.2.2.3如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监理项目部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2.2.4如建设单位不允许停工整改,或不允许监理项目部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项目部应要求建设单位给监理项目部发出明确的书面指令或直接给公司专业工程部书面发函。
如建设单位不愿意发出明确的书面指令或直接给公司专业工程部书面发函,监理项目部应立即(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专业工程部及分管领导书面汇报情况。
5.2.2.5公司专业工程部及分管领导收到监理项目部的书面情况汇报后,应直接与建设单位协商该事件的解决方案。
5.2.3质量缺陷事件的处理程序(重要事件)
5.2.3.1质量缺陷事件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停指令,并将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进行报告。
5.2.3.2监理项目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对质量缺陷现场进行保护,对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隐患排除。
5.2.3.3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写质量缺陷报告,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缺陷的责任、缺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缺陷引起的后果进行分析,并编制切实可行的质量缺陷处理方案。
5.2.3.4建设单位牵头或监理项目部牵头成立由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材料供货商等共同参加的质量缺陷调查小组,对质量缺陷的原因、责任进行分析讨论,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质量缺陷处理方案进行专题讨论。
通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质量缺陷的调查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5.2.3.5质量缺陷事件发生后,监理项目部在下发停工令、向建设单位、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后,及时将详细情况向公司专业工程部、质量安全部进行书面汇报。
5.2.3.6公司质量安全部安排专人到项目了解详细情况,参加质量缺陷处理方案的讨论会,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指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质量安全部分管领导汇报。
5.2.3.7监理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质量缺陷处理方案组织加固、返工或返修施工,整改完成后监理项目部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复工指令恢复质量缺陷部位的施工。
5.2.3.8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质量缺陷事件的内部责任调查。
5.2.3.9公司根据内部责任调查情况对质量缺陷事件做出内部处理决定。
5.2.4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紧急事件)
5.2.4.1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项目部在事故现场的监理人员或最早得到事故报告的监理人员应立即依次向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部经理)、公司专业工程部/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并提醒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5.2.4.2项目总监(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要求,在1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施工单位拒不上报事故,监理项目部应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2.4.3事故发生后,监理项目部应立即发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2.4.4监理项目部在向公司汇报后,继续安排专人跟踪督促现场抢救及事故现场保护,项目部其他监理人员立即清查整理事故部位相关监理资料。
5.2.4.5发生一般事故,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监理项目部组织救援。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公司质量安全部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监理项目部组织救援。
5.2.4.6监理项目部应积极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询问,并及时将事故调查的进展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部汇报。
5.2.4.7监理项目部在事故调查已经做出结论后,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讨论论证,对批准同意的处理方案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处理方案实施完成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复工指令批准现场复工。
5.2.4.8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事故的内部责任调查。
5.2.4.9公司根据内部责任调查情况对事故做出内部处理决定。
6.安全事件的处理
6.1安全事件的分类
6.1.1建设单位安全违规事件(一般事件)
6.1.1.1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委托给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包;
6.1.1.2建设单位在现场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安全设施没有经过验收就强行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6.1.2施工单位安全违规事件(一般事件)
6.1.2.1现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材料、设备;
6.1.2.2将现场滑升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的安拆委托给没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施工或安拆施工前没有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或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没有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6.1.2.3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装好以后没有经验收合格就擅自投入使用;
6.1.2.4危险性较大工程没有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或需要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方案没有组织专家论证或安全专项方案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就擅自组织施工。
6.1.3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一般事件)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临边防护、外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6.1.4生产安全事故(紧急事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6.1.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2安全事件的处理程序
6.2.1建设单位安全违规事件的处理程序(一般事件)
6.2.1.1建设单位安全违规事件发生时,监理项目部应立即(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监理工作联系函,提醒建设单位其做法不合规定,建议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更换无安全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指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安全设施,并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6.2.1.2如建设单位同意暂停施工并完善相关手续,监理项目部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暂停指令,并协助建设单位完善相应手续。
6.2.1.3如建设单位不同意暂停施工并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手续,按相关规定需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监理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专业工程部及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情况汇报。
6.2.1.4公司专业工程部及分管领导收到监理项目部的书面情况汇报后,应直接与建设单位协商该事件的解决方案。
6.2.2施工单位安全违规事件的处理程序(一般事件)
6.2.2.1施工单位安全违规事件发生后,监理项目部应立即(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告,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停工指令,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6.2.2.2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并满足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复工指令同意现场复工。
6.2.2.3如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监理项目部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2.2.4如建设单位不允许停工整改,或不允许监理项目部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项目部应要求建设单位给监理项目部发出明确的书面指令或直接给公司专业工程部书面发函。
6.2.2.5公司专业工程部及分管领导收到监理项目部的书面情况汇报后,应直接与建设单位协商该事件的解决方案。
6.2.3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一般事件)
6.2.3.1监理项目部在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或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6.2.3.2如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拒不整改,监理项目部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发出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6.2.3.3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并经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复工指令同意现场复工。
6.2.3.4如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监理项目部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6.2.3.5如建设单位不允许停工整改,或不允许监理项目部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项目部应要求建设单位给监理项目部发出明确的书面指令或直接给公司专业工程部书面发函。
6.2.3.6公司专业工程部及分管领导收到监理项目部的书面情况汇报后,应直接与建设单位协商该事件的解决方案。
6.2.4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紧急事件)
6.2.4.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项目部在事故现场的监理人员或最早得到事故报告的监理人员应立即依此向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部经理)、公司专业工程部/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要求,立即向其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1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总监当时不在现场,应指派现场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并尽快赶回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处理。
6.2.4.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项目部应立即发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6.2.4.3监理项目部在向公司汇报后,继续安排专人跟踪督促现场抢救及事故现场保护,项目部其他监理人员应立即清查整理事故部位相关监理资料。
。
6.2.4.4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监理项目部处理事故。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公司质量安全部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监理项目部处理事故。
6.2.4.5监理项目部应积极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询问。
并及时将事故调查的进展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部及分管领导汇报。
6.2.4.6监理项目部在事故调查已经做出结论,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同意的整改处理方案完成整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复工指令批准现场复工。
6.2.4.7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事故的内部责任调查。
6.2.4.8公司根据内部责任调查情况对事故做出内部处理决定。
7.自然灾害引起的质量、安全事件处理指引
7.1自然灾害引起的质量、安全事件分类
7.1.1特大暴雨引起的基坑淹水、局部坍塌,场地边坡坍塌;
7.1.2较大台风引起的围墙、基坑等局部坍塌;
7.1.3场地周边油站等爆炸引起的安全事件;
7.2自然灾害事件的处理程序
7.2.1灾害警报发生后,各监理项目部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司的要求,安排值班人员值守,监理项目部其他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方。
现场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依次向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部经理)、公司专业工程部汇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拨打119、110、120申请支援,并按政府有关要求立即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灾害情况;
7.2.2如施工单位不及时上报灾害情况,监理项目部应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
7.2.3监理项目部应立即发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4监理项目部在安排现场监理人员监督抢险时,应加强自身安全保护。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员工不应在灾害警报解除之前赶赴现场。
7.2.5公司专业工程部电话跟踪自然灾害事件处理情况并随时将事件情况向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汇报。
7.2.6自然灾害事件同时引发质量和(或)安全事件发生的,参照本指引前述相关内容执行。
8.支持性文件
COP7-2《工程监理程序》
WI-7.3《质量控制监理指引》
WI-7.5《安全监理指引》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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