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件事业单位工资待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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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程序
提前晋升工资人员评选,要在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群众评议,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并逐个写出考核材料和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前晋升一档工资的,市属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县(市)所属事业单位报区、县(市)人事局审批;
提前越级晋升二档工资的人员,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
五、其它问题
1、提前晋升工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增加工资,且考核年限从工资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2、1994年提前晋升工作于1995年8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晋升指标不再继续使用。
3、职务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最高档的,不再享受提前晋升工资待遇。
4、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后又晋升了职务,晋升职务前的职务工资(含提前或越级晋升的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
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5、凡是没有进行九四年度工作人员考核的单位,今年不能执行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文件。
6、集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由市直各主管部门、区、县(市)人事局审批。
沈 阳 市 人 事 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经核定,你部门1994年提前晋升工资的名额为
名。
请将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人员统一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1/11/1996
沈人[1996]37号
沈人发
[1996]
22
号文件下发后
省人事厅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又有新的规定。
结合我市情况
现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
请遵照执行。
1
、
1993
年
10
月
日至
1995
9
30
日期间
因晋升职务、改变工资序列及按取得的学历确定职务工资而增资超过原任职务工资标准一个档差的人员
不影响按沈人发
[1996]22
号文件规定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今后因晋升职务、改变工资序列及按取得的学历确定职务工资而增加了工资的人员
考核年限不重新计算
不影响每年一次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2
、考核结果为告诫的人员
在告诫期满后重新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
)
的
考核年限连续计算
可以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3
、公派离职学习人员
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
此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单位可根据其学习期间的表现
比照在职人员处理。
4
年工资改革套改时增资不足
35
元补足到
元的保留部分
这次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不予冲销
待其晋升职务增资时再冲销。
5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上的复员退伍军人
比照地方同期参加工作、同岗位、同条件的技校毕业生确定工资。
6
94
年以后军转干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问题
待省人事厅做出具体规定后再予实施。
以往规定、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问题的通知
3/1/1997
沈人发[1997]6号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6]5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问题
1、在贯彻沈人发[1996]22号文件未列入1995年度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下列人员,可列入1996年度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范围:
(1)1994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
(2)事业单位中按沈人发[1995]37号文件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
(3)1993年10月至1995年9月见习期满确定了职务工资、工人执行了定级工资的人员;
(4)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中因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低定了工资档次和减发一个档差,经一年考核后表现较好,于1995年9月底恢复了应定的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
(5)在1994年和1995年年度考核中只有一年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在1996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
2、1996年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有关规定仍按沈人发[1996]22号、沈人[1996]37号文执行,其中考核年限计算时间顺延,晋升工资档次所增工资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3、今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单位及人员范围、考核及考核年限的计算,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审批程序等按沈人发[1996]22号、沈人[1996]3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原则正常办理。
在时间计算上逐年以此类推。
二、事业单位提前晋升职务工资问题
1、1996年提前晋升(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不进行)职务工资的条件、指标掌握、审批程序等问题,原则上按沈人发[1995]37号文件规定执行。
2、提前晋升工资工作于1997年4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提前晋升指标不再继续使用。
3、提前晋升的工资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晋升级别工资问题
1、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精神,机关工作人员凡确定(晋升)级别工资后,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中均为优秀的,可在本人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晋升一级级别工资,级别工资已达到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不在晋升级别工资。
2、上述晋升级别所增工资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
3、上述晋升级别工资的审批程序,各单位需携带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备案的94、95、96年度考核结果人员名册,和94、95、96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汇总审核表,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96年军转干部确定工资问题
确定93年10月至95年9月间军队职务发生变化的96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核定职务工资不超过机关同条件人员“4个档差”的基数时,包括按沈人[1996]37号文件因职务变动增资超过原职务工资一个档差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增资因素。
例1,某96年军转干部,77年入伍,95年6月提为正营职务在部队职务工资档次为正营七档,套改地方机关职务工资为正科六档(196元),但地方同条件人员在执行沈人[1996]37号文件,职务工资仍为正科一档,按照军转干部工资不超过地方同条件人员4个档差的规定,这位军转干部确定为正科五档(176元)。
由于地方同条件人员执行了沈人[1996]37号文件,职务工资晋升到二档,计算4个档差就可以到正科六档(196元)。
例2,某96年军转干部,77年入伍,95年11月提为正营职务,在部队职务工资档次为正营七档,套改地方机关职务工资为正科六档(196元),但地方同条件人员因不执行沈人[1996]37号文件,职务工资仍为正科一档,按照军转干部工资不超过地方同条件人员4个档差的规定,这位军转干部确定为正科五档(176元)。
附:
一九九六年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指标单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
晋升
工资
通知
沈阳市人事局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印发
(共印300份)
你单位1996年末执行等级工资标准的职工为
人,核定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指标为
人。
统由主管单位报审批部门审批。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费计发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9/1/1994
沈人发[1994]69号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后,一些工作人员陆续到达离退休年龄,现将他们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执行的离退休费计发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标准计发:
1、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国家机关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标准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
计发办法为:
以工龄满20年为计发起点,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的75%为基数,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1%的退休费,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两项之和的88%。
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3、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4、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离休费,按退休前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一定比例计发。
以工龄满20年为计发起点,以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80%为基数,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1%的退休费,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两项之和的90%。
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70%计发;
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50%计发。
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的退休费。
机关退休的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按一定比例计发;
事业单位退休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两项之和按一定比例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和奖金或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按一定比例计发。
工龄满20年的按80%为计发比例基数,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1%的退休费,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应计发比例项目之和的90%。
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应计发比例项目之和的70%计发;
工龄不满10年的,按应计发比例项目之和50%计发。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应计发比例项目之和全额计发。
6、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时应先对职务工资、津贴比例进行调整,即由职务工资和津贴各占工资构成的50%的比例改为职务工资占工资构成的60%,津贴占工资构成的40%的,然后按本文第3、4条规定计发离退休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也按本办法执行。
二、计发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如下:
1、全国和省部级劳动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仍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4]76、77号和国发[1983]68号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100%。
2、荣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有关荣誉称号的退休职工仍按辽人发[1984]42号、辽劳(险)字[1985]78号、辽人发[1990]80号、辽人发[1992]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标准;
荣获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的退休职工仍按沈劳发[1988]56号、沈人发[1991]91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3、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4、符合辽计生委字[1988]29号文件规定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从其离退休下月起每月增加5元离退休费。
5、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时每人每月10元节支奖和5元保留奖金全额照发。
6、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的交通补贴费按沈财文字[1993]39号、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7、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离退休人员,根据人事部人薪发[1994]3号文件精神,按原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不再执行。
8、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沈人发[1992]47号、59号,沈人发[1993]48号文件。
9、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由市、县(区)人事局审核认定。
中央驻沈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有关条款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人员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通知
2/7/1996
沈人发[1996]12号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人员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人员及标准。
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含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加发生活补贴费;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生活补贴从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计算。
二、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新增项目及标准。
财政部[1992]财综字第38号和[1992]财综字第40号文件规定发给的5元粮价补贴,国发[1995]3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做为计发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并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执行新的基数计算标准。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
离休人员
生活补贴
抄报:
省人事厅
抄送: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印发
辽宁省人事厅文件
辽人发[1996]1号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人员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特别是《关于印发<
辽宁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辽人发[1995]30号)下发后,关于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年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如何确定问题,经研究,做如下规定:
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的人员及根据辽人发[1995]30号文件规定,按在职人员工资改革办法进行“套改”并增加了离休费的人员,其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按其基本离休费确定(机关离休人员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津贴、基础工资四项之和;
事业单位按职务工资、津贴及中小学教师、护士增加10
%的工资和教、护龄津贴之和)。
按辽人发[1995]30号文件进行“套改”后未增加离休费的人员,属于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休人员,其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
(1)离休前的基本工资;
(2)国发[1979]245号规定发给的5元副食补贴;
(3)国发[1985]6号规定发给的17元生活补贴;
(4)国发[1989]82号规定增加的离休费;
(5)国发[1991]74号规定增加的工龄津贴;
(6)[91]财综合第44号规定发给的6元粮价补贴;
(7)国发[1992]28号规定增加的10%生活补贴;
(8)辽人发[1994]14号规定增加的离休费;
(9)中小学教师及护士增加10%工资和教、护龄津贴。
属于1985年工资改革之后离休人员,除上述
(2)、(3)项不含外,其余均相同。
未增加离休费的人员,按上述范围计算的基数低于按“套改”过程中计算的基本离休费额的,也可按“套改”中计算的基本离休费额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
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属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其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根据上述“一”项中关于按辽人发[1995]30号文件套改未增加离休费的人员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确定基数的办法办理(不适用离休人员“套改”计算基数的办法);
属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老工人,其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是技术工人的,按其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确定;
是普通工人的,按其在职时的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确定。
三、离休人员及老工人1993年以后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办法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的规定计发。
辽宁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国家人事部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
辽宁省人事厅办公室
1996年1月5日
印发
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10/1996
沈人发[1996]15号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你们。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辽宁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实施办法》(辽人发[1995]30
号)和《关于贯彻国发[1995]32
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辽人发[1996]7
号)
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贯彻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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