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机关工作人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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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各单位应按照《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路财预发(2017)2号)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
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路桥区区级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六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17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公杂费减半。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凭据报销;
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
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在原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在台州市内各县市公务出差的,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各单位要严格审批出行方式,确保公务出行安全;
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可按差旅费规定凭票据实报销,也可实行定额包干。
定额包干限额见下表(金额:
元):
出发地
目的地
台州市(含三区)
临海
温岭
玉环
天台
仙居
三门
—
15
25
35
30
45
10
50
55
60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半。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
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七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
不报销公杂费。
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
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在外工作地和原工作地均在省内的,也可在相应额度内选择补助方式包干使用)。
公杂费每次80元包干使用。
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第二十九条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需到西藏、青海、新疆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青、援疆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不能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
第三十条区级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范围内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指椒江区大陈岛、一江山岛,黄岩区富山乡、屿头乡、平田乡、上垟乡、上郑乡、宁溪镇)执行公务的,伙食费补助费按每人每餐40元标准补助(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
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
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黄岩区富山乡、屿头乡、平田乡、上垟乡、上郑乡、宁溪镇的交通费按每人每次20元标准定额包干(一往一返计一次),椒江区大陈岛、一江山岛的交通费凭公共交通工具发票据实报销。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
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三十二条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因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组织单位比照工作人员办理报销。
第三十三条日常工作区域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进行日常工作,如道路、水库、山林、江堤海塘巡查等,不能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第三十四条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公务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并按公务出差天数扣除驻外补贴。
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利用国家法定
休息日和节假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线单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实际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和回家省亲办事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差旅费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差旅活动负责;
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
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
员,应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公务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公务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区级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
(一)
(二)(三)》(浙财行〔2014〕19号、25号、5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浙财行〔2014〕93号)第1—5条相关差旅条款、《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5〕10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细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的通知》(浙财行〔2016〕33号)已由浙江省财政厅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关于转发<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路财预发(2014)8号)、《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关于转发<
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
的通知》(路财预发〔2014〕30号)附件第1—5条相关差旅条款、《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关于转发<
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路财预发〔2015〕26号)、《台州市路桥区财局关于重申公务支出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路财预发〔2016〕3号)差旅费相关条款、《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关于转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细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路财预发〔2016〕10号)、《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培训费和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路财预发〔2016〕11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其它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路桥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台州市路桥区区级机关国内差旅
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单位:
元/人·
天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其他
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450
张家
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
岛市
7-8月
68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其他地区
310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临汾市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400
240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46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690
二连浩特市
额济
纳旗
9-10月
辽宁
沈阳市
大连
490
960
590
420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540
750
300
黑龙江
哈尔滨市
哈尔
滨市
其他地区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900
360
上海
600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浙江
杭州市区
800
340
舟山市
7-10月
安徽
全省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厦门
900
江西
470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烟台市、威海市、
570
其他地区
青岛
河南
郑州市
洛阳市
4-5月上旬
720
湖北
武汉市
湖南
长沙市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550
850
530
深圳
广西
南宁市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1040
610
430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11-2月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三亚市
1000
10-4月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370
770
四川
成都市
阿坝州、甘孜州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宜宾市
凉山州
75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贵州
贵阳市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西藏
拉萨市
6-9月
500
其他地区
陕西
西安市
榆林市、延安市
680
杨凌区
260
咸阳市、宝鸡市
渭南市、韩城市
230
甘肃
兰州市
700
青海
西宁市
玉树州、果洛州
玉树州
5-9月
海北州、黄南州
250
375
海东市、海南州
海西州
200
宁夏
银川市
新疆
乌鲁木齐市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克州
喀什地区
780
阿克苏地区
700
塔城地区
附件2:
台州市路桥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
工作部门
出差人
出差地点
至
出差
事由
出差时间
自月日至月日
拟乘坐的交通工具
是否派车:
是□天否□
审批人
年月日
填表人:
日期:
注: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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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 路桥区 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