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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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必须是主要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第一作者。
在相关科学技术论著中未署名的人员不得作为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技术发明奖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
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
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九条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推荐技术发明奖项目必须具有发明专利。
第四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条
(一)款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条
(二)款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条(三)款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
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
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技术土有重:
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及其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及其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及其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创造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三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一条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河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河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在河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河北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河北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三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办法》规定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条件,聘任年度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2、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3、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对完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
第三十四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对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评审委员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凡与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直接领导、研究生导师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聘请参加省科技奖励评审活动,则应向评审组织单位申明,不得作为该项目主审评委。
凡当年有申报奖励项目的专家,在本评审年度不得聘请为科技奖评委。
第四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学技术厅提交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推荐要求的材料,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一节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
第三十七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推荐项目或个人,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同行专家以会议或函审的形式进行专业评审。
第三十八条对通过专业评审的项目,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经济效益审计。
第三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评审委员会对通过专业评审和经济效益审计的项目进行总评审,总评审采取主研人汇报、评委质疑、主研人答辩、评委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
同意授奖票数达到或超过实际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视为同意授奖。
第四十条省科学技术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总评审的推荐授奖项目(人)进行考察。
第二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十一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自然科学奖推荐项目,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省内外同行专家以信函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根据自然科学奖评审标准给项目评分,按所有专家分数均有效计算的平均分即项目评分。
第四十二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由各奖种评审委员会、行业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评委根据相应的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所得的平均分即为项目得分。
第四十三条根据项目得分及奖励指标限额,确定推荐奖励等级。
各奖励等级的推荐标准为:
70分至80分(不含80分)之间,可推荐三等奖;
80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可推荐二等奖;
90以上,可推荐一等奖。
第四十四条各行业组评审结束,评审结果当场向评委公布。
第四十五条对行业组推荐的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按不同比例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审计结果提交总评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奖种专业评审组推荐授奖项目进行总评审。
对行业组推荐一、二等奖的项目,采取主研人汇报、评委质疑、主研人答辩、评委无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评审。
投票采用两轮制记名投票,第一轮投票每半天一次,全部项目答辩完毕后,评委参考第—轮投票结果,进行第二轮投票。
同意授奖票数达到或超过实际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视为同意授奖,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奖励指标限额和项目得票数确定奖励等级。
对行业组推荐三等奖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如无异议则视为通过,若有异议,则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节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四十七条国际科技合作奖参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总评的方法进行评审。
第五章推荐
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各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作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部门,负责推荐本市和本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中直驻冀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冀单位的项目,可通过所在省辖市科学技术局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推荐。
第五十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限额推荐制度。
推荐单位推荐河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或个人时,应组织科学技术专家进行筛选,按照省科学技术厅当年下达的限额指标择优推荐。
第五十一条完成单位应当填写由省科学技术厅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推荐书的填写及有关证明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按照形式审查的要求逐项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五十三条经评审未获奖或自动放弃奖励的项目,如果其在后续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十四条推荐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应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十五条
与省外机构和人员合作完成重大科技成果的本省科技工作者或组织,其成果在河北省实施和转化后对本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推荐河北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五十六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均可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异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以匿名形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八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涉及获奖项目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材料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对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五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到异议书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异议,予以受理。
实质性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处理,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省科学技术厅审核。
省科学技术厅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委及专家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核。
第七章授奖
第六十条省科学技术厅将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项目的等级,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授予集体的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二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4个;
三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个,单位不超过3个。
国际科技合作奖单项奖人数不限。
第六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附件:
河北省突出贡献奖(集体)评价指标
河北省突出贡献奖(个人)评价指标
河北省自然科学奖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河北省技术发明奖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与应用类)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公益类)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河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河北省突出贡献奖(集体)评价指标
评审类别:
应用技术成果
评审类别
权重
评价指标
1、主体项目及其之前成果
30
技术水平(35%)
技术难度及复杂程度(15%)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潜在的效益(30%)
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20%)
2、主体项目获奖后的发展
15
主体项目获奖后推广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3、相关研究成果(主体项目之后成果)
55
技术水平(30%)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潜在的效益(35%)
基础研究成果成果
45
学术水平、理论学说或研究手段的创新程度(30%)
科学发现的难度、复杂程度、涉及学科(30%)
论文被引用情况、发表刊物的权威性(20%)
其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及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20%)
2、相关研究成果(主体项目之后成果)
1、主体项目
40
2、请奖人的学术地位
请奖人在其所在的技术领域的知名度
3、相关研究成果
在其所从事的学术领域内的知名度(7%)
对学科发展的贡献(8%)
判断标准
1、科学发现【发现程度】
20
全新
≥15
已有但未公开
≥10
对已有的补充
≥5
对已有的验证
≤5
2、科学发现【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10
很大
≥8
大
≥6
较大
≥4
有一定难度
≤4
3、科学价值【理论学说的创建和研究方法手段的创新程度】
重大突破
≥13
很大突破
≥9
较大突破
有一定突破
≤5
4、科学价值【学术水平】
国际领先
≥18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12
国内先进
≤10
5、科学价值【对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及分支学科的发展所起的作用】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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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科学技术 奖励 评审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