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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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本着“学校统筹,分级建设”的原则,全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网教中心”)统筹负责,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作为视频监控系统的主要使用用户,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发现故障或异常,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网教中心检修;
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自身需要建设视频监控子系统,其维护管理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第五条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维护经费由网教中心统筹管理。
第六条新增公共视频监控摄像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可研、立项,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紧急情况需新增个别摄像点,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报学校批准后,网教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制定安装方案,并使用单位填写《工勘记录表》(附件1)。
经询价后,由网教审核实施。
第七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前端的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出具故障点位统计(附件3),标明当次需要维修的监控点位或设备,通过OA发送电子文档或者送交纸质文档到网教中心。
网教中心收到后进行研判分析,决定是否需要维修或更换。
第八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视频资料保存期限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资料。
第九条各单位在新建、修缮道路、房屋等设施时,不得随意停用、挪移、损坏电子监控系统设备。
如因单位建设规划确实需要停用、挪移的,须提前报告网教中心及相关单位(附件4),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网教中心和保卫处同意,不得随意移动、遮挡、关闭视频监控设备的电源和损坏视频监控设备。
如发现有损坏公共视频监控设备的行为,学校将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监控系统须明确专人负责,并报保卫处备案,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布防,如因人员调动、工作原因更换布防、撤防责任人,需及时通报保卫处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网教中心负责对相关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的熟练程度,并监督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监控系统工作人员须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监控设备损坏,应及时报网教中心,由网教中心派人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尤其开学、考试、重大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
第十三条组织重大考试活动需要全程视频监控保障的,组织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后送达网教中心。
第三章视频监控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五)改变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五条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一)故意遮挡和损坏监控设备;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外泄的,以及造成不当后果的;
(三)监控系统管理人未及时布防,给单位和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的。
第十六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值班工作人员应当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工作,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巡逻人员和门卫下达指令,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第十七条监控值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
(二)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凡是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记录下来;
(三)做好交接班手续,无遗漏,无差错,登记准确及时,内容清楚;
(四)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保护好各种监控设备、设施。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
(五)不利用监控平台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章视频监控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视频监控资料属学校内部管理资料,其调阅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系统维护人员、监控值班人员、主管领导例行工作期间,查阅视频监控资料,应当如实登记。
严禁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监控室,操作监控设备,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
第十九条严禁以个人身份调阅视频监控资料。
校内外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视频监控资料,实行审批制度。
审批程序如下:
(一)校内单位(部门)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1.调阅单位填写《海南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明确调阅内容和用途,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保卫处初审。
涉及学生管理事务需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向保卫处提出申请。
2.一般性事件(如校内考试行为管理、普通偷盗行为管理、上课行为管理等)由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可调阅视频监控资料;
调阅各二级单位管理的视频监控资料的,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批准;
涉及师生个人隐私、国家教育考试、试卷保密室、重点监控部位等方面视频资料需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调阅。
3.视频调阅由系统管理人员按照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并严格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明确记录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去向以及调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等情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二)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得调阅本校视频监控资料。
国家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学校主管厅局等部门确因业务需要,按如下程序办理调阅手续。
1.单位出具调阅请求公函,明确调阅用途、调阅人员、调阅方式。
2.调阅人员持单位公函和本人身份证件,填写《海南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经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因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调查案件取证资料,经批准同意调阅的可根据需要同期拷贝视频资料。
第二十条经审批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的单位(部门)及调阅人员,对其调阅视频资料负有安全保管和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拷贝和截图所调阅的视频资料。
因调阅单位(部门)和个人导致视频监控资料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由调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调阅的视频监控资料,由网教中心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司法机关有规定的除外)。
保存期间严禁删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由保卫处、网教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工勘记录表(样表)
序号
布点位置(具体到道路名或者建筑名+方位)
摄像头个数
是否光纤连接
线路长度,精确到米
是否破水泥路
破路长度,精确到米
立杆个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附件2:
海南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
申请单位
调阅人
申请时间
调阅方式
查阅()拷贝()
调阅理由
单位意见
保卫处
(教务处)
意见
网教中心
校领导意见
备注
附件3: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前端日常维修统计表
维修统计日期
故障点统计
保卫处(教务处)意见
网教中心意见
附件4:
停用、挪移校园监控点位的申请
停用、挪移点统计
保卫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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