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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分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及原始認列時被企業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兩類。
此類金融資產除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原始認列即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商品不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金融商品外,持有供交易之金融商品如不再以短期出售為目的且符合下列情況之ㄧ者可重分類:
(1)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者,且公司有意圖及能力持有該金融資產至可預見之未來或到期日,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金融資產。
(2)不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者,僅於極少情況下方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金融商品。
前述之重分類,以重分類日之公允價值作為重分類日之新成本或攤銷後成本,原已認列之相關損益不予迴轉。
原來非屬於此類之金融商品續後不得重分類為此類。
2.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指指定為備供出售,或非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放款及應收款等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續後評價係以公允價值衡量,其公允價值變動造成之利益或損失,除減損損失及貨幣性金融資產外幣兌換損益外,於除列前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除列時,將累積之利益或損失列入當期損益。
此類金融資產若符合放款及應收款之定義,且公司有意圖及能力持有該金融資產至可預見之未來或到期日,得重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
重分類時,以重分類日之公允價值作為重分類日之新成本或攤銷後成本,原已認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之相關損益則分期攤銷為當期損益。
3.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以公允價值衡量。
4.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性商品,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5.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及可決定收取金額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分類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續後評價時採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並於除列、價值減損或攤銷時認列損益。
6.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如債券)於續後評價時採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並於除列、價值減損或攤銷時認列當期損益。
攤銷後成本之計算係以原始認列金額減除償付之本金,調整原始認列金額與到期金額間差異數採有效利息法計算之累積已攤銷金額,再減除價值減損或可能無法收回之金額。
估計現金流量以計算有效利率時,係考量金融商品合約條款,並包括支付或收取之手續費、折溢價及交易成本等。
7.放款及應收款
放款及應收款係指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但不包含:
(1)原意圖立即或於短期內出售而應分類為持有供交易者。
(2)於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
(3)於原始認列時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4)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收回幾乎所有之原始投資者。
(應分類為備供出售)
續後評價時採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並於除列、價值減損或攤銷時認列損益。
8.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之續後評價係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但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及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係以公允價值衡量。
(二)公允價值之決定
【兆豐銀行範例P.12】
金融工具如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則以此市場價格為公允價值。
例如主要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Bloomberg或Reuters若能及時且經常取得金融工具之公開報價,且該價格代表實際且經常發生之公平市場交易者,皆屬上市(櫃)權益證券及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債務工具公允價值之基礎。
其餘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係以評價技術取得。
透過評價技術所取得之公允價值可參照其他實質上條件及特性相似之金融工具之現時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或以其他評價技術,包括以資產負債表日可取得之市場資訊運用模型計算而得(例如櫃買中心參考殖利率曲線、Reuters商業本票利率平均報價等)。
當評估複雜性較低之金融工具時,例如利率交換合約、換匯合約及選擇權,合併公司採用廣為市場參與者使用之評價技術。
此類金融工具之評價模型所使用之參數通常為市場可觀察資訊。
針對複雜度較高之金融工具,合併公司係根據同業間廣泛運用之評價方法及技術所自行開發之評價模型衡量公允價值。
此類評價模型通常係運用衍生工具、無公開市場報價之權益及債務工具(包含嵌入式衍生工具之債務工具)或其他市場流動性低之債務工具。
此類評價模型所使用之部份參數並非市場可觀察之資訊,合併公司必須根據假設做適當之估計。
(三)金融資產及負債之除列
【兆豐銀行範例P.13】
1.金融資產
當合併公司對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已失效,或業已移轉該金融資產及幾乎所有相關之所有權風險及報酬時,則將該金融資產除列。
當金融負債消滅時(意即合約義務已免除、取消或逾期時)即除列該金融負債。
當合併公司承作證券借貸交易或將債券或股票供作附買回條件交易之擔保品時,並不除列該金融資產,因金融資產幾乎所有之所有權風險及報酬仍保留在合併公司。
2.金融負債
合併公司之金融負債於合約規定之義務解除、取消或到期而使金融負債消滅時,除列全部或部分金融負債。
當相同債權人以幾乎不相同條件交換既有之金融負債,或對既有負債條件進行大幅修改,並同時承擔新金融負債,該種交換或修改視為除列既有負債並同時認列新負債,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四)金融資產之重分類
【IAS39.50~54】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規定,合併公司之金融工具重分類:
1.不得將所持有或發行之衍生工具自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種類重分類出來。
2.不得將原始認列時已被企業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任何金融工具自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種類重分類出來。
3.若金融資產不再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回之目的而持有,僅在罕見情況下得自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種類重分類出來。
4.於原始認列後不得將任何金融工具重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種類。
5.若意圖或能力改變,致使投資不再適合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時,該投資應重分類為備供出售並按公允價值再衡量,其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間之差額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6.若於當年度或前二個會計年度內,曾在到期日前出售或重分類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且其金額並非很小者,則不得將任何金融資產歸類維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若有剩餘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應重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五)金融工具互抵
【IAS32.42】及【兆豐銀行範例P.13】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僅於同時符合
(1)目前具備法定強制權以抵銷已認列金額,及
(2)意圖以淨額基礎交割,或同時變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才得將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互抵,並於合併資產負債表以淨額表達。
(六)金融資產減損
【IFRS7.16】
合併公司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金融資產是否已經減損,依不同衡量方式之金融資產,採用之減損方式如下:
1.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若已減損,則將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累積淨損失金額轉列為當期損益,其減損損失之金額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取得成本(減已回收之本金及調整攤銷額)與當時公允價值或可回收金額間之差額,再減除該金融資產曾列入損益之減損金額後之餘額。
若後續期間減損金額減少,備供出售權益商品之減損減少金額不得認列為當期損益,而應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
備供出售債務商品之減損金額減少若明顯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件有關,則應予迴轉並認列為當期利益。
2.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若有客觀證據顯示未有公開市場報價之權益商品投資,或與前述權益商品連動且其清償須交付該等權益商品之衍生性商品,有減損之客觀證據,則認列減損損失,減損金額為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以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報酬率折現之折現值與帳面價值間之差額,此減損金額不得迴轉。
3.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若有客觀證據顯示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業已減損,則認列減損損失,減損金額為金融資產之帳面價值與其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採原始有效利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
金融資產之帳面價值係藉由備抵帳戶調降之,減損金額列為當期損益。
認列減損損失後,若後續期間減損金額減少,而該減少明顯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件有關,則先前認列之金融資產減損金額藉由調整備抵帳戶迴轉,但該迴轉應不使金融資產帳面價值大於未認列減損情況下之攤銷後成本。
迴轉之金額認列為當期損益。
(七)衍生性金融商品與避險交易
【IFRS7.22】
合併公司從事遠期外匯合約、利率交換、換匯換利、選擇權、期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主要係用以規避利率與匯率變動風險。
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原始認列與續後衡量皆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當公允價值為正時則認列為資產,為負時則認列為負債。
當不符合避險會計的條件時,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允價值變動部分則認列為當期損益。
避險關係可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公允價值避險:
係指規避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未認列確定承諾公允價值變動風險。
2.現金流量避險:
係指規避現金流量變動之風險,該變動係因已認列資產或負債(例如浮動利率債務之全部或部分之未來利息支付)或高度很有可能預期交易之特定風險所引起,且該變動將影響損益。
3.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
係指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匯率變動風險。
合併公司在指定避險開始時,有關避險關係、風險管理目標及避險策略等,即備有正式書面文件。
文件中載明避險工具、相關被避險項目或交易及被規避風險本質之確認,與如何評估避險工具抵銷欲規避風險造成被避險項目之公允價值變動之有效性。
合併公司預期於避險開始及避險期間中,該避險能高度有效抵銷指定避險期間被規避風險所造成之公允價值變動。
合併公司並持續於避險期間中評估避險有效性,以確信該避險於避險期間中持續高度有效。
當避險交易符合避險會計規定之條件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公允價值避險
公允價值避險係指規避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未認列確定承諾,或前揭項目經指定之一部分之公允價值變動風險,該價值變動應可歸因於某特定風險且將影響損益。
公允價值避險中,被避險項目因所規避之風險而產生之利益或損失,係調整被避險項目之帳面價值並立即認列為當期損益。
避險工具以公允價值續後評價(對衍生性避險工具而言)或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動之影響」規定衡量之帳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對非衍生性避險工具而言),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亦立即認列為當期損益。
當採公允價值避險之被避險項目原係以攤銷後成本評價時,被避險項目依上段所認列之帳面價值調整數,仍於被避險項目剩餘存續期間依有效利息法攤銷並認列於損益表中。
得於認列調整數時即開始攤銷,或至遲自停止適用避險會計期間始攤銷。
當有任何下列之情形發生時,合併公司即停止適用避險會計之規定:
(1)避險工具已到期、出售、解約或執行時。
(2)避險不再符合避險關係之條件時。
(3)合併公司取消原指定之避險。
2.現金流量避險
現金流量避險係指規避現金流量變動之風險,該變動係因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或高度很有可能發生預期交易之特定風險所引起,且該變動將影響損益。
避險工具之利益或損失屬有效避險部分,直接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屬無效部分則認列為當期損益。
當被避險之預期交易將導致認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則原直接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相關利益或損失,於該資產或負債影響損益之期間轉列為當期損益。
當預期交易之避險將導致認列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則原直接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避險工具利益或損失,作為該資產或負債帳面價值之調整。
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時,原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相關之累積利益或損失,則轉列為當期損益。
避險工具已到期、出售、解約或執行,或合併公司取消原指定之避險,原直接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累積金額,於預期交易發生時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惟當該交易不會發生時,則該金額將轉列為當期損益。
3.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避險
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避險其處理與現金流量避險相似。
避險工具中屬避險有效部分,直接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屬避險無效部分列入當期損益。
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累積利益或損失,於國外營運機構處分時轉列為當期損益。
貳、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資訊
【IFRS7.25、7.26及7.28】及【IFRS13.76~13.99】
一、公允價值層級
【IFRS13.76~13.90】
為提供揭露資訊,合併公司使用可反映衡量時所用輸入值之重要性之公允價值等級,將公允價值之衡量予以分類,並區分為下列等級:
第一等級:
公允價值衡量使用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未經調整)。
第二等級:
公允價值衡量使用直接或間接之可觀察輸入值,但包括於第一等級之報價者除外。
第三等級:
公允價值衡量使用不可觀察之輸入值。
二、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公允價值等級資訊【IFRS13.93】
單位:
新臺幣千元
資產及負債項目
民國年月日(如104.12.31)
民國年月日(如103.12.31)
合計
相同資產於活絡市場之報價
重大之其他可觀察輸入值
重大之不可觀察輸入值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重複性非衍生資產及負債
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原始認列時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投資性不動產
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原始認列時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重複性衍生資產及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非重複性資產及負債
待出售非金融資產
三、第一等級與第二等級間之移轉金額、理由及政策
合併公司持有之部分新臺幣中央政府債券根據內部風險控管政策評估,判定為非屬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故金額XXX將於本年度由第一等級轉入第二等級。
四、第三等級之變動明細表
重複性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資產變動明細表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列入
損益
列入其他綜合損益
買進或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轉出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重複性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負債變動明細表
評價損益列入當期損益之金額
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五、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之量化資訊
以重複性為基礎按公允價值衡量項目
民國年月日之公允價值
評價技術
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
區間
(加權平均)
輸入值與公允價值關係之敏感度分析
$XXX
現金流量折現法
長期營收成長率
X%~X%(X%)
加權平均資金成本
長期稅前營業淨利
六、公允價值歸類於第三等級之評價流程
合併公司之金融工具評價小組負責進行獨立公允價值驗證,藉獨立來源資料使評價結果貼近市場狀態、確認資料來源係獨立、可靠且與其他資源一致以及代表可執行價格,並定期校準評價模型、進行回溯測試、更新評價模型所需輸入值及資料及其他任何必要之公允價值調整,以確保評價結果係屬合理。
七、非按公允價值衡量但須揭露公允價值之資產及負債資訊
合併公司之非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除下表所列示之項目外,其他如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款項、受限制資產、應付款項及其他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係公允價值合理之近似值。
項目
帳面金額
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等級
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叁、財務風險管理
【IFRS7.31~7.42】
一、風險管理制度
(一)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董事會為合併公司之風險管理最高單位,負責核定合併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及相關準則,督導風險管理制度之執行,負風險管理之最終責任,推動並落實公司整體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董事長與總經理負責協助董事會推動並落實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共同完成管理階層在風險管理制度中所負之權責。
風險管理委員會隸屬於董事會,負責擬訂風險管理政策、架構、組織功能,建立質化與量化之管理標準,定期向董事會提出報告並適時向董事會反應風險管理執行情形。
風險管理部獨立於各業務單位及交易活動之外,獨立、完整地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之各項規範,負責執行合併公司市場風險管理、信用風險管理及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各項風險管理機制,同時定期及不定期就公司重要風險相關事項,向總經理、董事長、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報告;
或當市場發生突發性重大事件,風險管理部依據其風險管理專業進行風險分析,並向董事長、總經理及其相關部室提供該事件風險分析報告,以作為公司因應之參考。
上述風險管理權責已經清楚地訂定於風險管理政策之中,風險管理執行單位主管能夠清楚地、明確地瞭解其在風險管理制度中所賦予之權責。
依據合併公司風險管理政策規範,業務單位負有第一線風險管理之責任。
業務單位應遵循風險管理政策、相關準則及各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之規定。
業務單位主管負責分析及監控所屬單位內相關之風險,並採取必要之因應對策,確保其風控機制與程式之有效執行,以符合法規與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
各業務單位人員皆能由風險管理政策的規範中,清楚地瞭解到其所負之風險管理責任。
(二)風險管理政策
合併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為針對各項業務制定足以辨識、衡量、監控、報告及回應風險之有效機制,建立明確之風險管理目標、控管方式及責任歸屬,以確保各項營運風險控制在可容忍範圍內,俾創造最大之盈餘及股東利潤。
(三)風險管理流程
合併公司之風險管理流程,包含風險辨識、風險衡量、風險監控與管理及風險報告,並且對於市場、信用、國家、流動性、作業、保險、與資產負債配合風險及資本適足性均制定管理準則,規範衡量與評估方法,並定期提出風管報告以監控各類風險。
(四)避險與抵減風險策略
合併公司依據資本規模與風險承受能力,事先訂定各項業務風險之避險工具與避險操作機制;
藉由合理之避險機制,有效地將公司風險限制在事先核准之範圍內。
實際避險之執行則視市場動態、業務策略、商品特性與風險管理規範,分別運用授權之金融工具,將整體部位之風險結構與風險水準,調整至可承受之風險程度內。
二、信用風險分析
合併公司從事金融交易所暴露之信用風險,包括發行人信用風險、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及標的資產信用風險:
(一)發行人信用風險係指合併公司持有金融債務工具或存放於銀行之存款,因發行人(或保證人)或銀行,發生違約、破產或清算而未依約定條件履行償付(或代償)義務,而使合併公司蒙受財務損失之風險。
(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係指與合併公司承作金融工具之交易對手於約定日期未履行交割或支付義務,而使合併公司蒙受財務損失之風險。
(三)標的資產信用風險係指因金融工具所連結之標的資產信用品質轉弱、信用貼水上升、信用評等調降或發生符合契約約定之違約情事而產生損失之風險。
1.信用風險集中度分析
下表為合併公司金融資產之信用風險最大暴險金額之地區與產業分布:
信用風險暴險金額-地區別
日期:
年月日單位:
新台幣千元
台灣
亞洲
歐洲
美洲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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