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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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1.3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1.4能源
本合同提到的能源,除另有注明外,指自来水、电、气。
1.5能源系统
指制造、转换、输送、使用能源的设备、设施。
1.6能源系统管理
指经甲乙双方协商,把原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的能源系统,以一定的条件交由乙方运行、维护。
1.7运行费用
对能源系统进行运行所发生的人员、材料和设备费用。
1.8维护费用
对能源系统进行维护所发生的人员、材料和设备费用。
1.9环保费用
满足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所必须付出的各项处理费用,不能满足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要求而付出的职能部门的处罚费用。
1.10年能源费用
甲方每年支付的水、电、气费用。
1.11节能收益
指甲方每年消耗的总费用和本合同约定的基期对应的费用基数的差值。
1.12年能源费用基数
甲方2010年11月-2011年11月支付的能源、运行、维护、环保费用作为甲乙双方基数按节能收益的基期基数,2012年11月以后和2011年11月到2012年11月相比,因为甲方建筑面积变化,能源价格变化,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算法或协商对能源费用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基数作为新的年能耗费用基数生效。
1.13基期
双方约定的能耗费用计算基准期,通常以月为单位。
1.14基期基数
基期内,甲方全年实际消耗的水、电、煤气、运行、维护、环保、人工等总费用。
1.15计算期
合同期内,双方约定的付款周期。
1.16计算期基数
计算期内考虑因建筑面积和能源单价变化等因素而调整后的能耗基数。
1.17计算期节能量
计算期内,计算期基数与甲方实际发生的能源总费用的差值。
1.18计算期节能率
计算期内,计算期节能量与计算期基数的比值。
1.19年节能量
合同期内,某年计算期节能量的总和。
1.20年综合节能率
合同期内,年节能量与全年计算期基数总和的比值。
第2节项目托管期限
本项目的合同期限为10年(最后一年以完成一个跨年供暖季结束为止)。
自2012年6月1日始,至2022年5月30日止。
第3节项目托管范围
3.1乙方管理范围:
锅炉房设备及水、电、气系统
3.1.1锅炉房设备:
锅炉主机、辅机、控制系统
3.1.2水系统:
供暖系统用水、热水管线、供暖管线
3.1.3电系统:
供暖系统用电设备和线路。
3.1.4天燃气:
供暖系统用气设备和管线
3.2乙方承担的管理事项:
3.2.1制定详细的运行规程和系统维护规程。
3.2.2制定详细的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和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3.2.3承担设备的更新、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及承担相应费用。
3.2.4整理汇编系统改造资料和运行、维护、检修记录。
3.2.5负责系统所在区域的清洁工作。
3.2.6甲方授权乙方管理的其它事项。
3.3用能保障
供暖时间:
每年11月10日开始供暖,到3月31日停止供暖,正常为五个月,计150天,可根据天气变化和政府规定增加机动天数,增加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国家建设部最新颁发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除楼自身原因外,供暖期间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18℃。
第4节项目托管费用
4.1托管费用
本合同第3节约定管理范围的运行、维护费用、环保费用、能耗费用等为每年定额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元)。
4.2托管费用调整
如果甲方建筑面积增加,则甲乙双方对增加部分的运行、维护费用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的结果调整本条约定的管理费用。
如甲方建筑面积减少,则甲乙双方对减少部分的运行、维护费用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的结果调整本条约定的管理费用。
4.3托管费用支付
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年托管费用基数分摊到每月,供暖季首月前2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首个供暖月的费用,剩余供暖季月份按照上月15日甲方支付乙方下月托管费用。
托管费用按月支付,甲方在供暖季首月份开始前的10天内支付给乙方总能耗费用基数150万的30%计×
×
万元。
在每年的12月15日-31日内甲方把剩余总能耗费用150万元的70%支付给乙方。
第5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5.1乙方投资实施节能改造的范围包括:
原锅炉房设备更换、改造、采暖系统、动力电系统,具体指标见附件1。
5.1.1乙方按照“附件1:
XXXXXXXXXXX改造方案”的约定,为甲方实施整体节能改造。
5.1.2按照:
“附件2:
能源系统节能改造和监督实施细则”所约定,由甲方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5.1.3合同期内,乙方应在每个供暖季结束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节能报告,总结系统节能情况。
5.2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项目技术方案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因时间关系第一年度没有实施部分可在第二年继续完成完善。
5.3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5.4双方确认本项目的实施内容和供暖范围按照附件3:
甲方2010年-2011年(供暖季)建筑面积情况执行。
第6节节能收益分享
6.1年综合节能收益率
本项目的综合收益率预计为15%。
6.2年能源托管费用基数
年总费用为150万元(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具体费用统计表如下:
耗能量及费用
电
煤气
用量
单价
年费用
万KWh/年
元/KWh
万元/年
万立方米/年
元/立方米
116.9
0.72
84.168
170
1
总费用
254.2万元
以上费用以甲方2010年-2011年(供暖季)的财务支出确定(凭证复印件详见附件8)。
注本合同签订以后,新增(减少)建筑面积,其能耗基数按照“附件4”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水的计量单位为吨,气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电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
6.3分享比例
根据节能效益,计算双方分成。
本合同效益分成模式采用逐年比例调节的方式,具体如下:
在合同期前三年(2012年-2014年的三个供暖季),产生的节能效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在合同期第四年到第十年内(2015年-2022年的七个供暖季),产生的节能效益,乙方获得90%,甲方获得10%;
6.4能源价格比原能耗基数计算时的单价涨价时,会造成节能改造后的能源费用虚高现象,但并未影响乙方改造后的节能率,因此不能将其差额在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中扣除。
6.5月能耗基数有以下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本合同确认的(上一年)年能耗基数月平均值所对应月的能耗(水的计量单位为吨,煤气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电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
第二部分:
新增(减少)建筑面积的能耗基数按照附件5约定的计算规则予以确认【新增(减少)的建筑面积能耗=上年度对应月单位面积能耗×
当期当月较上年度对应月新增或减少的建筑面积】。
6.6如双方对节能收益的某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收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6.7如果一方申请国家部委或者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节能专项奖金或者补贴,对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7节甲方的义务
7.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7.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并由主管人员予以确认。
7.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设备试运行等。
7.4根据培训计划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7.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7.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7.7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
7.8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7.9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7.10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7.11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7.12甲方有义务提供给乙方准确的建筑面积数值及变化数值,并由主管人员予以确认。
7.13甲方应承担该项目验收合格后,因甲方原因院内道路、建筑、部门调整或搬迁等原因,造成水、电、天然气系统、供暖管线系统的改造费用。
7.14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减少不合理的高耗能设施使用;
7.15甲方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实施的正常能源系统监管活动;
7.16甲方授权乙方对妨碍系统正常运行或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制止、罚款、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等),具体处理的依据为甲方的管理制度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8节乙方的义务
8.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工作。
8.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8.3乙方应当依照培训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8.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8.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8.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8.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8.8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8.9乙方投资完成附件2内规定的能源系统节能改造。
8.10乙方对改造后的能源系统实施监督管理,保障甲方的能源系统正常供应。
8.11乙方配合甲方,做好节能宣传工作;
8.12乙方负责引进先进技术,对用能系统进行后续节能优化,协助甲方参与节能评比活动;
8.13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不损害甲方利益;
8.14乙方建立系统和管理档案,并报甲方职能部门备案壹份;
8.15甲乙双方要共同制定用能管理制度(包含相应的违规惩罚制度);
8.16对于超出必要和合理范围使用能源的现象,乙方有权对相应人员提出建议、警告、直至提请甲方罚款。
罚款由甲方执行,所得归甲方所有。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出示执行结果,对于乙方按照协议规定提出的罚款请求,甲方不执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浪费能源的范围内赔偿损失;
8.17在合同期满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移交系统设备及系统管理的全部档案和资料;
8.18合同期满,甲方继续委托节能服务公司管理能源系统,则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合同。
第9节项目的更改
9.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9.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否则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9.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甲方不得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由甲方原因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等其他以致对本项目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相应的损失,按照乙方的具体投资数额和相应市场的升值部分赔偿给乙方。
第10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10.1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投资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9。
10.2乙方投资的天燃气初装费用,在合同期满后移交给甲方时,甲方要向乙方返还初装投资费用及市场升值部分。
10.3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乙方将无偿赠予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项目财产正常运行,并附上项目财产清单。
10.4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0.5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附件7的规定处理。
10.6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和损失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11节违约责任
11.1甲方违约
11.1.1如果甲方未按期依照第6.2条规定支付乙方应当的款项,则乙方在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有权停止供暖。
11.1.2甲方逾期3个月支付乙方应当的款项,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发生此种解除合同的情况,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收益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已完成的管理期内实现的节能比例,按照解除合同时的能源费用基数,根据合同约定剩余合同期内的分成比例,一次性支付应获得的剩余合同期内的节能收益80%的违约金。
11.1.3如果甲方非因约定的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
发生此种解除合同的情况,甲方应该按照乙方在已完成的管理期内实现的节能比例,按照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时的能源费用基数,根据合同约定剩余合同期内的分成比例,一次性支付乙方应获得的剩余合同期内的预期节能收益80%的违约金。
11.1.4如果甲方提供基础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损害到乙方应当的收益和管理费用的,甲方应予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11.2乙方违约
11.2.1因乙方原因,造成能源供应事故,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1.2.2如果乙方非因约定的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
发生此种解除合同的情况,乙方在甲方的所有投入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再支付托管费用。
第12节不可抗力
12.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2.1.1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12.1.2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2.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2.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2.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2.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3节合同解除
13.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3.2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60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3.3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3.4在本合同期满或合同依法、依约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保证移交给甲方的节能设备及相关管理系统正常运转,且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第14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按《合同法》相关条文执行。
第15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5.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
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5.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6节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6.1甲方:
16.1.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16.1.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甲方全体员工;
16.1.3保密期限:
10年;
16.1.4泄密责任: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
16.2乙方:
16.2.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16.2.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乙方全体员工;
16.2.3保密期限:
10年;
16.2.4泄密责任:
第17节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诉讼:
向原告方经营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8节保险
18.1双方按约定购买保险。
18.2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9节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19.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非经乙方同意的第三方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按法律、法规规定并应有权国家机关的要求予以披露的除外。
19.2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9.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此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消灭或免除,直至甲、乙双方上述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20节费用的分担
20.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20.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20.3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21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21.1项目组织结构图见附件2
21.2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21.1.1分别负责甲乙双方及与第三方的联络、沟通及协调工作;
21.1.2根据工作要求,负责组织策划例会,安排会议场所,并做好会议记录;
21.1.3按会议要求,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21.1.4在各方负责人的领导下协助做好项目管理的工作;
21.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21.3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1.4对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对该事宜补充相应的条款,经甲、乙双方书面签署后生效。
2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破产、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权利义务承继主体仍然有效。
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和承继主体。
21.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被关闭或撤销、破产、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乙方或其权利义务承继主体仍然有效。
发生此种情况时,乙方应事先告知甲方和承继主体。
21.7因甲方用能方式和标准发生很大调整,外单位使用甲方能源等情况,甲乙双方应协商对以上因素发生的费用进行界定,甲方应按照界定的用量补偿因发生以上情况给乙方带来的费用。
21.8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
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
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9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1:
XXXXXXXXXXX锅炉节能改造方案
附件2:
能源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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