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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组织化是传统农民转变为现代农民的过程。
传统农民具有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职业特征,这些特征的形成是与一个国家社会生产方式所处的阶段密切相关的。
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受生产经营环境、技术、政策和管理理念等因素的影响逐渐走向生产机械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道路,同时,农民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也有争取与其他阶层同等的权益的要求。
农民组织化就是农民由传统走向现代的逐步高级化的过程。
2、农民组织化是一定的组织主体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状态。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即农民进入市场是依托一定的组织的,而这种组织又能够增加其成员的收益,农民组织化程度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农村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而在我国,农民从事生产与经营呈现出分散化、低效率的特征;
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并未大面积地用于农产品分级、包装、仓储、加工、运输和销售;
电力在农业和农村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
现代农田水利工程、公路网络并未充分发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区域化、社会化水平较低。
在我国,这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现实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持续性增加。
将农民组织起来,使之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已经成为提高农民比较收益、增强农业竞争力和全面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3、农民组织化是在一定原则指导下而进行的组织创新。
提高农民组织化生产与经营的主体遵循的原则有所差异。
企业以追逐盈利最大化为组织原则,采取不同形式的联合方式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关系。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龙头企业起到了连接大市场与农民的作用,但是总体而言,尚未与农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未能向农民提供及时、廉价、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很难成为能够开拓国际市场的跨国公司,牵动力还不强。
这与企业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的价值趋向不无关系。
而政府是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原则与农民进行合作的,政府构建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防范机制来强化“合同意识”,减少违约现象,有效降低农村市场的交易费用,从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政府的这种防范机制的构建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提供纯粹的公共服务产品,包括动植物检疫、基础科研、气象预报、信息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是制定市场准入制度规则;
三是支持准公共服务主体为农民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是合理调控市场主体的服务行为。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合作社原则,通过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为成员提供各类产销和技术服务,维护农民社员的利益,增加农民社员的收入。
各级政府经济技术部门,是组织农民进入更大市场的重要力量。
但是,目前政府所属农业企业的创新能力较弱。
创新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比重较低。
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农业银行、农业教育部门由于来自自身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的压力较大,所以,尽管政府经济技术部门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引导农民拓展更大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领域仍有“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
特别是行业分割、贸工农脱节、产加销分离的农业管理体制不适应结构调整、组织化发展农业和农业国际化的需要。
这种体制的弊端主要是:
职能、资金、项目分散,形不成组织合力;
决策随意性大,法制化、规范化程度低。
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涉农主体的相互依存度都呈现出递增趋势。
农民在开放的环境中预期收益的取得大多数是通过构建组织创新网络来实现的。
比较典型的农民组织创新网络又多出现在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因为那里密集的社会网络、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比较激烈的竞争、不确定的高收益的诱惑弘扬了不断试验探索和开拓进取的创业精神。
于是各合作组织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与此同时,又通过交流与合作学习了发展自组织的技能,整个农业与其他产业构成了一种能够带来高收益的“团队”结构。
实践中这种合作组织不仅提高了农民在市场活动中的谈判地位、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成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大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时,与政府、企业、市场这些外在组织主体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原则、管理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内在性,所以,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领农民闯市场具有比其他主体更为明显的组织意义。
通过不同市场主体的努力形成农民组织多元化发展的局面。
农民主要借助于以上组织改变了单一化进入市场的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组织化是农业经济组织创新。
4、农民组织化是农民争取与其他阶层同等待遇的一场经济社会革命。
农民在市场上面临的激烈竞争传导到农业经营策略选择的结果是农民愿意为获得更高收益而提高组织化程度。
特别是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成本在农业总成本中所占比重较高或者农产品销售渠道不畅,总体效益低下时,农民将更加急切地表现出参与合作组织创新网络的偏好。
通过与具有互补性、潜在高收益性的市场主体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应用和农业商品化速度,抓住市场机会而避免被国内外激烈的农业竞争所淘汰。
基于国民经济发展和消费需求考虑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获取非传统农业收益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但是单个农民在非农化过程中遇到的被歧视、被剥夺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其应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农民组织化不仅有利于农民增加农业收入,也有利于农民在非农产业中增加收益,同时,也有利于农民争得与其他阶层同等的待遇。
二、国外农民组织化情况及我国农民组织化现状
(一)国外农民组织化情况
农民合作组织在国外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因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类型,根据它们的显著特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
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或销售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
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本身就是经济实体。
为形成规模优势,保障合作社利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已涉及农业产、供、销、信贷、保险和社会服务等各个环节,不仅大多数农户和农业企业进入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许多城镇居民也加入了合作社,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社体系。
如法国农村合作经济包括农业互助组织、农业合作社和信贷合作三方面。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指流通、服务和生产领域的合作社。
法国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在农村合作经济里占有主要地位,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民素质,实现农业现代化,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等起着巨大作用。
德国合作社基本上都是在国际合作社原则基础上组建和运行的,为了更好地为成员提供服务,维护成员的利益,合作社都建有区域合作社联盟和全国合作社联盟。
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
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以综合性为主,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的台湾所建的合作社都属于这一类型。
在日本有综合性农协,根据社员的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主要有农产品销售服务、信用服务等。
日本农协是半官半民的组织,它既是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自发建立的群众机构,又是日本政府借以推行农业政策的中介机构。
日本农协的组织体系分为三个部分:
农协的全国性组织、农协的县级组织和基层农协。
基层农协分为以农户为服务对象的综合农协和以特定农业生产者为服务对象的专业农协。
日本农协的县级组织主要包括县级农协中央会、县级供销联合会、县级保险联合会、县合作信贷联合会、县级专业农协联合会等组织。
各种县级联合会是基层农协通过入股方式而联合组成的组织,它们又联合成立县级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
日本农协的中央级组织由基层农协和县级联合会入股组成,它与县级组织基本上保持了对应关系。
日本的农协起到在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上使小农户同大市场对接的作用,
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
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
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中,销售合作社的历史最长,数量多,规模大,在牛奶、水果、蔬菜等领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涌现了不少国际驰名品牌,在农业中的作用也最重要,美国全部出口农产品的大约70%都是由合作社经办的。
销售合作社经销的农产品几乎覆盖所有的农产品品种。
但大多数销售合作社一般只经营一种农产品,经销两种或两种以上农产品的合作社为数极少。
销售合作社并不仅仅从事销售,许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涉及到农产品的收购、运输、储藏、检验、分级、加工、包装以及最终产品的销售等多个环节。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其运作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使用权拥有原则,即拥有所有权的人必须享用合作社的服务;
二是使用者控制原则,合作社实行企业化运作,由全体成员民主管理和控制,在管理活动中,所有成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利,人人平等;
三是谁光顾谁得利原则,也就是合作社赚的钱,要根据会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来返还给会员。
如今美国西部地区的“新奇士”合作社是运作非常成功的合作社之一,“新奇士”合作社是由加利福尼亚南部种植橙子、柠檬、葡萄等果农自发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合作社有科研、包装和销售三大部门。
所有成员种植的水果成熟后统一商标、统一价格、统一包装、统一做广告、统一调配出口,形成了一个“拳头”。
产品出售之后,每个成员按销量扣除摘收、包装、销售、广告等成本费用给合作社,剩余所得全部归自己所有。
合作社从加州扩展到亚利桑那州,目前成员已发展到6500多户,“新奇士”品牌威震全球,据估算,仅这个品牌的无形资产就高达10亿美元。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通过分散经营和集中运销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解决了农户、农场和市场的诸多矛盾,化解了小生产的风险。
(二)我国农民组织化现状
现状一:
我国农民组织化水平已降至世界最低
农村改革前,我国农业合作化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等几个阶段,人民公社时代的农民入社率几乎达到100%,成为当时世界上农民组织化程度最高的国家。
然而,农村改革后“一风吹”砍掉人民公社,而后几十年无一组织替代,使广大农民长期处于无组织孤立状态。
不仅如此,原本由农民创办并为之服务的合作组织农村信用社和供销社也相继“官化”。
为摆脱农民组织化面临的困境,在农民及社会有识之士多年强烈呼吁下,全国人大于2006年10月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近5年来,农民组织建设出现了几十年少有的蓬勃发展良好势头。
截止2010年底,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37.91万个,入社农户2900万户。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毕竟是弱质产业中的弱势群体兴办的自我服务型合作组织,加上农民自身素质以及制度性和体制性等因素制约,农民组织化发展总体上仍处在初级阶段,普遍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四个突出问题:
1、组织覆盖面太窄
目前我国农民组织化的主要形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虽然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猛增之势,但因我国总农户规模已超2.5亿户,因此入社农户仅总农户的11%。
换言之,全国仍有近90%的农户至今仍游离在组织之外。
虽然东部沿海的一些省、市农户入社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中西部大部分省、区、市的覆盖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组织规模太小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处于始建阶段,普遍存在组织规模过小问题。
从现已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入社农户数量看,平均每个合作社仅有76户,仅相当于一两个自然村户数。
一些中西部地区的合作社的入社农户仅有一、二十户。
规模小带来的突出问题是力量小、实力弱。
3、服务功能太弱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但由于合作社规模过小,既缺乏资金,又缺少为农户提供各项服务的手段,因此,服务功能普遍较差。
就全国而言,虽已建立不少合作社,但与农户利益密切相连且能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不足五分之一,大部分为松散型合作,有相当多的也只是挂了块牌子,形同虚设。
4、合作社人才太少
伴随绝大多数文化教育程度较高的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合作社成员大多是文化教育程度较低的留守老人和妇女,合作社领导层也缺乏引导农民致富的经营管理能力。
不少合作社甚至找不到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合适人选,有的连财会人员也难以配备。
由此产生绝大多数合作社处于不规范运行状态,既无活力,也失去对农民的吸引力。
总而言之,农民专业合作虽已成为我国农民组织化的主流组织模式,但远未形成“气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现状二:
农民组织建设严重滞后的主因是“恐合症”
30多年来,我国由世界农民组织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跌至世界最低,其原因极其复杂,留给我们的教训及反思也极其深刻。
农民组织化程度如此低下,责任不在农民,任何抱怨和指责农民“恐合”的观点既不符合实际,也是极其荒谬的。
农民并不是没有组织起来的要求和动力,关键在于我们忽视了农民的“盼合”诉求,缺乏引导,出现了政策设计、制定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失误。
而由于“恐合症”及其思潮长期作祟,致使诸多失误不仅体现在认识上,也体现在行动上。
1、惧怕农民组织起来是最大的认识误区
我国各产业各阶层均有自己的组织,而最大的弱质产业和最大的弱势群体至今尚无自己的组织,没有自己的代言人,不能不说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大悲哀。
30多年来,农民组织起来的利弊始终是各界争议的焦点。
一度占上风并居主导地位的“恐合症”观点认为,农民组织起来将成为政府的压力团体,对社会稳定不利。
这是推进农民组织化的最大的认识障碍,也是将农民组织建设引入误区的症结所在。
从我国农业合作化及国(境)外农民组织化的进程看,确实出现过不少农民与政府抗争的事实。
但酿成此类事态的缘由并不是农民是否有组织,而是政府的政策是否符合农民的利益。
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欧亚一些国家及我国台湾的农民由于不满政府政策,农民组织带领农民进城上街抗诉。
而进入新世纪以来,这种事态明显大幅度减少,足以说明政府政策顺应了农民的诉求,农民组织便会自然而然成为政府政策的忠实贯彻者。
维护农民权益是农民组织的最高使命。
通过组织诉求谈判进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国(境)外的成功经验。
反观我国,虽然中央三令五申强调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民利益,但严酷的事实是损害农民权益和侵犯农民利益已成为一种常态。
如果农民有自己的代言人,通过组织诉求和组织化解,各地就不可能出现大量上访,也可以避免许多恶性事件。
一位长期从事农民合作研究的外国学者坦言,农民组织是政府的左膀右臂,其作用是政府难以起到的,的确值得我们深思。
2、朦胧的政策导向延误了农民组织建设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三农”政策出台数量及频率居各业之首,不仅发布了13个中央一号文件,还分别于十五届三中全会及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两个重要决定。
在所有文件和决定中几乎都提到农村农民组织建设问题。
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所有文件关于农民组织问题的表述大多含糊其辞,方向不明确,重点不突出,致使执行者莫衷一是,犹豫不定。
仅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国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行动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例,该文件虽将现今的“三农”的各种组织形式均列入其中,并冠以“发展、增强、培育、鼓励、着力提高、扶持”等政策语汇,但很难辨出政策重点。
政策导向的另一倾向是组织模式描述混淆不清。
目前关于“三农”组织的提法多种多样,既有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又有农业经营组织。
而日本、韩国的农协和台湾省农会涵盖了“三农”的全部,更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借鉴。
3、法律尚未成为农民组织化的推进器
现行与农民组织化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农业法》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
《农业法》于1998年经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通过,虽经2002年12月全国人大第九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但有不少内容显然已经过时,亟需进行新一轮修订。
而当前各地反映较为强烈的是《农民专业合作法》,认为该法不符合中国农村现实,未能真正起到促进农民组织化作用。
该法总则第二章界定的合作社成员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意即种蔬菜的农户可参加蔬菜专业合作社,而这家农户若再养猪,还需参加养猪专业合作社。
另外,一个村既有种果树的农户,又有种茶的农户,这两个村就需建两个合作社。
调查结果表明,一个农户参加两个合作社及一个村办两个合作社均是不现实的。
因此,在推进农民组织化进程中,适时修订法律,使之成为强大的推进器,实属当务之急。
4、政府引导扶持乏力是导致农民组织建设严重滞后的关键
农民组织建设是公共事业。
从国外经验看,为使农民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增强应对自然和市场两大风险的能力,政府竭尽全力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并在财政、信贷、税收、人才、科技以及产业政策等方面予以强力扶持,全面履行服务于公共事业的职责。
反观我国,当今农民组织“少、小、弱”的现实,恰恰反映出政府引导和扶持全方位乏力。
最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呈猛增之势,但政府引导扶持显然跟不上形势发展。
各地调查结果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确定许多扶持政策,但普遍落实欠佳,基层干部和农民颇为不满。
仅以财政扶持为例,2003年至2008年间,中央财政累积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8.45亿元,省级财政为13亿元。
这两项资金加起来还抵不上城市修建4公里地铁的费用,与中央电视台几十秒广告费相比,更是天壤之别。
总之,我国农民组织建设严重滞后的现实告诉我们,必须从认识和行动上进行深刻反思,绝不能把农民组织建设滞后的责任推给农民,更不能责怪农民的“恐合”心理。
三、提高农民组织建设的思考
最近两年,从“蒜你狠”到“豆你玩”,从“姜你军”到“糖高宗”,从“油你涨”到“苹神马”,从“鸽你肉”到“向钱葱”,农产品价格潮起潮落,消费者不堪重负;
但是农民并没有从中受益,反而饱受其害,以致许多地方出现的农民“卖难”问题。
农产品价格“过山车”问题再次聚焦农民组织建设,也给我们重新审视这一重大问题提供了转机。
我们必须摆正心态,正视现实,深刻认识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做大做强农民组织作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载体,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实效。
1、进一步强化对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的认识
我国农村改革30多年的实践证明,实现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唯一出路,也是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一种经营模式。
它是一种适合中国农村改革之需,推动中国农村经济大发展的经营体制。
这种经营体制是在打破了原来的集体所有、集体集中统一经营的体制之后而建立的。
是一种新型的经营体制。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目前我国农业的生产方式,也是目前我国农村的生产关系。
农村社会关系的和谐程度决定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稳定。
)的最佳形式。
农民没有组织起来,是造成“三农”问题严峻性的重要根源之一。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他们组织起来。
各地经验表明,提高农民组织化不仅是破解当今“三农”诸多问题的根,也是确立农村改革发展六大制度建设的本。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因此,要彻底摒弃“恐合症”及其思维,为实现农民“盼合”愿望多做几件实事,是当前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的第一要务。
2、借鉴“东亚农民组织模式”,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转型。
我国农民组织选择何种模式,一直是农经界争论的焦点。
经过多年争论,最近比较趋于一致的观点是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母体,嫁接日本、韩国农协及台湾省农会的经验。
这样会大大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质量,并可促其由专业化向综合化方向转型。
日韩农协及台湾农会被国际农经界称为比较成功的“东亚农民组织模式”。
是凡访问过这三地农业的人士普遍认为符合中国国情。
通过嫁接,可以解决长期困惑我们的农协(农会)模式“看着好,学不了”的矛盾。
现阶段,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体制提升转型必须逐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在完善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指导功能(传授技术、传授信息、提高成员素质)的基础上,增加金融和保险两大功能;
二是推进基层社联合,形成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逐步建立乡(镇)联社、县联社、省联社乃至全国联社,使之真正成为农民的代言人。
3、构建并扩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今我国依法建立的唯一农民组织,为了使其真正成为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各级政府必须扩大扶持范围,加大扶持力度。
首先,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嫁接日韩台模式的组织创新:
要尽快扩大财政资金扶持规模,提高扶持水平,规定具体可观的资金扶持额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专设合作社发展基金;
信贷要放宽金融限制,允许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制度;
不断降低合作社进入流通领域的门槛,使其成为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经营主体,形成产销一体化格局;
各级政府要建立严格的扶持合作社发展的考核制度;
要把合作社作为国家支农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项目都要优先支持合作社;
基层政府要把扶持合作社发展置于“三农”工作的中心地位,派遣干部及大学生“村官”到合作社担任指导员,缓解合作社人才匮乏矛盾,为合作社排忧解难。
总之,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要由以往的单项扶持向综合扶持发展,由点上扶持向面上扶持发展,由补贴农户向补贴合作社方面发展。
4、要认真研究发展集体经济的机理机制
实行家庭经营30多年间,由于受“恐合症”的影响,各地发展集体经济的观念逐步淡薄。
由于某些决策失误和落实政策的偏差,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集体经济的肌体,致使绝大部分农村的集体经济几乎成为空壳,农户收入两极分化现象愈演愈烈。
反之,在一些地方(华西村、南街村、大寨)至今仍坚持走集体经济道路的村庄却呈现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可喜景象。
这些村现已成为各地的富裕村、文明村、小康村和新农村建设样板等引领典型。
尽管至今仍有不少人对坚持集体经济的村庄颇有微词,一些村庄也确实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种体制能持续几十年且实现了“二次飞跃”,却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通过认真探究尚存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机理机制,理清人民公社时代的传统集体经济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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