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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3
一.行政的基本内涵…………………………………………………………3
1.行政问责的主体……………………………………………………………3
2.行政问责的客体……………………………………………………………4
3.行政问责的范围……………………………………………………………4
4.行政问责的程序……………………………………………………………4
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5
6.行政问责的后果………………………………………………………………5
二:
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5
三: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7
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7
2.问责范围的问题……………………………………………………………8
3.问责救济的问题……………………………………………………………9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绪论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强调,决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开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呢个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特大火灾,黑龙江鹤岗矿难一级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三起事故发生后三天时间内,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一:
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1]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究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实施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惩戒措施,作出党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它不仅要求犯错违法要追究,而且公务员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官僚主义作风,甚至公众对政府及其行为的合理怀疑等方面都要追究责任,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
2.行政问责的客体,也称问责对象
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
3.行政问责的范围
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做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问责不能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社会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围,不仅对犯错违法要追究,甚至连能力不足,有损政府形象的小节等方面也要问责。
总之,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应纳入问责的范围之内。
4.行政问责的程序
行政问责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涉及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方方面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质询答复时限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罢免通过人数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听证程序的规定,复议程序的规定等等。
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
一是政治责任,即向执政党和权利籍贯负责;
二是行政责任,即向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负责;
三是道德责任,即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
四是法律责任,即向相关法律规范负责,承担法律制裁后果。
6.行政问责的后果
行政问责的后果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相应否定性制裁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公开道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等。
总之,执行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利,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问责制是有效实现政府的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政府,实现依法治理,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的理性选择。
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一)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探索2003年5月12,《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4年2月18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有了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
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发》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例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地方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国在天津,重庆,海南,长沙,大连,湘潭,广州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既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利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这是万物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条件的人使用权利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总结我国行政问责建设和发展的历程,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个现象,这就是行政问责往往法正在重大事故之后,来的迅猛,去的也快,极具风暴效应。
“问责风暴”虽然对整肃干部队伍能够起到很好的威慑与警醒作用,但它毕竟不是一种常态,而且,建立问责制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为了单纯在事后惩戒处理官员,其指向并不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敏感时期或危机时刻,而是应当贯穿于各种公务员活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行政全过程之中。
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我国现行行政问责主要是同体问责,几乎全部是有上级政府或党组织促成启动的,作为权利机关和代议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反而未能主动起到监督的作用。
这种由政府或党组织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即行政系统之外的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
因此,目前中国行政问责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问责主题缺乏法定的明确性,执政党与政府权力机关的定位较为模糊,而异体问责相对薄弱,特别是各级人大作为中国的权利机关,其问责效能尚未充分实现和发挥。
[3]
从我国行政问责发展历程来看,我国“非典”事件以前主要实行的是同体问责,是执政党系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
这种同体问责有利于发挥对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问责。
但从现代行政问责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以往公共行政实践结果等方面显示,单一的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无法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
“非典”时间触发了异体问责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开始转向异体问责。
1.人大是最主要的异体问责主体,我国《宪法》第3条、第128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
当然,各级人大荏苒要进一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的运用,如何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
2.媒体是最有效的异体问责的主体。
媒体能及时揭露各种腐败现象,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体独立性与中立性逐渐增强,也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行政问责过程中来。
3.公民是最本源的异体问责主体。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责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问责范围的问题
从现有的问责事件看,问责范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行,在许多地方和领域,都只有在事故或事件引起高层关注后,才能促成相关责任人得到处理,而且总的来看,“引咎辞职“这一重要问责形式还基本锁定在重大事件上,尚未真正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领域,范围显然偏窄。
另外,问责对象具体到何人,在党政领导,正副职,不同层级的官员之间,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
例如,在一些问责事件中,行政一把手受到处理,党的一把手却安然无事。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行政一把手往往是党的副手,受党的一把手领导,出了事由行政一把手担当,党的一把手却不有负责,这大失公平。
还有,现行问责制往往只追究个人责任,很多时候集体的责任被忽视,以致集体违纪,组织违规现象不断,使集体和组织成为逃避责任的“避风港”。
因此,科学的行政问责必须改变目前问责范围过窄,问责对象不够明确统一的问题,把追究个人与集体,党务与行政,重大失误与寻常过失结合起来,扩大问责领域,强化责任对象,提高问责效果。
3.问责救济的问题
问责工作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成熟健全的问责制度应该具备相应的救济措施,对问责规范进行补救。
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对受处分官员的救济办法尚出于薄弱甚至真空状态,比如,被问责当时人应具有申述和申辩权,就是现今许多问责规定中忽视的一项内容。
还有,官员问责后多长时间才能复出,怎么复出?
这也是问责制度应该明确的重要问题,但许多问责规定中并没有,导致实践中不少官员被问责后迅速复出,有的甚至得到提拔,被重新委以重任,使问责饱受质疑,社会谴责纷纷。
可见,在问责救济方面,明确被问责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明确问责过后当事人复出的相关要求,这是当前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上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
缺乏这方面的内容,问责制的成熟健全就无从谈起。
致谢
本设计我从选题到定稿,历时数月。
而论文在要完成之际,我感概万千。
首先我要感谢常小琴老师能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宝贵时间对我的论文进行批阅和指导,学生愚钝,也许要更劳烦常老师耐心指导,在此,再次感谢常老师的帮助。
回顾我在思源学院人文学院的三年大学生活,让我难以忘怀,恩师们的渊博才识,让我受益匪浅,谆谆教诲让我收益颇丰。
恩师们治学的态度严谨,师德高尚,也在无形中影响我今后的人生,会成为我人生中的航标。
我特别感谢学院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让我可以在这么美丽的校园中徜徉,可以感受到大学生活的丰富多彩,更能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
另外,要感谢三年陪我走过人生最灿烂时光的同学们,是你们让我感受到身在异乡的温暖,感受到家一样温馨,也感谢大家对我的帮助和关心。
同学的情谊让我永生难忘!
学无止境,我将会在未来的道路中,坚持自己的梦想,勇敢的走下去,用丰富的知识和更高标准来要求自己,用更丰硕的成果来回报曾经给与我帮助关心的老师同学们,我会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王莉花,张善喜:
《浅析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及价值理念》,载《宜宾学院学报》2006年第14期,第39页。
[2]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3]顾杰: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
载《理论月刊》2004年第12期,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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