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系统钢结构固定可调支架技术规范大唐陵川光伏项目投标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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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投标方应明确投标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允许出现模棱两可或矛盾的选项,如果出现,按照对招标方有利的选项处理。
如果投标方对本技术规范有任何异议,都应在“差异表”中专项提出。
否则,意味投标方完全响应本文要求。
※1.1.11投标方中标后,如果因投标方原因不能在5个自然日之内完成技术规范的签订,视为自动弃权中标结果。
※1.1.12投标方对取得的技术规范书负有保密责任,因投标方原因造成招标方技术规范书泄露的,3年内,取消投标方的投标资格。
※1.1.13技术规范书中带“※”的项目为废标项,不满足要求的投标人直接废标。
1.2投标方工作范围
投标方应提供满足本规范书要求所必须的硬件、软件和各项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2.1供货范围
固定可调支架的加工、制作(包括热浸镀锌防腐)、试验、供货、包装、发运、运输至项目现场指定卸货处(不包括卸车)、现场指导安装、配合交接验收和售后服务等。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满足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
1.2.2项目交货地点
本光伏电站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指定卸货处。
1.2.3供货要求
1.2.3.1负责供货范围内支架的加工、制作(包括热浸镀锌防腐)、试验、包装、由制造厂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的运输(不包括卸车)。
1.2.3.2组织和实施招标方代表或监理人参加的试验、结构检验和验收,并提供相关试验、检验合格证件等证明资料,配合现场交货验收。
1.2.3.3负责配合现场进行试组装和对支架现场安装提供全面的技术指导。
1.2.3.4按设计图纸提供光伏组件支架的全部安装供货,其中包括支架自身安装连接所需的全部螺栓(但不包括基础混凝土内预埋钢板及地脚螺栓)。
1.2.3.5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1.2.3.6提供技术资料,包括:
1)设备供货清单;
2)钢材质量证明书;
3)钢材复检报告;
4)钢结构出厂合格证;
5)高强螺栓产品合格证书。
1.3电站概况
本项目总容量为33MWp,暂划分12个发电单元。
其中,固定可调发电单元暂定12个,具体数量以最终设计图纸为准。
电站使用功率405Wp(72片)单晶双面光伏电池组件。
1.4交货进度计划和支架构件的交货验收
※1.4.1支架构件的交货进度
招标方要求本合同所需设备均能满足工程进度,投标方应保证各个项目的供货时间(在此交货计划基础上,招标方有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得到投标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适当调整支架的交货时间)。
本标段支架设备交货进度(成套支架到达施工现场时间):
见商务部分要求。
投标方须详细说明针对本项目的发货计划、发货细节及保障措施。
在支架加工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交货进度延误,投标方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提交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计划及其说明,以保证支架的交货进度。
若计划的调整需要改变供货日期时,投标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交修订的供货计划报送招标方审批,未经同意不能改变。
投标方必须保证供货工期,严格按照发电单元成套供货,如果出现承包方的原因所造成的交货延误、以及施工现场到货构件或零件不全导致的安装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招标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1.4.2支架构件的交货验收
投标方制作的每批支架构件运到现场后,均应经现场项目部指定专门负责人员或监理人组织检查验收,投标方进行配合。
验收完毕后,接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署接收意见,确认收货。
1.4.2.1投标方配合交货验收并提交的相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每批电池组件支架出厂时应附带如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6)其它资料。
1.4.2.2支架构件实物验收包括支架的尺寸、规格、数量、螺栓开孔大小及位置、热浸镀锌及外在质量等,并作好记录。
1.4.2.3相关项的验收资料应列入各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内,在单位工程或全部工程的验收时,合在一起。
在本标段支架全部移交后15天内,将加工图及安全、质检、加工记录等未移交的内业资料全部移交现场项目管理部。
1.4.2.4不合格设备支架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设备支架构件或零件运往现场,经验收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设备支架,应禁止卸车、使用,返厂重新加工制作,由此造成的交货日期延误或导致现场安装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招标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对投标方进行相应处罚。
。
投标方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招标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1.4.3设备发货
投标方不得以招标方项目现场的工程进度情况或任何与投标方发货无关的情况为由提前或推迟发货。
设备发货前,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所发货物的准确数量、类型、装箱清单、订货号、发货号等关键信息的复印件。
如果出现漏发或缺发情况,对招标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劳务费用、发电量和信誉等损失,由投标方负责赔偿。
现场接受设备后,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现场接收单的扫描件和复印件,该复印件作为投标方设备到达项目现场的凭证。
1.4.4发货计划及发货细节
投标方须详细说明具体的发货计划及发货细节。
2适用标准
所有设备的设计、制造、检查、试验及特性除本规范中规定的特别标准外,都应遵照适用的最新版IEC标准和中国国家标准(GB)及建筑行业(JGJ)、电力行业(DL)标准,以及国际单位制(SI)。
组件支架应满足最新版本的以下规定、法规和标准,但不限于以下规定、法规和标准。
(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投标方加工制作所用的材料、设备、加工制作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及图纸设计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2)本招标设备应符合的技术标准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业标准(JGJ)、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以及相关的IEC标准。
在所列标准中,优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
在国内标准缺项时,参考选用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
(3)选用的标准均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已颁布的最新版本。
如投标方采用标准文件列举以外的其他标准时,须经招标方同意方能使用。
(4)所有螺纹、螺母、螺栓、螺杆应采用GB标准的公制规定。
(5)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如果所使用的标准中包含对其他标准引用的,所对应的引用标准也包含在技术要求中。
本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内容如与国家、行业、国际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要求执行。
(6)在加工制作过程中,招标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加工制作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投标方或批准投标方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
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
(7)支架应满足最新版本的以下规定、法规和标准,但不限于以下规定、法规和标准。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规范》(GB3323)
《钢结构、管道涂装技术规程》(YB/T9256)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1391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J218)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
《焊接接头冲击实验方法》(GB/T2650)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T2651)
《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652)
《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GB/T2653)
《焊接接头硬度试验方法》(GB/T2654)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
(GB/T1228\GB/T1231)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
《金属布氏硬度实验方法》(GB/T231)
《焊接H型钢》(YB3301)
《T型角焊接头弯曲试验方法》(GB/T7032)
《金属涂层-钢铁抗防护-金属喷漆和喷铝》(SD2013)
《热轧H型钢和剖分T型钢》(GB/T11263)
《热轧钢板和钢带》(GB/T709)
《热轧槽钢》(GB/T707)
《热轧工字钢》(GB/T706)
《热轧角钢》(GB/T9787\GB/T9788)
《热轧圆钢和方钢(GB/T702)
《碳钢焊条》(GB/T5117)
《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
《埋弧焊丝》(GB/T14957)
《气体保护焊丝》(GB/T8110)
《碳素结构钢》(GB/T70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
《钢的应变时效敏感性试验方法(夏比冲击法)》(GB/T4160)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T229)
《建筑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
3光伏组件支架的制作要求
3.1说明
※本章规定按招标方认可的设计图纸进行光伏组件支架的加工制作。
招标方对图纸的认可并不减轻投标方关于其图纸的正确性的责任。
3.2加工材料和外购件
3.2.1一般要求
※
(1)支架制作使用的全部钢材、焊接材料、外购件和涂装材料均应由投标方按计划自行采购。
※
(2)防腐厚度:
除满足国标和设计要求外,热浸镀锌产品厚度不小于65μm。
(3)加工材料和外购件运抵加工地后,投标方应自行负责检查验收,并应接受监理人的不定期抽检。
每批到货的材料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等证明资料,并按规范规定需要进行二次复检的材料应进行二次复检,合格后方可用于加工制作。
3.2.2支架钢材
用于钢结构支架的钢材应按设计图纸的品种和规格进行采购,钢材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因故材料需代用不论是材质或规格代用,均应由投标方提出代用方法及相应的性能参数与依据标准,经招标方确认后方可。
制造图纸的修改工作必须由投标方完成并提交招标方设计工程师批准。
如投标方提出制造图纸修改,不能以此为理由提出增加工期等要求。
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将符合《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各项标准。
交货时,应同时提交具有碳、锰、硅、硫、磷、合金元素等化学成分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及冷弯等机械性能的合格保证书及复检报告书。
投标方提供的钢结构材料须满足《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的相关要求。
钢材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注意防止锈蚀和污染。
钢材应分类堆放,挂牌注明品种、规格和批号,搁置稳妥,防止变形和损伤。
3.2.3焊接材料
(1)焊接材料应按图纸及规程的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焊接材料必须分类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库房内温度不应低于5℃,相对湿度不大于70%。
3.2.4外购件
(1)按设计图纸要求采购的螺栓及其它零、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外购件应注意轻装轻卸,在室内按批号、规格分类存放,防止生锈、污染和损坏螺纹。
3.2.5防腐涂装材料
(1)投标方应按设计图纸要求采购热浸锌等所用的涂装材料。
涂装材料应与设计对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涂装材料及其辅助材料应贮于5~35℃通风良好的库房内,按原包装密封保管,若制造厂另有规定,则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3.3支架钢构件制作
3.3.1说明
(1)按招标方认可的支架加工制作的设计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2)据制造工艺,需对设计图纸进行局部修改时,应经设计人同意,招标方、监理人批准,投标方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支付和额外时间。
(3)构件上应避免刻伤。
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制作、热浸锌和安装时的焊接收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加工余量。
(4)高强螺栓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5)支架立柱与基础预埋地脚螺栓现场栓接,因此所有构件均在工厂进行加工制作,特别是支架立柱的角钢加强肋节点,加强肋与角钢的焊接应在工厂完成。
(6)同一构件最多允许拼接一次,且拼接段的长度、拼接方式、拼接焊缝等均需满足规范要求。
3.3.2支架结构钢零件和钢部件的加工
(1)切割:
应保证切割部位准确、切口整齐,切割前应将钢材切割区域表面的铁锈、污物等清除干净,切割后应清除毛刺、熔渣和飞溅物。
(2)矫正:
钢材切割后应矫正,其标准应符合GB50018-2002第11.1.3的规定。
(3)制孔
螺栓孔周边应无毛刺、破裂、喇叭口和凹凸的痕迹、切削应清除干净。
(4)螺栓连接
a)螺栓孔的允许偏差必须符合GB50205-2001表7.6.1-2的规定。
b)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表7.6.2的规定。
c)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时,应采用与母材材质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
3.3.3组装和拼装
支架钢构件在大量制作生产前应进行少量模拟加工制作,组装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批量加工制作。
构件组装和拼装应符合GB50018-2002第11.1.5的有关规定。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C中表C.0.2的规定。
对顶紧接触面应有75%的部位以上的面积紧贴,检查方法应满足GB50205-2001第8.3.3条规定,顶紧面应经检查合格后,方能施焊,并作好记录。
3.3.4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
投标方对首次使用的钢材,以及改变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规则应按GB50236-98第4.2节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格式可参考GB50236-98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报送投标方、监理人审批。
(1)焊工
a)用于加工生产的焊工应持有上岗合格证。
合格证应注明证件有效期限和焊工施焊的范围等。
焊工参加焊接工作中断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考试。
b)焊工应严格按焊接工艺规定的施焊顺序和方法以及焊接参数进行焊接。
焊接过程中应随时自控好构件制造和钢结构安装的变形。
(2)焊接
a)焊接材料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有专人保管。
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烘焙,保护气体的纯度应符合工艺要求。
低氢型焊条烘焙后应放在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
焊丝、焊钉在使用前应清除其表面的油污、锈蚀等。
b)超过保质期的焊接材料、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的焊剂及熔烧过的渣壳,均禁止使用。
c)焊接应符合GB50018-2002第11.1.的规定,
e)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
f)手工电弧焊将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1995)或《低合金钢焊条》(GB5118-1995)规定的焊条。
选择的焊条型号与构件钢材(主体金属)的强度应该相匹配,对Q235B钢焊件采用E4301、E4303型号焊条。
不同钢种的钢材相焊接时,宜采用低组配方案,即宜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条。
自动或半自动埋弧焊采用与焊件材料强度相适合的焊丝和焊剂。
焊丝符合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1994)的规定。
对Q235B钢焊件,可采用H08A、焊丝配合中锰型、高锰型焊剂。
焊缝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设计的规定,焊缝的交叉部位不得有裂纹、气孔和夹渣。
g)角焊缝均不低于三级焊缝,并有二级外观。
拼接焊缝应采用自动或半自动焊,坡口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
焊接H型钢应采用自动焊,严格执行《结构用高频焊接薄壁H型钢》(JG/T137-2007)的规定。
如果焊接情况不明必须与设计工程师联系并得到书面的指示。
h)焊接环境:
焊接时的风速,在手工电弧焊、埋弧焊、氧乙炔焊时不应大于8.0m/s,在气体保护焊时不应大于2.0m/s。
当超过规定时,应有防风设施。
相对湿度不得大于90%。
当焊接表面潮湿,雨、雪、刮风工作日天气,焊工及焊件无保护措施时,不应施焊。
i)焊接工作完毕后,焊工应清理焊缝表面,自检焊缝合格后,在焊缝部位旁,打上焊工工号钢印。
(3)焊缝质量检验
投标方应按加工制作图纸规定的焊缝质量等级,并按GB50205-2001第5.2.4~5.2.8条的规定,对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超声检验。
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专业部门签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焊缝检测工作。
a)外观检查。
应按GB50205-2001附录A中表A.0.1所列的外观缺陷项目,对全部焊缝进行外观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检查表面裂纹应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
b)焊缝质量检验报告。
投标方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附有上述检验记录的焊缝质量检验报告,供监理人进行支架钢构件验收用。
(4)焊缝缺陷处理
经检查确认必须返修的焊缝缺陷,应由投标方提出返修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后进行返修。
返修后的原缺陷部位仍需按规定进行检验。
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当超过两次时,应重新制定新的返修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返修后的焊缝应重新进行检验。
3.3.5支架构件热浸锌等防腐涂装
※
(1)构件制作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投标方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对构件进行热浸锌涂装防腐,尤其是热浸锌层干膜厚度必须不小于65μm并满足设计要求,确保在本电站场地的地质环境气候下,支架满足25年防腐要求;
运输到场后,如运输中产生构件的非连接部位及焊接或局部防腐破损部位应及时进行冷喷锌防腐处理,冷喷锌的锌含量不低于96%,锌膜厚度不低于100微米,冷喷锌防腐材料由投标方提供。
(2)钢结构除锈是保证防锈涂层质量的基础,除锈采用碱洗及酸洗除锈工艺。
除锈之前,钢表面的毛刺、突起和焊瘤用砂轮打平和清除,表面的油污要碱水洗净,铁锈用酸液冲洗,钢材表面将露出金属色泽。
除锈后,于当日涂好助镀剂,以免基层底面返锈,影响锌膜的附着力。
(3)制造厂厂内完成浸锌,现场焊口应补喷锌,冷喷锌的锌含量不低于96%,锌膜厚度不低于100微米,采用冷喷锌处理后的构件要求免维护使用年限为25年。
(4)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涂装材料。
由于贮存不当而影响涂装材料的质量时,必须重新检验,并经监理人同意后方能使用。
(5)目测涂装质量应符合GB50018-2002第11.2.9的规定。
(6)防腐处理应满足GB50018-2002第11.2.10的规定。
3.4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3.4.1材料的代用
(1)投标方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加工制作进度的前提下,经业主和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2)材料代用只限于:
优于或强于原结构及型号设计的强度及性能,且因材料代换所增加的造价,由提出代换的投标方自己承担。
3.4.2钢构件制造质量检查
(1)钢结构构件质量及误差尺寸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并满足设备的特殊要求。
钢结构应在出厂前进行预组装,以检验构件几何尺寸的准确性,保证钢结构构件能够顺利组装施工和螺栓穿孔率达到100%,否则发生的费用由制造厂家负责。
构件出厂前应进行预拼装,预拼装范围应按有关规范执行,对连接部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厂。
(2)投标方应按本章有关条款进行支架钢构件质量自检,并作好检查记录,监理人定期进行抽检,检查记录及报告作为支架钢构件的验收资料。
3.4.3投标方的质量自检
(1)投标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
投标方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加工制作使用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及其加工制作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
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投标方的质检人员应及时纠正。
(2)检查的范围包括原材料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出厂试验。
(3)投标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投标方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3.4.4招标方的质量检查
(1)招标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对支架的加工过程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加工设备进行检查、检验和不定期抽检。
(2)招标方检验支架材料的性能指标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投标方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取试件。
如果必要,投标方还应按招标方指示,开展为质量检查进行特殊的试验、检验(委托权威第三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招标方为检查设备支架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时,当招标方提出要求时,投标方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检测工作;
(4)投标方需提供支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出厂合格证、支架材料试验和检测成果、加工制作记录、质量检查资料等作为设备支架检查的依据。
3.5支架加工生产安全保护
3.5.1投标方的安全保护责任
(1)投标方必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
投标方应在工程开工后3工作日内编制一份工程加工制作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2)投标方应加强对职工进行加工制作安全教育,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
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
合格者才准上岗。
(3)投标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
若投标方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投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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