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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一样,则以视力很好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视力达成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2.最好矫正视力是指以合适镜片矫正所能达成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管其视力怎样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因为多种原因造成双耳不一样程度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结构和功效方面极重度损伤,很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结构和功效重度损伤,很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结构和功效中重度损伤,很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结构和功效中度损伤,很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因为多种原因造成不一样程度言语障碍,经诊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出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含:
1.失语:
是指因为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造成取得性言语功效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
是指因为神经肌肉病变造成构音器官运动障碍,关键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构音障碍:
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构音障碍。
关键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
是指因为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造成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纪状态。
关键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语言障碍:
是指因为听觉障碍所致言语障碍。
关键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
是指言语流畅性障碍。
常表现为在说话过程中拖长音、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她行为改变等。
二、言语残疾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效或语音清楚度≤10%,言语表示能力等级测试未达成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含有一定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楚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示能力等级测试未达成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能够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楚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示能力等级测试未达成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示困难。
语音清楚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示能力等级测试未达成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结构、功效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效不一样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局限。
肢体残疾包含: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缺失、畸形或功效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畸形或功效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功效障碍。
二、肢体残疾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
四肢运动功效重度丧失;
2.截瘫:
双下肢运动功效完全丧失;
3.偏瘫:
一侧肢体运动功效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一样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效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效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基础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效(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一样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情况);
7.二肢功效重度障碍或三肢功效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她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一样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情况);
6.一肢功效重度障碍或二肢功效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基础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她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效;
9.侏儒症(身高不超出130厘米成年人);
10.一肢功效中度障碍或两肢功效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其她肢体功效障碍。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通常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障碍。
这类残疾是因为神经系统结构、功效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方面、广泛、有限和间歇支持。
智力残疾包含:
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因为多种有害原因造成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
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因为多种有害原因造成智力损害或智力显著衰退。
二、智力残疾分级
分级标准
发展商(DQ)
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性行为(AB)
WHO-DASⅡ分值
18岁以上
≤25
<20
极重度
≥116分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适应行为表现:
极重度---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差;
需要环境提供全方面支持,全部生活由她人照料。
重度---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极难达成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
需要环境提供广泛支持,大部分生活由她人照料。
中度---能以简单方法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家务劳动、能参与部分简单社会活动;
需要环境提供有限支持,部分生活由她人照料。
轻度---能生活自理、能负担通常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很好分辨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参与社会活动;
需要环境提供间歇支持,通常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她人照料。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连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因为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分级
18岁以上(含)精神障碍患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适应行为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略自己生理、心理基础要求。
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
需要环境提供全方面、广泛支持,生活长久、全部需她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础不与人交往,只与照料者简单交往,能了解照料者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
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
能表示自己基础需求,偶然被动参与社交活动;
需要环境提供广泛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她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
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能够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示自己情感。
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显著比通常人差。
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然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
需要环境提供部分支持,即所需要支持服务是常常性、短时间需求,部分生活需由她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
生活上基础自理,但自理能力比通常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
能与人交往,能表示自己情感,体会她人情感能力较差,能从事通常工作,学习新事物能力比通常人稍差;
偶然需要环境提供支持,通常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她人照料。
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
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类别。
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
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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