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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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注: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根据各质量责任主体主要质量管理人员的任命、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填写本表。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对本表内容合适签章后,连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报质监站归档。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
监督注册号:
序号
内容
监理(建设)单位检查意见
检查依据
1
应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条例》第十一条
2
需公开招标的,应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
《建筑法》第二十条
《条例》第八条
3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条例》第十三条
4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委托了监理单位监理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
5
开工前,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七条
6
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条例》第七条
7
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
GB503003.0.1
《规定》第五条
8
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应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条例》第三十四条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审定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等
GB503193.2.2
《规定》第十一条
监理规划必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监理细则要详细具体,有旁站监理方案
GB503195.
4.1.2,、4.2.1
见证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
苏建质(98)270号文二
(2)
开工前,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起草会议纪要
GB503195.2.9.5.2.10
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均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规定》第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只承担本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特殊情况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且总监代表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规定》第七条
9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其人员数量和资格符合要求。
项目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总监任命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规定》第三十六条
《规定》第八条
GB503193.1.3.3.1.4
10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GB503193.1.4
《规定》第九条
11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规定》第十条
12
项目监理机构现场至少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账
13
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
平行检验的内容、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应符合要求。
《规定》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
应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条例》第十八条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项目负责人(包括建筑、结构负责人)执业资格符合要求
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审查结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监督抽查意见:
质量监督员:
1、工程开工前,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本表对工程质量行为进行审查,并明确审查意见;
“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写明存在问题);
2、对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包括:
限期整改、暂停施工、上报处理等。
3、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施工)
工程进度:
承包单位
承包内容
□总包□专业承包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意见
《条例》第二十五条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条例》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特殊工种等人员职业资格或上岗证应符合要求。
并应是本单位职工,项目经理应经法人任命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第六条
项目经理同一时间只承担本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还应配备设备安装质检员)
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项目部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规定》第十条
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账
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检查结论:
建立单位检查结论:
1、本表填写要求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
2、当建筑结构工程新增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时也对照本表进行检查并记录。
资料名称
证书号
页码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陈差意见书、批准书
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
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资质证书
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以及建筑、结构设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设计图纸会审、交底记录
项目经理任命、变更通知及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特殊工种等人员执业资格或上岗证
现场质保体系、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建筑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企业审批意见和监理审查报审表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情况汇总、审查表
建立单位对总监任命、变更通知及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
监理人员变更一览表
监理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及机构设置一览表
监理规划、细则、旁站监理方案审批表
平行检验方案审批表
检测单位
检测合同(建设单位委托)
深基坑工程检测工作方案备案表
桩基检测合同备案资料
检测人员上岗证
1.本表所列资料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集整理,并编码装订成册统一保管,存放现场备查;
2.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元件保存单位法人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监督注册号:
备案注册号:
备案意见: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工作方案备案表
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
基坑安全级别
开挖深度
基坑面积
基坑周长
监测单位
经备案的监测能力
□一级□二级
□变形□深层移位□内力□水位□土(水)压力□裂缝□隆起
技术负责人
监测项目负责人
手机
支护结构形式
□排桩□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土层锚杆□土钉支护□放坡
支撑类型
□混凝土
□钢结构
地下水控制
□井点降水□集水明排□截水
止水帷幕形式
□地下连续墙□单排深搅□多排深搅
水平支撑层数
检测方案经过专家论证
□是□否
对周围环境进行过调查
□是
□否
周围情况
设计要求监测项目
□变形□深层位移□内力□水位□土(水)压力□裂缝□隆起
建监测项目及内容
监测项目
监测周期
测点数量
测点的布置
监测方案及精度
监测频率
报警值
1变型
支护圈梁或围檩(冠梁)水平位移沉降
立柱变型
邻近房屋沉降、倾斜
基坑周围地表沉降
地下管线沉降与水平位移
2围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
3内力
支护结构板墙内力
支护结构圈梁或围檩(冠梁)内力
锚杆应力和轴力
土钉的应力和轴力
支撑轴力
监测项目及内容
4水位
坑外地下水
坑内地下水
基坑渗漏水状况
5水土压力
支护结构(板墙)土压力
空隙水压力
6裂缝
邻近房屋裂缝
基坑周围地表裂缝
地面超载状况
7基坑底部回弹和隆起
监测计划
监测人员
姓名
持证证号
监测仪器设备
仪器名称
规格型号
拟定监测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各方意见
(章)
设计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1.在选定的项目框内打“√”,在非选定的项目框内打“×
”;
2.本方案应与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签订的合同所要求的监测方案一致。
桩基(深基坑)工程检测方案表
□工程桩□支护工程
结构层数
地上:
地下:
基础类型
桩基类型
支护类型
桩基(支护)概况
规格直径
数量
长度
设计强度等级
持力层
设计承载力
□在软土地址条件或处于河西地区;
□变直径;
□为人工挖孔桩且直径大于1m;
□开工前未做过试桩或试桩不合格,设计方案做过调整;
□持力层为岩层;
□未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检测方案
承载力检测
桩身质量检测
孔身质量检测
其它
检测方法
静载(静压、自平衡)
高应变
抗拔
取芯
超声波
低应变
垂直度检测
孔径检测
孔底沉渣检测
百分比
部位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资料
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
编号:
我单位(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的
工程,
□1、特任命(姓名)自年月日(工程进度为)担任岗位资格证号。
□2、原(岗位)(姓名)资格证号
,自年月日(工程进度为)变更为(姓名)资格证号。
双方已进行了交接。
特此通知!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相关单位意见:
质监站签收: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人员任命、变更的,分别在相应序号前的□中打“√”。
1.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建筑、结构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等均应事先(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质监站。
2.依据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4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施工各单位项目经理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即相关单位)同意。
3.根据《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建筑结构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监理项目人员设置审核表
监理单位:
工程名称
总建筑面积(m2)
结构类型
层数
成片工程
桩基机械(台)
工程性质
标段数
幢数
公建
住宅
经适房
审核情况
阶段
□基坑□桩基□基础□主体□装饰□安装
标准
应配监理工程师人
监理员人
实际情况
实配监理工程师人
审核意见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处理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备注
审核人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1.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特殊情况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时,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2.监理岗位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见证取样员;
监理职业资格包括:
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监理单位现场人员中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职业(需要变更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要经原监理企业统一并及时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4.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
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
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一名,不足40000m2时按40000m2计;
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上述3)款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两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5)经济适用房和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应在此基础上适量增加。
监理单位:
一、人员基本情况
性别
年龄
职称
岗位
资格
专业
上岗证号
监理起止进度
监理起止时间
总监
总监代表
见证员
资料员
国家监理工程师
省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土建
安装
监理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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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质量 责任 主体 质量 行为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