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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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监管平台的利用和监督治理工作,负责需求确认、实时监控、问题和谐处置和软件升级等工作。
地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平台的利用治理工作。
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负责技术支撑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管平台的利用和治理,把监管平台作为增强我省水利建设资金利用治理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手腕,增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强化教育培训,认真做好日常数据填报录入和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系统治理
第六条监管平台各级用户要依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切实有效地治理本部门相应数据,做到紧密配合、及时沟通、彼此和谐,确保监管平台填报数据与通过各类方式报送信息的一致性。
第七条省水利厅负责监管平台的开发和监督治理工作。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单位)依照业务职责,包干负责所治理项目数据的监管、分析和应用治理;
厅直属(直管)单位负责所承担省属项目的数据录入,由厅财务审计处负责审核把关;
各监管单位于每季度终止后3日内将有关监管情形反馈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水利厅纪检组、监察室。
第八条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催促辖区内监管平台的利用治理工作,承担市属项目的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项目数据的监管、分析和应用治理;
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监管平台利用治理的培训。
第九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催促辖区内监管平台的利用治理工作,承担县属项目的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项目数据的监管、分析和应用治理;
第十条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负责监管平台日常运行保护和功能优化,承担对用户和用户操作权限治理、数据库按期备份,问题搜集整理和与省预防腐败信息系统数据对接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监管平台的利用治理工作,指定一名熟悉运算机和相关业务的同志作为本单位监管平台治理员,分管领导和治理员的名单及办公、电子邮件报至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系统治理员应选用德才兼备、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以确保信息数据填报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章系统利用
第十二条监管平台包括计划项目库和实施项目两类信息的填报工作。
其中:
计划项目库包括纳入中央和省级水利专项计划的项目,要求填报项目名称、计划名称、所在地域、计划总投资等大体信息;
实施项目包括计划内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要求填报项目大体情形、前期工作、招标投标、企业信息、合同信息、建设监理、设计变更、合同履约、投资落实、项目进度、项目验收、资金下达、资金支付等实施信息。
第十三条监管平台信息填报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计划项目库,由牵头组织编制相应计划的省水利厅处室(单位)提供计划项目大体信息,并在监管平台技术支撑单位统一导入后负责数据审核工作。
(二)实施项目,依照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不同的安排方式,信息填报工作分工如下:
1.利用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设的水利项目:
(1)年度实施项目大体信息,由省水利厅计划打算处负责提供所管中央水利资金及省进展改革委、财政厅年度水利资金打算下达文件,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所管中央水利资金及省财政厅年度下达资金打算文件,送监管平台技术支撑单位统一导入。
属于计划内的项目,直接从计划项目库中提取项目大体信息;
属于“一事一议”的项目,通过新增的方式录入项目大体信息。
(2)年度实施项目的大体情形、前期工作、招标投标、企业信息、合同信息、建设监理、设计变更、合同履约、投资落实、项目进度、项目验收、资金支付等实施信息,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搜集录入。
(3)年度实施项目的资金下达信息,其中中央和省级资金由省水利厅计划打算处、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依照资金治理职责,负责提供资金下达(拨付)文件,送技术支撑单位导入;
市级资金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搜集录入;
县级资金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搜集录入;
其他资金由项目法人负责搜集录入。
2.利用财政一样转移支付资金建设的水利项目:
(1)年度实施项目大体信息,由负责分解中央和省级资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该资金的投资打算负责统一录入和数据审核工作。
属于地址自主实施的项目,通过新增的方式录入项目大体信息。
(3)年度实施项目的资金下达信息,其中中央和省级资金由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搜集录入;
市级资金由地级市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搜集录入;
第十四条信息填报数据来源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计划项目库数据,依照已获批复的计划或实施方案填写。
(二)年度实施项目大体信息,依照省进展改革委、财政厅年度投资打算下达文件,或各地依照省财政一样转移支付资金利用要求制定的投资打算(方案)填写。
(三)年度实施项目大体情形、前期工作、招标投标、企业信息、合同信息、建设监理、设计变更、合同履约、投资落实、项目进度、项目验收等数据,依照有关项目的可研报告、初设报告、项目实施情形等填报。
(四)资金下达数据,依照省财政厅的资金下达文件填写。
(五)资金支付数据,依照项目实际的资金利用情形填写。
第十五条信息填报依照必然的周期进行数据更新。
各类数据的更新周期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计划项目库信息依如实际情形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二)年度实施项目大体信息在省进展改革委、财政厅年度投资打算下达,或各地依照省财政一样转移支付资金利用要求制定的投资打算(方案)确信以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
(三)年度实施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投标、企业信息、合同信息、建设监理、设计变更、合同履约、项目进度、项目验收等数据更新周期规定:
1.项目前期工作数据在可研、初设批复,或年度投资打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
2.招投标数据在中标公示期满,或年度投资打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
3.企业信息、合同信息等数据在签定合同,或年度投资打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
4.监理情形数据项目动工后,每一个月末填报一次;
5.设计变更数据在设计变更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
6.合同履约在签定合同后,每一个月末填报一次;
7.市县资金落实情形,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
8.项目进度在项目动工后,每一个月3日前(数据截至上月底)和每一个月18日前(数据截至本月15日)填报一次;
9.项目验收在单项验收、合同验收、工程结算、项目决算、完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
(四)资金下达数据在省财政厅的资金文件中下达,或各地依照省财政一样转移支付资金利用要求制定的投资打算(方案)确信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
(五)资金支付数据在资金实际发生支付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
第十六条省水利厅各有关处室(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付负责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监管平台对年度实施项目、项目进度、资金下达、资金支付等数据提供在线审核的功能,须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才算完成信息填报工作。
审核以后,本单位在未经上级部门同意的情形下无权限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填报信息显现错误需要变更的,假设在向效劳器传输前发生变更,那么由用户自行更改。
假设在向效劳器传输后发生变更,那么由用户向省水利厅分管处室(单位)报告更改数据内容及缘故,经同意后,由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负责予以更改。
第十八条信息查询权限实行分级设置,省水利厅用户有权查询监管平台所有的数据,并拥有对填报数据进行必要修正的权限,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户有权查询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数据。
第四章电脑网络平安治理
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具有利用监管平台的硬件、软件、网络等基础条件,并增强电脑平安治理。
第二十条省水利厅统一对监管平台用户进行治理,各级用户须经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授权方可利用,用户收到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后,应及时登岸监管平台修改用户密码,用户密码仅限治理员利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用户应自觉遵守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依照权限,认真完本钱单位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并对数据资料的保密性、正确性、完整性、发布范围负责;
不得制作、传播运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拷贝监管平台的数据资料和应用软件,发觉监管平台有异样情形,应及时报告技术支撑单位治理员,不得有其他危害监管平台平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级用户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涉密信息录入监管平台,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监管平台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各级用户的电脑应按期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在进行设备维修、停用和报废前,应采取有效方法避免有关信息外泄。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维持监管平台治理员职位大体稳固,治理员因工作需要变更职位时,应及时妥帖地做好工作交接和新接任治理员的培训工作,同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至上级监管平台治理员。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监管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相关当事人均有及时采取补救方法的义务。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踊跃推动监管平台的利用治理工作。
省水利厅采取电子监控和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部门)利用监管平台的情形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在监管平台试运行期间将于每季度初通报上一季度各单位数据填报和利用情形。
第二十七条省水利厅对数据填报及时准确、资金监管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夸奖,并对所属地域在尔后的项目安排和资金分派方面给予适度倾斜。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时填报数据或填报数据不实、审核把关不严、乃至胡编乱造数据,造成不良阻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形严峻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用户要及时总结、推行好的做法,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监管平台利用的情形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法实施细那么。
第三十条本方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说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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