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理学8章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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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073,第四章法律关系,萨维尼论法律关系的本质“所有的具体法律关系就是通过法规则而界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但这种通过法规则而进行的界定在于向个人意志指定了一个领域,在此领域之中,个人意志独立于所有其他人的意志而居于支配地位。
因此,在每个法律关系中,可以区分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素材,即关系本身,第二部分是法对于此素材的界定。
我们可以把第一部分称为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或法律关系中的单纯事实;而将第二部分称为法律关系的形式要素,即据此将事实关系提升为法形式的要素。
”当代罗马法体系(第1卷),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它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合法性是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案例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
孙某将租借张某的房子于2004年10月1日前出卖给李某,李某支付人民币12万元。
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张某,仍于2004年9月将房款交给孙某。
张某得知消息后,将孙、李二人告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宣布其购房合同无效,并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
试分析以上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意志2、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注意:
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夫妻“忠诚协议”,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的不同分为:
1、调整性法律关系指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
2、保护性法律关系指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
它执行的是法的保护职能。
其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违法者)必须接受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二)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
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指在不平等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且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
(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随意放弃。
2、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2)权利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
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关系等。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三)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分为:
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
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四)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分为:
1、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指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2、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指由第一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前者称为权利人;后者称为义务人。
“Ifanyonebuyfromthesonortheslaveofanotherman,withoutwitnessesoracontract,silverorgold,amaleorfemaleslave,anoxorasheep,anassoranything,orifhetakeitincharge,heisconsideredathiefandshallbeputtodeath.”,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
如上所述,不论是何种犯罪,最终都是处死。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前450年)第四表“父权法”第二条规定:
“父如三卖其子,子则可以由父权之下解放出来。
”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条规定: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
“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一)公民(自然人)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二)机构和组织(法人)1、各种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等)2、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3、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三)国家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一般权利能力(基本的权利能力)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2)特殊权利能力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2、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
(二)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公民的行为能力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年龄;二是神智正常。
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2、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的关系,一、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所属领域不同1、前者是有待实现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即“应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
2、后者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法律的活动中所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在履行的法律义务,即“实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
(二)针对的主体不同1、前者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的所有不特定的主体。
2、后者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有关主体(双方当事人或权利人和义务人)。
(三)法的效力不同1、前者由于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因而属于“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其具有一般的、普遍的法的效力。
2、后者由于针对的是特定的法律主体,故属于“个别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其仅对特定的法律主体有效,不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的关系
(一)联系权利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是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在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反映。
(二)区别1、任何人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参与某种法律关系,而要能够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权利。
2、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法律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括义务在内。
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
绝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相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二、种类
(一)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1、法律性:
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可控性:
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3、有用性:
能给人们带来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4、独立性:
不可分离之物一般不能脱离主物,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如:
日月星辰。
如:
道路上的沥青、房屋之门窗。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在我国,有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等;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物品等)。
动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人身,不仅是指作为物质实体的人身,也包括人身的延展物,如姓名、荣誉等等。
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三)精神产品(非物质财产)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1、它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2、它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
(四)行为结果指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1、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2、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
第五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法律事件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1、社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政变、游行示威等。
2、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由于人的出生便产生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又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
(二)法律行为是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
1、善意行为和合法行为如:
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
2、恶意行为和违法行为如:
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的产生或变更。
注意:
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3、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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