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货轮租赁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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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租约代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船舶规范
甲方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这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表规范相符,如有不符,租金应予以降低,以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条 船舶状况
甲方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个租期内,本船应紧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各方面适于货运,船壳、机器、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并按规定人数配齐合格的船长、船员和水手。
第四条 租期
甲方提供出租,乙方承担本船租期为 月,从本船交付之日起算。
第五条 航行范围
本船在伦敦保险人学会保证条款范围内(但不包括 ),本船能经常安全浮起(但同样大的船舶照例安全搁底的地点可以不浮起)的安全港口、锚地或地点,进行合法贸易。
在甲方保险人承保的情况下,乙方可派船在许可以外的地区进行贸易,也可随意派船到甲方需要支付兵险附加保费的地区进行贸易。
不论哪种情况,船壳、机器附加保费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收到有关凭证保单附本时将附加保费付还甲方。
如附加保费有回扣,应退还乙方,船壳、机器保额定为 元,保费即按此计算,但如保单记载的船壳、机器保额与上列金额不符,则取较小的金额计算。
如本船航行中受阻,乙方有解除租约的选择权。
除非首先得到乙方的同意,否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目的派船停靠港口。
第六条 禁装货载
本船用来载运合法货物,但不包括乙方有权按照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规则或任何主管当局适用的条例,如运输危险品。
第七条 交船港
本船在乙方指定的、本船能经常安全浮起、随时可供使用的泊位,在办公时间内交给乙方使用,交船时货舱须打扫干净,适于装船接收货物。
第八条 交船日期
本船不得在 之前交付,如本船在 月 日 点之前没有准备就绪交付,乙方有随时解除本租约的选择权,但不得迟于本船准备就绪之日。
第九条 交船通知
甲方给乙方 天预计交船日通知及 天确定交船日通知。
第十条 货物检验
乙方在交、还船港代表双方委任验船师检验交、还船时的货舱并确定船上存油,交船检验算甲方时间,还船检验算租方时间。
验船师费由甲方和乙方均等分担。
在测定船上存油前,本船前后吃水要调平或者船首尾吃水差不超过6英尺(1米=3.2808英尺)。
第十一条 甲方供应项目
船水供应及/或支付有关船长、船员和水手的全部食品、工资、领事费以及其他费用,供应及/或支付甲板、房舱、机舱及其他必需的全部用品,供应及/或支付全部润滑油和淡水,支付各项船舶保险及入干坞、修船的其他保养费。
第十二条 起货机
甲方为全部双杆吊及/或转盘吊提供起重装置和设备,达到格式表所规定的起重能力,并提供装卸货物实际使用的一切绳索、滑轮吊缆、吊货具及滑轮。
如本船备有重吊,甲方为重吊提供必要的起重装置。
甲方按需要提供甲板水手开关舱,在船到达装卸泊位或地点之前把起货机装置就绪,并提供甲板及/或舷梯看更,配备每舱绞车工及/或转盘吊工一人,按需要昼夜操作。
如港方或工会规章制止水手开关舱或操纵绞车及/或转盘吊,则由乙方雇岸上工人代替并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照明
甲方用船上灯光和群光灯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舱口和货舱可同时作业。
第十四条 清舱
如乙方需要,并为当地规章所许可,甲方应提供水手清舱并清除垫料,以适于装运下航次货物。
乙方付给甲方或水手清舱费定额每次最多 元。
第十五条 乙方供应项目
乙方供应及/或支付(除非为甲方的事务而发生或在甲方造成的时间损失内发生,不论是否停租)主机和辅机用的全部油料(为了补偿船上人员生活用油,每日历月定额元,可在支付租金中扣除,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扣减)、港口费、强制引水、舢板、拖船、领事费(但按第八条属于甲方支付者除外)、运河、码头及其他捐税(但属于国际或本地甲方或海员所征收者除外)和费用,包括任何外国市政税和国税,还支付交船港和还船港的一切码头、港口和吨税(在交船前或还船后发生的除外)、代理、佣金等费用,并且安排和支付装载、平舱、码垛(包括垫料,但甲方允许乙方使用船上已有的垫料)、卸载、过磅和理货、上船执行职务的官员和人员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燃料
乙方接收交船时船上所存全部油料,并按每公吨燃油 元和每公吨柴油 元付款。
甲方接收还船时船上所存全部油料,并按乙方现行加油合同的还船港油价付款,如还船港没有合同油价,则按邻近主要加油港的合同油价支付。
本船交付时存燃油不少于 吨,不多于 吨,柴油不少于 吨,不多于 吨,本船退还时存燃油不少于 吨,不多于 吨,柴油不少于 吨,不多于 吨。
乙方可在交船前加油,占用的时间不计租金。
乙方有使用甲方加油合同的选择权,在租期内,如甲方和乙方双方在航次的主要加油港都不能安排加油,则乙方有权解除本租约。
第十七条 租率
从本船交付之时( 时间)起至还给甲方之时( 时间)止,乙方按本船夏季干舷载重 吨(2240磅为1吨),每吨每日历月 %的租率支付现金,不足1月者,按比例支付。
第一期租金应在交船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以后各期租金应在到期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现款在 给 预付半月(但最后一期,租金预付到经乙方合理估算足以完成最后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该项租金除了扣除本租约已具体规定的项目外,还应扣除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得的回扣和佣金,有关实际停租或估计停租期间的任何款项或费用,还应扣除经乙方合理估算,在上述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根据本租约乙方对甲方的索赔款项。
如付款到期之日本船停租,则租金余额应在本船起租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支付。
乙方还有权在最后整月租金中扣除预计代甲方垫付的港口使用费或开支以及还船时船上存油的估计金额。
以上付款,还船后多退少补。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撤船,但这并不损害甲方根据本租约在其他方面对乙方具有的索赔权。
第十八条 还船
本船应于租约期满时,按交付给乙方时大体相同的良好状态(自然损耗或由于本租约条款列举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灭失除外),在乙方选择的安全、没有冰冻的港口 退还。
乙方有卸毕还船的选择权,给甲方或水手支付包干费最多 元,以代替清舱,清除垫料。
第十九条 还船通知
乙方给甲方不少于 天的预计还船港口和日期的通知。
第二十条 最后航次
如本船被指令的航次将超过租期时,乙方要使用本船完成该航次,但如市价高于租约规定的租率,则超过租期的时间须按市价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货位
除保留适当足够的部位供船长、船员、水手使用及存放船具、家具、食品与船用品外,本船所有空间和运力,如有客舱,也包括在内,均归乙方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甲板货
乙方有权按照通常海运惯例,在甲板及/或舱口部分装满货物,费用自理,并承担风险。
装载甲板货应受船舶稳定性和适航性的限制。
航行中,船长与水手对甲板货应妥善照料并拉紧捆索。
第二十三条 乙方代表
乙方有权派代表1~2人上船押运,并考察航次运行情况。
对他们将免费提供房间,并供应与船长相同的伙食标准,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四条 证件
甲方保证持有并随船携带必要的证件,以符合所靠挂港口的安全卫生规定和当前要求。
甲方保证,本船起货机及其他一切设备符合本船靠挂港口的规定,还保证本船随时持有现行有效证件。
如甲方未能使其符合上述规定或未持有上述证件以致岸上人员不能作业,则由此损失的时间应停租,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负担。
乙方有权免费使用船上的绞车、吊杆包括重吊及/或转盘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起货机应保持完好工作状态,便于即时使用,但乙方打算使用重吊时仍应给予甲方足够时间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熏舱
在租期内,甲方提供有效的熏蒸灭鼠证书或免疫证书。
由于载货或根据乙方指示而靠挂港需要熏蒸,均由乙方负担,其他原因的熏蒸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六条 停租
1.如时间损失是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应予停租:
(1)人员或船用品不足。
(2)船壳、机器或设备损坏。
(3)船舶或货物遇到海损事故包括碰撞或搁浅造成延误。
(4)修船、进干船坞或保持本船效能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5)未持有或未随船携带货运需要的有效证件或其他船舶文件。
(6)船长、船员或水手罢工、拒航、违抗命令或失职。
(7)任何当局因甲方、船长、船员或水手受到控告或违章对本船实行挽留或干预(但乙方的疏忽行为或不轨行为所引起者除外)。
(8)甲方违反租约而停工。
(9)由于本条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恶劣天气除外)或由于伤病船员上岸治疗而使本船绕航、折返或靠挂非乙方所指示的其他港口。
(10)本租约另有规定的停租项目或其他任何原因,以致妨碍本船有效运行或使本船不能给乙方使用。
2.如装卸货物所需的绞车转盘吊或其他设备损坏或不堪使用,或绞车转盘吊动力不足,则开工不足的时间应按所需作业的绞车及/或转盘吊的数目比例计算时间损失,如上述原因使装完或卸完整船的时间推迟,则开工不足的时间应相应的全部停租。
如乙方要求继续作业,则甲方支付岸上设备费用以代替绞车/转盘吊,乙方仍应支付全部租金。
但如岸上转盘吊数目不够,则租金应按岸上可供使用的转盘吊数目比例支付。
3.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装卸工人待时费,如有罚款也包括在内,均由甲方负担,并从租金内扣除。
4.乙方有将任何停租时间加在租期内的选择权。
5.如本租约所说的原因使本船延误达 周以上,乙方有解除租约的选择权。
第二十七条 航速索赔
根据本租约,如本船航速减低及/或耗油增多,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多耗用燃料费用应从租金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征用
在租期内,如本船被船籍国政府征用,则租金应从征用之时停止。
凡预付而甲方不应得的租金以及征用时船上存油金额应退还乙方。
如征用期超过 个月,乙方有解除租约的选择权。
第二十九条 油漆船底
从上次油漆船底算起,不超过 个月,本船应在甲乙双方同意的方便地点和时间,至少进干坞清洗、油漆船底一次。
第三十条 船长责任和提单
船长和水手应尽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惯常的协助。
在航次、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长应听从乙方的指示。
船长本人或经乙方要求授权乙方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货收据签发提供的任何提单视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指示和航海日志
甲方应有完整正确的航海日志供乙方或其代理人查阅。
甲板、机房日志应用英文填写,最迟应于每航次完毕时交给乙方或其代理人,如未照办,则以乙方提出的数据为准。
对此甲方无权申诉。
如乙方有理由对船长、船员或轮机长的行为不满,甲方在接到不满的反映后应立即调查,如情节属实,甲方应予以撤换,不得拖延。
装卸工人和理货员由乙方安排,并作为甲方的雇员接受船长的指示和指导。
乙方对雇用的装卸工人的疏忽、过失行为或判断错误不负责任,对引水员、拖船或装卸工人的疏忽或装载不合理或装载不良造成船舶灭失亦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垫款
如需要,乙方或其代理人可垫支必要的款项,供船方在港的日常开支之用,并收取 %借款手续费,此项垫款应从租金中扣还。
但乙方或其代理人认为必要时可拒绝垫支。
第三十三条 冰封
本船不得被派往或进入冰封地点,或本船到达之时,由于冰情,即将撤去或可能撤去灯塔、灯船、航标和浮标的地点,本船也不得被派往或进入因冰情有危险,使本船不能顺利到达或在装卸完毕后不能驶出的地点。
本船没有破冰航行的义务,但如需要,可尾随破冰船航行。
第三十四条 船舶灭失
如本船灭失,租金在灭失之日停止支付;
如本船失踪,租金在本船最后一次报告之日正午停止支付,凡预付而甲方不应得的租金应退还乙方。
第三十五条 加班
如需要,本船昼夜作业(周六、周日和假日包括在内)。
除非停租,乙方按每日历月定额 元付给甲方,作为船员和水手的加班费,不足一月按比例计付。
第三十六条 留置权
为了索回本租约属下的赔偿,甲方有权留置属于乙方的货物和转租运费以及提单运费。
为了索回预付而甲方不应得的款项,索回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留置船舶。
第三十七条 救助
救助其他船舶所得的报酬,扣除船长与水手应得的部分与各项法定费用和其他开支,包括按约对救助损失时间所付的租金和损坏的修复、燃料的消耗等项后,由甲方与乙方均等分享。
救助人命和救助财产无效所遭受的时间损失和费用(不包括本船的灭失),由甲方和乙方均等分担。
第三十八条 转租
乙方有转租本船的选择权,但原乙方对甲方仍负有履行本租约的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走私
甲方对其雇员的不法行为如走私、偷盗、行窃等后果负责,由此造成的船期延误应予停租。
第四十条 退保费
由于本船在港时间达 天以上并照付了租金,甲方因此从保险公司得到的退费应给予乙方(一经从保险公司收到,如数退给乙方,否则乙方可从末次租金中扣回估计的金额)。
第四十一条 战争
如船籍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或军事行动,甲乙双方均可解除本租约,本船在目的港或在乙方选择的安全、开放的港口卸完货物后还给甲方。
第四十二条 海牙规则
甲方或其经理人作为承运人,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对本租约名下所载运的货物,根据船长签发的提单或根据船长授权经乙方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确认货物的短少、灭失或残损。
第四十三条 互有过失碰撞及兵险条款
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和航运公会兵险第1条和第2条是本租约的组成部分,本租约名下出具的提单均应载有此项条款。
第四十四条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按照理算规则清算。
第四十五条 仲裁
本租约发生的一切争执在 提交仲裁。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佣金
甲方应按本租约所付租金 %的回扣付给乙方, %的经纪佣金付给 。
如任何一方违约以致租金没有全部支付,则责任方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
双方同意解除本租约时,由甲方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在此情况下,佣金不超过为期一年的租金计算的数额。
第四十七条 其他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后生效。
附件:
(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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