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阶段刑事诉讼法讲义杨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8729395
- 上传时间:2022-12-31
- 格式:DOCX
- 页数:205
- 大小:132.54KB
提高阶段刑事诉讼法讲义杨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提高阶段刑事诉讼法讲义杨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提高阶段刑事诉讼法讲义杨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0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强制措施
6
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1分);
拘留和报请批捕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1分);
拘传的程序(2分);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2分)
附带民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1分)
期间、送达
立案
侦查程序
10
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1分);
补充侦查(1分);
技术侦查(2分);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2分);
询问被害人的程序(2分);
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2分)
审查起诉程序
审判概述
一审程序
中止审理的情形(1分);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分);
法庭辩论(2分);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2分)
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1分)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1分)
执行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1分)
特别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1分);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3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分);
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2分);
犯罪记录封存(2分);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4分)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二、刑事诉讼流程图(表-2)
审查起诉
和解
撤回自诉
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被害人申诉
判决、裁定
检察院抗诉
上诉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程序终结
核准程序
法定刑以下核准的程序
申诉
涉嫌犯罪行为
立案侦查
聘请律师辩护
自首、报案、举报、控告
不予立案
自诉
聘请诉讼代理人
起诉
聘请辩护人辩护
驳回
提起公诉
不起诉
程序倒流
第一审
被不起诉人申诉
被害人起诉
第二审
依法改判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核心考点: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3)
工具价值
①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
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③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④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⑤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价值
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②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③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表-4)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①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②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
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的关系
①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以至于有这种说法:
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②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
其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
其二,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注意: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刑事诉讼法》第2条)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表-5)
惩罚犯罪与
保障人权
①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
②两者是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
实体公正
①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具体内容包括:
程序参与、程序遵守、程序救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
诉讼效率
①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
②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
③庭审中奉行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
④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职能(表-6)
审判
控诉辩护
(二)刑事诉讼主体(表-7)
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
当事人(主要的诉讼主体):
①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②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
③附带民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三)刑事诉讼价值(表-8)
秩序
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
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公正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效益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四)刑事诉讼阶段(表-9)
阶段
1.公诉案件的诉讼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2.自诉案件的诉讼阶段:
受理审判执行
划分标准
各个阶段的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的总结性文书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表-10)
权力类型
权力主体
职权内容
侦查权
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审判权
人民法院
特别注意:
①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②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11)
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①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②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含义
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
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
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程序违法的后果)★★★
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
①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并非所有)(参见表-46);
(刑诉法第54条、《高法解释》第70、71、73、75、76、77、78、81、82、85、90、94、95条)
②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诉法第227条);
③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高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法解释》第349条)
④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法解释》第350条)
⑤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高检规则》第31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12)
谁独立?
独立于谁?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的程度?
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
上下级监督关系,不能“请示、汇报”,上级只能通过审级监督
(二)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6、7-10条)(表-13)
①第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②第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③第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
①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
②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高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
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
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
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14)
监督种类
监督方式
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撤销案件)。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
①对审判过程的监督:
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高法解释》258条)
②对审判结果的监督:
抗诉;
③死刑复核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刑诉法第240条)
执行监督
(1)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2)对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
①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刑诉法第262-263条)
A、对建议书的监督: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B、对裁定的监督: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C、法院的处理:
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②对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刑诉法第255-256条)
A、对意见的监督: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B、对决定的监督: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特殊情况下的监督方式
①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高检规则》第321条)
②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高检规则》第391条)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15)
含义
①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体现
①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
②明确由控诉方负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③疑案作无罪处理:
证据不足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
(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表-16)
阶段
情形
侦查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赦免的
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受理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
(2)程序倒流和不起诉(《高检规则》第401、402条)(表-17)
案件类型
法定情形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表-18)
机关
性质
组织体系
职权
①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法院
②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对实体问题的裁决和对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的处理
法律监督机关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划称呼)、专门检察院
②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参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公安机关
①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公安部、厅、处、局
②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等
★★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表-19)(刑诉法第106条)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诉: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
★★三、当事人(表-20)
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①提出控告;
(刑诉法第14条)
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刑诉法第9条)
当事人共有的
诉讼权利
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③申请回避;
(刑诉法第28条)
④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⑤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刑诉法第56条)
⑥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刑诉法第115条)
⑦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供证据;
⑧提出量刑意见;
⑨和解的权利;
(刑诉法第277条)
⑩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每种当事人享有的特殊权利
被害人
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
自诉人
有刑事上诉权;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接受调解(公转自除外)。
犯罪嫌疑人
①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
②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被告人
最后陈述权。
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公转自除外)。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
进行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
进行和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表-21)
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类型
产生
被代理人或者委托人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法律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尤其注意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
诉讼代理人
委托
①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刑诉法第44条)
④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⑤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注意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参见“辩护与代理”一章
主体
对象
是否
特点
权利
证人
(刑诉法第60条)
★★★
①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注:
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注意:
见证人不是证人。
一般性事实问题(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
否
①人身不可替代性;
②优先性。
查阅证言笔录;
控告权;
经济补偿;
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鉴定人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注:
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
专门性事实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是
①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②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四章管辖
立案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检察院、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交叉管辖;
并案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一、刑事诉讼管辖示意图(表-22)
立案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审判管辖
二、立案管辖
★★★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23)《高检规则》第8条)
种类(四种)
具体罪名和特征
①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②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7种)
非法拘禁案;
非法搜查案;
刑讯逼供案;
暴力取证案;
虐待被监管人案;
报复陷害案;
破坏选举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①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行为特征:
利用职权
③程序: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24)(《高法解释》第1条)
种类(三种)
纯自诉:
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
①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
自诉与公诉交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种,《高法解释》第1条2款)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害)(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
④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
⑤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
④公检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25)
分工
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的分工
特殊案件的受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涉税案件(并非全部);
伪证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四)交叉管辖(表-26)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交叉案件的管辖
分别管辖: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提高 阶段 刑事诉讼法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