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线业务接入服务合同11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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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路:
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
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
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
由本合同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本合同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网络割接:
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市政施工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
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
手续费,测试费等。
1.6月租费:
按月收取的出租电路的租费及网络使用费。
第二条租用标的
2.1甲方租用乙方【10M】互联网专线业务(下称“租用业务”),用于甲方接入互联网,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的甲方业务需求单为准(本合同附件一)。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
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业务需求单。
2.3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2.4乙方提供【8】个固定IP地址供甲方使用,或由甲方自带【】个合法的IP地址入网,IP地址是【】。
2.5甲方租用互联网专线用途【】,域名【】,备案号【】,甲方保证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作为乙方的客户,享受乙方为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甲方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3.1.2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申告。
3.1.3甲方应合理使用租用业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租用业务转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第2.1条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甲方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按时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并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3.1.7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1.8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租用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1.9如果甲方自带【】个合法的IP地址入网,甲方应提供此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自带IP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1.10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淫秽色情和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3.1.11甲方有保障通信设施的安全的义务,因甲方原因导致通信设施损坏,影响住户的正常通信业务,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时修复通讯设备及线路,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如甲方不能及时修复,乙方可以给与积极配合,维修及损坏设备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或由甲方负责追偿。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在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要求为甲方开通租用业务。
3.2.3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业务,乙方有责任协调其相关部门尽快开通业务,以保证向甲方提供租用业务。
3.2.4负责租用业务的全程连接、调通、测试。
3.2.5负责全程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的分、子公司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3.2.6乙方发现或接到第三方举报乙方将租用的专线用于非本合同约定用途或其他非法用途,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租用业务的开通
4.1租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
乙方不负责甲方用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租用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所属的下属公司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的五(5)日内验收核实,租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
租用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5)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时间为租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2.2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业务计收月租费。
双方约定租用期限为从起始日计算3年
4.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第五条租用业务的退租
5.1甲方退租租用业务,应提前三十(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30)日。
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30)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三十一(31)日。
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3.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5.3若甲方在租期未满之前退租业务,且甲方不再使用乙方其他业务,应按实际租用业务的期限,补齐正常资费与甲方享受的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
5.4若甲方提出百兆互联网需求,乙方免收一次性工装费。
第六条租用业务租费及付费
6.1租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
6.2一次性费用:
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
(免收)
6.3月租费:
甲方租用10Mbps服务的月租费为6000元人民币。
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或由双方协商采用按季支付,甲方在每季的20日之前付费),根据乙方的月租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月(或当季)月租费,汇到乙方指定的账号上。
6.3.1租用业务开通首月月租费:
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租费;
对于在当月15日后(含15日)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租费的50%向乙方付费。
6.3.2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
6.3.3在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退租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租费的50%向乙方付费;
在当月15日之后退租的,甲方缴纳全月租费。
6.4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标准,自新的资费标准生效时起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甲方租用业务畅通。
7.3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
甲方向乙方各地市分公司就近申告,乙方各地市分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
7.4双方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7.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
7.7关于黑客攻击的特殊说明
7.7.1如因甲方遭受黑客攻击可能影响公众(或第三人)通信网络,或导致网络瘫痪的情况下,为维护公众网络安全,乙方有权暂时中断网络服务,但应当在中断服务后12小时内向通知甲方。
乙方对暂时中断服务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7.7.2如甲方多次(3次以上)遭受黑客攻击,均可能导致公网通信障碍,或网络瘫痪的情况下,视为第三方蓄意攻击甲方,甲方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为维护公众网络安全,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提前解除服务协议,退还剩余费用。
第八条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3.1.3条将租用业务转租或将租用业务用于本合同第2.1条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收取正常的租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租费[2]倍的违约金。
9.3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
(1)日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千分之三(3‰)的滞纳金。
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不免除甲方支付欠费以及违约金的义务。
9.4在乙方电信资源具备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租用业务,则每逾期一
(1)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在首月月租费中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租费。
如逾期[]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9.5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甲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依据其提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仲裁应用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0.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1.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
12.1本合同确定的租期为[3]年,自租用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九十(9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租期将续展,续展后的租期与本合同租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附则
13.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3.2除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的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3.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6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
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
以书面信函形式通知的应采用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
中国电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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