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培训题湖南综合评标专家库在线培训职业道德判断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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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15、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2次评标活动(特殊行业的除外)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16、接受、协助、配合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17、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18、自觉参加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19、评标专家是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0、评标专家是项目主管部门人员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1、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2、只要在同一项目中已参加过一次评标活动的的评标专家,就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3、《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公开择优,以人定费;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
24、《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要放宽市场准入,使购买服务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式。
25、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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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群团组织机关,不能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27、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28、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暂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并确定其角色定位。
29、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30、各级民主党派机关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31、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32、根据《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可以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33、根据《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4、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
35、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群团组织,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36、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
37、购买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38、根据《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承接主体可按照规定将服务项目交由转包给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
39、《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40、《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41、《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
42、《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评价并进行口头报告。
43、《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单独建立服务项目质量标准体系和支出标准体系。
44、《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承接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评价。
45、《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在购买主体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可以建立由承接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
46、《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在购买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47、《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绩效评价指标采用应当遵循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
48、《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应当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在下一年度进行评价。
49、《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应当于合同约定的服务提供期限结束后开展,并于2个月内完成相关绩效评价报告。
50、《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对于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门不需要组织实施绩效再评价。
51、《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监督。
52、《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53、《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购买主体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停止拨付资金,不再恢复项目实施。
54、《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购买主体和财政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服务供应机构提出的所有询问、质疑和投诉作出回应。
55、《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修订)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在部门门户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56、《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购买主体应当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57、《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公告或公示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公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等相关信息。
58、《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购买主体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网等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绩效评价结果于绩效评价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59、《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网上公告。
60、《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购买主体应当会同社会组织、企业等服务供应机构的登记管理部门,建立服务供应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并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61、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评聘。
62、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过失犯罪的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评标专家的条件。
63、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作为到期续聘的参考。
64、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五年。
65、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发改委提出。
66、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招标项目评标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和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日常考评。
日常考评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67、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要求评标劳务报酬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68、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不是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评标专家就可以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69、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网络终端实行有偿抽取服务。
70、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的规定,“被打招呼人”包括相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和评标专家等。
71、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属于“打招呼”行为。
72、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73、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74、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当先取得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批复文件。
75、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76、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约定招标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77、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招标人只需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确定评标办法。
78、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只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半年内2次以上被认定不良行为的,才被列入招标人黑名单。
79、《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招标人接受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应列入招标人黑名单。
80、《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应当被列入招标人黑名单。
8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如果评标专家有接触投标人的行为,应该被列为评标专家黑名单。
8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黑名单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8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如果评标专家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应该被列为评标专家黑名单。
8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在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严重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公布的名单。
85、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应当列入招标人黑名单。
86、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不应当列入招标人黑名单。
87、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被列入黑名单。
88、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会被列入黑名单。
89、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会被列入黑名单。
90、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投标人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会被列入黑名单。
9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黑名单包括评标专家黑名单。
9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予以警示提醒。
9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黑名单公布的内容不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9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的认定、上报、实施联合惩戒和协调监管工作。
9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认定、上报、修复、退出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96、《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认定黑名单的依据只有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
97、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市场主体及其人员和评标专家受到的刑事判决属于认定黑名单的依据。
98、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市场主体及其人员和评标专家受到的行政处罚不能作为认定黑名单的依据。
99、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监察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做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100、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当被列入黑名单。
101、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人有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的违规行为应当列入招标人黑名单。
102、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人有半年内2次以上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情形,应当列入招标人黑名单。
10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
104、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若招标人有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且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应当列入招标人黑明单。
105、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当列入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
106、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调查是评标专家应负有的义务。
107、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行为应当被列入招标代理机构的黑名单。
108、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有受到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一定期限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被列入招标代理机构的黑名单。
109、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应当被列入招标代理机构的黑名单。
110、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市州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一定期限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行政处罚,或者半年内1次被认定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列入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
111、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允许,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应当被列入招标代理机构的黑名单
112、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编制标底的委托后没有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不应当被列入招标代理机构的黑名单。
113、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给予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被列入招标代理机构的黑名单。
114、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泄露标底的招标人应被列入招标人黑名单。
115、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招标人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的行为,应当被列入招标人黑名单。
116、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应当被列入黑名单。
117、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评标专家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应当被列入黑名单。
118、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119、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评标专家不应接触投标人。
120、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评标专家可以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121、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评标专家可以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122、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评标专家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必须提出否决意见。
123、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评标专家可以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24、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评标专家不能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125、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评标专家可以向与投标无关的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126、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评标专家可以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意见。
12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将相关人员一并列入黑名单。
128、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评价和考核是评标专家应负有的义务。
129、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受到市州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一定期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或者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列入评标专家黑名单。
130、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是评标专家应负有的义务。
13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是评标专家应负有的义务。
132、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评标专家半年内2次以上被认定不良行为的,应当列入评标专家黑名单。
13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所称串通投标主要是指招标人与招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134、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行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35、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行为不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3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37、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38、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行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39、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行为不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40、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它投标人的行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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