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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业机构职能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建设,应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法律政策、工作规划,以及本地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健康教育所(科),或根据工作需要独立设置健康教育所。
第九条县及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健康教育所(科)或有独立编制的健康教育所,应合理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具有计划设计、实施、评价和组织指导、社会动员、传播与教育、行为与心理干预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专业知识培训,配备必需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保证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卫生行政部门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卫生经费结构中,要把健康教育作为优先领域,增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经费投入,并随公共卫生经费财政投入的增加而增加。
第十一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要根据当地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健康问题,充分运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策略,面向公众和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加强行为干预,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减少健康危险因素,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公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省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职责
(一)开展需求调查,协助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计划及考核评价标准。
(二)对各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对各市、县(市、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价。
(三)对全省各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建立和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库和信息网络,向社会提供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相关服务,培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先进典型并总结推广其经验。
(五)组织、策划和指导大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设计、制作和分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传播材料;
配合、指导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六)结合各类卫生日主题,开展大型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
(七)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方法、策略、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绩效,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八)建立省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讲师团,传播健康知识和技能;
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九)组织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国际国内合作项目。
(十)完成国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和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市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职责
(一)依据上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在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计划。
(二)为县(市、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定期对县(市、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价。
(三)对本地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四)建立和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库和信息网络,向社会提供健康知识和技能的服务,培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先进典型并总结推广其经验。
(五)组织、策划大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协同有关部门和组织机构,对公众不健康行为进行干预,促进公众掌握健康知识与技能。
(六)设计、制作和分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传播材料;
配合、指导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
结合各种卫生日主题,开展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
(七)实施上级部署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合作项目,组织开展本地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的课题研究,评价健康教育工作绩效,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八)建立市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讲师团,开展健康知识与技能讲座;
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志愿者组织,并积极参与当地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活动。
(九)完成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和市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县(市、区)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专业进机构职责
(一)依据上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在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计划。
(二)对所辖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及各单位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价。
(三)对所辖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及各单位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资料的种类、数量、宣传栏更新次数以及讲座、咨询活动次数等方面,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内容。
第十六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的工作程序
(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计划设计程序:
依据人群健康需求评估和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评估,确定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工作目标,确定核心信息,制定实施策略,组织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播活动,开展效果评价。
(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工作程序:
开展专题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拟定方案、进行目标人群预试验,并通过专家审查、修改方案、组织实施、进行项目效果评价。
(三)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传播材料制作程序:
深入目标人群开展调查研究,依据专题小组讨论结果,收集相关信息,拟定图文或其它传播材料设计方案;
进行目标人群预试验、专家审查、修改设计方案;
组织材料制作、发放给目标人群并进行效果评价。
第四章
重点领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十七条重大和重点疾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重点做好防治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等重大传染病和以霍乱为主的肠道传染病、以流感和人禽流感为主的呼吸道传染病,以鼠疫为主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以及以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和精神卫生等为主的慢性病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十八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预案和技术方案;
有针对性地制作、储备和发放传播材料;
利用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知识与技能的普及教育;
深入现场,用科学知识指导群众以正确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注重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自救互救与心理危机干预;
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确引导舆论,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认真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效果评估。
第十九条成瘾行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制定本地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控制吸烟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方案;
宣传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宣传控制吸烟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广泛宣传有关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传播戒烟和无烟生活方式的益处。
为社会开展创建无烟学校、无烟医院、无烟单位、无烟草广告城市等各种无烟场所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在世界无烟日期间,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预防吸毒、酗酒等成瘾行为的健康干预。
第二十条各种伤害预防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伤害救护培训及康复技能指导;
在各种伤害预防工作中,利用多种形式广泛传播各种伤害预防的知识和技;
开展各种伤害相关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各健康咨询活动。
第五章
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社区(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内容
(一)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站(村卫生室)向辖区内居民宣传普及《中国公民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二)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36个月儿童家长等重点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三)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戒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四)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五)开展食品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戒毒、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条社区(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方法
(一)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1、发放印刷资料
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
放置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候诊区、诊室、咨询台等处。
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
2、播放音像资料
音像资料包括录像带、VCD、DVD等视听传播资料,机构正常应诊的时间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候诊区、观察室、健教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
每个机构每年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
(二)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用健康教育宣传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个,每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宣传栏一般设置在机构的户外、健康教育室、候诊室、输液室或收费大厅的明显处,距地面1.5—1.6米高的位置。
每个机构每季度最少更换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三)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各种健康主题日或针对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发放宣传资料。
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至少开展6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四)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居民学习和掌握健康知识和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
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至少需要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每两个月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第二十三条社区(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评价
(一)每年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检查和工作总结,组织辖区单位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志愿者广泛参与及合作。
(二)利用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宣传橱窗、墙报、科普晚会、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健康知识。
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的种类、次数和时间,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种类和数量等资料齐全。
(三)各社区(村)至少有1处专用健康教育宣传栏,至少每季度更换1次。
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和内容更新情况记录资料齐全。
(四)以开办城乡居民健康教育学校、开设社区健康教育俱乐部等形式,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和健康教育咨询活动,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咨询活动的组织、资料发放、参加对象和人数等资料齐全。
(五)组织开展健康促进社区(村)、健康家庭创建活动。
第六章
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法规和要求。
(二)围绕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五个领域,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掌握健康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三)对教职工开展公民健康素养教育。
(四)提供健康服务,传授健康技能。
第二十五条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方法
(一)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网络,每年有计划、有记录、有检查和工作总结。
(二)按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三)利用广播、卫生墙报、宣传橱窗、板报、宣传展板、实物模型展示等形式普及健康知识。
设置健康教育宣传窗,每学期至少刊出三期。
(四)设置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心理教师要持证上岗,咨询活动要登记在册,并做到追踪观察。
(五)定期组织师生体检,为师生建立健康档案。
(六)开展健康促进学校、无烟学校创建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评价
(一)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相应指标进行效果评估。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组织网络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记录、检查、总结及效果评价等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二)健康教育课程表、教学计划、教案、教材、测试成绩。
(三)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测评。
(四)教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测评。
(五)健康促进学校、无烟学校创建活动过程资料。
第七章
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内容
(一)门诊与病区有健康教育阵地,定期更换;
有健康教育处方、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内容。
(二)开展候诊、就诊、住院健康教育。
(三)医务人员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基本理论和技能培训纳入继续教育。
(四)开展社区健康教育。
(五)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台帐,收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图片、文字、媒体报道、影像资料,每次健康教育宣传或专项工作都有计划及总结。
第二十八条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方法
(一)建立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网络体系。
(二)充分利用宣传橱窗、电视、电子显示屏、健康教育处方、讲座、咨询等形式开展候诊、就诊、住院健康教育。
(三)组织健康教育讲师团深入辖区单位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四)结合各种卫生日主题,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咨询活动。
(五)开展创建无烟医院、健康促进医院活动。
第二十九条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评价
(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网络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记录、检查、总结及效果评价等档案资料。
(二)知识讲座、健康咨询、宣传阵地和发放传播材料的频次、数量、种类等。
(三)医务人员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理论知晓率、培训覆盖率。
(四)住院患者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
(五)健康促进医院、无烟医院创建活动过程资料。
第八章
企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条企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二)普及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公民健康素养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针对女工生理特点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三)为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及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和保健服务。
(四)对从事与健康有关产品的企业员工进行相关健康知识培训。
(五)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一条企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方法
(一)建立企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网络体系,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
(二)制定企业健康促进政策,改善生产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
(三)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广播电视、培训、专栏、报刊等形式向职工传播健康知识。
(四)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复训。
第三十二条企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评价
(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网络体系建设、健康促进政策、年度工作计划、记录、检查、总结等档案资料。
(二)培训、宣传阵地和发放传播材料的频次、数量、种类等。
(三)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四)职工健康体检率、建档率,有害作业点监测率。
第九章
公共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内容
(一)开展预防意外伤害、保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及预防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等知识宣传。
(二)开展重点传染病、慢性病防治知识以及控烟等宣传教育。
(三)创建无烟场所或健康场所。
第三十四条公共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方法
(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法人代表及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健康知识培训。
(二)建立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对职工进行相关健康知识培训。
(三)利用广播、电子显示屏,卫生墙报、宣传橱窗、宣传展板、实物模型展示等形式普及健康知识。
(四)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评价
(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网络、年度工作计划、记录、检查、总结等档案资料。
(四)职工健康体检率和建档率。
第十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业务技术培训与指导
(一)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要对下级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二)省、市和县(市、区)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实行逐级业务技术指导。
(三)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对社会各行业和单位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第三十七条信息资源管理
(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要规范信息资源管理,收集、储存各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信息资料。
(二)县(市、区)、市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要逐级上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及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建立数据和图文信息资料库。
第三十八条档案管理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业务工作档案按国家和省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同时指导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的社会各行业和单位建立工作档案。
第三十九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考核评估
(一)各级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爱卫会)办公室或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结合公共卫生和爱国卫生工作考核,组织对本级各成员部门和所辖市、县(市、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考核,并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卫生城市(县城、镇、村)、卫生强市(县、区、乡镇、街道)和卫生先进单位的考核标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的工作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项业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三)上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对下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进行工作考核评价。
(四)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对社会各行业、单位和不同人群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的形式、频次、传播健康知识和技能的方法、人群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等进行效果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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