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合作协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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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专业从事互联网内容服务宽频服务无线增值服务和2G/3G/4G内容服务的专业公司。
现与中国大陆电信运营商合作为运营商用户供应增值电信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短信彩信IVRWAP彩铃/炫铃明星语音音乐视频手机图片手机流媒体等)。
2.乙方是音乐制品(包含但不限于词曲版权表演者权等)、明星图片、明星语音等(以下简称“授权内容”)的权利全部者或权利代理人,乙方拟授权甲方在互联网服务增值电信服务SKYPE铃音等领域中按本合同规定使用乙方之音乐制品、音乐视频、明星图片、明星语音等(由此产生的互联网产品及增值电信产品等,简称“合作产品”)。
甲乙各方经友好磋商,就上述合作事宜等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作内容
将在互联网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领域开展合作。
乙方向甲方供应具有百分百版权或具有合法许可使用权的内容资源,供甲方制作成合作产品,具体的内容资源以附件规定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责任
甲方将利用乙方供应的内容资源制作合作产品。
甲方负责互联网及无线信道的畅通,并供应相关的技术支持与保护。
甲方全面负责与电信运营商商谈接入电信运营商平台的商务事宜和技术接入事宜,因此所产生的花费由甲方负责。
甲方将合作产品利用自己的下载平台、甲方合作伙伴的推广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平台等供用户浏览下载。
甲方负责通过各种渠道对合作产品开展推广,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形式:
通过互联网WAPIVR等形式将合作产品供应予用户试听;
通过互联网为用户供应歌曲的在线卡拉OK应用;
通过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广播媒体手机终端等途径或载体开展推广;
通过FLASHMV等形式开展推广;
通过CDDVD卡带等载体,以在专辑封底印刷或夹带宣传单页等形式宣传各方合作业务;
使用乙方艺人的肖像图片及相关资料制作宣传页体验卡等宣传品,以各种途径开展发放。
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供应的授权内容通过改编等形式制作成个性手机铃声、个性彩铃等合作产品。
甲方负责就合作产品所产生的信息费收益与电信运营商开展结算,并按本合同第4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
甲方负责就合作产品为用户供应客户服务,处理相关的客户咨询和投诉。
三、乙方的权利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或甲方要求为甲方供应内容资源,并按甲方要求为甲方及其各关联公司就授权内容分别出具授权证明。
本合同期间如乙方增加任何新签约艺人,或签约艺人有任何新专辑或新增内容/歌曲,乙方可将新签约艺人的歌曲/内容,新专辑及新增内容/歌曲授权予甲方使用,并出具相关的授权证明。
乙方负责在其签约艺人发布新专辑的CDDVD卡带等载体中,以在专辑封底印刷或夹带宣传单页等形式宣传各方合作业务(包含但不限于各方合作产品代码歌迷俱乐部专用代码和指令IVR号码及其它相关合作业务)。
乙方保证对向甲方供应的内容资源具有全部版权或已获得权利人或权利人代理人的合法授权,并保证该内容资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可以授权甲方用于本合同项下合作业务。
如乙方所供应的内容资源导致任何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亏损。
若乙方供应的内容资源的使用期与本合同有效期存在冲突,以内容资源的使用期为准。
其到期前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下线告知》,甲方收到告知后如无异议,须根据《下线告知》规定的时间将内容资源下线。
授权人、演唱者、词曲作者、之间的纠纷,甲方不负责。
四、合作分成与结算形式
甲乙各方将对本合同项下合作产品产生的纯收益开展分成,纯收益指用户使用合作产品产生的全部信息费收入扣除电信运营商呆、坏账、代收手续费或信息费分成通讯成本后乘以实际结算比例所得到的收益(各项成本花费及实际结算比例根据电信运营商每月实际执行政策开展调整),具体如下:
甲乙各方的分成比例为%:
%,即甲方占纯收益的%,乙方占纯收益的%。
结算:
甲乙各方将按月结算,甲方每月28日将上月结算对账单供应乙方确认无误后,将乙方税前应得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若因电信运营商未按时与甲方结算而导致甲方与乙方的结算延误时,甲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其迟延支付行为将不被视为违约,甲乙各方另行磋商解决办法。
如电信运营商有关资费规范变动,甲乙各方应根据电信运营商颁布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重新确认上述甲乙各方的纯收益分成形式。
五、税务
甲乙各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付款方需为收款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付款方将在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关税款。
六、声明与保证
甲乙各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其有资质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契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足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其有能力执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责任;
并且该等执行责任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违反了上述声明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合同的规定,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违约责任。
七、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授权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署及执行情况,以及通过签署和执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八、违约责任
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负责或不及时充足地负责本合同项下其应负责的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告知要求违约方改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足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亏损。
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告知后日内未改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推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执行本合同项下其相关的责任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亏损。
十、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任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执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责任,该责任的执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执行期间应予中止。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告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供应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执行或者需要延期执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执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全部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磋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执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一方丧失继续执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磋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执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负责责任。
当事人迟延执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操控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执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合同期间与终止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章盖章日期不一致的,按后签章盖章日期为生效日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合同期满前日内,甲乙各方将就本合同续签或变更事宜开展磋商。
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甲乙各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责任。
十一、纠纷解决与适用法律
如甲乙各方因本合同的讲解或执行发生的纠纷,应友好磋商解决。
磋商不成的,各方愿意选择第种形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2)向(①甲方;
②乙方;
③其他)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本合同有关事宜的联络,包含但不限于发出告知供应资料,均应根据本合同所列下述通讯信息以上门快递传真或电邮形式送达,除非一方书面告知对方变更通讯信息。
以上门形式送达的,在对方签收时视为送达;
以传真或电邮形式送达的,在传真或电邮进入指定的特定系统时视为送达;
以快递形式送达的(快递公司应为合法注册公司,快递进程可通过网络或电话开展查询),在快递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
甲方指定人员姓名:
乙方指定人员姓名:
电子邮件:
传真:
邮编:
任一方变更上述通讯信息的,应书面告知对方。
变更后的联络信息自到达被告知方次日起生效。
本合同各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照章纳税。
本合同规定的应支付给甲方的酬劳均为税前酬劳,甲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根据法律规定代扣代缴。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讲解及纠纷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十二、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的任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因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
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在不影响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
年月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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