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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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例行公开的形式
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
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公开栏、新闻媒体、公开网站等进行公开。
主要通过以下五个平台公开。
(一)会议公开。
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党员旁听会、党务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将党务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二)文件公开。
设立党务公开活动室、党员活动室等,通过党内文件、刊物、简报、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务。
(三)专栏公开。
适宜向党外公开的,设置“一栏二屏”。
即:
设
立党务公开栏、党务公开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及时公布党内信息。
党务公开栏可与政务公开栏合并使用。
(四)媒体网络公开。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开宣传报道党务工作。
开通领导热线电话,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设立党务公开专栏,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公开。
(五)活动公开。
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党员定期评议、民情反馈、领导接待日、民情调查等活动,在党组织与广大党员群众之间架起理解、沟通、交流的桥梁,促进党群干群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第三条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由各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上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党务公开的内容由各级党组织提供,经整理后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开。
(三)公开的时限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党务依据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
务信息申请。
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
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
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党组织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内通报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
通过实行党内通报制度,促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党组织和党员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党内通报的主体为各级党组织。
第四条党内通报的对象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至全体党员。
第五条党内通报主要以各种党内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或通过公开栏、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通报。
第六条党内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3、党组织会议形成的重大决定、决议等事项;
4、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5、党组织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重要活动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6、党组织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德述廉情况。
(二)组织人事工作方面
1、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对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人事调整、任免等情况;
2、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和换届选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3、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诫情况,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情况。
(三)其它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
2、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月内进行通报,重要工作和紧急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予通报
(一)属于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予通报的情况。
第九条对有专门要求的决定、决议和会议内容等应按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和层次内进行通报。
对有些不适宜立即公开的内容,应掌握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上级党组织对所属党组织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党组织要在每年年底前对本年度开展党内通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党组织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二条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
对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负责。
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属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
需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
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条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
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
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诱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我院《关于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组织领导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医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
导,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条监督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各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是否重视;
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公开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及时听取和整改反馈。
第三条监督检查方式
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医院不定期进行督查,督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各相关党支部按规定时限报告、备案党务公开情况,有效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二)查阅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听取工作汇报,并参加与党务公开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同被督查党支部班子成员及其他党员干部谈话了解情况;
(五)要求被督查支部就党务公开工作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到各党支部实地查看党务公开阵地;
(七)定期检查各党支部网上公开情况;
(八)以网站、信箱、电话等多种方式受理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进行民意调查和测评;
(十)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服务对象;
(十一)对发现和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第四条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一)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廉政考察、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提出可行的整改意见,责令被检查支部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线索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委派专人与本人诫勉谈话,要责成被检查人及支部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进行监督检查。
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为加强对医院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推动党务公开工作全面深入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代表性。
聘请的主要范围是: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卫生事业发展;
(三)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四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列席党务公开工作有关会议,积极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
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党务公开监督员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
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或未完成交办的监督工作任务,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相关党组织批准,可予以解聘。
第六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应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各基层党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党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要求
落实到位,根据医院《关于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准确、严肃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党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1、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是否健全。
是否成立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落实党务公开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2、安排部署是否到位。
是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领导小组能否定期研究部署党务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主要领导对党务公开工作能否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对上级下发的党务公开文件及时签批,并亲自与有关人员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是否建立了党务公开联系点,并通过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党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是否建立了党务公开内容审核、情况登记、资料归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以及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党内事务听证、党务公开新闻发言人等制度,各项制度落实是否到位。
(二)载体建设情况
1、是否设立党务公开网站、网页或专栏,确定专门的党务公开信息员,对网站或网页信息资料及时更新维护。
对适宜向社会和全体党员公开的事项是否全面通过党务公开网站或网页进行了公开,公开信息上传是否及时、准确。
2、党务公开栏建设是否到位。
是否建立了高标准的公开栏,公开栏设置位置是否醒目,样式是否美观,内部板块分配是否合理,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要求。
3、文件资料查阅室管理是否规范。
是否建立了专门的文件资料查阅室,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配备了必要的设施为党员群众阅文提供便利。
4、结合单位特点,创新完善公开形式。
能否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邀请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召开听证(质询)会议等做法,使党务公开的形式更加丰富有效。
(三)公开机制运行情况
1、公开内容是否全面。
是否严格执行党务公开目录,对公开目录规定的事项全部进行了公开,公开范围、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公开形式是否多样,对每个公开事项是否落实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
能否结合单位特点,把党务公开与其他各类公开统筹结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予以公开。
2、审核程序是否严格。
每项公开内容是否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了审查把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事项能否认真执行先党内后党外原则,目录外公开事项是否经制定目录的党组织审核批准。
3、群众意见建议能否及时收集、处理和反馈。
是否在公开栏、网站等载体设置了党务公开意见箱(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党务公开电话号码,并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工作;
是否聘请了党务公开监督员,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信、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是否进行了认真办理并及时向意见建议人反馈或进行再公开。
4、档案资料管理是否规范。
是否建立并认真填写《党务公开事项登记簿》、《党务公开会议登记簿》、《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簿》和《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办理登记册));
有关文件制度、会议记录,公开的原始资料、影像资料,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原件及办理情况资料是否齐全,分类是否清楚,标准是否统一,存放是否规范。
(四)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宣传发动是否到位。
是否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干部职工和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积极参与;
是否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制作版面等形式,营造良好公开氛围。
2、宣传报道是否充分。
能否积极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党务公开信息,稿件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督查措施落实情况。
1、能否积极发挥监督员作用。
是否聘请了党务公开监督员,并通过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开展民主评议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2、检查考核是否到位。
是否制定检查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能否将考核结果纳入党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整体工作考核范围,作为评先树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3、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对党务公开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能否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有无应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的问题。
(六)工作成效情况。
能否围绕群众的来信来访、干部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通过采取党员群众代表列席党组织会议、询问质询和党务民主听证等党务公开手段,消除疑虑,化解矛盾;
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是否满意。
第三章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六条考核标准:
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到位;
公开范围得当,公开程序严格;
公开内容全面,公开重点突出;
公开形式丰富,公开氛围浓厚;
公开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
监督渠道畅通,群众意见落实;
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日常考核
由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
集中考核于半年或年终进行,由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看、听、查、评”的方式进行。
看,主要了解党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
听,主要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和群众的反映;
查,主要查看各类资料,查找存在的问题;
评,主要是组织党员群众进行满意度测评,检验党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第八条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
汇总日常考核和考核组考核得分乘以党员群众满意度系数,所得分数为考核成绩。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考核工作结束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提出考评建议,向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条考核结果纳入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评优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党支部,予以表彰;
对考核70分以下或群众满意率低于70%的支部,建议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与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督促限期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释或作出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
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为提高党内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针对影响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把社会各界、基层和群众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决策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一切从本单位工作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重大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二)群众路线原则。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党内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把民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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