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二部分参考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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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
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07年9月13日被×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
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
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
章×
,女,住×
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
本案由×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
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
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
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
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
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
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
才把章×
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
用双手将章×
掐死然后把章×
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
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
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
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
曾向好友李×
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
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
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
的血型为“O”型,孙×
的妹妹血型为“A”型。
2、孙×
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
经孙×
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
住处。
4、据孙×
供认,在孙×
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
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
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
供认相符。
6、孙×
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
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
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
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
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法医鉴定,孙×
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
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被告人孙×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追究孙×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
现羁押于×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08]第37号
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
,男,×
县人,26岁,19×
年×
月×
日生,汉族。
刘×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
在×
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5月16日,×
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
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
看守所。
辩护人王×
,×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
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
,证人×
,鉴定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
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8年5月10日,刘×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
走后,刘×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
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提出被告人刘×
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刘×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
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
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
印证了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
审判长:
审判员:
20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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