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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北京、湖北等地出台了地方法规或配套文件,基本解决了法律法规对肢解发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行为定性不够准确和处罚条款执行难等问题。
甘肃去年修订的《甘肃省建筑市场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十三类违法行为,并出台了17项规范性文件,使建筑市场管理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开展动态监管,加大市场清出力度。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清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如青岛2010年共淘汰建筑企业118家,淘汰率约为全市企业的10%;
淄博依法撤回106家建筑企业资质,责令65家企业限期整改,占全市企业的23%。
江苏自2008年开展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清理、整改,截至2010年共撤回资质2117个。
重庆及时查处资质资格弄虚作假行为,近两年撤回1828家企业资质。
(三)狠抓过程管理,着力加强两场联动。
许多省市不断调整、理顺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逐步改变“重准入审批,轻过程监管”的现象。
如天津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了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合同备案、工程担保、施工许可、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质量安全监督等综合监管系统,形成了以信息化为重要手段,以市场与现场联动为重要内容的有效监管机制,实现了实时动态监管和全过程闭合管理。
湖南针对投标承诺与施工现场严重不符的现象,出台了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西强化两场联动,凡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资质条件达不到要求或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坚决要求企业整改,暂停投标资格,近两年共对116家企业做出了暂停投标资格、限期整顿的处理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加强信息公开,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各地把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效机制,通过整合项目、企业、人员信息数据,完善不良行为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有力规范了工程参建各方的市场行为。
如北京建立了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包括了资质资格、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10类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提供信息查询,接受社会监督,有效促进了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阳光透明。
福建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规档案,把挂靠经营、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行为纳入档案管理,限制其从业资格,并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目前已公布了58件违法违规法人和自然人信息,起到了警示作用。
(五)创新管理体制,推动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各地积极探索深化建设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逐步开展了一些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如深圳在轨道交通和保障性住房中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和“代建总承包”。
同时,许多地区通过加强劳务人员培训和管理,积极探索多种劳务用工途径,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广东、天津等地试点推行了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队长培训上岗管理。
青岛大力推行以企业自有核心劳务为主,劳务企业用工输入为辅的用工方式,引导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
我部将总结和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认真加以研究和吸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制度。
同时,部里还要将地方的一些好制度、好做法及时转发给各地,供各地参考。
希望各地能加强交流,相互借鉴,不断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深刻认识建筑市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我们在总结、肯定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同时,还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建筑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
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可分为六个方面:
一是建设单位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有的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肢解发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压低造价、拖欠工程款。
有的建设单位不遵守立项、土地、规划等建设程序,规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
有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违规插手工程建设过程,甚至借口“献礼工程”,迫使企业不按科学工期和程序、违反强制性标准设计或施工,留下质量安全隐患,甚至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还有的建设单位凭借其发包方的有利地位,强迫企业垫资经营,签订“阴阳合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延结算,严重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勘察设计单位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有的出租出借资质,弄虚作假。
有的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挂靠违规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越级勘察设计。
有的勘察设计单位片面满足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规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留下质量安全隐患。
三是施工单位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有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部分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市场占有率和规模效益,面对建设单位的苛刻条件和市场“供大于求”的竞争环境,不是努力提高自身实力,而是在承接工程后采取转包,或者让其他企业、“包工头”挂靠、出借资质等方式来获取利益。
有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层层分包、以包代管,往往将工程最终转包给劳务企业或“包工头”,导致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得不到落实,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有的导致事故发生。
四是监理单位的问题。
突出表现为有的注册人员数量不足、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监理不到位。
有些监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缺乏必要的岗前培训,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
有的总监理工程师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组织、协调和管理经验。
有些监理单位和个人不能坚持原则,面对现场出现的问题,该要求整改的不提出,该要求停工的不通知,该复查验收的不跟踪,未能发挥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了隐患。
五是中介机构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中介不中”。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合谋围标、串标。
有的造价咨询单位授意或与相关单位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审定值、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
有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有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低价竞争,出具虚假审图报告,有的地方存在谁审查时间短、谁收费低,就请谁审查,有的审查机构只收取少量费用后根本不审查,直接盖章,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了严重隐患。
六是从业人员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人员缺乏诚信,出租出借执业资格,出卖图章,人证分离。
一些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制作假证,不履行岗位职责。
最近,北京市在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查时发现有近700人涉嫌受聘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人证分离现象十分突出。
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有的注册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意识、质量安全意识、技术业务能力、现场组织管理能力不强,有的劳务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缺乏基本的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极易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监管部门存在问题可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市场监管不到位。
我多次讲过,建筑市场存在“三多三少”。
首先是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比较多,执法监督检查相对比较少。
现行的法规制度虽然还有不全面、不完善的地方,但当前主要矛盾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
其次是市场准入管理比较多,市场清出管理相对比较少。
建筑市场“易进难出”、“只进不出”、“只升不降”的问题比较突出。
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没有建立起畅通、有效、统一的收集、整理、发布、惩处和市场清出机制。
上下级主管部门之间、同级部门与部门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纵向横向联动执法不到位,监管部门各自为战,缺乏监管合力。
工程交易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机制尚不健全,没有把招投标监管、中标后的合同履约监管、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等整合为一个整体。
第三是企业资质、个人资格审批比较多,审批后的动态监管相对比较少,没有做到资质资格审批管理与后续动态监管并重,对审批后的违法违规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动态监管不到位。
二是监管机构自身建设不足。
面对当前工程建设量大面广、超常规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监管力量、监管方式和监管水平还存在不足。
有的地区基层监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足,经费无保障。
有的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不全面、责任心不强、职业素养低下。
有的监管手段落后,技术装备配备不足、信息化程度低。
有的监管方式粗放,主要以行政命令,动态监管工作不够。
三是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法律法规中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市场发展要求,如对目前危害建筑市场秩序较为突出的肢解发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定性不够准确,缺乏具体的界定标准。
对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相关处罚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对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及处罚规定不具体,导致责任追究不到位。
(三)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可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建筑市场供需失衡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企业资质门槛相对较低,加上市场清出不够,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的竞争必然导致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
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供大于求”矛盾比较突出,过度的无序竞争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也是建设单位倚仗买方市场滥用业主权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为了承揽项目不惜采取种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
近几年诚信体系建设一直是部里和地方在积极探索和完善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目前仍处于初步建立阶段。
一方面各地进展不太一样,有的地方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数据库,有的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容、框架、结构以及使用发布方式也不尽相同。
另一方面,由于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未得到有效实施,没有真正发挥失信惩戒的作用,违约失信的风气仍比较盛行。
三是市场分割问题依然存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仍未形成。
一些地方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投标、承揽工程。
有的地区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必须在当地注册成立独立的子公司;
有的要求外地企业投一次标必须扣押多个建造师证书,或者将本地区、本系统业绩作为评标加分条件;
还有的以各种名目对外地企业收取高额保证金或其他管理费用。
这些做法妨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影响了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
同时,一些地方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以“创造招商引资环境”、建设重点工程为借口,规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形成“监管真空”,不仅导致市场分割,而且使得这些区域成为质量安全事故的高发区。
上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从工程质量安全角度来讲,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压低造价、肢解发包,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导致施工现场管理失控,极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留下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来讲,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层层垫资、层层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造成合同纠纷,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从行业发展角度来讲,大量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导致很多企业不是把能力、精力放在加强企业管理上,放在提高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上,放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上,而是用在邪门歪道上,使得诚信的企业拿不到项目,不诚信的企业反而能拿到项目,这很不利于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廉政建设角度来讲,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助长了不正之风,容易引发权钱交易,滋生腐败。
几年来,中央连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等工作,都把建设领域列为重点。
以上这些充分说明了问题的危害性和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的紧迫性。
三、加强和改进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总的思路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切实做到三个并重——“完善法规制度与加强行政执法并重”,“严格准入管理与加大市场清出并重”,“规范资质资格审批与强化过程监管并重”,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近两年来,为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我部深入调研,加强研究,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做了一些工作。
一是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就实施“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加强动态监管和市场清出、建立省际、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二是印发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如何处罚、由谁来处罚以及处罚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为各地的行政执法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
三是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比较明确的界定,并对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合同履约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希望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三个文件。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国社会经济仍将继续稳定快速发展,工程建设任务依然非常繁重,建筑市场监管的压力和责任将更加重大,也给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和更高要求。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法规建设,严格行政执法
首先,要加快完善法规制度。
部里正在抓紧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尽快出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同时,还要加快制定法律法规配套文件,修改相关部令,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明确,统一界定和处罚标准。
各地不要被动等待,也要主动加快地方法规制度建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结合实际,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晰、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制定政策措施,特别是对一些在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要认真总结提炼,有的可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希望各地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
其次,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做到严格执法是不容易的,可能会得罪人,而且会触及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有很大的难度和阻力。
但是我们必须要去做,否则只立法而不严格执法,那么法律、规章、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处罚或处罚太轻,就是纵容违法违规,而且市场秩序会越来越乱。
当前,我们可先易后难,首先从明显的或者已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和腐败案件入手,严厉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事实上,我们现在查处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从对2009年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情况看,对事故责任企业资质和责任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分别只占结案事故的5.03%和8.68%。
各地要立即开始清理本地区已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腐败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情况,对尚未依法处罚的,必须尽快严肃查处,对需部里进行处罚的,及时将处罚建议上报部里。
各地要在今年8月底前将清理情况向我部报告。
另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个文件,规范裁量权,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处罚,杜绝“发生了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和人员仍在市场中经营”的现象。
从今年三季度起,各地要将每个季度的处罚情况按时报送到部里。
对未及时上报处罚情况或处罚不力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健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
各地要加快解决执法队伍的编制、经费和必要的装备,选派原则性、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执法岗位,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执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要定期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要加强上级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挂牌督办等方式结合起来,保证监督效果。
(二)加强动态监管,加大清出力度
第一,要加大市场清出力度。
我们现在审批资质资格,一批就是几十家、几千人,但很少被清出去的,甚至一些已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其执业资格仍然没有被吊销。
只进不出,只升不降,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在资质资格管理上没有体现。
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市场清出的力度。
各地要通过对资质资格条件的动态监管,取消一批不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腐败案件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加大清出,使企业和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合理水平,与工程建设任务相适应。
今年,各地要对“沉睡”企业、“空壳”企业和已追究刑事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加快清理,该吊销的一定要吊销。
第二,要严格资质资格审批。
要严厉打击资质资格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
近期,根据举报,我们委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四川碧水建筑公司申报的材料进行了核查,发现该企业所申报的四项业绩全部是虚假业绩,性质十分恶劣。
各地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把关,切实提高行政审批质量。
各地要认真核实企业的工程业绩,要把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腐败案件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
在目前没有建立统一的工程项目数据库情况下,对于需要核查非本地区工程业绩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里要求,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今年,部里将通过适度提高准入标准,调控各类企业数量。
同时,还将出台资质资格弄虚作假处理办法,加大对弄虚作假企业的处罚力度。
第三,要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状况、质量安全情况变动比较快,许多企业资质许可后,条件已不能持续达标,企业的资质等级实际上已发生了变化,但仍然按原有的资质等级去承接业务,严重影响市场公平交易。
因此,我们不能审批完了就算完事了,一定要把审批与审批后的动态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发现了问题就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就清出。
各地要按照三个文件要求严格资质资格管理。
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部里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和相互协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或拒不配合的地区要通报批评。
(三)落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要求,今年,部里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而且今后将形成制度化。
重点是:
依法查处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问题;
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的问题;
依法查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问题;
依法查处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不力的问题。
各地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和抽查,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第一,要强化建设单位责任。
一是严格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各地要对建设单位执行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开展检查。
二是规范发包行为。
重点治理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设置本地业绩等排斥条件;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各地要采取坚决措施,该停止招标的必须停止招标,同时要把加强发承包监管与健全预防腐败机制相结合,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参与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无论其是工作调动还是退休,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要实施工程标牌制度,工程项目竣工后,要将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以及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制作成标牌,镶嵌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其终身责任。
第二,要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
要重点治理勘察、设计、施工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
目前,部分地区通过认真探索、总结,细化了法律法规对这些行为的认定标准,解决了认定处罚难的问题。
部里综合各地经验,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中也对转包等行为作了进一步明确,为各地依法查处提供政策依据。
各地特别要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拖延工期等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降低资质的降低资质,该吊销资质的吊销资质。
要切实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促使企业把精力放在提高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上。
第三,要落实中介机构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虚假招标,编制虚假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暂停其承接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恶劣的,要依法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资格。
第四,要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管,落实其法定责任和签章制度。
对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格,出卖图章等问题加大处罚力度,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要加强对劳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总承包单位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凡新入工地、转岗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对发生未经培训合格从事施工作业活动的,要追究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管,一经发现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使用无证人员施工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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