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笔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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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具体表现为宪法的政治实质和宪法的精神实质:
一、宪法的政治实质,宪法的政治实质亦既是宪法的阶级实质,她是指宪法作为政治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其表现在:
第一,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产生的,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第二,宪法在内容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利益。
第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在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时候,统治阶级必须全面、综合地考察当时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并以这种关系为依据,确定宪法的基本内容。
二、宪法的精神实质,在于宪法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近代意义的宪法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它与近代的民主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它不仅是随着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而且在内容上是以确认民主的政治制度为核心的。
宪法作为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民主的事实。
其次,通过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建立了民主的国家制度。
第三,国家通过宪法的形式,确认并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第四,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民主制度的法律基础。
5、宪法的形式分类。
从形式上划分,宪法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这是根据宪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所做的分类。
凡是用统一的特定的书面文件的形式(通常为宪法典)来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叫做成文宪法;
而有关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是散见于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文件或者形成的宪法惯例的,叫做不成文宪法。
二、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这是根据制定、修改宪法的程序的难易、繁简程度而进行的分类。
凡是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且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称为刚性宪法;
凡是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称为柔性宪法。
一般来说,成文宪法为刚性宪法,不成文宪法为柔性宪法。
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这是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凡是以君主的名义制定的宪法,称为钦定宪法;
凡是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公民直接投票制定或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则是指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而制定的宪法。
6、宪法实质分类
宪法的实质分类是指根据宪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国家类型、国家的阶级属性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这种方法按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从宪法的本质属性来认识宪法,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7、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维护公民权利时所应当遵守的基本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和准则。
主要表现为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注意宪法修正案中的人权入宪问题的重大意义)、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
作为最基本的原则,其具有以下不同与其他法律原则的特征:
(1)最高性;
(2)普遍性;
(3)抽象性。
宪法基本原则体现了人类社会宪政文化发展的结晶,是现代宪法和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并对宪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8、人民主权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人民主权原则或称主权在民原则,其核心是指国家权利来源于人民,或属于人民。
从我国现行宪法来看,有关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宪法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以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2)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以保证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3)通过确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以奠定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经济基础;
(4)明确肯定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而将人民主权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5)宪法确认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以保障和促进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9、法治
法治又称“依法治国”,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其基本含义是:
(1)法律必须是公开的、普遍的、稳定的、明确的、合乎实际的、对所有人同等适用的;
(2)法律必须是善意的,合乎情理的;
(3)法律具有最高性,不允许存在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
(4)法律必须是可知的,可以信赖的;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一切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不得侵害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
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10、依法治国与宪法至上
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核心是宪法至上。
因此,宪法至上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
所谓宪法至上,是指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和制度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宪法至上地位可以分为形式上的至上和实质意义上的至上,宪法实质意义上的至上是宪法至上的核心,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至上,形式上的至上不可能在国家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宪法不可能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权威,依法治国也不可能实现。
11、权力制约是宪法的核心精神
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政的基本要求和特征,也是现代国家宪法有关权力分配和国家组织的基本原则,它是执掌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
在宪政国家,必须将权力制约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应在国家制度的具体实践中得到落实。
权力制约之所以构成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因为从政治层面而言,当国家权力从过去由少数人所有,转变为至少在形式上由多数人所有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必然会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相互分离。
为了保障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力制约机制的根本法也就运用而生。
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不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
因此,权力制约是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
12、我国宪法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与资本主义国家采用分权制衡作为普遍的权力制约方式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采用民主集中制或监督制度作为权力运行的手段。
民主集中制也存在制约关系,然而,这种制约关系并不像三权分立制那样实行所谓的相互制约达到平衡,它是从人民到人民代表机关,再到其他国家机关的一种“单向制约”,它表明在人民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于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查权等都有明确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查机关等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
我国宪法对权力制约关系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立法权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约;
(2)检查权对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制约。
(3)审判权对行政权的部分制约。
(4)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上级权力对下级权力的制约。
(5)通过赋权的方式制约权力。
13、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宪法基于不同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
不同国家,宪法渊源也各不相同。
当代宪法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公约、权威的理论和公认的价值观等。
宪法典是一国特定的立宪主体通过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以成文法典形式表现的宪法文件。
它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渊源。
由于宪法典本身又具有“刚性”的特点,因而对宪法典的修订多采用修正案的形式,修正案作为宪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成为宪法的基本渊源。
宪法性法律是指内容有关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及有关决议等。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所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制度问题,并得到国家认可,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者传统。
它的特征有四:
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也没有法律的性质,无法律约束力,属于政治道德和传统习惯的范畴。
二是它是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演变和情势变迁的产物,不像法律是由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法律程序创制的。
三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四是它虽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却有政治或道德上的拘束力,从而使人们不能轻易地违反,否则可能引发政治危机。
其作用和意义在于,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便于宪法功能的发挥。
宪法判例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出的与宪法问题有关并对法院及同类事项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宪法解释是指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诠释或说明。
我国宪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宪法及其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及宪法解释。
14、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典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外部排列形式和内部组合形式,即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
宪法的形式结构即宪法典的外部排列形式,它指的是宪法的体例特征和组成,即宪法典是由那些章节等部分组成。
宪法的内容结构即宪法典的内部组合形式,它指的是宪法典的具体内容范围和其空间布局的安排。
如序言主要包括制宪的背景、目的、原则等。
宪法的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的关系密不可分。
形式中包含内容,内容通过形式作为载体,两者只有很好地结合起来,宪法文本才能得到优化。
自觉把握两者密切关系可以完善宪法结构。
一方面,透过形式可以发现内容的不足。
另一方面,通过内容也可以发现形式结构的合理与否。
15、宪法序言。
宪法序言即附于宪法正文之前的叙述性文字,是宪法的有效构成部分。
总体上说,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完全以是否具有司法适用性为前提。
宪法序言的效力很大一部分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但具有政治机关适用性。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只有强弱之分,明显与模糊的区别,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序言是不能存在的。
16、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的内容可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具体组成部分。
宪法的总则一般规定一国根本的原则、基本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和国家标志等。
宪法正文的分则部分是总则部分内容的具体细化,是宪法的主要规范的位置所在,也是主要的实体内容部分。
宪法附则是指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它通常规定宪法的最高效力、生效时间和条件、宪法的修改和有关名词的解释等。
17、我国的宪法结构。
从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例来看,基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序言;
(二)宪法正文: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四章,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18、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就是由宪法规范调整的一定领域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
宪法关系具有普通法律关系所不具有的一些特征:
(1)宪法关系是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2)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3)宪法关系具有一定的政治性。
19、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主体,即宪法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宪法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依据有关宪法规范参与到一定的宪法关系中享受宪法权利承担宪法义务的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政党、国家、国际组织和超国家组织等总称。
公民,即个人主体。
宪法关系中的个人主体指的是具备国籍(公民资格的宪法确认),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国家是一个整体概念,作为宪法关系的主体,往往是在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而存在的。
政党是组织人民参加选举以决定政府的重要政治团体。
利益集团,也称“压力集团”,是指以某种特定利益,政治主张、价值目标所维系的人们所组成的集团,它集中代表了某种特殊群体人们的利益、要求,对议会和政府的决策施加影响。
新闻媒体,被称为制约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第四种权力”,是一种有重要影响的权力体,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0、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宪法关系的内容是指宪法关系的主体根据国家宪法规范而确立的特定的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统一,其核心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决定作用
公民权利具有始源性的意义,国家权力产生并且从属于公民权利。
在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这是现代宪政社会的一个被公认的基本原理。
其主要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至上的理论。
具体表现在:
(一)、宪法权力以宪法权利为基础。
(二)、权力以保障权利为目的。
(三)、权力的能动方式取决于权利的发展要求。
(四)、权力以权利为界限。
(五)、权力的维护需要权利的支持。
总之,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是本位。
第二,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反作用
公民权利离不开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有积极的反作用:
良好的权力配置体制和有道义有宪政德性的权力行使者能促进保障权利的作用;
反之,则侵害权利,危害人民和国家。
从积极方面看,国家权力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对公民权利起积极作用:
(一)、通过立法权的形式使宪法规定的宪法权利得以具体化,从而便利了操作实施
(二)、通过行政权的运行使宪法中的权利得以进入实际运作状态。
(三)、通过司法权为权利提供最后保障。
21、宪法关系的调整和保障
从动态角度看,宪法关系的落实就是宪法关系主体依据宪法规范通过具体权力、权利的互动、相互制约制衡、配合从而使宪法关系内容得以实现。
具体说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出来:
(1)、权利制约权力。
宪法处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的特点就在于确立了公民权利的优势地位,并从总体上对国家权利力进行强有力的控制,这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所在。
从根本上说,这是由宪政国家中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
(2)、权力制约权力。
宪法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行使和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来建构一国的宪政权力机构。
权力的互相制约,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离和结合,既能保证政府内部的有机配合,又能相互牵制平衡,使任何机关都不能掌握绝对的权力,从而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权利的局面。
(3)、法律制约权力。
法律制约权力是指作为社会公共意志存在形式的宪法和法律通过明确规定各种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行使程序及滥用权力的法律责任等实现对权力的制约。
22、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是指调整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由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和作为一个特殊的部门法的性质,决定了宪法规范必然具有自身所特有的一些特征。
(1)、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3)、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4)、调整方式的特殊性。
23、宪法规范的特点(见P123—127)
第一,根本性和广泛性;
二、最高性和渊源性;
三、政治性和法律性;
四、组织性和限制性;
五、原则性和概括性;
六、稳定性和适应性;
七、历史性和纲领性。
24、宪法规范的效力。
由于宪法本身所具有的政治性特点,使得人们一般将其看作是“政治法”。
但事实上,宪法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必然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有宪法规范的法律性特点决定的;
同时,宪法规范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无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也是由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第一,宪法规范的直接效力。
宪法规范的直接效力是指宪法规范可以直接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直接发生效力。
一般来说,宪法规范的直接效力范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首先,有关国家权力运作的规定,如国家权力的分配、国家权力的规范行使等。
其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规定,但这方面内容各国宪法规定并不完全一样。
第二,宪法规范的间接效力。
宪法规范的间接效力是指宪法规范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直接发生效力,其效力的发挥需要通过其它法律规范来实现。
这种情况是由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25、宪法的价值的含义。
宪法价值的内涵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层次性,一般来说,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宪法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这实际上是宪法的目的问题。
第二,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这是指宪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
第三,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宪法价值所包含的以上几层含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内涵。
26、宪法的基本价值和核心价值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价值是通过功能和具体作用反映出来的,并为其功能与作用的发挥提供了一个确定的目标。
因此,根据宪法的作用,其基本价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宪法的经济价值,其集中表现在宪法对于经济制度的保障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上,宪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确认和保障。
第二,宪法的政治价值,其在于通过树立宪法权威,实现人民主权。
第三,宪法的法律价值,宪法的法律价值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说,在于实现并维护社会正义。
宪法所调整的是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即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他的终极价值目标,就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因此,宪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人权(民主)和限权(控权)。
人权的实现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保障人权是宪法价值的起点和归宿,而人权的实现,又必须以民主的实现为基础。
但民主不能保障人权的必然实现,在确认民主制度的同时,必须有一套健全的预防机制,亦限权机制,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制约,这也是宪法所特有的核心价值。
27、宪法的功能。
宪法的功能是指由宪法本质所决定的宪法所具有的功效和作用,它与宪法的价值与宪法的作用有密切的联系。
宪法的功能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认功能。
宪法作为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根本法,其功能首先表现在对国家根本性问题的确认
第二,护权功能。
宪法确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并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肯定了对这些基本权利的保障。
第三,限制功能。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制约,是宪法的限政(控权)价值的具体体现,也是宪法的主要功能。
第四,协调功能。
宪法通过建立合理的机制和社会多数成员普遍认同的规则,寻求各种政治力量之间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28、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就是指宪法规范在调整宪法关系过程中所具有并发挥的实际效用,即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的基本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作用。
表现在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
第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作用。
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不仅都把人权保障作为主要内容,而且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宪法对国家法制的作用。
表现在宪法是国家立法的基础,宪法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及宪法为国家法制的完备奠定基础。
第四,宪法对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的作用。
宪法对保护经济基础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社会文化和文明发展方面也起到强化和深化作用。
宪法作用的发挥,受到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制约:
宪法自身的因素,政治经济方面的因素,法制方面的因素和思想意识的因素。
29、经济立宪。
所谓经济立宪是指各国在制定和修改宪法时,以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本国的经济发展为中心内容,或者说,其侧重点是放在经济建设上,呈现出宪法经济化,或由政治宪法转向经济宪法发展的态势。
30、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从宪政的定义来看,宪政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首先,宪政和宪法是密切联系的。
宪法及其有效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础和关键。
其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再次,实行法治是宪政的基石。
31、宪政与民主
宪政和民主是密切联系的,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和对民主政治的制度保障,没有民主的事实,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政的。
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民主、自由、法治都是宪政的基本要素。
离开了民主,也就谈不上什么宪政。
但是,民主并不等于民主政治,更不等于宪政。
两者是有区分的:
民主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民主构成了宪法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
宪政注重的是如何通过对权力的限制来达到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目的,认为不论什么人掌握国家权利力,都要受制于宪法和公民的宪法权利。
虽然宪政与民主并不是一回事,但从理论上说,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从广义上说,纯粹的民主不一定是宪政的民主,但完善的宪政必定是民主的宪政。
宪政理论试图通过降低政治的地位和限制政治权力来减少和防范其侵害个人权利与尊严的风险;
民主理论则试图通过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政治程序中的参与来限制这种风险。
事实上,一个理想的社会只存在民主不行,只存在宪政也不行。
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在于将民主理论和宪政主义结合起来,建立宪政民主制。
这种宪政民主制的内容是通过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和制约,来实现人民意志和公共权利的实施。
这种政制一方面给人民提供了广泛的政治参与、公平的政治交流和结合、定期的自由选举的机会,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设置了规范化,制度化的限制。
32、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a)宪政与宪法的联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因此,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密切联系的:
(一)、宪政是宪法的内容和实施。
宪政的核心是民主政治,宪政的发展,与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这也就意味着宪政构成了真正意义上宪法的核心内容。
同样,对于现代民主政治而言,制定宪法并不是目的,实行宪政才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所在。
(二)、宪法是宪政的表现和依据。
宪政以立宪(宪法)为起点,在形式上,宪政必须有一部具有“正当性”的宪法,无宪法即无宪政,宪法是实施宪政的依据。
宪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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