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途径分类处理解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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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途径分类处理解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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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
(4)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
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
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有异议;
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
2、法定途径: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二)权属争议
(1)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2)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3)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
(5)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6)矿区开采范围争议;
(7)矿产资源勘查区与矿产资源开采区范围争议。
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三)不动产登记
(1)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
(2)对本人或他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如:
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
国家赔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1)认为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以及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给申请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
(2)不服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
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五)行政处罚
(1)不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不服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不服违反测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不服违反不动产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六)人事劳动争议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申诉、仲裁、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的通知》,《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
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七)行政审批、审核等许可
(1)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采矿权及采矿权转让许可;
(4)其他土地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审核等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违法用地
1、具体举报事项: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3)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6)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7)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8)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9)破坏一般耕地行为;
(10)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1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1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13)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14)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15)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16)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17)其他违法用地情形。
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第一十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二)违法批地
(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2)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5)违法违规供地;
(6)其他违法批地情形。
行政监察、立案侦查、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三)违法勘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1)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2)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3)无证采矿;
(4)越界采矿;
(5)破坏性采矿;
(6)其他违法勘查和违法开采情形。
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四)违法审批发放矿业杈证
1、具体举报事项:
(1)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
(2)违法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五)违法转让矿产资源和矿业权
(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2)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盈利;
(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4)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六)违法测绘
(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3)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3)其他测绘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七)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1)国土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2)国土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立案侦查、纪律检查、行政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等。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1、具体申请事项: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对信息公开及答复有异议。
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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