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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权利: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惩罚与保护的有机结合】
四、刑法的机能:
行为规制、法益保护(国家、社会、个人)、人权保障(不能法外用刑)
五、刑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法益
六、刑法谦抑理念
刑法具有滞后性,能够用经济、行政、其他手段解决的不用刑法,在人民的生活中刑法的介入是越少越好。
【案例】处女妓女案银行贷款案
如今的的犯罪高发,不是因为刑罚不够重,而是因为黑数太大,人们总会存有侥幸的心理去犯罪,刑罚应具有必然性和及时性,往往到达刑罚阶段所罚处的都是以往的事,那当时是做什么了呢,若能即刻马上对犯罪查处,不用很重的刑罚也会起到很好的惩治的效果的。
【思考】刑法对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活动的介入度应到何种程度?
七、刑法与道德之界
横观世界法制,在法制程度越高的国家,法制与道德的界线就越不明显,在法制程度越低的国家,法制与道德的界线就越分明
【案例】一厘米自主权--良知准则
德国法官判词:
作为警察不执行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
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来说,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自主权。
这是你该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伦理道德底线。
二、刑法发展的历史
一、外国
1.巴比伦的汉莫拉比(启蒙时期)
2.启蒙思潮与刑法发展
●格老秀斯自然法精神对后世的影响
●【案例】纽伦堡审判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学说
●卢梭《社会契约论》《一个孤独漫步的人》推荐书目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3.古典学派康德费尔巴哈黑格尔边沁
4.近代学派李斯特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
二、新中国刑法发展
1.创立、发展时期(1949.10-1957上半年)
1)全面介绍、学习苏联刑法理论
2)参与配合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3)死缓制度的提出
4)学术问题开始上升为政治问题,主张反革命罪,有未遂观点的学者后来被打为右派
2.萧条、停滞时期(1957年下--1976.10)
3.复苏繁荣时期(1976-)
1976-1980粉碎四人帮
1980-1988制定宪法之后立刻就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
1988-1997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1997-今刑法全面修复
【论八大关系】
v一统天下分庭抗礼
v基础理论热点问题
v刑法理论司法实务
v法学教育司法考试
v法科学生法官检察官
v坚守变革
v国际化本土问题
v刑法学相关学科
三、刑法解释
一、两个基本问题
1.刑法需要解释吗?
第一,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由于生活变迁、观念改变,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要求。
第二,生活中发生的种种案件是不规则的,只有通过解释才能使刑法条文与具体案件形成对应关系。
【案例】妇女在公园中寻觅作案对象,发现一老头,色诱至其家,哄老头吃壮阳丸,结果老人昏迷,醒来之后已经被洗劫一空。
二次作案时,对象也是老头一个,骗其吃药,结果没有睡觉,于是女子借机将其遣开,拿走贵重物品钱财,下午老人上下呕吐。
对于这两次的作案,前一次被判为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1.行为人在入户前具有抢劫的故意2.选择对象上为年龄大的老人,为了骗其吃药致昏迷3.虽然药名不详,但是药的成分是可以确定含有致使人昏迷的成分4.随身带有晕车药是不正常的现象。
所以应担被判为入户抢劫罪,而不是简单地抢劫罪。
对于第二次作案,被判处为盗窃罪。
强调一点就是,刑法要讲实质,好像是色情诱惑,实则是以这种形式来掩盖抢劫的实质。
【案例】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管理陆军和海军。
但实际上美国总统也管理着空军。
当时是没有空军的概念,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要对其进行解释,当时的陆军和海军就是代表着国家的武装力量,所以空军是包括的。
【案例】网络空间犯罪放鸟案--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能停留在物理的破坏上
2.刑法准许被解释吗?
解释的正当性根据是什么?
刑法准许被解释,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刑法不仅不能同宪法相抵触,更应该与宪法协调一致,使宪法保护的重要法意在刑法上也得到保护。
刑法的解释应以宪法为准则,不得做出违反宪法的解释。
从宪法意义上论述刑法解释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刑法解释的合宪性。
所谓合宪性,就是刑法的解释一定要符合宪法的原则与精神。
刑法解释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解释的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师说】贝卡利亚认为刑法是不能被解释的,这是由当时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
二、刑法解释的目标---实现正义
1.正义是什么?
你的正义观就是刑法的正义观,我们承认人们之间存在正义观的差别,但是差异并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大,是有趋同的,这种相同点来自人本身的良知。
2.什么是正义的?
1)常情常理常识
2)公众认可
3)要使相同的法意受到保护
三、刑法解释的限度--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类推是不行的
四、刑法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
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述刑法意义
2.论理解释:
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实际
1)扩大解释:
与类推解释不一样,扩大解释不产生新的法律法规,但是类推解释就会,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妇女就不能解释为包含男性在内,拐卖男性会判处其他的罪名。
2)缩小解释:
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限制于立法原意的解释如情报的解释
3)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范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3.体系解释:
将法条放到整个条文体系当中去进行解释
4.历史解释:
看法条的变化如1979年的刑法规定妨碍婚姻,一起小孩的遗弃罪,再后来将妨碍婚姻取消了,这样犯罪对象就扩大了,可以是收养儿童的机构,不单只是父母
5.比较解释:
中国与国外
6.反对解释:
根据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7.宣言解释:
8.当然解释:
比如说,杀鸡都犯法了,那么杀人当然是犯法了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1.来源:
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2.思想基础:
⑴三权分立(洛克提出孟德斯鸠完成)
⑵心理强制学说(费尔巴哈):
心理强制学说要求事先明文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从而促使人们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以免实施犯罪行为。
但是人们会进行利益平衡,就会导致重刑主义。
⑶现在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与自由。
3.罪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1 形式侧面:
1)法律主义:
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法;
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行政规章能否制定罚则?
】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行政机关遇到行政犯罪时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习惯法,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渊源。
2)禁止溯及既往:
既禁止事后法。
3)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线不确定,但也不能混淆。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法定刑必须有确定的刑种与刑度。
2 实质侧面:
1)明确性原则:
来源于1914美国宪法的“因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
明确性是一种相对的要求,要求刑法明确到无须解释的程度只是一种幻想。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法治并不意味着一切琐细之事由法律处理,更不意味着琐细之事由刑法处理。
处处适用刑法只会降低刑罚的信用。
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作为犯罪论处。
不过特别注意有以下四种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⑴对于国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游行集会言论自由的权利,我国的刑法是基于我国的历史背景大学生游行示威运动才做出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非法游行示威罪。
⑵对于没有具体被害人的不法行为以及自己是被害人的行为。
但是军人的自残自伤是要定罪的,他们没有履行保卫国家的义务。
还有比如说吸毒我们是不定罪的,因为被害人是自己,但教唆人吸毒就是要定罪的。
⑶对于得到国民的认可或容忍的行为,即使由于社会发展变迁使得该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性质,也不宜轻易规定为犯罪。
比如,上个世纪人们对女性的赞美那是万万使不得的,但如今却是礼貌的体现。
再如欧洲的禁酒令、通奸罪、流氓罪、对偶婚等等。
⑷对于极为罕见的行为。
强奸男性。
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是否应当保留死刑?
4.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
1 确立:
刑法第三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废除类推制度
2 表现:
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规定了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3 实现:
⑴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审理。
【案例】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当初的设立是指女性卖淫,现下出现某人组织男性卖淫是否应当判处此罪呢?
依照刑法解释,我们卖淫指的是一方提供性服务,另一方提供财务购买的行为,并不只能但指女性,随着生活的变迁,思想观念的变化,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应当扩大解释以适应时代的脚步。
⑵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定罪量刑。
【案例】2005.9.15裸聊案。
网络裸聊这是现当代出现的聊天方式,虽说有伤分化,但是不能判处他们任何的罪状,因为都是不符合的。
4 对当今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现状的困惑与反思。
【师说】没有人是天生的访户。
你也仅仅是一个公民个体,当你是公民个体时,你也是渺小的。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基本含义:
刑法第四条:
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强调适用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3.无法做到绝对的平等,只能做到绝大多数是平等的,往往是一种相对的平等。
【案例】褚时健案。
褚时健是亚洲第一烟草公司红塔公司的总裁。
后因涉及到过亿的资金问题而判处刑罚,就死刑都没有判,也没有死缓,直接无期,后又转为有期17年,两三年后又保外就医。
其实司法机关还是又考虑到他对国家作出的贡献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规定:
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适用:
⑴罪罚与罪质和犯罪情节相适应。
犯罪行为侵害、威胁法益的锋芒所向不同,客观的社会危害性即法益侵害程度不同,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
⑵刑罚与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包括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
【冬虫夏草案】老奶奶在超市一时起意拿了超市的一盒冬虫夏草价值上万,老人拿来是给自己岳母用的。
后来世博登记常住户口的时候,来到老人的家里,老人叫住了民警,说自己拿了超市的东西,要求民警将自己抓起来,民警忙碌,不愿管理,但是老奶奶偏要他们将自己带走,要不就不让他们走,无法,民警就告知她警局谁的电话要他找另外的警察,又不肯,民警自己打了。
奶奶被带到了警局说了经过,警方来到超市合实,超市经理害怕丢东西被炒,所以就说没有丢,奶奶不解了,详细的说了经过,要求调动监控,后来发现的确是这家超市偷的。
对于这样的一起案子,检察官不愿去起诉它,因为实在是没有什么意思,这种道德极高的自首,人们不忍去判处,再说原物奉还超市时,超市方也表态这是中华美德,并且将这盒冬虫夏草送与奶奶。
这样的判决就算是公布于世,让世人去褒贬也不会有什么异议的。
五、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国的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2.属地管辖原则(国内犯):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
【案例】张子强案。
⑴领域:
领陆、领水、和领空、移动领域(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
⑵犯罪:
遍在说!
刑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即包括行为的发生地和行为的结果地。
【未遂犯】:
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放任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
【共同犯罪】:
行为有一部分在本国内发生,或者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网络犯罪】:
特点是,犯罪人虽然仅在甲国实施行为,其结果地却可能发生在全世界。
所以A在甲国从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中国公民能够从网络上观看该淫秽作品时,就认为结果发生在中国。
⑶特例: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刑法。
②港澳台地区不适用内地法。
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中国刑法。
3.属人管辖原则(国外犯):
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有限制的属人管辖原则】:
⑴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⑵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在国外犯罪的额,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4.保护管辖原则:
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是侵犯了本国的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的限制】:
⑴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中国的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
⑵所犯之罪的最低刑在我国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即应当是重罪。
⑶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即两地同处。
5.普遍管辖原则:
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是参加国在其领域内发现罪犯便可行使刑事管辖权。
⑴普遍管辖原则的权力来源是国际公约,目的是为了防止国际犯罪。
⑵对于具体案件时依据的是中国刑法而非国际公约。
⑶该原则看似是一种权力实则也是一种义务。
二、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1.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限时法效力。
2.常识:
1980.01.01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1997年刑法于同年10.01生效。
3.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生效;
公布后隔一段时间生效。
4.溯及力: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是原则,从新是例外。
⑴该原则的适用对象:
1 未决犯
2 法定最高刑为比较依据,若最高刑相同在比较最低刑,值得注意的是:
这个比较一定是在行为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幅度之内进行。
3 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条,所以在解释前发生的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后对该案件的审理仍然有效。
⑵不同解释的效力问题:
1 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
2 对于相同的问题,司法解释不同的时候,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例】我国刑法规定绑架罪:
绑架并且杀害被绑架者,处死刑。
但是未成人所规定的八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没有绑架罪。
所以这就有矛盾出现,于是两院同时发布不同的司法解释。
检察院认为承担绑架罪,而法院认为承担故意伤害罪。
首先我们认为法院的解释更加合理,检察院的解释于理无据,其次对于犯罪人而言法院的解释更有利,从从旧兼从轻原则考虑,应当适用法院的解释。
六、犯罪论
【注意】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仅仅具有概念的意义,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该定义表露中国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思考】严重到什么程度才是犯罪?
●从立法的角度而言,严重到需要科处的刑罚时才是犯罪。
何种标志判断法律规定的是犯罪行为?
●在行为法律要件之后是否规定刑罚后果。
二、犯罪的本质:
对法益的侵犯。
三、犯罪构成:
由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犯罪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1.四要件理论--中国:
⑴犯罪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⑵犯罪客观方面:
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⑶犯罪主体;
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⑷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2.双层犯罪构成模式--英美法系
⑴客观构成要件:
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要件,亦称违法构成要件。
⑵主观构成要件:
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的要件,亦称责任构成要件。
3.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德、日--【李翔主讲】
(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⑴分析思路:
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如:
判断不法:
行为作为前提--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
(1.实现了构成要件2.无阻却违法事由)
判断刑责:
首先考虑责任能力--非难可能性
(1.特别罪责要素2.罪责形态3.违法性认识4.无阻却责任事由)
七、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具体阐述
一、行为学说
1.因果行为论--贝林
由人内心的意思带动身体动作而引发外界变动的因果历程,至于意思内容故意或者过失,以及因果变动的社会意义如何,在非所问。
【师说】行为的概念界定过于广泛,导致行为过于广泛。
2.目的行为论--威尔泽尔
行为并非单纯的因果历程,而是目的性任务的实现。
理论假设行为人对其活动有相当的预见能力,可设定不同的目标并且驾驭其行为,有计划的追求目标。
【师说】更有科学性、合理性、目的行为论难以说明过失行为与不作为。
3.社会行为论
由意思支配或可由意思支配,且因而在外界引起社会重要性结果的人生举止
【师说】不可抗力,纯粹的反射性动作,也可能具有社会意义。
所以,社会的行为概念缺乏界线机能。
4.人格行为论
行为是人格的表现,是人类表征于外的心理、精神活动的总和。
不作为必须透过对‘作为的期待’才具有人格的征表。
【结论】人类举止--举止由人意思支配或者可以支配吗--该举止具有社会危害性吗?
【思考】如何判断刑法上的行为?
⑴行为人是否制造或增加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风险
⑵如果行为人制造风险极低也不认为有刑法上的行为存在
二、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
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案例】行政不作为:
女儿遭性侵,父亲多次报警,民警却没有采取有效地措施,反而闲置该案件,造成严重后果。
2.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行为人具有履行某种行为的义务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义务
没有履行该义务而导致严重后果
3.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不限于刑事法律
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的先前行为。
【案例】当爱已成往事
台湾某夫妻,丈夫是乳腺治疗专家,并且在结婚后有了外遇。
妻子恰好得了乳腺癌早期,丈夫却一再的敷衍欺骗,给她开止痛药,阻止她去医院,很快到了晚期无救而死,不到两个月丈夫就与小三结婚了。
分析:
构成不作为故意犯罪
【案例】北京打工夫妇,妻子要动手而丈夫就是不签字,所以妻子就死在医院。
大陆刑法对这个男的是没有定罪的,当时讨论下来就是一边倒,由于现在医化管理比较紧张,经常有杀医事件,有的真的很过分,如:
广东某男醉死在医院,家人殴打医生,游街。
但是的确存在医生靠卖药吃饭,而不是靠技术吃饭。
结论是这个责任在医院和丈夫没有关系。
【案例】重庆船夫摆渡,竞争对手望着船夫翻船而不救助。
【思考】见危不救是否要定罪?
三、犯罪的客观要件之因果关系
【师说】没有因果关系就一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1.因果关系:
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为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
2.重要性:
因果关系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构成要素,对于司法实践处理上具有重要意义,特别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因此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历来就受到各国刑法届的关注。
【案例】
丙经过铁路道口与正在值班的熟人聊天,导致未能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将x轧死。
●分析:
聊天不是刑法上的行为所以不用在考虑了。
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刑法上的行为。
刑法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研究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结论:
1 原因行为是客观要件上的危害行为,即刑法上的行为。
行为的判断标准----可归责的危害理论
2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
包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释义】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与非构成要件危害结果?
3.因果关系学说
v国内:
⑴必然因果关系学说:
当危害行为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的产生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缺陷:
1.认定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很难判断...是否包含..,是否合乎规律...,因为很多规律还没有被人们认识与掌握。
2.缩小了处罚范围,高科技手段犯罪,会以制造条件的方式犯罪,这会被该因果关系排除在外。
⑵偶然因果关系学说:
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但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的产生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
1)对定罪的影响
【案例】甲是私营企业主,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已为其劳动,时间较短,已趁机逃脱,甲发现后持刀追赶,已跌到撞成重伤。
分析:
强迫劳动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无法定罪,但强迫劳动与已的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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