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8713095
- 上传时间:2022-12-31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330.60KB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Word文档格式.docx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Word文档格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
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
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
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
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
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
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
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
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
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房价高涨,很多人由买房转向了租房。
租房时一定要记得签订合同。
租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租房注意事项中提到了租房合同的重要性。
租房合同应该注意哪些?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出租房合同注意事项的完整信息。
2、 租房前应当了解的情况:
3、
(1)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要看其产权证,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一致。
4、
(2)该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赁许可证》。
5、 (3)查看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
6、 (4)红线界定范围的平面图(双方加盖公章)
7、
8、我想问问这套家具
9、
10、我想问问这套家具
11、 租房合同注意不能“签”口头协议。
租房一定要签订租房合同,租房合同要细。
即使你不了解房屋租赁合同常用版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但是你要明确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由谁支付、并列明租住前的各项数字,以区分责任。
房屋维修及费用也最好写在合同里,以避免以后麻烦。
还要查看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
12、 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屋的修缮义务及费用应由谁承担。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出现问题或故障,应由谁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这是双方需要提前明确的,否则,一旦出现问题,极易产生纠纷。
13、 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这也是双方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三个月一付还是半年一付甚或一年一付等,双方应予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矛盾。
14、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
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15、 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糊内容要详加询问,并落实于字面。
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最好将屋内所有物品详列一份清单,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
并注明如果出现破损,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
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其实很重要。
在签租房合同时,还要明确租房日期、租房期限、租金、租金变更方式等,避免使用模糊语言,你想租一年的就不要签半年合同,防止房东中途提高价格。
16、 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17、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
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义务,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权利
一、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的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享有以下权利(承租人承担的相应义务):
1、按约定收取租金,获得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相对应承租人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对应,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按约定收回租赁物及其他权利。
相对应承租人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有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按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是用后的状态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有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
相对应承租人若要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应经过出租人的同意。
二、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的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负有以下义务(承租人享有的相应权利):
1、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及维修租赁物,出租人还有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的的;
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有及时修复的义务,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应的如因出租人不能维修租赁物影响使用时,承租人有减付租金的权利。
同时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若承租人没有购买该出租的房屋,则租赁物所有权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权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还享有如下权利: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申办旅馆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接待国内旅客旅馆的申请,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直接审批。
接待外国旅客的旅馆的申请,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初步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批。
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市公安局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4.法人代表任命书;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8.特种行业治保组织登记表;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9.外地驻京机构开办旅馆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该地驻京联络机构的批复和北京市驻京机构管理处(北京市协办外地驻京机构管理处)的批示;
10.合资企业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的复印件;
11.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12.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日后,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
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安全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
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200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
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
(云高法报[2003]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较多。
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对城市和农村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及是否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并不一致。
在我省,对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
在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自用房屋,且所建盖的房屋未按《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也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后将自用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性用途;
承租人使用房屋后,也未因为房屋用途的变更而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和完善或整改消防设施,或者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相关规定建盖房屋而导致承租人不能申报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
另外,-些农村地区原来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而现在方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在审理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常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而以此为据来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
《消防法》及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均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给予行政处分。
对拒不改正或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和租赁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上,我院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工程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应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地以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就一律以租赁合同违反消防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城市房屋,如果建筑工程从设计开始就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也未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就开工,导致消防工程不合格而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应以标的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有消防设计并经审核施工,竣工后因用途变更导致消防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整改,且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未责令停止使用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二)对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自建的房屋出租后作为公众聚集的场所,如果标的物的出租不符合《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可在责令相关当事人办理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后,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对租赁等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但产权明确为出租人的,或者房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各方对房屋质量没有异议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上述两种意见,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下载:
大型商场房屋租赁合同书27.Doc
买的权利;
本合同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将租用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七条新增资产的所有权
租赁期间,甲方投资形成的新增资产所有权属甲方,乙方投资于租赁物或为使租赁物具备、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及满足商业经营特殊需要而投入的装修、设备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所有权属乙方。
第五章租赁关系双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负责:
(一)建造并完成商业广场的建设。
包括建造并完成租用房屋的建筑物的结构和双方约定的内外装修;
安装必要的给排水、煤气、电、供暖、空调、电梯、自动扶梯、自动灭火、火警,防火系统、电讯设施,以及闭路电视和计算机系统的空管,建筑物的管理系统和有关办公室的必要安装。
这类建造和安装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由甲方承担。
(二)维护、维修商业广场及租用房屋的给排水、煤气、电、供暖、空调系统,共用部分的电梯,自动扶梯,火警,防火系统的机械装置。
甲方承担这类维修的费用,甲方具有自己实施这类维修工作的专有权力,亦有委托信誉良好的分包商进行这类维修的权力,无论以何种方式,因为这类维修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应由甲方承担。
(三)保持租用房屋建筑物和结构及公用区域和停车场处于良好状态,保证乙方的顾客使用的停车场。
基于乙方的要求,排除共用区域、共用设施的障碍和妨碍,保证乙方对共用部分的合理有效使用。
(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甲方或者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
(一)款的受让人应当独立享有商业广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有所有权,保证不会有第三人对上述权益发生争议,保证第三人不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防止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受到侵害。
(五)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时,甲方不得干涉。
甲方不得实施影响乙方对租赁物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对商业广场租用房屋以外的部分实施改造、装修、维修工程时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行为。
(七)除本合同第十五条
(二)项的约定外,在租赁期间内,甲方对商业广场(包括它的所有设施及附属物)以及商业广场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任何(有效或者无效的)担保物权,或者甲方将对乙方享有的权利设定抵押、质押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时,甲方应当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八)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在租赁期间,没有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租用房屋。
甲方转让商业广场的其他部分(不包括租用房屋部分)时,应当保证转让行为以及转让后的受让人的行为不影响乙方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经过乙方书面同意的对包括租用房屋在内的转让,必须以受让人全面接受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为前提条件。
(九)甲方应当至少每5年对租赁物进行一次彻底翻修,以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甲方每年对租用房屋外墙进行清洗(大理石墙面清洗一次,玻璃幕墙清洗两次),保证本出租楼外部装修以及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因为这类翻修、清洗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应当与乙方协作,根据有关法规在本合同签订后六个月以内完成租赁登记,协助乙方办理防灾、消防、卫生的登记核准手续。
(十一)本合同租赁期满终止后,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商业广场之租用房屋的全部或者一部时,至少应当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前二个月向乙方披露合同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十二)为商业广场房屋及设施投以相当于时价的保险。
当乙方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复印件证明。
(十三)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在乙方提出与租赁房屋相关的要求时提供其他帮助。
第十九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负责:
(一)根据本合同履行义务,按期向甲方缴纳租金。
(二)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对租用房屋和其它租用部分日常管理、能源耗用、供热和空调、政府征收的公共服务等费用。
(三)根据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将营业房屋(商场)对公众开放,允许中外宾客作为顾客进入营业房屋(商场),采用国际先进的服务方式,把营业房屋(商场)经营成为一个具备一流服务标准的购物中心。
(四)乙方装修、布置安装各种设施、设备和家具,所有由乙方出资完成的这类资产、设施设备和家具应属于乙方所有,乙方应自费安排相应的保险。
当甲方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复印件证明。
(五)保护租用房屋,包括建筑物和设备在良好维护和清洁的条件下正常运转,维护租用房屋的卫生条件,消除扰人的噪音,并修复由乙方的代理人、雇员、顾客、客人或供货者或承包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坏。
(六)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租用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安装有关设施、设备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商业广场建筑物的安全结构、主体结构作拆卸、移动、毁坏或损坏。
(七)不得安装任何可能产生超过有关环保法规规定的震动或噪音限制标准的设施,或者超过与此租用房屋相关的设计荷载,或使本出租楼易于招致火灾或增加建筑物失火的危险,或改变此建筑物保险率的仪器、机器或设备,或安装任何其他对租用房屋有危害或影响其安全的物品。
(八)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对商业广场租赁物以外部分的结构作任何改变、增设或改进。
(九)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并在双方共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得把任何爆炸品和易燃或有毒的物品带入或存放在包括租赁物在内的商业广场任何区域。
(十)在租用房屋及其它专用区域内安排并实施防火和安排保卫措施。
不得使用任何负荷超过现有管线承载能力的煤气和电器用具。
如租用房屋建筑物发生火灾事故或任何其他紧急情况,或在租用房屋,或其任何固定装置和设备发现有重大缺陷,危及本出租楼安全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不得阻碍甲方为灭火、消除重大安全事故对乙方租用房屋及其它专用区域的进入。
(十一)办理公共责任险,并自行承担费用。
(十二)遇到甲方提出与租赁物相关的请求,按双方同意的条件提供帮助。
(三)租金的支付:
(1)固定租金的支付:
支付固定租金(含租用房屋固定租金与其它专用部分固定租金),乙方应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天之前(如遇节假日,应当在节假日前一天)一次性预付该季度(三个月)的租金。
租赁期限开始的第一个月和届满的最后的一个月,按日平均租金计算该月的租金。
首付租金应于起租日前七日支付。
(2)浮动租金的支付:
乙方应于应当支付浮动租金所在租约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乙方委托的审计机构会计报告所确定的去税销售额,向甲方支付浮动租金。
(3)租金将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到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帐户或者甲方以书面方式指定的其它帐户。
乙方应付租金从银行受理转出的时间为付款时间。
(四)甲方拒绝接受乙方支付的租金时,乙方可以将该租金提存。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的租金调整
由于战争、戒严、疫情、自然灾害或者其它未造成直接灾害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营业损失,在政府或者公开的舆论报道宣布或者说明的不可抗力的期间(按日计算)内,应当适当减少或者免除租金。
乙方按政府管制、戒严、限制营业时间等命令部分时间停业的,减少租金的比率不得超过固定租金的25%;
全天停业的,按停业期间租金的50%支付。
全天停业超过十四天,应当免收租金。
第二十二条履约保证金
(一)保证金金额与支付。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为捌佰万元(人民币8,000,000元),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二)保证金的调整。
租赁期限满五年,双方无本条保证金的违约处罚情形,保证金调整为为肆佰万元(人民币4,000,000元),甲方在第五年期满最后一天的七日内,返还乙方肆佰万元(人民币4,000,000元)。
(三)保证金的罚则。
保证金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当一方当事人非因为本合同约定事由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比照合同法定金罚则处置保证金。
(四)保证金的返还。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因任何原因合法解除,甲方于合同终止之日起七日内以现金方式将全部保证金返还乙方。
但乙方对甲方负有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其它费用的安排
双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按照本合同约定物管条款,乙方除应当缴纳物管费外,还应自行负担有关的自有物业管理、能源使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其负担方式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
在租赁期间,如在本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外,发生必须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必须与乙方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向乙方收取。
但是,本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由乙方负担或者不负担的费用除外。
第八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合同条款的调整、增加和删除
(一)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
(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商业广场的一部或者全部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签订 房屋 租赁 合同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