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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停课复习考试期间安排不少于一个工作日的个别答疑,并将答疑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学生。
第十三条 命题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主要考核学生对本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适当。
基本题占40%--60%,综合题占30%--50%,有一定难度的题占10%。
命题时应同时确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试卷上注明每道题的分数,并填写《命题双向细目表》。
第十四条 各课程均应同时拟定试题不同但分量难易程度相当的A、B、C三套试卷,并附有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三套试卷中不得有重复题,经教学院部院长(或主任)审阅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科。
第十五条 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统一命题。
有题库的课程由教学院部院长(或主任)或教研室主任从题库中选题组卷。
第十六条 期末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延长或缩短考核时间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 各教学院部应有组织、有计划地探索实践开卷考试、试行开卷与闭卷结合、考试与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结合等有利于考核学生综合素质,有利于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以及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凡采用开卷考核、开卷与闭卷结合等考核形式的课程,命题教师或命题组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可携带的参考书籍、材料的范围,经教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十八条 所有的试卷均以电子版和书面的形式送教务处,试卷均应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
图表、公式等要书写规范、工整、清楚,试题一律电脑打印。
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
第十九条 各教学院部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将试卷按要求打印好交教务处印制,并在试卷定单上注明印卷份数、取卷时间及其它要求。
第二十条 试卷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漏试题。
在印卷期间,学生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卷室。
在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废卷,要立即销毁,不得随意倒在垃圾桶里。
第二十一条 印制部门负责装订试卷。
各教学院部领卷时,应清点试卷份数,检查试卷印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院部应将试卷存放于办公室内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试卷安全。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回家。
第五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阅卷前,应将试卷按考场装订成册并密封。
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任课的课程,应采用分人分题流水作业的方法,统一阅卷。
阅卷工作结束后,阅毕试卷归入学院教学档案,未经学院分管领导或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查阅。
同时参与阅卷人员要将《试卷评阅记录表》填写完整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院部应抽样逐题检查教师的阅卷情况,抽查量不低于试卷总量的30%。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专业课成绩单一律由学籍员、考务员填写;
公共选修课由授课教师填写。
各教学院部负责的考试科目,作弊和缺考等均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经教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后,一份教学院部留存,一份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应注重学习过程考核,课程总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包括教学项目考核、课堂讨论、随堂测验、作业、提问、出勤等)和终结性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具体参见《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形成性考核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成绩报告单交教务处前,不得向学生公布,教师可以拒绝学生查卷问分。
考核成绩由教务处通过教学院部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八条 因生病住院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批可缓考,在成绩档案中记录“缓考”;
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未交卷者均以旷考论,在成绩档案中记录“旷考”,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考核不及格者,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通知学生本人,以班为单位组织补考报名。
第二十九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管理,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不准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教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复查试卷申请表》,报经教务处主管领导同意,由教务处指定专人复查试卷。
第三十条 阅卷结束后,任何人无权更改成绩。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登录有误,需更正成绩,则由原任课教师填写申请表,说明理由,经教学院部院长(或主任)审核,教务处、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改;
该申请表附在成绩报告单后备查,由教务处登记存档。
如未经上述手续而擅自更改成绩者,要追查更改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确定教学事故等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如补考仍不及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补考及重修课程成绩一律以卷面成绩记载,重修应在课程结束后的一年内完成,课程重修次数以一次为限;
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考试舞弊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 试卷分析
试卷分析包括试卷的信度、效度、区分度、难度四个方面。
1.信度是反映试卷质量稳定性、可靠性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指实测值与被考者实际水平相差的程度。
试卷的信度分析就是对该次考核的成绩和对相同的被考者实施等价考核(试题题量相当,难度相近,题目类别、题型构成一致,章节分布基本相同)所得的另一组成绩作比较,通过推算得出的一致性程度。
2.效度指考核达到考核目的的准确程度,是衡量考核是否有效的重要指标。
提高效度应合理地规定考核目标,科学地确定考核内容,选择合适的考核方法,加强考核的组织管理。
3.区分度是指反映一套试题对学生水平鉴别能力的指标。
区分度高的试题,学习好的学生得分高,学习差的学生得分低。
4.难度是表征学生解答试卷的难易程度的指标。
试卷分析结果作为指导课堂教学、考核改革及建立试题库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试卷管理
1.评阅后的各科试卷按科目、班级进行规范的整理、装订,填写试卷封面。
2.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分析、学生成绩单要对应存放。
3.打印试卷科目清单,内容包括年级、专业、学期、班级、科目等;
试卷科目清单要与试卷对应,以便于检索和管理。
4.教务处教务科将定期检查和评比各教学单位试卷的评阅和存档情况。
5.评阅后的试卷由各教学院部集中保管,存放至学生毕业一年后交院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 巡视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院部应成立考试工作检查督导组,于考试日全天巡视检查本单位的所有考场。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院部应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及时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考试情况汇总表》报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考试工作巡视组,检查、考核并通报各教学院部的考试组织、监考及考风情况。
第七章 监考守则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须提前三十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组织学生入场,并按指定座位就坐。
考试开始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证件与学生本人是否相符,物品是否放到指定地点等。
第三十九条 发放试卷后,宣布试卷纸张数并提醒学生清点试卷纸张数;
开考后,提醒和督促学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班级、姓名。
第四十条 监考教师不得与学生交谈,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
卷面字迹不清的,要当众说明并写在黑板上。
第四十一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收发试卷;
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延长时间。
第四十二条 考试时间结束时,监考教师应立即命令学生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收齐,清点份数无误后令学生退场。
第四十三条 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看书、谈话或做其它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坐着监考。
第四十四条 监考教师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
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没收作弊物证,收回试卷,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字,将违纪、作弊情节记入考场纪录。
第四十五条 监考教师须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考场记录由各教学院部存档,无异常记录的考场记录保存一年;
记有学生违纪、作弊等异常情况的考场记录长期保存。
第八章 考场规则
第四十六条 学生须提前十五分钟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
考试时将本人证件放置在桌子左(或右)上角,以备检查。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检查清理考场,将座位周围、本人桌凳及伸手可及范围内的物品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
第四十八条 凡闭卷考试,不得将书籍、笔记、文具盒、草稿纸、垫物、掌上电脑、快译通、具有存储数理化公式功能的计算器、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已携带者须在进入考场时集中放到讲台前)。
开考后,在课桌上、桌洞内及伸手可及的地方发现以上物品,均按违纪处理。
第四十九条 凡开卷考试,只允许携带规定范围内的参考书籍、材料等,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第五十条 凡无纸化考试,只允许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不得携带其它物品,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五十一条 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该课程按缺考论。
开考30分钟以后,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十二条 学生接到试卷后,应当场清点试卷页数,如有缺页立即举手声明,申请补发。
第五十三条 考试期间,学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等物品,装订好的试卷不许拆开。
第五十四条 考生答完试卷后,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放在课桌上,等候监考教师允许退场的指令。
第五十五条 考试期间,学生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考场违纪或作弊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1.带入书包、书籍、笔记本、草纸、垫物等,不按规定清理、放置者;
2.带入掌上电脑、快译通、能存储数理化公式的计算器及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不论使用与否);
3.未经监考老师许可或检查,传递计算工具、空白纸张(无答案或印痕)者;
4.提前交卷后,在教室外大声交流答案者;
5.未经监考教师允许而离开考场。
6.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处理:
1.夹带小抄者,不论使用与否;
2.传递试卷、小抄、草纸(有字迹或印痕)或运用计算工具、通讯工具传递答案者;
3.有意将自己的试卷给他人看者;
4.相互交换答案、交头接耳、低头私语、偷看他人试卷者;
5.宣布考试结束,尚未交卷前,相互通报答题情况或看他人答案者。
第五十九条 指使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按严重作弊处理。
第六十条 考场违纪和考场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指使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及重犯考试作弊者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态度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学生证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生证、身份证是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参加考试的有效证件,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形式的考试。
学生证、身份证缺一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按缺考论。
第六十二条学生证由学校统一印制。
严禁使用伪造学生证、身份证。
第六十三条学生证丢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学生证的补发由各教学院部按规定的时间统一到教务处办理。
教务处须有专人负责学生证的补发工作,补发证件要与学籍卡核对补证学生的照片与姓名是否相符,确保在管理环节上不出问题。
补发证件费用按山东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章 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
第六十四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记入《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立即交考务办公室。
第六十五条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巡视人员应将作弊情况填写在《巡视记录》上。
第六十六条 教师在阅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教务处。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举报的作弊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调查。
第六十八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教务科核实后严格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
第六十九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教学院部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由各教学院部行文处分的,处分文件同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
第七十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由学院或教务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各教学院部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聊职院教字【2010】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职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端技能型人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算单位,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毕业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根据学校教学的总体安排和学生实际情况,允许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选择学习进程。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三条 专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
第四条 实施学分制度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
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2-5年。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按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 课程类型
1.公共平台课:
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
上述课程是全院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开课时间相对固定。
2.专业平台课:
即学生获得专业知识和能力所必修的课程。
3.专业方向模块:
各专业的专业方向课程一般按就业方向分为几个选修课程组,学生可在该课程类型中自主选择修读课程组。
4.素质拓展模块:
见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5.集中实践教学模块:
包括军事训练、劳动实践、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由学校统一安排,是各专业学生所必修的课程。
学生参加实训、实习、撰写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需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均不具备毕业资格。
第四章 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
第七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也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
(一)理论课(含课内实验)、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课16~18学时为1学分;
(二)实践教学环节1周计1学分;
(三)军训、就业指导、公益劳动等是学生必修的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四)自主设计性实验以实际工作量计算。
第九条学生毕业时取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该专业所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十条 每学年的标准学分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以学分绩点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
(一)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重要指标。
必修课成绩计算绩点,选修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实践类课程只计学分,不计算绩点。
(二)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
课程的成绩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四)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以60分为1.0个绩点,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
60分以下为0。
五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
优秀为4个绩点,良好为3个绩点,中等为2个绩点,及格为1个绩点,不及格为0。
二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
合格为2个绩点,不合格为0。
第五章 课程的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按照学院每学期提供的课程,在教师指导下选课。
第十三条学生选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必须首先修读必修课,后选任选课;
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选课应避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
第十四条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听取教师的意见,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多少学分。
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期应修读20~30学分左右。
第十五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上学期因考核不合格而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必须首先重修,每学期重修课程与初次修读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十六条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应停开;
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出规定选修人数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0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课程,教学周学时一般为24-26学时/周。
第十八条 在学生进入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环节前,各院(部)要对学生的课程修读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凡达不到规定学分要求的,不安排进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第六章 学分的取得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条 必修课考试按《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考试,成绩与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选修课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见习、调查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合格者既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考试不合格者应予重考重修,选修课考试不合格者可重修、改修或放弃。
第二十二条 重修课程(作弊者除外)考试合格,可取得学分,其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期参加全省高职高专英语考试及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
学分计算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期参加全省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
第七章 重考、重修、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六条 重考
凡考试不及格者应重考。
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考机会。
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
重考成绩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
第二十七条 重修
(一)凡重考不合格或旷考的所有修读课程,一律重修,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按有关规定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
(二)学生对某些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三)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考试不合格者均应重考、重修;
(四)课程考试违纪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推荐,经教务处批准并交纳学分修读费后,可以重修一次;
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
第二十八条 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修:
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二)组班重修:
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务处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集中组班重修;
(三)辅导自修:
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二十九条 重修办理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填写《重修申请单》,到教学管理科办理重修注册手续;
(二)学生按有关规定到学校财务处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
未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和考试;
(三)教务处在开学后三周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系(部),由系(部)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
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
(一)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
(二)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试,课程结束时按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单独命题,组织考试;
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
(三)重修课程考试时,如因外出实习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者,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四)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在学生成绩总表中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一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内,向开课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教研室、院(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8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
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
第三十三条获准免修后,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在≥3.5以上的学生,对后一学期的课程可申请免听。
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且需经所在院(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自学、参加课内实验、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免听课程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否则应重修。
第三十六条公共平台课、实验实训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均不得免修和免听。
第八章 课外学分及创新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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