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教育局权责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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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教育局权责清单
龙川县教育局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8项)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方式
备注
1
00727119640100001000441622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第5项下放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龙川县教育局
1.受理前责任: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
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
依法对递交材料进行客观、公开、公正审查。
4.决定责任:
法定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5.事后监管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对取得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依法监管,对其办学行为、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进行监管,情节严重的取销办学资格。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改造的责任。
龙川县教育局投诉电话:
0762--6888326
2
00727119640100002000441622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法律]《广东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龙川县教育局
1.受理前责任: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
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
依法对递交材料进行客观、公开、公正审查,依法作出设立、变更、终止的决定。
4.决定责任:
法定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5.事后监管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依法监管,对其办学行为、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进行监管,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学资格。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改造的责任。
龙川县教育局投诉电话:
0762--6888326
3
00727119640100003000441622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法律]《广东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4.[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龙川县教育局
1.受理前责任: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
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
依法对递交材料进行客观、公开、公正审查。
4.决定责任:
法定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5.事后监管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对取得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依法监管,对其办学行为、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进行监管,情节严重的取销办学资格。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改造的责任。
龙川县教育局投诉电话:
0762--6888326
4
00727119640100004000441622
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8条:
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审批。
龙川县教育局
1.受理前责任: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
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
依法对递交材料进行客观、公开、公正审查。
4.决定责任:
法定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5.事后监管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对取得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依法监管,对其办学行为、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进行监管,情节严重的取销办学资格。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改造的责任。
龙川县教育局投诉电话:
0762--6888326
5
00727119640100005000441622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的,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附件9),并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
(二)学生参军或出国出境就读的;(三)其他特殊原因的。
龙川县教育局
1.受理前责任: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
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
依法对递交材料进行客观、公开、公正审查。
4.决定责任:
按正常流程现场办理。
5.事后监管责任:
明确告知延缓入学和休学期限。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改造的责任。
龙川县教育局投诉电话:
0762--6888326
6
00727119640100006000441622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7年修订)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龙川县教育局
1.受理前责任: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
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
依法对递交材料进行客观、公开、公正审查。
4.决定责任:
法定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5.事后监管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社会组织进行依法监管,对其办学行为、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进行监管,情节严重的取销办学资格。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改造的责任。
龙川县教育局投诉电话:
0762--6888326
7
00727119640100007000441622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7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批。
龙川县教育局
1.受理前责任: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
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
依法对递交材料进行客观、公开、公正审查,依法作出设立、变更、终止的决定。
4.决定责任:
法定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5.事后监管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依法监管,对其办学行为、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进行监管,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学资格。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改造的责任。
龙川县教育局投诉电话:
0762--6888326
8
00727119640100008000441622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2.[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有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有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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